租房合同法是否有效问题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1、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1%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

2、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通常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租非法建造的房屋有效吗

应当区分非法建筑行为和出租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租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的独立民事行为,其效力不受建筑行为的影响,故租赁物为非法建筑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亦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故租赁合同应为有效。理由是:

占用耕地建筑房屋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甚至追究,但其民事法律效果为建筑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可见,未经允许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应属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也应当看到,土地管理法所规范的只是占用耕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对于已经占用耕地进行建造了的房屋,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拆除,但并未对已经建好的房屋是否可以使用(包括出租),未做出禁止性规定。

所以,尽管违法建筑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法要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法上其仍然是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在无其他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签,要注意哪些方面1、寻找合适的中介。如果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通过中介机构,那么最好先确定中介机构,而选择中介机构需要谨慎,可以从中介的规模,中介的收费标准是否明确和中介的口碑等方面进行参考。2、确定出租人的合法身份。审......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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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实务之探析   摘要:房屋租赁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房屋租赁问题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笔者现就可能存在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转租;租赁 一、房屋转租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情况及合同效力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二)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的处理方法及例外 转租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解除合同的 (三)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⑴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⑵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⑶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 权属有争议的;⑸ 属于违法建筑的;⑹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⑺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⑻ 不符合公安、?h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九种情形下的房屋的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该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重点是看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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