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1年期限劳动续签合同悝由(续签合同理由在2019年3月4日终止)公司从9月多份开始拖欠工资,索要公司都以财务人员放假或各种理由推脱至11月10日突然宣布办公楼要消防改造放假26天期间无工...
与公司签订1年期限劳动续签合同理由(续签合同理由在2019年3月4日终止),公司从9月多份开始拖欠工资索要公司嘟以财务人员放假或各种理由推脱至11月10日突然宣布办公楼要消防改造放假26天,期间无工资也没有基本生活费但是承诺于11月14号结清工资结果一直拖到现在也不出面说何时营业,请问以这样的理由变相解散员工且将近一年未上社会保险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期间到诉讼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嘛;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和未及时发放工资主张解除劳动续签合同理由的二倍经济补偿嘛;未在用工の日起30日内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吗?这三个申请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