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职工退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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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保:涉嫌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7条之规定,公然叫板依法治国,建议法院、检查院应予制止,对参与官员,人大应立即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font color="#、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font color="#、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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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吧 《社会保险法》第27条会修改或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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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吧不会的,这是贪官想挑斗群众,是反对改革的人说的,相信习大大不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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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网友们都说了啥?
110.112.99.*: 现在是,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事,伤天害理的事都能想到,中华民族几千年美德尊老爱幼,喂狗了。& & & & ( 11:09:51) 48字(2/0)
常思量:&&如果当今社会:谁能想点子赚钱!谁能挖空心思榨取老百姓的活命钱!养命钱!谁就是终于党!那就错了!得民心者得天下!& & & & ( 11:00:40) 59字(0/0)
[-] 106.88.86.*: 什么保险都具有缴费年限性.退休人员既然保险缴费期限到了就应终止缴费.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保不但涉嫌违反我国社保法.这些人根本无学.连什么是保险都没搞懂.乱弹琴& & & & ( 10:58:33) 78字(7/1)
[-] 106.88.86.*: 当官的要改法.老百姓真无法& & & & ( 11:01:14) 13字(4/1)
106.88.86.*: 如果今后什么法都说改就改.天下必定大乱& & & & ( 11:03:22) 19字(2/0)
gzoxd: 法?笑死人。到时候长官把那法修改修改就是了。& & & & ( 10:55:17) 22字(8/0)
了尔了: 想要修法就去走相关程序,在媒体上乱嚷是& & & & ( 10:55:11) 19字(3/0)
一笑而过aa: 明显违法!楼部长不懂法真不可思意。& & & & ( 10:48:15) 17字(11/0)
182.86.205.*: 下一步该研究企退人员继续交养老金的问题了。& & & & ( 10:43:23) 21字(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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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网友们再说啥:
1.82.184.*: 缴费标准应客观而合理确定,高收入应为低收入主动承担责任,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人为不公带来的结构扭曲程度。& & & & ( 13:35:48) 51字(15/0)
36.96.74.*: 千方百计算计老百姓的人必须滚下去,长此下去一定会害党害国,误国误民。& & & & ( 11:33:34) 34字(7/0)
36.96.74.*: 有人称他娄阿鼠,太有才了。看他对底层老百姓这样狠毒,请查一查他的老底,他无疑是一个贪污腐败偷油吃的专家。& & & & ( 11:26:48) 60字(6/0)
110.112.99.*: 就这么点可怜养老金都算计,要是4.5千你们算计算计也行,就是给国民党干也不能这样对待老人。& & & & ( 11:15:09) 45字(4/0)
110.112.99.*: 现在是,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事,伤天害理的事都能想到,中华民族几千年美德尊老爱幼,喂狗了。& & & & ( 11:09:51) 48字(23/0)
常思量:&&高层不懂法吗?脑袋发热想到哪搞到哪!官员到底想干嘛?【退休人员缴纳大病统筹地方社保都在收!也是违法!没人追究!】大病统筹我退休时缴了3600元指明指明!& & & & ( 11:05:29) 119字(8/0)
常思量:&&如果当今社会:谁能想点子赚钱!谁能挖空心思榨取老百姓的活命钱!养命钱!谁就是终于党!那就错了!得民心者得天下!& & & & ( 11:00:40) 59字(20/0)
[-] 106.88.86.*: 什么保险都具有缴费年限性.退休人员既然保险缴费期限到了就应终止缴费.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保不但涉嫌违反我国社保法.这些人根本无学.连什么是保险都没搞懂.乱弹琴& & & & ( 10:58:33) 78字(20/1)
[-] 106.88.86.*: 当官的要改法.老百姓真无法& & & & ( 11:01:14) 13字(7/1)
106.88.86.*: 如果今后什么法都说改就改.天下必定大乱& & & & ( 11:03:22) 19字(4/0)
gzoxd: 法?笑死人。到时候长官把那法修改修改就是了。& & & & ( 10:55:17) 22字(11/0)
[-] 了尔了: 想要修法就去走相关程序,在媒体上乱嚷是& & & & ( 10:55:11) 19字(12/1)
了尔了: 违法言论& & & & ( 11:15:51) 4字(2/0)
一笑而过aa: 明显违法!楼部长不懂法真不可思意。& & & & ( 10:48:15) 17字(21/0)
182.86.205.*: 下一步该研究企退人员继续交养老金的问题了。& & & & ( 10:43:23) 21字(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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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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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修订的,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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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给使用合肥论坛手机客户端的网友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33.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34.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35.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法;目前,国家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尚;3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国家规定;37.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
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3.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坚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 34.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规定,将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目前,已有8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5.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国家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从各地执行情况看,一般为男职工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女职工25年。北京市规定:男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 3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规定,只要职工补足了缴费年限,退休后就可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此项法律规定,国家制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为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 37.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支付? 答: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国家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8.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支付? 答: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同时,国家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在此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标准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39.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并分不同人群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二是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四是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 目前,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大致有四种方式:(1)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由省级统一规划,参保地和就医地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解决各类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不便问题;(2)统筹地区之间跨省“点对点”联网结算,主要解决双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不便等问题;(3)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指导所辖统筹地区跨省协作;(4)由参保地在异地就医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异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解决特殊异地安置人员报销不便等问题。全面解决异地急诊就医、转诊就医、异地长期居住和工作的人员就医结算的难题需要全国统一规划联网结算。 40.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1.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各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具体条件为: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l号)规定,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工伤保险
43.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也是最成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于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的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是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任务。 44.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项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是指各类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45.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答:由于工伤保险具有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预防伤亡事故的特征,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率确定机制不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这项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确定从总体到具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概率的高低,分别确定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二是规定同一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即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确定多个费率档次。以上两个环节,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三是确定每个用人单位的具体适用费率档次,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其所属行业的费率档次内实行上下浮动,称为“浮动费率”机制。 46.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8.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9.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复查鉴定的有关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0.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执行。“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上述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5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社会保险法》百题问答4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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