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市了十年深圳个人社保明细查询 户籍云浮市买了五年能转移到佛山办理退休吗

【佛山社保转出流程】- 融360
佛山社保转出流程
&&&&&&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缴纳多少和自己的工资水平所在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个人和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用途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佛山社保转出流程-攻略
2016广州社保转移流程办理指南 五险一金转入转出流程
广州政方人力社保专家专题为您提供广州社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等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其中社保转移是针对个人的办理,社保关系可转移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其他险种都不办理转移;养老......
广州政方人力社保专家专题为您提供广州社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等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其中社保转移是针对个人的办理,社保关系可转移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其他险种都不办理转移;养老保险转出可委托他人办理。
一、养老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二、失业保险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
三、医疗保险
广州医保关系转移条件医保关系转入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医保关系转出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一、养老保险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二、失业保险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三、医疗保险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一、养老保险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二、失业保险
转出: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核定办理转出后,参保入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
转入: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医疗保险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办理时限及收费
一、养老保险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二、医疗保险
转入: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注:个人社保补缴在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人社部5月13日 简化社保卡证明材料和相关手续,将一些不必要申请材料取消及取消档案保管费,做好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医保制度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重点改革任务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社保卡异地办理不必要材料
1、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2、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3、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 三证合一 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取消档案保管费
1.将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明确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同时,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2.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该怎么办?
对此,劳动关系专家指出,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办法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社部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首先,上述两个法条都规定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然而,早在2005年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则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是不能继续缴费至15年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被强制终止。
其次,允许继续缴费,是后延缴费呢,还是一次性缴纳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除此之外,没有作其他的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缴费方式,是 由于各地差别较大 ,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
办法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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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宝如何转出到银行卡?余额宝转出至银行卡操作流程。具体详细内容 小编为你报道。  1 登录支付宝账户( www.alipay.com), 点击余额宝下的【转出】  2 转出至银行,【添加银行卡】输入卡号(或选择已保存的银行卡)&选择转出方式(电脑转出/手机转出)&输入金额后【确认转出至银行卡】(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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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转出流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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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着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始购买发票,先到房管局网签,凭着网签后给的合同去地税局缴纳契税(3%),再凭税务局凭证回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资料齐全当天发证。注意:一、要求购买方必须是业主,所以最好带着自家产权证等能证明是业主身份的文件。二、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原始购买价,否则地税通不过,还得重新网签!出卖车位产权,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有(按每个车位算):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
珠海社保转出的流程和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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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在搜我想问下:是广州户口, 最后买社保是在佛山市,如果在退休时补买10年医保,可以在广州办理退休吗?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下:是广州户口, 最后买社保是在佛山市,如果在退休时补买10年医保,可以在广州办理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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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以前的养老缴费记录,在广州缴费累计够不够10年。
如果在广州缴费够10年,那就能在广州办理养老。
你是本市户口,绝对能在广州退休,只是医疗享受不了,不过补10年医疗的话也能享受!
广州市户口当然是在广州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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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2018年6月26日,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示佛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可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共有产权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探索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共有产权模式,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和部等《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缓解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切实有效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有所居&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供应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二)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轮候规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轮候配售,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轮候对象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建设计划。各区实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预登记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按需建设,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五)筹集与规划布局
通过新建、利用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除公租房外的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逐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公租房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后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要求的,可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的,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地段;需要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可采用&定配建、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规划部门确定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土地使用条件,可作为取得的前置条件,纳入《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七)运营管理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应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八)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或参照地税系统中房产征税价格评估确定,报区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补交相关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后,所得价款增值部分收益按一定比例交回房屋所属政府,余额以承购人与政府的产权份额为依据公平分割。上市交易增值部分收益交回政府的比例,由各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确定。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或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明晰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十)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借用计划,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市场公开定价后供应,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成后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使用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 ,除了符合规定情形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退出管理
承购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供应条件的,应当通过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实现退出,或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因承购人债务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不满5年而被法院强制处置时,承购人应当予以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十三)政策支持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运营、购买、出租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登记费。
2.提供信贷助购。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帮助,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3.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共有产权购买资格的保障对象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优先办理住房。
四、工作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8年7月)。出台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3月)。各区政府对照试点工作方案,细化本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验收阶段(2019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和整改完善。确保圆满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试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9年5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市住建管理局是全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工商、地税、人社、公积金中心、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合力推进,协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任务,结合本区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筹集,以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二)落实经费保障。为保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建立与各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等相适应的发展资金,作为政府产权出资的来源。试点阶段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主要通过从上级下拨的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本区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渠道筹集。
(三)严格督办考核。政府督查、住建部门加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格考核验收。
(一)各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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