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别人的透支卡透支五急需5万块钱怎么办的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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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盗用我的身份证向银行透支五万元未还、
别人盗用我的身份证向银行透支五万元未还、现在银行冻结了我的银行卡、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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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州用户的咨询未经同意私自取走他人信用卡中现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治论坛&&&&□卢氏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贾建超&&&&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欠他人赌债无力偿还,遂找其好友钱某,以欠他人债务为名借款4.5万元。钱某出于对刘某的信任,将存有现金8.15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与刘某,并告知其信用卡密码。刘某取钱后,未将该卡交还钱某,数天后,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私自取走卡内余存现金3.6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至案发,刘某分文未还钱某。&&&&二、分岐意见&&&&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有三种不同意见:&&&&(一)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信用卡。依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有以下情形: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借款而取得钱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私自取出现金3.65万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二)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后,这是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是追求将其“合法占有”财物转为其“非法所有”。本案中的刘某因向钱某借款4.5万元而合法持有钱某的信用卡,刘某取出4.5万元后,未将该卡交还钱某,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私自取走卡内余存现金3.6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至案发,刘某分文未还钱某,刘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应按侵占罪处理。&&&&(三)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秘密窃取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它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物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的认识&&&&意识下,即使财物控制人知道行为人实施窃取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本案中刘某有不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故意,在钱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害了钱某的合法财产,应按盗窃罪处理。&&&&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应当依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首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不觉察,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刘某基于钱某的信任而取得了钱某的信用卡和密码,该信用卡完全处于刘某的控制之下,除钱某委托&&&&授权借用4.5万元现金外,对下余现金亦在控制之内,虽然取出下余的现金未征得钱某的同意,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秘密窃取。而且刑法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本案中刘某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信用卡内部分现金使用权而合法持有该信用卡,不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显然不当。&&&&其次,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代为保管的财物是钱某的信用卡,而不仅仅是信用卡上的钱,刘某没有得到钱某的授权取走信用卡&&&&内余留存款,不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不应依照侵占罪定罪处罚。&&&&最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照信用卡诈骗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这里说的“冒用”是指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信用卡。依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借款而取得钱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私自取出现金3.65万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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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未经别人允许,私自拿别人的信用卡,并且还刷了好多钱,属于什么犯罪_百度知道
未经别人允许,私自拿别人的信用卡,并且还刷了好多钱,属于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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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别人允许私自拿别人的信用卡,并且还刷了好多钱,涉嫌盗窃犯罪。但金额一般要达到1000元以上,有的地方要达到1500元至2000元以上才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法律问题,可登录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咨询。我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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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法啦!为经人允许盗用他人财物,
他要告你,看数额多少立案还是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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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 作者:
导读: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明确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对上述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本期法信小编对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观点及案例进行梳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信 ·&相关案例1.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鲁刘典信用卡诈骗案案例要旨:尚未激活的信用卡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之一,由于犯罪人针对的犯罪对象仅是未激活的信用卡,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金融管理秩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号:(2014)甬北刑初字第14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2.利用他人遗忘的未退出操作系统的信用卡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余丽辉盗窃案案例要旨: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应认定构成盗窃罪。案号:(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3.捡到已知密码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信用卡诈骗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捡到已知密码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的关键行为,不是直接从自动取款机中秘密拿走,而是基于银行的自愿交付,银行被骗,卡的所有人受害,其行为特征超出了侵占罪、盗窃罪的内涵,依法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号:(2007)坛刑初字第15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法信 ·&专家观点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可以从信用卡的有效性、使用对象等方面进行明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首先要肯定的是,本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明知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2)“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指使12周岁的乙使用。由于乙不具有规范意识,甲成立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交给乙,乙知道真相而使用的,甲与乙均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没有就盗窃信用卡与甲通谋,但既然乙在使用时明知信用卡为甲盗窃所得,那么,就应认为乙使用甲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一部分。因此,乙与甲构成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共犯。(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也不成立盗窃罪(但如果是入户盗窃信用卡、携带凶器盗窃信用卡或者扒窃信用卡的,成立盗窃罪)。所以,不能一概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牵连犯或者结合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也不应当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盗窃罪。换言之,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相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就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从自动取款机中取款的情形而言,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就使用信用卡而言,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该款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此而言,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然赋予其盗窃罪的法律后果。正因为本款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因此,不能将本规定“推而广之”。例如,行为人骗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又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侵占罪,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且“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非“恶意透支”)实行数罪并罚(因为“透支”部分侵犯了新的法益)。(摘自《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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