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设计租房合同法有哪些范文

请问,租房合同上,出租方写成乙方,承租方写甲方,这样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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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有哪些法律规定... 租房子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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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生活的人,很多人会进行房屋租赁。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法有哪些规定,相信大家也很想知道。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述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法有哪些规定吧。

房屋租赁合同法指的是什么

城市房产租借处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产租借处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产租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拟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产租借。

房产拥有权人将房产租借给承租人寓居或供给给别人从事运营活动及以合作办法与别人从事运营活动的,均应恪守本办法。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产搬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拥有权的房产和国家授权处理和运营的房产能够依法租借。

房屋租赁合同法有哪些规定

房产租借当事人应当遵从自愿?对等?互利的准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产不得租借:(一)未依法获得房产拥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办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三)共有房产未获得共有人赞同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归于违法修建的;(六)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赞同的;(八)不契合公安?环保?清洁等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九)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租借的其他景象。

居处用房的租借,应当施行国家和房产地点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借方针。租借房产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由租借两边洽谈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城市房产租借处理工作。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产租借处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处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产租借处理工作。

房屋租赁合同法条款有什么要注意的

一、房产租借期限届满,租借合同停止。承租人需求持续租借的,应当在租借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租借人赞同,从头签定租借合同。

二、租借期限内,房产租借人转让房产拥有权的,房产受让人应当持续施行原租借合同的规则。

租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继承人应当持续施行原租借合同。居处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三、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产租借当事人能够改动或许免除租借合同:(一)契合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能够改动或免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行抗力致使租借合同不能持续施行的;(三)当事人洽谈的。

因改动或许免除租借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职责的以外,应当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其它规定
一、房产租借施行注册存案准则。签定?改动?停止租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处理部分注册存案。

房产租借当事人应当在租借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处理部分处理注册存案手续。

房产租借注册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借合同;(二)房产拥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文件。

租借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证明。租借托付代管房产,还须提交托付代管人授权租借的证明。

房产租借恳求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处理部分查看合格后,颁后《房产租借证》。县人民政府地点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产租借恳求,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处理部分托付的组织查看,并颁布《房产租借证》。

《房产租借证》是租借行为合法有用的凭据。租借房产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房产租借证作为运营场所合法的凭据。租借房产用于寓居的,房产租借证可作为公安部分处理户口注册的凭据之一。

禁止假造?涂抹?转借?转让房产租借证。丢失房产租借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恳求补发。

    看了上面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法有哪些规定,大家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法有哪些规定知道得更加详细了吧,希望大家都照着相关的规定来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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