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号15日到期,11日能取钱吗?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期六年,二年可以取钱吗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期六年,二年可以取钱吗
提问者采纳
看看你们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可以取得,不过你要损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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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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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个就要看你的合同了,一切都是以合同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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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消费维权 - 中国人寿保险资兴支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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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资兴支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不担责
郑恒秀 发表于 &1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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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让受害人承担损失? 郑恒秀多次向资兴市法院和郴州市苏仙区法院要求起诉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和郴州分公司,但法院均以某领导不准许立案为由予以拒绝,到底是多大的领导?这是郑恒秀国庆节前再次邮寄的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恒秀,女,日出生,汉族,江苏盐城人,现住资兴市鲤鱼江镇¥¥路&&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园西路10号  主要负责人:刘辉 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地址:资兴市唐洞新区  主要负责人:彭健 经理  案由:保险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应返还款额本金元整,并承担自日至今的利息元(按合同约定年息10%,其中原本金586216元计算至日为元,尾欠本金元计息至日),以上共计元。  2、请求依法判令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万元整。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本是被告的忠实客户,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被告公司购买各类人寿保险,对该公司推出的各类分红型保险更是长期购买,前后投入资金近百万元。该公司指定与原告联系的原业务员李莲蓉也一路成长为该公司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双方建立了长久的信赖关系。因本人在该公司从2003年以后所买的5年期保险均在年到期,该公司甚至在原告本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同意李莲蓉将原告到期的分红型保险“鸿泰”、“鸿瑞”五份保单共计27万余元直接支取。正是基于这种信赖,在2008年春节时,李莲蓉向原告推荐称该公司推出一款新的理财型保险,年收益为10%,每年一付,内部很多员工购买,她本人也买了20万元。因我是公司老客户,所以优先向我推荐,我在了解到该公司内部员工孟素萍、高丽敏及该公司关系户张丽等人均参加了该项保险后,就同意加入,先后分四次投入原始本金892860元(包括前述年被告未经我本人授权而由李莲蓉从公司领取的27万余元),均由李莲蓉转交了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因我身体不好,长期不在郴州,所以每年都由李莲蓉代办换据手续,在被告处所购买的其他人寿保险也由其代收续费手续。2010年1月、3月,李莲蓉先后将换据后的四份收款收据交付给我,除一笔本金为38万元、利息为7.98万元的票据在2010年11月因我看病用钱而由李莲蓉从被告处退出外,其他三笔票号分别为178066,总计本金为586216元,按收据载明本应在2011年3月支付。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日,李莲蓉突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所声称的险种是虚构的,是在诈骗我和其他投保人,后经资兴市公安局多方努力,通过变卖李莲蓉个人资产和被告筹资等方式,于日向原告退还本金元,对于其他损失部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要求原告向李莲蓉个人追索。为此,原告多次向办案机关表明意见,并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是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根据一直以来形成的业务流程缴付的保险费用,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始终以所谓“李莲蓉是个人行为,是在已作废的收款收据上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拒绝承担原告损失。  原告认为,李莲蓉作为被告的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在从2004年到案发的2011年长达7年的时间里,先后使用了该公司各类印章六枚加盖在其向客户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开展保险业务,并且该公司在李莲蓉没有提供原告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准许其支取原告的保险退款等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所推荐的险种是真实存在的,其出具收据收取投保款项的行为是代表该公司的,该公司对其以公司名义收取客户现金的方式也是明知且认可的,对李莲蓉的诈骗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从速为感。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恒秀  2013 年& 9& 月& 27& 日
张国律师:发给资兴市法院和郴州市苏仙区法院网站上所谓民意留言邮箱的退信,竟然是邮箱塞满了,无法接收!!
郑恒秀国庆节前再次向法院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诉状!如果不这样再拖下去,到时候法院可能会说你的案子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张国律师:客户致信杨明生董事长:信赖中国人寿损失3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民生说道”记者&郑常泰)&近日,本网报道了湖南郴州郑先生因购买中国人寿前员工、诈骗犯李莲蓉所介绍的保险而损失30余万元的事件。郑先生对李莲蓉用中国人寿的公章和保险业务欺骗投保人,而中国人寿却对此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写信给中国人寿杨明生董事长,以期维权。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联系中国人寿相关人员,但截至记者发稿,对方仍未作出回复。   以下为客户信件全文   杨明生董事长:   你好,在百忙当中让你操心了。近年来,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的销售业务员欺骗误导诈骗客户,手段各异。   中国人寿宜章分公司用公司复印件,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用私刻公章许诺年利率36%。现在我向你投诉二年前中国人寿湖南资兴支公司员工侵占我的保险资金。   李莲蓉90年代初就是人寿的正式职工,一路被公司培养成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在为公司开展业中以职务、职权、真公章、真业务骗取我投向中国人寿的资金,并利用职务侵占。   我认识李是在2003年由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联合资兴邮政局召开的中国人寿产品说明会,会议由邮局职工为人寿代理专干张某主持,着重介绍了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李莲蓉为负责人。这个会上我定购了中国人寿5年期鸿泰产品。由公司指派的业务经理常和我联系,推荐宣传公司产品,我都予以认购。有长期5年,有短期按合同约定兑现,有终身康宁。公司可调出我为家人买人寿产品的请单。   2008年春节前,李对我说,“公司又在对内部员工和关系户开展短期理财险种,年收益10%,期限一年,随时可退。如不急需用钱,公司会将到期本金和利息帮转下一年”。李还说公司很多员工买了,她本人也买了20万元(李2002年已离异,独自带一小孩)。因我是人寿老客户,又有5年期保险即将到期,公司特要她向我介绍。鉴于公司对我的认可,我也到了保险公司,知道公司炔咳酚性惫す郝,同时也了解到邮政局职工为人寿做保险业务的专干张某也购买了此险种,而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与资兴邮政局为同一大门出进的两个单位。   再后来,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本人签名和授权下,只要我将5年到期合同交公司由银保部经理李莲蓉签收,公司便会将我5年期5份到期本金和分红型利息共计27万余元转成年利率10%,期限一年,盖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郴州分公司业务处理专用章》,有业务经理李莲蓉签名的内部收款收据。这与公司之前也由李莲蓉操作开展的同类业务,手续,公章,收款收据格式一致。这一切都让我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是真实的,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孟某,韩某,高某(现都在职),等人对此业务,公章,经理李莲蓉签名的收据都不怀疑,也都购买了此险种(现公司在职人员孟某手中还持有公司为其出具的押金发票就为同一收据)。   我以前在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所买险种也都是真实的情况下,便放心的将亲戚,子女及我俩老一辈子积蓄和到期保险先后分4次投进中国人寿。2010年11月因本人身体不适住院,随即从保险公司退出一笔资金,手中还有三笔共计586216元(见盖有公章的收款收据)。   令我想不到的是,日李在写好《自首书》后由其律师带到公安局自首。当被害人找保险公司,公司领导都只用一句话推诿,“你们去找政法委”。公安从骗子手中追回100多万要退给受害人,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又被政法委管控!受害人经过多次申诉与诉求,无果,不得己,在日我到政法委通知领回本金的65%,35%的本金和所有利息确由我受害人承担。我不是参与李的传销,我不是炒股,我不是被社会骗子所骗,我也不是看中他10%年利率才购买。   我2008年到期保险是公司给我转成手中盖有保险公司公章年利率10%,期限1年的收款收据。李身为公司领导,还要带队伍,李用的是公司真身份,有职有权,真公章,为公司办真业务。李之前就为公司操作开展过此项业务。那次我的是月息1%,此次我的是年息10%。我信赖的是中国人寿的信誉,我看重的是中国人寿保险郴州分公司的公章,我相信人寿的业务员是要遵纪守法办业务的,我相信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良心诚实守信。但这一切都化为泡影,被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培养多年的中层领导却是比社会上还黑的大骗子。保险公司推卸法律责任,还耍痞,不承担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我还有投进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30多万元的资金无法挽回。   正义网上一篇报道《湖南资兴一保险职员诈骗380万被批捕》最后一句写到,“本案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管理方面的漏洞,也应当引起世人特别是发案单位的深思”。发案单位他是深思了,将保险公司内部与此案有牵连的员工给予劝退,他们的亡羊补牢是将供李作案的公章(有6枚)都被省人保公司换成新的,但对我的三张收据为586212元的保单,期限1年,到日都到期,应为644837元减去在政法委已领回的274384元,保险公司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70453元。就至今未得到理赔。那可是子女与我俩老一辈子的积蓄。   我是弱者,因此案并不被外人所和,无奈,今给你董事长写信,能得到你的重视和关爱,在这里我含冤向你所写句句真实,有资料。相信在你的关心下,会责成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还我血汗钱,挽回我投进中国人寿的所有经济损失。   深受人寿摧残又维权无望的受害人郑某   相关阅读   中国人寿职员诈骗380万被抓&客户30万元打水漂
郑恒秀:对资兴市法院复函的回复
 某人对律师讲:要他做我的工作,协助他们维稳并承认有省某领导批示……这之前律师已走访过几名,不然他不不会说出:相信段国强律师和李警官跟我私下说过&。   不然这一民事合同纠纷案他会代理不下去?不然他绝不会要我本人亲自出面?   去年12月我孤独一人到了资兴法院将诉状信给立案厅李辉盛厅长,他讲一切都跟你律师讲清楚了,要你律师告诉你,我跟你也讲不清,并还在诉状信上指指划划,讲什么格式又不对啦,责任全在李!   讲什么《刑事附带民事笫五条》,他怎么不讲《保险法》127,128,131条,《合同法》49条,《民法通则》63条等。   并未见起诉状一派胡言,我的律师他不交起诉状怎知道法院不受理?我的律师到了苏仙区法院讲人是资兴的又是在资兴犯罪还是要资兴法院受理,律师又到中皖,中院讲他无权要资兴立案,律师到过资兴公安局,某人还对律师讲:受害人情绪都很稳定,律师没理他们,律师再到资兴法院,讲起诉保险公司就要起诉他刑事部分等,并讲:继然不立案就不会给裁定书等,我又要李的《判决书》找了90%院长,有的讲不给受害人,有的讲只给保险公司和政法委等相关部门,我便找保险公司,彭经理讲他从未见判决书连李什么时候判的刑他都不知道未通知他,我又到政法委找负责此案的主任樊传国,他讲是给了一份但现在不知到哪去了,我又跑法院最后还是一名吴院长要记录员给我复印了一份,那个把星期我买了百多元钱药维持身体,我到了检察院&控诉科&偶遇黎春燕&。   他讲了在网上写那篇通讯经过,我又别公诉科,负责此案的刘彩霞讲为李判刑是参照《广州人寿张元蕾》个人集资诈骗来定案的,并还给我写一纸条要我上网查。之后我又联系几位名律师,他们都被洗过脑,只能私下要我不要放弃,向上反应,找媒体,还是黎春燕找来一张郴州新报给我要我找下他们,这中间我到了郴州苏仙区法院立案厅有好几位警官都看了资料,讲公章是郴州分公司的,公司有责任,他们还应该想得起我去年12月到过他们那里。   我也到了中院,讲些什么我也不记得i了,只知道没为我维权,讲保险公司没有责任…一直到现在我没放弃申诉,联系过多名律师最后知道还有这一手&“也联系过媒体讲做到现在也未见动静。   他们鼓励我决不要放弃。从此文中多么的轻描淡写你要与他们媒体联系,这里就可以暴露出资兴在此案中处理极其草率&,把李当社会上骗子对待,又保护了保险公司,又按领导指示办,损失你受害人承担,讲什么反应领导的意见的事实并不属实,他为什么不敢讲他们将追究其责任?他为什么会讲我院多次回复的意见仅”是暂时不能立案,多么堂而皇之,是他们自己给自己留一条后路。知道我郑恒秀绝不放弃!所以这一切也印证了资兴公检法司中还是有良心的人。
郑恒秀:评论者:法官的建议
你应该打的是民事官司,被告是保险公司不是个人。   不应该由你去打刑事附带民事的官司,刑事附带民事的官司应由保险公司去打!   你只是依据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打官司!资兴法院应该受理,它不受理的话,你要它下“不予受理通知书”。   然后可就不予受理向郴州中院上诉(资兴法院既不下“不予受理通知书”又不受理,你也可向中院上诉)。   如中院还是裁定“不予受理”,你可向省法院申诉。   比较麻烦哦,你看着办吧!
网友05:郑恒秀国庆节前再次向法院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诉状的回执单
网友56:郑恒秀的申明
郑恒秀就李莲蓉犯罪行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郴州分公司、资兴支公司的申诉与诉求 郴州市政法委、资兴市政法委领导: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行有行规,为什么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资兴支公司却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准绳,为什么人寿保险资兴支公司内部正式员工、核心领导之一,在人寿有20年工龄又是女承父业的副科长、业务经理全然不顾郴州分公司多年来出现多起骗保费,给公司、给社会、给人民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却采用比前科更高明、更有权威、更有欺骗性的手段,打着人寿保险的牌子,披着做保险业务的外衣,利用职权之便,每次都以公司要完成任务为由,且能出据印有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凭证,或通过保险业务活动,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破坏了保险行业形象,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 中国人寿保险可谓是全国名声最响,又是进入世界500强、财富全球500强、福尔斯全球几十强......的大型控股企业,用的是名人效应“要投就投中国人寿”,追求的是世界品牌,是国内唯一的一家在美国、香港、上海上市的公司,资金堪称雄厚。但不知近几年来,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在中国人寿业务人员骗取客户保费的行为,手段那叫一个更比一个绝,“已到了见怪不怪的程度”,这难道也是中国人寿湖南省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特色”吗?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样是社会主义,为什么如在各大商场、超市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立马就会责成商家赔偿客户1-10倍价的赔偿,还要责成商家赔礼道歉,并处以罚金,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打击力度如此之大,一句话,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能让人民受损失、受伤害。 今年六月初,当资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李伟阳大队长告知我存放在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被李犯利用职务之便占为己有时,我真是欲哭无泪,怎能想到“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最安全、最可靠、最保险的中国人寿会出现这种胆大妄为、丧心病狂的害人魔、败类。 我因身体不便,不得不由子女陪同从益阳女儿处拖着病体在公路、铁路上多次连夜奔波。对我这样一位年老、体弱、多病而且从03年就开始购买人寿保险公司产品,我对中国人寿献出了我全家人的爱、全家人的幸福,对人寿保险公司指派的业务经理也是献出了的的真感情,到头来,被她骗、被她害!真是天理难容!就这样一个已无人性的人寿保险内部蛀虫,却能够操控和掌握着公司的大权,拿着公司的公章肆意盖取,蒙蔽、隐瞒和藏身在中国人寿逍遥到被抓而终止,为什么?! 这对我多年来对中国人寿抱着信赖和托付,无论是从情感上、精神上、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所受的伤害与损失都是无法弥补的。 我年事已高,身体极差,行动不便,但又不得不多次奔走在资兴支公司和资兴市政法委,以便追回我投资在资兴人寿均已到期的三张盖有郴州分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发票的款项,他们的回答只要我协商和解就会尽快解决,我便同意和解,且以后也不再追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任何责任,但他们并未拿出诚意,他们的意见是让我一个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10多份产品的一名受害者、一名弱者退让!退让!再退让! 当李犯被抓后,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湖南省公司都来了调查组,还牵动了湖南省政法委,也牵动了郴州市政法委书记亲自过问。举例说明:当主人家圈养的宠物咬了客人,当主人的要不要全负责,是不是还要很有诚意的赔偿因此给客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难道我错了吗? 我错就错在03年一开始就太相信中国人寿保险; 我错就错在不该几次到过资兴人寿,验明正身,确认李犯身份、工作和从业资格; 我错就错在太相信、太看重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的大红公章; 我错就错在没有在11年3月底前及时将手中08年两张、09年一张共三张盖有郴州分公司公章、资兴支公司业务经理签名只供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发票凭证上的所有到期资金全部退出,想起都伤心、悲愤!我的全部资金可都是用来购买人寿保险产品的呀! 且看李犯是怎样钻人寿保险公司的空子和漏洞的,从她的交代中刻印略知一二: “2002年转岗到资兴市人寿保险公司团险部任副科长,祸根从此开始” “2003年,郴州分公司财务科发现资兴支公司财务账对不上,责令资兴支公司查账,查因没有结果,后来没有追究,不了了之!” “2004年1季度,公司为达成开门红任务,原任经理要我(李)到社会上借钱约10天,每1万元给100元利息,公司如期归还本息,为我(李)后期以公司名义向群众借款奠定基础。每次借款都以公司要完成任务为由,且出据印有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 李犯将客户资金挪用,行职务侵占。李犯在向公安供词中交待,“部门在网点搞促销付手续费,公司出个单均由我(李)周转。过年过节我(李)到一些绩优网点主任家拜访均由我自己出钱,有时为了启动新网点,培训、请客吃饭、娱乐也都是我(李)自己出钱,在银邮网点只要我(李)知道谁有喜事均会送人情。” 由此可见,李犯将客户的资金部分使用在为公司对外拉关系上。 由此可见,中国人寿保险郴州分公司、资兴支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管不力、制度缺失、领导失职,任李犯一人操控,胡作非为,公私不分。 由此可见,李犯的犯罪是跟人寿保险公司脱不了干系的! 就是这样一个掌管着资兴人寿实权的,很有心机,很会算计的小人,却能得到人寿资兴支公司的重用。李在自首书中写出肺腑之言,“特别是袁××经理在工作上给予(李)支持和帮助,在生活上给予(李)极大地关心和同情”。简直不可思议! 我和爱人都是退休多年的职工,一辈子省吃俭用,辛苦节省了一些钱实属不易,我把儿女及家人原存放在各家银行的钱全部转入中国人寿,用来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为人寿增长了资金,为李犯也增加了业绩。至于李犯是怎样操控保险公司,我就不得而知了。 这里,我要重申: 我要追回我全部用来购买人寿保险公司产品的三张盖有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公章,盖的是有从业资格的一直在资兴支公司上班的业务经理名字的,以公司名义许诺年利息为10%的均已到期的收款收据的所有资金。(均为李犯亲笔所写) 第一张:08年原10万元,09年为11万元,2010年为12.1万元,2011年为13.31万元。 第二张:08年原20万元,09年为22万元,2010年为24.2万元(约定好帮我代交09年的6份“康宁”保费1.093万元),24.2-1.093=23.107万元,2011年为25.4177万元, 第三张:09年为到期的我在04年1季度所买的三份“鸿泰”保险,均为五年期满终止的本金加分红型利息。原10万+4万+4万+3.286万=21.286万元,2010年为23.4146万元,2011年为25.75606万元。 以上三张收款收据发票都是李犯一再向我承诺,许诺以保险公司名义帮我转存。这三张收款收据发票我从来未提取过一分钱利息。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诚意、有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对受害人负责,就应该支付我到期本息共计64.48376万元。 如果认为10%的利息高了,我可以退让到我原本金51.286万元加上08年时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当我领到资金后,我还是承诺,不再追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责任。
虔诚的保险公司客户而又被伤害的保民 &&&&&&&&&&&&&&&&&&&&&&&&&&&&&&&&&&&&&&&&&&郑恒秀 日
网友03:郑恒秀的感悟
这一切,有你的胆识和看不惯那些作威作福强权在施淫威。这个案子你已很清楚了,在27人被骗中,有3人在《判决书》中写到于案发前已归还,&本院认为不应纳入犯罪事实,依法应予剔除&&。我告诉你其中保险公司内部员工高丽敏还有3万元本金未退,因她最早加入,所拿利息已超3万本金,所以没将她列入24名之内,就我一人是外单位也早已退休,其余23人都还在单位上班,那时我回资兴经常和他们联系,只听他们说又被召到公安,政法委等训话,说他们本身有责任,不要找保险公司,单位领导也施压,张丽本在邮局还负点责,也给她换了工种,比原每月少3一4百元,省邮政总局领导也到资兴给她施压,她爱人单位也被施压,所以张丽讲:那几个月她真不知是怎样渡过的??
网友49:星期一准备到资兴市法院去立案,不知道他们又是什么托辞?
星期一准备到资兴市法院去立案,不知道他们又是什么托辞?
网友07:郴州,你是块多难的土地
许多年前,在郴州民间就流传着一段民谣,&&船到郴州止;马到郴州死;人到郴州打摆子&(疟疾)。网搜中国省份性格大全写到湖南人里的&&郴州全是贪官&&。近10来年,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从《递罪,政商博弈的郴州样本》你可见到郴州的官场腐败到何种程度,从李大伦主政七年间,使郴州发生一连串震惊全国的丑闻。中国公积金第一案偶发的惊天连环大案,从中国拆迁第一案湖南嘉禾事件,可怕地展示了其间金钱与权力泛滥的缩影。他们尽最大权力掩盖事件真相,由郴州市委市政府于日发布编号为&&郴[2004]1号&&文由郴州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共同实施的&&三不准文件&为控制市外新闻媒体的恶意负面炒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维护郴州良好形象,对全市各部门单位及人员接受采访,提供新闻线索及新闻发布规定如下:之一,无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和新闻单位的采访介绍信,各单位一律不准接待,且采访安排必须经主管部门;之二,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和严重违纪案件在未调查和审结完毕前,关联人员不准透露案件和进展,更不能擅自接受采访;之三,任何部门单位不准随意召开新闻发布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受邀媒体名单,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之机构和个人,郴州市纪委有权给予严肃处理。他们如愿以偿了,他们的工作是一面封杀真实,一面制造虚假以取代真实。郴州腐败窝案的腐败分子,作为市纪委书记的曾锦春,本应去惩罚腐败现象,维护党纪国法,维护正义,做法律的守护神,而他却带头腐败,贪婪的邪恶念头像洪水猛兽般不可阻止,他利用手中监管干部的权力,大肆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曾锦春曾对他的部下说:&啥子法不法,老子就是法&。在郴州天湖爆炸案幕后,主犯周龙斌最终成为郴州巨贪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干儿子。由于曾锦春的倒台,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望实被&&双规&,此前一天,郴州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瑶云闻风潜逃,他们所欠下冤孽债都一一得到了报应。日,当正义的枪声响起,曾锦春的生命走到了尽头。&中国传销第一案&&蝴蝶夫人&何跃兰,是中国2009年度最大传销案件,横跨26个省市,6万人参与其中,涉案金额3亿多元。之前,郴州街头曾打出&&向何跃兰学习&的横幅,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还亲自到何跃兰家看望。&湖南郴州震惊中国的婚礼,日,郴州五岭广场一大早就堵个水泄不通,走近一看,才知道是一个结婚车队,场面浩大。在郴州青年大道上有一大奇观,录像摄像6台牧马人,头车4台法拉利,分e为黄色F360,碳灰色F430,黑色F430&s&pider,红色575M,车队太多,这只是一个分批集合的点,4台宾利,20台奥迪A8一W&12,还有2台s8,谁这么有钱?是郴州骄傲?是郴州在炫富?&2007年11月发生在郴州宜章县爆出震惊全国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精英&刘晓曼用公司彩色复印件骗保1500万的惊天大案。在宜章人寿骗保案的雾霾还未散尽,&日又出现郴州资兴人寿支公司银保部经理李莲蓉在其职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公司名义,一不偷盖,二不私刻假公章,可直接在公司营业大厅盖取公司公章,为公司开办业务行职务诈骗。&&只要有据有章,就可以公司名义搞钱,以至于李莲蓉桌上有什么章就盖什么章,以至于冒用的公章多达6枚&&。被骗的人员中有保险公司炔吭惫ぃ嵌疾换骋桑硗庥卸嗄曷蛉耸俦O盏睦峡突В杏收治耸僮霰O盏拇碜ǜ伞5卑讣┞逗螅不吩啵悠邮种凶坊100来万要退还被骗受害人时,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被政法委控制,受害人经过10来个月的申诉与诉求,后到政法委在拟定好的&&声明&中签字才能拿到这笔钱,保险公司却不承担赔偿客户经济损失,对无法挽回的部分由受害人本人承担,当受害人聘请律师走司法维权,却被法院拒之门外,不受理,也不给&&裁定书&,并承认有省某领导批示:&&绝对不许追究保险公公民事责任&&!谁这么大的权?这是法吗?省某领导插手批示民事案件,这是司法公正吗?人寿保险公司还有诚信和企业道德吗?人寿保险公司有20多年的正式职工,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合法使用公司名义,合法公章,为公司办业务行骗,完全是职务侵占。本人相信党中央新的领导,相信我国是法制社会,相信司法一定会公平正义,不得不再次聘请律师走司法维权,以挽回我的血汗钱!这是正义之举,一定会得到全社会有良知有正义感人们的支持。请关注,请转发,&
网友31:退休职工郑恒秀的无奈
&&&本人一辈子是为人民服务,服务的对象是身体有毛病的人。现已退体15年,本应过上安逸生活,颐养天年。03年在朋友介绍下参加了由资兴人寿保险公司和资兴邮政局联合召开人寿产品会,会议是由邮局职工为人寿做业务的专干张某主持,在会上特别介绍了人寿业务经理李莲蓉为主要负责人。在此之前从不跟"保险"打交道。在这个会上,给我印象是,资兴本来就是个不大的小县城,今天能有两个在资兴有影响力的单位共同开展人寿产品说明会,应该是很不错的,因此在会上我就认购了两份5年期鸿泰产品,以后便由资兴人寿诿派的业务经理常和我联系,宣传推荐公司产品,从那以后我就知道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最保险最讲诚实守信,在全国信誉度最高的保险公司。因此!李每向我推荐公司产品我都给予了认购。有长期5年(鸿泰,鸿瑞),有短期(按合同约定兑现),有终身(康宁)。保险公司可以调取我为家人所买人寿产品清单。08年春节前,这位公司经理对我说,公司又在向炔吭惫た估聿葡罩郑局翱苟唐谙罩中灾室谎獯挝昀10%(之前开展短期为月息1%),期限1年,随时可退。你如不急需用钱公司会将到期本金和利息帮转下一年,公司很多员工买了,她本人也买了20万元(李02年就离异,独自带一小孩),李对我说,因为我是人寿老客户,又有5年期保险即将到期,公司特要她向我介绍。此时我到过保险公司,了解到李90年代初就为人寿正式职工,现是公司中层领导人。公司确有内部员工购买了此险种,同时还了解到邮政局职工为人寿做保险专干张某也购买了,这使我相信这是公司行为。再则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本人签名和授权下,只要将到期保单交公司业务经理李莲蓉签收,公司便将我5年期5份到期本金和分红型利息一同转成公司开展的年利率为10%,期限量1年,盖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业务专用章》有业务经理李莲蓉签名的内部收款收据,连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孟某,韩某,高某等人都不怀疑,也都购买了此险种,现在他们都还在保险公司上班。孟某手中现还持有保险公司为其开出的押金发票就为同一收据。令人想不到的是,李莲蓉在写好《自首书》后由其律师带到公安局自首。公司从骗子中手中追回100来万要退给受害人时,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被政治委管控,当受害人找保险公司负责人都只用一句诿推诿"你们去找政法委&",知道湖南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老总是省政法委书记李江老婆。(2011年11月前)李某打电话给郴州政法委书记王某某,王亲自到资兴传达及过问此案。原本有党,政府的关心为民作主,没想到的是到政法委,受害人向负责此案的政法委主任樊某某讲:资兴人寿不教育他的员工遵纪守法办业务,李有这么好的工作这么好的职务却骗保,实在不应该。这位樊主任讲:"社会上保险公司骗保的多得是,已是见怪不怪了"。当受害人说,其他保险公司骗保业务员用的是公司复印件,假公章,而资兴人寿李经理用的可都是公司真公章呀!这位樊主任说:&"那公章能有多大份量”。当问及公司从骗子手中追回的资金时,办公室一位雷姓干部说:"我不好说你们当中领了钱的是对的,没有签字领钱的就是刁民&",而且这位雷干部还可以重复说出第二遍。受害人经过10来个月的申诉与诉求,无果,资兴人寿骗保案在政法委的操纵下,处理为1,骗子为自首可以得到从轻处理,2,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对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由受害人本人承担35%的本金和所有利息损失,连案发前就退出的一笔资金中所含利息也被政法委做本金给扣除。这就是政法委高调的协调,维稳。当受害人请律师维权,却被法院不受理,还告知有省某领导批示:"绝不许追究保险公司民事责任&"。连维权都无门。真不知这个社会现在怎么啦…最信赖的中国人寿保险是最保险最讲信誉的,最看重的郴州分公司业务专用章是做业务和权力的象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最相信的资兴人寿业务经理应该是有人与人之间讲诚实守信和良心的,这一切都化为泡影。我投进资兴人寿还有30多万元至今没得到理赔,在此,向社会呼吁,向媒体求助,将资兴人寿大骗子曝光,用强有力的舆论,责成资兴人寿,还我血汗钱!不达目的,绝不放弃投诉和维权!&&有证据。请关注,请转发这一还不为世人所知的骗保案!&
网友46:资兴市法院剥夺诉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郑恒秀,女,日出生,汉族,江苏盐城人,现住资兴市鲤鱼江镇^^^^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园西路10号 主要负责人:刘辉&经理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地址:资兴市唐洞新区 主要负责人:彭健&经理 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资兴市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3)资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上级依法予以撤销并裁定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保险纠纷的民事诉讼。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原本是被上诉人的忠实客户,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被上诉人公司购买各类人寿保险,对该公司推出的各类分红型保险更是长期购买,前后投入资金近百万元。该公司指定与上诉人联系的原业务员李莲蓉也一路成长为该公司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双方建立了长久的信赖关系。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日,李莲蓉突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所声称的险种是虚构的,是在诈骗我和其他投保人,后经资兴市公安局多方努力,通过变卖李莲蓉个人资产和被上诉人筹资等方式,于日向上诉人退还本金元,对于其他损失部分,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要求上诉人向李莲蓉个人追索。为此,上诉人多次向办案机关表明意见,并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是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任和根据一直以来形成的业务流程缴付的保险费用,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被上诉人始终以所谓“李莲蓉是个人行为,是在已作废的收款收据上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拒绝承担上诉人损失。 上诉人在法院对李莲蓉进行刑事判决后多次向资兴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但均被退回,2013年国庆节前后上诉人不得不向《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等媒体投诉,资兴市人民法院复函答复为“我院对投诉人因罪犯李莲蓉诈骗犯罪事实拟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暂未立案的理由是:我院通过审查认为,被害人郑恒秀的损失是李莲蓉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向李莲蓉追缴或责令李莲蓉退赔,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对李莲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在李莲蓉犯罪&过程中,资兴人寿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刑事方面并没有作出定论,对于被害人因罪犯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而起诉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争议,尚无定论。”日上诉人又再次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10月25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资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叙,上诉人认为起诉被上诉人是基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对被上诉人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而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得向被告人之外的第三人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而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进行曲解和杜撰故意不受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严重剥夺,现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准。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郑恒秀 &&&&&&&&2013&年&11&月&&2&日&
网友25:刑事受害人对李莲蓉罪名异议的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人郑恒秀就资兴人民法院对李莲蓉以职务侵占本人投入资兴人寿的资金而判其集资诈骗罪提出异议。本人是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资兴支公司的忠实客户,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该公司购买各类保险,前后投入资金近百万元。该公司所指派与本人联系的业务经理李莲蓉也一路成长为该公司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双方建立了长久的信赖关系。在2008年春节时,李莲蓉再次向本人推荐称公司又推出一款理财保险,年收益为10%,每年一付,炔亢芏嘣惫す郝颍救艘猜蛄20万元&(李已离异多年,独自带一小孩)&,因我是人寿老客户,又有5年期保险即将到期,公司要她特向本人介绍。我到了保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确有炔吭惫ぜ案霉竟叵祷в收种肮の耸僮霰O找滴翊碜ǜ烧爬龅热司渭恿烁孟畋O眨阃饧尤耄虮救嗽诟霉敬2003年以后所买5年期保险均在08一09年到期,该公司甚至在本人没有签名和授权情况下,就由李莲蓉将我到期的分红型保险&&鸿泰“&,&鸿瑞&&五份到期保单共计27万余元直接支取。均由李莲蓉转交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手续,方式方法,所盖公章与之前公司开展的业务也是由李莲蓉一手经办一样,所以炔吭惫ざ疾换骋伞U腔谡庵智榭觯贡救擞欣碛上嘈耪馐枪拘形煲滴袷钦媸档模阆群蠓炙拇瓮度朐急窘892860元&(包括前述被告未经本人授权而由李莲蓉从公司领取的27万余元)&,每年都由公司更换新编码收据,盖有同样郴州分公司公章,2010年11月本人退出一笔本金为38万元,利息7.98万元,其他三笔未退,共计本金586216元,按收据载明本应在2011年3月支付。因当时本人还在常德住院,和李莲蓉多次电话联系,李说,钱放在中国人寿&保险&&,为人寿增长了财富,也为她本人增添了业绩。不曾想到的是,日,李莲蓉在写好《自首书》后由律师带其到资兴公安自首。&案情暴露后,李莲蓉向公安供诉了她因公司之前经理指派她为公司完成开门红任务,&&公司如期归还本息,为她后期以公司名义向群众借款奠定基础,每次借款都以公司要完成任务为由,且出据印有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琚&&。李莲蓉还向公安交待,&&部门在网点搞促销付手续费,公司出个单均是我拿钱周转,过年过节我到一些绩优网点主任家拜年均由自己出钱,有时为了启动新网点,培训请客吃饭娱乐也都是我自己出钱,在银邮网点只要我知道谁有喜事均会做人情,因此在银保部工作期间,我每月支出没有数了&&。侵吞客户资金为保险公司拉关系做人情,这一切被告是心知肚明的。&经过资兴市公安局多方努力,通过变卖李莲蓉个人资产和被告筹资,于日向原告退还本金&元,对于其它损失部分,被告表示不同意返还,要求原告向李莲蓉追索,为此原告多次向办案机关表明意见,并提交了证据,证明本人是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根据一直以来形成的业务流程缴付的保险费用,李莲蓉在从2004年到案发的2011年长达7年时间里,先后使用该公司各类印章6枚加盖在其向客户出具的收款收据上为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该公司在李莲蓉没有提供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准许其支取原告的保险退款等一糸列行为,都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所推荐的公司险种是真实的,其出具收据收取投保款项的行为是代表该公司的,该公司对其以公司名义收取客户现金的方式也是明知且认可的,对李莲蓉以真实身份,以合法的公司名义,用公司办业务及权力象征的真公章在大厅为公司办保险业务而行职务侵占我的资金,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莲蓉在日因涉嫌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被资兴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又以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于被资兴法院判决李莲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请问,李莲蓉是社会上骗子吗?她没有单位吗?什么非法?难道李莲蓉的身份是非法的吗?难道该公司的公章是非法的吗?难道李莲蓉之前为公司所开展的保险业务都是非法的吗?李莲蓉是明显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理应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而非资诈骗罪论处!资兴市法院对李莲蓉的刑事判决明显是为保险公司掩盖案情真相,试图让保险公司不承担受害客户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从资兴市法院多次拒绝被害人对保险公司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予以立案更加可以应证!因此,刑事受害人对李莲蓉罪名异议特呈此报告,望明察! 中国人寿保险的忠实客户又被欺骗最残的受害人郑恒秀& 联系电话: 日
网友12:关于排除政法委非法干扰督促法院依法办案的报告
中央驻湖南巡视组陈际瓦组长:&你好&!&向你投诉湖南原政法委书记李江在位时,滥用职权,违纪违法,插手民事合同纠纷案,并批示&:&&&绝对不能追究保险公司民事责任&&&。如下圣旨!倾刻使法律失去了尊严,使司法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因有省某领导的批示和政法委的袒护,让保险公司因他的过错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无辜的投保受害人承担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至今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让客户投进人寿保险公司的是希望,现变成失望,投进的是保险,现变成了风险。本人多次向办案机关表明投资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并提供证据证明,并一再申诉与诉求都无果。&此案发生在资兴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多年的正式职工,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李莲蓉,有真实身份,用公司真公章,用公司之前开展过的也是李莲蓉经手的同种保险理财业务,再次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开展保险理财业务行职务侵占,将客户投入资金挪用,为公司拉关系,做人情,供个人挥霍。&因保险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乱及制度上的漏洞,领导又严重失职,即便出现财务账目上的问题也不追究,使李犯有机可乘,有洞可钻。&有一媒体记者到保险公司采编报道,&&&据李犯供述,只要有据有章,就可以公司名义搞钱,作废的收款收据尚未完全核销,正好利用&&&,(公司炔吭惫ぶ两袷种谢钩钟泄境鼍叩难航鸱⑵本臀皇湛钍站&),&所以内部员工都不怀疑。&&以至于李莲蓉&桌上有什么章就盖什么章,以至于冒用的公章多达6个&,&这乃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奇葩。&(&从受害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款收据中可查看到&)&。&李犯还向公安交待:&&&2004年1季度,公司为达成开门红任务,原任经理刘某某要我到社会上借钱,约10天,每1万元给100元利用,公司如期归还本息,为我后期以公司名义向群众借款奠定了基础。每次借钱都以公司要完成任务为由,且出据印有本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这一切都证明李犯以职务之便,公司公章行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日,李犯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被资兴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检察院以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此时正是省政法委书记李江在位时,李江老婆也正是省人保老总&(&知情人知道&)。&李江便打电话给郴州政法委书记王碧元,王亲自来到资兴传达指示精神,这在资兴政法委,公检法司法部门都知道的。&公安努力从李犯处追回赃款100来万要退还受害人时,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被资兴政法委管控。&公安并⒆吩呒罢炱魄榭雒刻於家虺恢菡ㄎ榧峭醣淘惚ā&当受害人找保险公司,公司经理都只说&:&&你们去找政法委&,受害人找政法委,政法委负责此案的樊传国主任说&:&&现在社会上保险公司骗保的多得是,已是见怪不怪了&”&,当受害人说到其他保险公司骗保用的是公司彩色复印件,私刻假公章,而资兴人保用的都是真公章时,这位樊主任确说&:&&&那公章能有多大份量&&&!&当问及追回的资金时,政法委办公室一雷干部说&:&&&你们当中已有人签字领了钱,我不好说签了字领了钱是正确的,没有签字领钱的就是刁民&&,而且还重复了两遍。&本指望也应该想到有困难找政府,政府会为民作主,确成了找政府有困难,不作为,是在为保险公司说话,为保险公司掩盖案情真相,逃避法律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日,在无受害人参加,连资兴人寿保险公司彭经理都不知道也没通知他参加&(&李犯在自首书里提到的袁某某经理于2011年5月底案发时调郴州人寿分公司&)&由资兴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莲蓉犯集资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随即本人便聘请律师走司法维权,被资兴法院拒之,不受理还不给《裁定书》,要律师做本人工作,协助他们&&维稳&,并承认有省某领导批示&:&&&绝对不能追究保险公司民事责任&&。律师做过多方努力,无奈无力再代理此民事合同纠纷案,这是代理律师真实真言及真情内幕的表白。&今年9月27日本人不得不再次向资兴法院院长李雨霖和立案庭投寄起诉状,均有短信签收。&10月11日资兴法院复函一媒体&&&仅是暂时不受理&&,10月21日由律师陪同再次向资兴法院递交《起诉状》。10月31日接到《裁定书》同样不予受理。&此案因有省某领导批示,有郴州政法委书记王碧元亲自传达,资兴检察院不以李犯以职务之便(真实身份,真实公章)&挪用公款定罪,资兴法院不依李犯以职务侵占为目的而判李莲蓉犯集资诈骗罪&,明显不妥。&本想到此案有省某领导插手,又有郴州政法委书记王碧元亲自关注过问&,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是在为受害人主持公道,是在维护法律尊严,洽洽相反,到如今确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障碍。&现正值中央巡视组进驻湖南,请陈组长明察,排除政法委非法干扰督促法院依法办案,还法律尊严,还司法公正。还《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法律法规在正常的法律轨道上运行。因保险公司的过错,给我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特&呈此报告,请中央驻湖南巡视组督办&。&此致&敬礼&!&受害人,&郑恒秀&联系电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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