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范围

七部委联手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划定·经理日报多媒体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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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手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划定
&&&&中新社电(记者 贾靖峰)银监会人士3月11日证实,由银监会及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颁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经营存贷业务,但仍被允许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条件是必须“无利益冲突”,且总额不可高于净资产二成。 &&此次颁行的新规,限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过银监会随后解释说,“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亦被允许,如股票、基金、房地产等,但出于安全性考虑,这类投资总额不可高于其净资产的二成。&&银监会透露,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权限已下放到省级政府,允许“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门槛”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新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新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出了更加宽松的杠杆率,由征求意见阶段的8倍,提高到10倍,亦即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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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等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0264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三)贸易融资担保(四)(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4]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征信服务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两类机构有序接入征信系统提供征信服务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近日召开的人民银行内部会议上指出
潘功胜指出未来将开展这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参考
此次央行会议还要求全面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制度体系
今年1月底央行正式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被认为是第一次对征信行业建立了系统明确的行业规范
潘功胜进一步指出未来将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水平
要多措并举提升数据库数据质量密切跟踪金融机构业务需求丰富征信产品与服务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完善对异常查询的防控不断推进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及应用他说
对于普遍关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潘功胜指出积极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以试验区建设为重点开展中小企业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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