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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鑫投担保公司有省工信厅颁发的融资性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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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平顶山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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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铺企业未认证,谨防骗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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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地: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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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鑫鑫投资担保公司是河南省工信厅批准,平顶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专业投资担保公司,已经在省公信厅备案。证照齐全,并在银行有托管和授信,是平顶山本地最规范的担保公司,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强大的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让老百姓获得了稳定收益,为平顶山的金融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愿为平顶山及周边中小企业的投资建设搭建起新桥梁,为平顶山民间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持。
安全保障: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本公司经过批准备案、2011年6月份网上已经公布的金融许可证二、担保公司不摸钱,一对一配置资金,透明规范。三、借款方直接把资产或房产抵押(质押)给担保公司或投资客户。四、三日代偿,当借款方不能及时足额还款时,担保公司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偿。五、保证金担保。除以上五重保障以外,担保公司向银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向投资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借款人三日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公司提取在银行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还款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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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具体是做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起中间担保身份作用。担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银行有授信额度,必须向该行所在地分行机构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方有资格向客户及银行提供这种中间担保服务。保证金一般由担保公司机构的公司帐户划向银行的固定的企业存款,以冻结的方式存在当地分行机构。一般为该担保公司的股份里拨出一部分做为某个银行的保证金,如担保期间,发生客户违约则由向其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先支付这部分罚金先扣缴给银行。
公司概括:
公司名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
注册地:北京市朝养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自有资金投资。(融资性担保许可证有效期至日)&
公司概括:
公司名称:北京****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
注册地:北京市平谷
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担保);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项目投资;销售家具、工艺品(不含文物)、建筑材料、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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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细情况请来电咨询】
【联系人:吴宝倩I367-I37-3I39】
【公司:鸿易坤(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养国贸建外SOHO西区13号楼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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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现状
近年来,经济总体上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中小企业是全市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中小企业数约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从业人员占全部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与银行的融合度日益紧密,命运休戚与共。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宏观环境日益趋紧的新形势下,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融资难的矛盾尤为突出。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不足、抵押物缺乏、管理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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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 带融资性担保许可证 投资担保公司转让---吴宝倩 I367-I37-3I39五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触碰红线被罚 经营许可证被废 _ 银行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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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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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触碰红线被罚 经营许可证被废
  “首批已有湖南广通、湖南博丰等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触碰监管红线,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废止。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强有力推进,后续还将继续废止一批不符合监管要求、整改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昨日,记者从长沙市金融办获悉,今年年初至7月,长沙市打非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多部门将联合发起整治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的非法集资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公司吃红牌,原因有几类
  据长沙市金融办副主任周练军介绍,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包括投资管理类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鼎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违规经营和触碰监管红线被取消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触碰监管红线,譬如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一经调查核实,将被严厉查处。”周练军介绍,上述5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吃红牌的原因有几类,有的未经省市区各级金融办审核批准,违规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高管和办公地址;有的内控松散,发生大量代偿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有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公司自担自用,导致公司出现大量代偿;有的违规使用注册资本金,导致公司无力支付代偿;有的挪用客户,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没有专户存储;有的为公司股东的关联公司的民间融资进行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公司作为担保方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与担保代偿等。  提醒:市民有线索,请及时举报  “目前长沙市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初步建立了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多次对上述公司下发了书面整改通知,多次约谈了公司的负责人,要求他们进行整改并履行担保责任,但这些公司的负责人对监管部门的通知和约谈要求置若罔闻,扰乱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正常秩序,蕴藏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周练军表示,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全面开展,整顿力度加大,全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将进一步升级,不久后还将公布第二批被取消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名单;而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管理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将从严排查清理其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的情况,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严整治。  需提醒市民的是,随着监管的升级,未来一段时间内,各级金融办、工商、税务及公安等多部门将联合起来,整治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同时,长沙市打非办人士提醒市民,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集中排查非法集资风险,对于发现和被举报的线索从严查处打击。但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并不能保证所有公司的违法违规线索能被迅速发现和查处。市民一旦发现线索,请收集好证据,向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举报。对于各部门的联合整顿行动进展,本报也将跟踪报道,市民可密切关注。  首批被罚公司名单  1。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湘A000007);  2。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湘A000026);  3。湖南鼎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湘A000004);  4。湖南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湘A000059);  5。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号:湘A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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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 2、自然人股东
&&&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 8、市、县(市)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2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须提供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明(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 1、上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
&&&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5倍。
4、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信用级别AA-以上。
5、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 6、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总公司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总公司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有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12、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三、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4、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5、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6、变更后股东的条件实力显著提高的以及上年度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变更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变更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信用评级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担保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7、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在保业务明细原件。
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余额200万以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帐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的,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1-5项和第9项的材料。
1、2、4、7-9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7、8项提供EXCEL表格。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在领取许可证前缴回旧证。
(四)担保公司终止申请材料
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3、市、县(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4、终止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同时缴回。
四、申请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在每个季度第2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担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的,撤回该公司的行政许可。
(五)担保公司以下变更申请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本市范围内变更公司住所。
4、在“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规定业务内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董事会成员内、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上述变更事项或无其他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改。
8、分公司的变更。
9、上年度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的变更。
各市监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根据需要换发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各市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业务范围的核定。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其他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正本上相应的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一致,其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应为“无”。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
(二)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省经信委公布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的在1年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申请设立的其拟出资股东3年内不得在本省投资担保公司。
(四)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指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1〕2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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