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都信,就是不要信“保险”--深度揭露中国人寿_生活之B面_天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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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信,就是不要信“保险”--深度揭露中国人寿保险惊人内幕 A 中国人寿“营销精英”骗保1500万调查 迄今为止最大的“寿险”骗保案;是什么让她肆无忌惮造假单、集巨款? 自圆其说的谎言、业务明星的光环、高额返还的诱惑、毫无效力的凭据,组成了刘晓曼的欺骗链条。为了填补因为高额返还、到期偿付而留下的资金黑洞,刘晓曼又不得不不断编造谎言。2007年后,她的骗保行为近乎疯狂,自己的亲戚也成为欺骗对象。她所在的公司负责人称,骗保案完全是刘晓曼的个人行为,但她诈骗巨款的动机与资金的去向,却引发了人们对这个行业的猜测 《南方周末》记者 鞠 靖 实习生 杨大正 发自湖南宜章 日被刑拘后,刘晓曼在湖南宜章县的知名度更高了。 自称48岁的刘晓曼,一度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宜章县支公司的“业务明星”,已在公司服务10年。2006年,她拿到了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个人业绩的第四名,还担任着宜章县支公司营销部经理、精英队长。县里的人喜欢这个能说会道的女人——她经常以“帅哥”、“靓女”的称呼,讨得他们的欢心。 “冲突发生在10月15日,一个十字路口,刘晓曼被一个姓肖的人拦住了。”一位知情者说。肖是刘晓曼的客户,在她那里买了“国寿鸿鑫两全(分红型)保险”,10月18日即将到期。此前,肖曾数次找到刘晓曼商量到期兑付的事,但都被刘晓曼拒绝。被拦后,刘晓曼仍然表示“没钱”,发生争执的双方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尽管这位精英业务员当场摆平了事情,但“刘晓曼骗保”的消息,开始在县城传播。她的一位罗姓客户听到传言后,确认自己的保单为伪造。16日下午,宜章警方在中国人寿宜章县支公司,将刘晓曼带走。 阴阳“国寿鸿鑫” 由刘晓曼操作的骗保大案,漏出了冰山一角——在中国人寿宜章县支公司,被骗者拿着各种“保单”、“保费收据”、“收条”要求退保。但他们被告知:所持的都是“假货”,公司无法退钱。 一幕幕悲壮的场面出现了。受骗者中,老年人、失业工人占了多数,那些购买保险的钱,是他们多年的积蓄,甚至包括买断工龄、车祸赔偿、看病吃药的钱。面对调查此案的南方周末记者,一些人痛哭不止。 这100多名受害者购买的,全是“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这是一个确实存在的险种,2003年开始销售。中国人寿官方网显示:投保“国寿鸿鑫”险后,每3年可以获得保险金额的9%的返还收入;每年还会根据上一“会计年度”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获得分红。被保险人80岁时,可以获得1.5倍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可以获得2倍保额的保险金;如果急需流动资金,还可以凭借保单向中国人寿获取借款。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可选择3年、5年和10年。 但到了刘晓曼口中,“国寿鸿鑫”的内容已经完全改变。 44岁的尹凤凰是一名下岗工人。2007年5月,她将自己买断工龄的钱和平生积蓄共计34.5万元,全部购买了“国寿鸿鑫”。“刘晓曼告诉我,‘国寿鸿鑫’是公司最好的险种,资金全部投资于三峡工程、奥运工程等项目。”尹凤凰说,“如果投保,除了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分红外,交钱时就可以拿到10%的返还。” 另一位受害保户也称:刘晓曼答应当场给他8%回报。南方周末记者从数十名受害人处证实,他们得到的“许愿”与尹凤凰等人基本相同,只是当场返还的钱从5%—15%不等,期限也有3个月、6个月、1年之分。 为了应对保户们索取保单的要求,刘晓曼又编造了一段说辞。受害人李恪重总计被骗84万,刘晓曼给他的都是复印投保单。“刘晓曼对我说,保单原件要存档。”李恪重回忆到,“采用复印的保单可以免交税费,省下来的钱可以返还给你们。”由于和刘晓曼比较熟,加上复印件上盖着公司印章,李恪重打消了疑虑。 除了用复印件,刘晓曼还使用过“阴阳保单”。一位曹姓受骗者给了刘晓曼7万元,刘称“一年后连本带利给你10万元”。据办案人员调查,刘晓曼只向公司缴了1万元,换回保单和保费收据,然后自己在单据上加了一个“0”,1万变成了10万。 而在收到保户们的现金后,通常应开具公司的收据。但在多数情况下,刘晓曼给客户们的都是一纸“收条”。出于对这位明星业务员的信任,很多客户并未发现其中的疑点。中国人寿宜章支公司给予刘晓曼的信任,助长了她的底气——这家公司曾多次为刘晓曼组织面向客户的业务推介会,公司经理廖兴武亲自出面,称所有投保业务可以全权委托刘晓曼。 自圆其说的谎言、业务明星的光环、高额返还的诱惑、毫无效力的凭据,组成了刘晓曼的欺骗链条。为了填补因为高额返还、到期偿付而留下的资金黑洞,刘晓曼又不得不不断编造谎言。2007年后,她的骗保行为近乎疯狂,自己的亲戚也成为欺骗对象。比如现年44岁的孙某,是刘晓曼儿媳妇的舅舅,2004年单位倒闭而失去生活来源,同年诊断出癌症,因治病而欠下巨额债务。2006年孙某遭遇车祸,获赔8万元。而在刘的劝说下,孙将这8万元全部购买了“保险”。而刘晓曼的亲家、一位当地官员也在受骗之列。 刘晓曼:一个敬业的骗子 从人们的反映看,刘晓曼是一位十分敬业的“诈骗者”。 66岁的彭毓秀称,为取得自己的信任,刘晓曼曾当场拨通公司经理的电话。那位经理听彭毓秀说来做业务的是刘晓曼,马上表示“完全可以放心”。于是,彭毓秀将向姐姐借来用于建房的6万元购买了“国寿鸿鑫”。不久后,刘晓曼又上门说自己要争公司第一,彭见她如此有“事业心”,又将向哥哥借的5万元也交给了刘晓曼。 刘晓曼只有初中文化,但她的乖巧尽人皆知——她很会和人套近乎,见到女的都称“靓姐”、“美女”,男的则一律是“帅哥”。“同行们都知道刘晓曼经常买鞋子、买水果送给客户,大家都佩服她心思细密。”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务员说。 被骗80多万元的李恪重和刘晓曼是初中同学,据他说,刘晓曼已经56岁左右,不炒股、不打牌、不买码(指地下六合彩),看不出她有挥霍钱财的地方,只是喜欢跳舞。曹凤云证实了李恪重的说法——她和刘晓曼就是跳舞认识的朋友,平时“姐妹”相称。在宜章,跳舞的门票只有1元。曹曾花9万元在刘晓曼那里买了“保险”,所以当她儿子回家告诉她刘晓曼骗保的时候,她还把儿子骂了一通。 刘家的简朴也是人所共知。刘晓曼的长子在当地一家学校教书;小儿子结婚时买了辆车,还有一套170平方米的房子,但房款只付了15万元。所以,所有人都在疑惑,被骗的巨款到哪里去了? 1500万巨款去向何方 来自警方和中国人寿宜章县支公司的消息称:迄今,已有超过100名客户报案称在刘晓曼那里购买了“国寿鸿鑫险”,总金额超过1500万元。单个客户被骗最高的超过100万元。未经证实的消息则称,还有众多单位和个人客户未向警方报案,其中有损失超过200万者。如果传言称真,涉案金额将超过2000万元,可称史上最大的寿险营销员骗保案。 警方拒绝向受害者介绍案情,刘晓曼骗保所得资金的去向更是神秘。警方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刘晓曼已于11月22日被批捕,但拘留近37天里,她始终未开口交代资金去向。目前,只能肯定这笔钱尚在国内。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刘晓曼诈骗的动机。熟悉她的人都称,她的智商并不高,因此无法想象她弄到1500万后会怎样运作。 因此,有人猜测刘晓曼背后另有“高人”,甚至有人怀疑保险公司的部分人在背后操纵。 受害保户李隆祥证实,2003年,刘晓曼就已经用复印的保单在外面“开展业务”。当时,距离这个险种推出尚不到一年。而直到10月15日发生被人围攻的事件后,刘晓曼仍然能若无其事地去公司上班,其诈骗延续时间之长十分少见。 目前,中国人寿宜章支公司还没人因刘晓曼受到牵连。公司经理廖兴武称,骗保案完全是刘晓曼的个人行为,并称诈骗所得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但受骗者刘小莲证实,她曾经两次去营业厅找刘晓曼买保险,亲眼看到刘晓曼向柜台要了账号,两个人一起去工商银行存的钱,怎么可能钱没进公司账?事后,刘晓曼给她的仍是复印的投保单。 受骗者李恪重称,他曾购买了一个险种,但不是很满意。听说李不想继续投保该险种,刘晓曼动员李将该险种转成“国寿鸿鑫”,并称:如果通过她办理原保险的退保,就可以全部退回,而不必被扣掉30%“违约金”。李恪重听从了刘晓曼的建议,果然,刘晓曼出面到公司办理原保险的退保,公司全额退还了他的保费。其后,李恪重先后24次投保假“国寿鸿鑫”,总计84万元。“为什么我去退保只能退70%,而通过刘晓曼转“国寿鸿鑫”就可以全退?”李恪重说。 同样觉得蹊跷的还有毛晓红。2002年,毛晓红购买的“国寿福寿”也在刘晓曼手上转成了“国寿鸿鑫”。“按照规定,转变险种必须有投保人同意、签字,但当时是我母亲的决定,我根本没有到场、也没有委托什么人签字,没有到期的保险是如何退出来的?”毛晓红说。她及其父母总计被骗17万元。 此外,宜章支公司在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上也存在漏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显示: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具有高中以上(含)学历,但是刘晓曼只有初中文化。 另一些问题则并非宜章支公司一地所有。在中国人寿,业务员直接从客户手中收钱并未被禁止,这就给了业务员“机会”。宜章县支公司在单证管理上的疏漏也给了刘晓曼很大的空间——包括彭毓秀在内的部分受害保户手中,持有盖有公司发票专用章“保费收据”原件,但宜章支公司却告诉这些保户,这些“保费收据”的来源需要查证,应该是刘晓曼私自取得。 就在人们对中国人寿宜章支公司产生怀疑时,来自警方内部的消息称,已将刘晓曼案初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人们猜测的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若真如此,意味着警方已经认定,受骗保户的资金进入了宜章支公司。 骗保带来的巨大震荡 除了那些被骗得倾家荡产的人之外,在宜章县采访期间,南方周末记者每天均可看到众多保户前往中国人寿宜章县支公司办理退保。公司业务员也称,该公司业务量已经急剧萎缩,最近几乎没有开过新单。 这也给其他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影响。宜章平安保险的一位业务员称,平安最近的保险业务也在下滑,开展业务明显不受信任。她希望,发生在中国人寿的骗保案能早日了结。 B 保险代理制:万亿元财富背后的残酷生存法则 “谋求个人福利时,公司说我们不是它的员工;如果犯错,就会被严厉处罚” 提要:中国现有的近190万人的保险营销员大军,是这个社会上最尴尬的群体。进入此行业的门槛很低,只需初中文化;而整个行业的人事制度又是“代理制”——营销员不是公司员工,属于中介范畴,毫无归属可言。这些人为公司创造了巨额财富,自己却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为了生存,某些人不得不夸大宣传,甚至骗保。寿险行业的形象也因此一落千丈。 《南方周末》记者 葛 清 实习生 陈 晨 发自北京、广州 190万人,一个毫无保障的弱势群体 你身边有多少人相信他们? 卖保险的人,谁没有遭受过冷遇和耻笑? 已经离开寿险营销行业的,还有几个说这个工作好? …… 毋庸置疑,中国现有的190万保险营销员,是这个社会上最尴尬的群体。他们西装笔挺,却要忍受写字楼门前挂着的“禁止保险推销员入内”的牌子;他们出口成章,却被很多人看作哄你掏钱的伎俩;他们在推销“有备无患”的人寿保险,但当不测风云降临在自己头上时,却毫无保障。 “卖保险的没保险。”30岁的赵亮概括了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来自偏远农村,现为平安保险公司一个5人寿险团队的业务主管。 在中国,包括平安在内的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低成本扩张策略,用规模空前的“营销大军”来夺取市场份额。赵亮等人没有底薪,收入完全依靠业务提成。而中国保险营销员拿到的佣金,几乎是全世界最低——欧美和台湾、香港等地,首年佣金达到80%以上,中国一般不超过40%。 营销员们的收入之所以叫“佣金”而非“工资”,是因为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既然不是公司员工,你就不要设想公司会给你上什么社会保险,养老、大病、失业只能自己应付。当然,党团关系、工会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是镜花水月。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时,定的佣金标准就比其它国家低了很多。中国本土保险公司不但把这个制度照搬,而且把佣金降得更低。 为了生存,赵亮这群人不得不承受巨大压力。即使已经工作8年,但他依然如履薄冰。“首先,公司要考核,签单必不可少;其次,要收回前7年卖出的保费;第三,理赔;第四,要带小组的人熟悉业务。为了维护老客户关系,要经常陪客户喝酒打麻将。”赵亮说。当然,和最初入行那年只签了8000元的保单、女友弃之而去相比,今天已经是神仙般的日子了。而对新人,这些老员工不得不采用敲锣打鼓、大唱军歌等方式,激励他们每天“扫楼”失败后的士气。 在中国人寿工作了9年的高级业务经理李平,则抱怨开销太大:交通费、手机费、餐费;每拓展一个新客户自己掏钱给他们买礼物;客户生日、逢年过节要拜访或者请吃饭。而公司并不把他们当做“自己人”——在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室给客户收发传真也需要钱,A4纸2毛一张,复印1毛一张;送保单时要准备保单袋,1.5元一个…… 但他们要面对高税收,这是李平最头疼的事。她不光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教育税附加、城建税附加和营业税等,后3块加起来占总收入的5.5%。2007年10月,她的工资总数是6700元,到手也就剩5000多元。之所以要交这么多税,因为他们作为个人代理人,与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我们就像个体户。” “可以说,中国的寿险营销员是世界上最受剥削的代理人。”郝演苏说。而这种苛刻的生存环境,迫使他们用虚假广告误导或诱骗投保人,甚至制造假保单——这是类似湖南寿险营销员刘晓曼骗保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基本法”淘汰2000万人 “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管理。”中国保监会宁波保监局中介处处长高柱说,“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 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大规模扩充营销队伍,严格的培训制度,无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各寿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基本法,大同小异。 但这套决定营销员“生死”的基本法,其制定过程基本不让他们参与。而且,基本法可能随时变化——例如,这个月要求做3个保单就通过考核,但是下个月就变成了5个单,达不到的人马上被开除。赵亮8年前入行时,营销员没有试用期,而现在规定,3个月完不成一定的工作量就被淘汰。而且不管升何种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没有业绩,便不能享受任何续保佣金。 “要求公司给福利时,公司说我们不是它的员工。但我们只要犯错,公司就说你是我的员工,我要处罚你。”在赵亮眼中,自己完全被保险公司玩弄于股掌之间。 基本法让绝大部分营销员惶惶不可终日,这导致了惊人的流动率。8年前,与赵亮一同进入平安保险公司的有80个人,现在剩下的“只有几个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教授算出了一个惊人的数据:按照该行业每年70%的人员淘汰率,中国保险业发展的15年间,估计有2500万人做过或正在做保险营销。“相当于每5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卖过保险。”他说。 郝演苏认为,即使留下来的,在这个行业里也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代理制规定:代理人有两种途径可以得到晋升,一种方式是通过做业务升级——李平就是在中国人寿从业务员到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做到了高级业务经理;另一种则是既做业务又要带团队——即增员,通过不断扩大营销队伍来升级。比如,在中国人寿做了11年的精英业务员梁珍,便从组经理到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晋升到了北京分公司某营销区部的总监。 但做到高级业务经理和总监又如何?“除了极少部分凤毛麟角的业务精英转型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地位,在业内更是没有任何影响力。”郝演苏说,“连每年的省级保险工作会议,都没有营销员代表参加。” 初中生卖保险的后果 这些营销员来自哪里?他们是一群什么样的人?超级频繁的流动率,让人很难回答这些问题,包括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 从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大概:“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这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在这个疯狂逐利的行业,不管黑猫白猫,能拿到保费就是好猫,其它一切素质都不计较。某些保险公司的管理层甚至私下抱怨,“整天和一群文盲打交道,苦恼啊!” “门槛确实有点低。”宁波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官员姜政一称。事实上,寿险营销员卖的是高科技含量的金融产品。他们无法理解这些产品,有意无意间夸大宣、误导客户,“搞得整个行业都头疼。”姜政一说。久而久之导致恶性循环:素质低的人让行业形象越来越差;行业形象差,则招不到高素质的人。 郝演苏回忆,保险代理人素质最好是年。当时,保险业在中国刚刚起步,良好的行业形象和发展前景吸引了很多优秀青年。另外,代理人制度刚引进不久,谁也搞不清这是个什么东西,大家都跃跃欲试。他给营销员做培训的时候,下面坐的不乏博士生、硕士生。但1997年中国保险市场全面扩张后,情况就变了。大批人涌入这个行业的同时,人们也看到了代理制下游离于行业主流群体的现实,许多高素质者纷纷退出了这个行业。 那么,到哪里去找合格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建立一套“严格有效”的培训体系上——先增员,再培训,再持证上岗。 每个寿险公司都有一个庞大的培训部。“培训牵扯了保险公司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姜政一说。2006年,宁波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费相当可观:仅封闭环节的培训,寿险公司支出近60万元,财险公司支出近30万元。其中,还不包含人保、国寿的培训费用和平安寿险的部分费用,他们的自有培训基地的开支也不包括在内。 几乎各个公司培训讲师都不够用,培训只能急功近利,重技能轻素质。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公司,开始从营销员当中培养和挑选讲师。这让不少人趋之若鹜——一旦成为“讲师”,就可以摆脱代理人无依无靠的烦恼,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代理人制度:巨额财富背后的生态代价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国外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这个制度带进中国后,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999年才成立的中国人寿,7年后总市值便达到530.9亿美元,成为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名。2007年年初在上交所上市,10月末总市值一度逼近2万亿人民币,进入全球市值最高公司的前10名。光以发行价计算,平安A股上市就令近10位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身价上亿的富豪,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造富”神话。 成立于1988年的平安保险公司,则于日在上交所上市。当时,其H股和A股总市值已经超越3000亿元。 这或许就是代理人制度屡遭诟病,确能大肆发展的原因。而在这个制度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追逐的第一目标也是GDP,而不是“以人为本”。 “我们是在以牺牲行业形象和行业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保险业。”郝演苏说,“所以,以人海战术为主的个人保险营销制度是否要延续值得探讨。” 目前,中国人寿正在小范围尝试改变这个制度。例如,该公司新招了100多个大学生做“正式”营销员,并吸纳精英营销员进入公司成为员工。 中国人寿有超过60万人的销售大军,所以外界并不看好这种小范围内的调整。2002年,新华人寿曾在昆明和重庆把精英营销员剥离出来,划归到当地的代理公司里成为员工,并为这些代理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和福利。但改革很快流产——这个行业没有追随者,导致新华人寿的运营成本偏高。 宁波保监会官员高柱认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可能是代理人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像欧美等国家一样组成专业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很发达,将承担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放弃代理人队伍,毕竟他们还在为企业创造巨额利润。另一方面,让企业将代理人全部转为正式员工也不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会剧增。 “如果全行业不做一个彻底的改变,行业的生态环境将破坏殆尽。保留少量的流动性个人保险营销人员会活跃市场,但是近五倍于保险行业正式员工的保险营销人员规模则会产生负面作用。”郝演苏说。他建议,政府应当推广或鼓励团队式营销,营销员也要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中国保监会在这方面还没有任何作为和政策性引导。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郝演苏对此的理解是:“一个是基础,一个是重点;商业保险只是补充,还列在慈善事业之后。可见保险营销体制在全民心目中的形象,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文中寿险营销员均为化名) 分类: |自选股已添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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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1.2 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孙昌基、Bruce D. Moore()、、唐建邦出席了会议。非执行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缪建民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本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财务总监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杨征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主要财务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末增减 资产总计 (百万元) 2,050,036 1,972,941 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百万元) 224,285 220,331 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7.94 7.80 1.8%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 上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百万元) 50,419 18,877 167.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股) 1.78 0.67 167.1%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 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百万元) 154,214 138,250 1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百万元) 7,228 10,077 -2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百万元) 7,236 10,083 -28.2%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26 0.36 -2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26 0.36 -28.2%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0.26 0.36 -2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5 4.45 减少1.2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5 4.45 减少1.20个百分点 注: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截至日,本公司投资资产为人民币19,152.18亿元。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净投资收益率为4.73%(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债权型投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型投资股息红利收入、贷款类利息收入、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等);总投资收益率为5.06%(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性房地产总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90×365);退保率为1.24%;已赚保费为人民币1,289.70亿元,增长1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本期金额(1-3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12) 所得税影响数 3 少数股东应承担的部分 - 合计 (8) 说明:本公司作为()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A股股东216,649户 H股股东34,599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 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保险(集团)公司 国有法人股东 68.37% 19,323,530,000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外资股东 25.78% 7,287,150,739 -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0.14% 40,760,952 -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其他 0.13% 35,685,900 - -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 外资股东 0.08% 21,709,173 - - 集团公司 其他 0.07% 20,000,000 -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其他 0.07% 18,452,300 - - 谌贺飞 境内自然人 0.06% 18,189,117 - - 中国-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05% 15,091,294 -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富时中国A50ETF 其他 0.05% 14,120,367 - - 股东情况的说明 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行客户及其他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因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4年 3月31日 2013年 12月31日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资产总计 2,050,036 1,972,941 3.9% 保险业务资产的累积 负债合计 1,823,428 1,750,356 4.2%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增长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股东权益合计 224,285 220,331 1.8% 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营业利润 8,772 12,802 -31.5% 投资收益下降的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7,228 10,077 -28.3% 投资收益下降的影响 (2)会计报表中产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4年 3月31日 2013年 12月31日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 50,758 21,406 137.1%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3月31日止 3个月期间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088 1,667 85.2% 短期险业务序时进度差异和大病保险业务增长的影响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64,101 39,763 61.2% 新单保费收入增加的影响 所得税费用 1,461 2,650 -44.9%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递延所得税的综合影响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A股上市前(截至日),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院(“”),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万峰,执行董事林岱仁,非执行董事缪建民、张响贤,独立董事孙昌基、Bruce D. Moore(莫博世)、梁定邦、唐建邦现场出席会议;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缪建民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杨明生董事长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红棉项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的养老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签署的议案》 该等交易构成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签署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有关本交易的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以及章程附件修正案请见本公告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开展审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条文: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修改原因: 根据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成员将从11人增加到12人,因此本条需做相应修改。 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2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规则第十一条 原条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并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修改原因: 公司董事会组成由11名董事增加至12名董事。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并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日在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监事长、监事史向明、、杨翠莲、李学军现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长夏智华女士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开展审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内控评估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保基金”)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框架协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进行某些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等。 以上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分别与安保基金进行某些日常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保基金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的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相关协议。 二、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安保基金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安保基金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88亿元,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85.03%和14.97%的股权。安保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范围 根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交易。集团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定价及付款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或赎回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集团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集团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集团公司。 3、期限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日止。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日止三个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亿元 截至日止年度 截至日止年度 截至日止年度 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 50 100 100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 50 100 100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未来三年集团公司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赎回交易频率、预计的销售量、预计有关交易费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数量、集团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特别是对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的需求)、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范围 根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财产险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财产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销售:在财产险公司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后,安保基金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财产险公司作为安保基金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并由安保基金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安保基金购入财产险公司保险产品以及双方互相提供服务、租入租出资产以及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 2、定价及付款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或赎回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财产险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财产险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财产险公司。 (2)基金销售:安保基金应按照基金销售合同规定的费率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并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财产险公司所销售基金的每日保有量为基数,按基金销售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客户维护费。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的费率参照市场水平、行业惯例及市场上类似基金产品的费率水平定价。安保基金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及客户维护费。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 3、期限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日止。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日止三个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亿元 截至日止年度 截至日止年度 截至日止年度 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 50 100 100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 50 100 100 基金产品认(申)购费 0.5 1 1 基金产品赎回费 0.5 1 1 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 0.5 1 1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0.5 1 1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未来三年财产险公司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申购赎回交易频率、预计的销售量、预计有关交易费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数量、财产险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特别是对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的需求)、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可令安保基金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安保基金管理之资产规模,从而增加安保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另外,安保基金可以依赖财产险公司庞大的分销网络,透过财产险公司的销售代理推广其基金产品。 六、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批准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4、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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