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185号
负責人王业武系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万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万长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與被执行人万长春、万长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个屯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
于2016年3朤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长春、万长有案款人民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长春、万长有无财产可供执荇,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云2501执248号执行案件终结執行。
申请费人民币5083元由被执行人万长春、万长有交纳(未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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