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2017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假

为什么专事审计的事务所从来就没有主动发现过一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
我以前讲过,所有的已经发现出来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么是由于管理层内斗而主动爆料出来的,要么是现金流枯竭而被动暴露出来的,要么是上市公司干了全民共愤的坏事而被记者挖出来的,大概也就这三个途径了。为什么专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来就没有主动发现过一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呢?是不是看起来有背常理,请听他们如何说:
昵称这种东西就是要经常换换才好:去砸自己衣食父母的饭碗?
郭翀翀翀翀翀翀翀:拿人钱财,给人消灾。
独-孤-酒-剑:发现以后,出于自我保护,都会解约的吧。
几曾轻眼看侯王:既要跟客户搞好关系,又要抓客户的毛病,这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
挚爱圭小贤:得来一个客户太不容易了,所以客户说报告怎么出就怎么出,审计公司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同步风雨:敢吗?
走在路上的人-Andy:发现造假最多不做了,不出报告,哪有主动公布的,保密还来不及。
BeGoodandSound:解约的很多,一般不会撕破脸出非标报告。主动解约一般人看不到而已,所以很多所谓的“圈内人”都觉得事务所上赶着装瞎子呢。
hao丫丫:有问题可以不承接或者解约呀,你懂不懂就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后谁还来找你呀!!没办法,事务所的身份就这么尴尬。
好一场大戏正上演:建议证监会改变由上市公司自聘审计机构的做法,设立不接受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而专门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亭林小珏:根本没有办法保持独立性,都是大爷。。。事务所能做的只有承接的时候评估其风险。
左左瑞球儿:因为是乙方。
採后:你发现一份造假,谁还敢来找你做?
Back_to_York:以后还想不想在这个圈子里混了?
爱音乐幸福:其实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手交钱一手出报告。
考不上CPA注定孤独一生:第一:发现问题后拒绝出具标准报告,被审单位更换事务所,第二:钱是被审单位出的,非标报告,拒绝付款,第三:事务所被审单位协同作战,各取所需,第四:行业现状,你不做有人做,何必放跑到嘴的肉,就连四大也是一样!第五:合伙人业绩压力,无论风险,啥都敢接,出事再说!第六:处罚太轻,大不了罚款而已。
洞庭湖De老麻雀:会计师事务所和所有第三方检测、审计和检查机构一样,是由被检测、审计和检查对象挑选和支付费用的,如果真挑出了毛病,以后所有的客户都可能不敢再挑选这样的第三方检测、审计和检查机构提供服务了。
目前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上市公司管理层由被审计人变成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是委托人的意愿,事务所必然“食君之禄,分君之忧”,其审计结果便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事务所在审计中,往往会迁就上市公司,甚至发生与其共谋财务造假的行为,这样必然带来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种情况其实是屡见不鲜的,国外也是这样。比如美国的安达信事件,据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表明,它在审计的当时就与客户勾结在一起了,共同进行财务造假。可以想象一下,上市公司给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上市公司能让聘请过来的注册会计师打自己的耳光吗?如果真的被打耳光了,下次肯定就不会请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是非盈利机构,但也存在一个生存问题,因此,实质上还是将审计当成一门生意来做的。上市公司是它的客户,审计业务是它的一笔生意,上市公司是甲方,会计师事务所是乙方,到底谁该听谁的,一看就明白。
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是由其股东来聘请,但我国的现状是大股东和管理层并没有真正分离。我们以前搞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口口声声都在说管理层和所有者要相互分离,但其实最终分离的是小股东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大股东和管理层从来就没有分离过。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审计也只是在符合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来对上市公司的财报进行的一个背书。
寄希望于请过来的审计人员来发现财务造假问题,甚至治理虚假信息披露问题,是幼稚的,在历史上就没有真正发生过。笔者认为,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审计署内部再增设一个部门,即上市公司审计部,所有上市公司按照一定标准交纳审计费,统一打入到该部门审计费的大池子里,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分不清所赚取的审计费是从哪里来的,这样,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时,才真正能够有一个公正的立场,做到对公众负责而不是对聘用的上市公司负责,行使审计师对公众的责任,体现“公众监控器”这一职能。
但目前来看,谁都知道,会计师事务所是来擦屁股的,有什么问题是可以商量的,也是可以调整的,甚至有些数据都是听取上市公司意见的。事务所的作用就是通过专业的调整,让这些信息在发布时看起来更合理、合规一点。
再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模式难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收入是按照事务所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其造成的后果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实质上类似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注册会计师协会怎么可能对违规的事务所进行公正的监管和处罚呢?虽然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对会计师事务所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不过,在现实中,这些处罚真的很轻。一般在恶劣的财务造假事项败露后,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被吊销,但其实真正的结果是被合并到一些更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里去,人还是那些人,甚至有些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连CPA执业证书都没有被吊销。
此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没有真正发挥监管作用,比如,对于造假上市等非常恶劣行为,基本上是罚款了事,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比银行贷款的利率还要低。
无数事实已表明,CPA与其客户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其独立性越差,执业质量就越受到影响。说句难听的话,目前的有偿审计模式是一件人人都知道的皇帝的新衣,但就是没人愿意说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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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作者:本站来源:作者-洋洋上传时间: 08:41:08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基本类型
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陆续曝光,会计报表粉饰也已发展为证券市场的“顽疾”,丑闻频频爆出。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环境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财务报表造假手段也不断升级,以下将就几种常见的财务报表造假方式做简要阐述。
1.虚增利润,粉饰报表
由于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故通过粉饰报表来虚增利润的手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虚增收入,另一类是虚减成本或费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因此虚增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转移为损益表上的收入项,虚增成本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递减项转移为损益表上的成本或费用项。
2.变更会计政策,调节利润
由于会计制度的差别,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一交易和事项可能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便上市公司仍在会计政策允许使用的三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变更,其调节利润的空间较以前已狭窄许多。
3.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然而,资产重组已被一些上市公司用于粉饰会计报表。那些陷入PT、ST的上市公司企图通过重组走出亏损状态,精心策划资产重组,精心设计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资产置换,利用劣质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或盈利强的资产来增加利润。资产重组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工具和免遭摘牌的保护伞。
4.假借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扭曲交易条件转移利润,从而利用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其账面利润,粉饰报表。例如,通过交易安排,设计有法律依据、无经济实质的关联交易,虚构经营业务或以高价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购销活动,通过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
5.少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
除了虚增收入外,也有一些利润充盈的绩优公司为达到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少计收入,隐藏收益。五花八门的财务报表粉饰手段使得监管部门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查处力度。从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起,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将趋于规范,主观恶意造假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财务信息可靠性会越来越高。
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应对策略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可能揭露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全部差错,但有责任揭露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舞弊造假以及对财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非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合理有效的审计程序来发现舞弊。在传统的审计程序之外,舞弊审计中主要采用延伸性的审计,以专门审查舞弊行为。延伸性审计程序并没有固定严格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想像力以及管理当局的合作程度。只要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程序就可以成为追踪舞弊的延伸性审计程序。
(1)发现虚构的销售或应收账款。
(2)关注反常规的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即公司突然改变一贯的经营方式,可能有其实际的需要。
(3)关联交易做出经过粉饰的报表,如以高出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只收取少量的现金或不收现金。
(4)关注存货的异常变动,利用存货的变动操纵主管业务成本来调节利润。
(5)特别关注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投资等8项减值准备,而且上述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公司会计的职业判断,公司高层完全有可能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虚增利润。
(6)关注债务重组的有关业务,公司管理当局利用重组的账项增加资本,或加大营业外支出,逃避税款,即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做假账;
(7)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发现未披露的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在审计方法的选用上,注册会计师应当:
(1)检查公司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公司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
(2)抽查公司的销货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凭证看其手续是否完备。
(3)通过计价测试,看公司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正常。
(4)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看其交易的价格和支付的手段。
(5)在一些外部机构的帮助下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供应商及公司客户的情况,特别是异地客户和距离较远的客户,从而发现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虚构的供应商和虚构的客户。
(6)审查支票的二次背书是否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如果是企业的员工,则是审计疑点,要紧紧抓住这条线索,深入审计下去,进一步查找问题和揭露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欺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
(1)直接提醒有关人员改变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以防止同类舞弊的再发生;
(2)退出审计业务的承接来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3)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律部门起诉舞弊者,追究舞弊者的相关责任。
鉴于财务造假行为对中国资本市场及投资者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措施,专门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财务舞弊行为进行揭露和分析,这或许对那些舞弊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归根结底,我们必须通过不断的整顿和监督来完善证券市场,从而为广大投资者塑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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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何以蔚然成风?
  小编导读: 造假的目的繁多,花样手段也不少。一般先选择在自己的主营业务收入上动刀,伪造销售单据,或者通过赊账交易来操纵利润。但这种方式比较简单粗暴,而且玩得人多了,轻易就能被人发现,所以需要更隐蔽的手法。
  时下中国的许多创业者,都将把公司做上市当做是企业家成功的衡量标准之一。但并非辛苦把自己的公司做上市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了,资本逐利的天性以及市场竞争的残酷又驱使着他们朝着更大更高更强的目标迈进。
  如果发展速度不够快,那么就要想点办法让自己快起来,或者说,面子上好看一点。即使发展速度已经很快了,也还想要更快的效果。因此,有不少上市公司选择在财务上造假或者舞弊这一捷径来达成他们的目标。
  组团造假
  A股的上市公司无疑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和热捧对象,他们可以凭借自身已经上市的标签,继续从股市中得到更多的资金补给,也可以把业务触角伸得更为广阔。
  证监会每年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15年有10家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14年14家,13年11家,仅仅3年就达到了35家。
  诚信与社会责任向来是公司重要的立身之本。但为什么继公司组团上市后,再一起组团造假呢?
  高顿财经金融观察员Evans指出,A股的上市公司,造假的目的多种多样,有些甚至从未上市之前就开始造假了。原因很简单,为了快点上市,顺利完成IPO。好不容易上了市,发现市场行情不好,业绩开始亏损,不能让别人知道,于是继续在财务上做手脚,对外美化财务报表等。
  除了IPO和弥补亏损之外,其他能够为造假提供场合和机会的,比如重组收购、关联交易甚至会计准则的选择,上市公司也不会轻易放过。
  花样繁多
  有人可能会有疑惑,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报表上,都是客观的数据和数字,一般都是最能说明情况的,难道还能有猫腻?
  没错。造假的目的繁多,花样手段也不少。一般先选择在自己的主营业务收入上动刀,伪造销售单据,或者通过赊账交易来操纵利润。但这种方式比较简单粗暴,而且玩得人多了,轻易就能被人发现,所以需要更隐蔽的手法。
  因此财报上带“其他”字样的会计科目,有时就成为了造假公司的天堂,如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应收款。其他,顾名思义,就像是一个大型的集装箱一样,除了主要的之外,其他的东西都可以往这个盒子里扔,一来二去就成了杂乱多的地方,鱼龙混杂。而且一般这些科目估价的随意性很大,加之很少被人注意到,所以就给造假提供了空间和土壤。
  低违法成本
  据媒体报道,在35家涉嫌舞弊造假的公司中,有32家被罚金额没有超过60万,上百万上千万的更是属于个例。
  所以上市公司之所以这么胆大妄为,组团造假,还是因为造假违法处罚的成本过低。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虚报利润相比,几十万的罚款实在显得微不足道。且造假的公司,受到的处罚往往是证监会的公开谴责,行政处分或者不疼不痒的罚款,很少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
  人在铤而走险之前,考虑的不仅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也会权衡一下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如果实施行为后得到的利润远远大于所要承担的后果,被放大的逐利之心自然会蠢蠢欲动起来。
  本文作者Natalie,来源高顿网校。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高顿网校”(gaoduneclass),满满的会计实务干货,免费网课随心听。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此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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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 Corporation来自雪球&#xe6关注 IPO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6大真实案例总结(会计师篇) 利安达:华锐风电1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2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3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2利安达:天丰节能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3大华:新大地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10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10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10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4大信:天能科技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月、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经查,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包括:天能科技IPO审计工作底稿与天能科技财务凭证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天能科技IPO核查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核查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在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中,对于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5中磊:万福生科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和最近一期(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越、黄国华。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2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6深圳市鹏城:绿大地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法事实如下: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0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1、绿大地2004年至2006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年度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2、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6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日的余额。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深圳鹏城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的规定。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造成其未发现绿大地在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为绿大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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