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版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本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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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视野--CPA 业务探讨问答汇总问题 1:集团组成部分--分析复核 集团组成部分拟采用分析性复核审计策略, 请问集团层面分析性复核如何设计实施?同时请 教采用分析性复核的组成部分是否还要确定该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回复:总部审计团队需对已经被认定为“有限审计范围”类别的组成部分,确定其复核临界 值。 对“有限审计范围”的
组成部分实施的程序,通常由基于总体风险考虑的分析性复核程序以 及对组成部分有关经营、财务等方面管理层的询问等组成。 分析性复核的临界值帮助组成部分项目组制定对集团来说合适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这种临界 值用于: ? 确定分析程序的性质 ? 解释在执行分析程序中发现的任何未预期的差异 (或者预期应出现的差异未实际 出现的情形) 复核的临界值通常包括一个货币金额, 当差异金额大于该金额的一定比例时, 应调查差异发 生的原因。 总部审计团队通常用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较小比例(例如 10%-20%)来作为确定临 界值的起点,并基于对下列因素的考量,在该起点基础上进行增减调整: ? 集团的性质:如果集团包含许多组成部分,其中很多组成部分被归入“有限审计 范围”类别,那么这些组成部分各自代表的是集团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总部审计团队可以 减少临界值的比率,与这些组成部分的规模相匹配,这样对于这些组成部分来说,其分配到 的临界值更有意义。 例如,如果该组成部分的业务规模小于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 10%,那么总部审计团 队可能要降低临界值。 ? 在组成部分中识别的风险以及将其归入“有限审计范围”类别的原因。例如这个 组成部分虽然对于集团来说很小,但在其经营中可能预期会有一些显著变化。 例如,某组成部分预期将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总部审计团队为了识别出任何这种变化,可 能要降低临界值。 ? 针对非重大的组成部分确定的总体策略。 例如,某家组成部分今年是属于“全面审计”或“特定审计范围”类别的一部分,但在以前 年度并不在此范围内。这种情况下,总部审计团队为了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很可能降低临 界值。 另一种情况,某家组成部分以前年度被归入“特定审计范围”类别,而且也一直没有重大事 项报告给总部审计团队,在这种情况下,总部审计团队可考虑提高临界值。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麻烦问一下股份支付问题 有一家公司,计划做新三板。假设该公司净资产每股 3 元,股改之前员工成立了有限合伙企 业,对这家公司进行了增资,按每股 5 元进行增资。 增资之后一个月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股改审计。 公司计划股改之后已经拿到新的股 份公司再引入外部股东增资, 计划给外部投资者的价格是每股 8 元, 基本上也谈得差不多了, 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1 / 30 这种情况下股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时, 要不要对这种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计提股份 支付的费用呢?如果计提, 好像没有明确的依据, 毕竟股改之后的投资者没有签订正式合同, 钱也没打进公司。 请问一下陈老师: 1、 这种情况下如果外部投资才的投资协议没有签订, 股改时点是否可以不计提股份支付呢? 2、如果公司与外部投资者签订的增资协议,但钱没有打进来,只有在公司股改之后并拿到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业后钱才会打进来, 这种情况下股改时点是否可以计提股份支付呢? 有无依据呢? 回复: 只要该交易满足 《讲解 2010》 P181 所规定的股份支付定义和股份支付交易三项特征, 均应作股份支付处理,将授予价格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是否与外部投资者签订了正式协议, 外部投资者是否已经入股, 与该股份支付交易本身的判 断和确认无直接关系。 本案例中与外部投资者的协商谈判结果可以作为确定目标股份公允价 值的重要参考。 即使没有与外部投资者的谈判, 也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股份的公允 价值。所以有无外部投资者、谈判进展如何,都不是股份支付确认和计量的关键影响因素。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无产权资产的列报 请教陈版及各位老师: 一家物业公司从关联方开发商处取得 1000 个车库,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管理层决定 400 个车库用于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600 个车库作为存货核算,用于转让销售, 但无相关资质 (营业执照无此业务) 。 请问: 无产权车库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核算, 在报表中如何列报。谢谢! 回复: 1、 能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必须是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该车位虽然可以对外出租, 但不满足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如果该租赁是经营租赁的,建议列报为固定资产。 2、建议就无产权车位用于出租、出售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咨询律师意见。如果出售无法 律障碍,且持有目的确实是为了出售的,则考虑车位出售是否为“日常业务”确定是否列报 为存货。如果不是日常业务,则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追问:请问陈版: 1、无产权车库能否作为无形资产-车库使用权进行核算。 2、假如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若计提一年折旧 200 万元,取得租赁收入 300 万元。一年 后由于产权无法办理,以原购买金额退回开发商(母公司) ,则退回款项与资产的账面净值 的差额 200 万元(即已提的折旧 200 万元)如何处理,应做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 资本公积处理好。谢谢! 回复:1、如果使用权由合同保障的,则可以接受作为无形资产――使用权核算。2、要考虑 该“原价退回”的处理是否仅可能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非关联方之间是否也可能发生,来 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交易。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请教版主,对于受托“免费开发软件+收费维护”合作方式的一些问题 目前审计一家软件开发公司 A,最主要的业务是跟某一家汽车信用卡公司 B 进行合作,签订 了手机客户端 (主要面对持卡客户) 的开发+维护的协议, 客户端的所有权属于信用卡公司。 信用卡客户刷卡,会赚取相应积分,所有的积分只能在这个 app 中消费。app 提供的都是跟2 / 30 汽车有关的、有限的某几类服务,并无销售商品的行为。大体的流程是,客户选中某一功能 后,在 app 中用积分兑换服务,app 会自动生成一个二维码,同时 app 会自动向商户派单, 将客户订单的详情推送给商户方面进行核实与时间安排,客户到达商户后,出示二维码,消 费,结束。A 在 app 中获取的收入主要为①与 app 下载量相关的推广收入②与 app 中入驻商 户量有关的推广收入③客户消费积分的收入。 目前有几个问题: 首先是,现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 A 的义务为前期开发+后期维护推广两块,但是结算的收 入只有上述三个后期收入。那么对于前期开发的费用如何处理?A 看进行免费开发,主要是 为了获取运营权+信用卡公司的专用数据(客户数据,与 A 公司其他平台获取的其他数据整 合、挖掘后可以做他用) 其次是,客户消费积分的收入,首先是由信用卡公司跟 A 结算,A 再与商户结算,那么 A 的 收入是以总额还是净额?我们关注到几点可能会使用总额法的因素:app 中所有提供的需要 消费积分的服务只面对持卡用户;app 中提供的服务均已信用卡公司的名义提供,A 公司负 责服务质量的保障,对客户进行售后回访,处理投诉等;app 会对集成的服务进行优化,如 对客户 gps 定位后就近推荐商户;商户提供服务的价格与 A 提前约定,并低于针对非 app 渠道客户的定价。 回复:1、该 APP 的开发支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中关于内部研发 支出的规定进行核算, 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可以资本化, 其余应在发生时费用 化处理。 2、需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服务协议,这些服务以谁的名义提供,A 是否为提供这些服务的 首要义务人;APP 向商户派单的规则是否公开,完全由该 APP 根据自身逻辑算法运行,没有 人工干预;A 的提成比例是否固定,提成比例的高低;A 是否承担结算垫款、先行赔付等形 成的信用风险等。 追问:谢谢陈老师,关于第一点确认无形资产我也是这么考虑,不过介于 app 所有权属于信 用卡公司而不是本公司, 这是算作一种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可以当做付出开发劳务, 取得的对价么? 回复:请查阅当时的合作开发合同,确定与该 APP 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享有和承担情况,特 别是你公司和信用卡公司哪一方享有的可变回报的份额和可变动性更大。 若事实上由你公司 享有和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为你公司的无形资产。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5:融资租赁是发生的中介费用财务处理 请问,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时发生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服务费,是否当期一次性进财务费用, 还是按租赁年限摊销? 回复: 如果能够证明与融资直接相关的(符合“交易费用” 定义, 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支出) , 则在普通融资租赁中可以将此类服务费计入所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售后回租构成的融资 租赁中可以作为“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 ,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利息 支出。 追问:请问上述费用一次性进费用是否合适,或者按借款期限摊销? 回复:符合“交易直接费用”定义的,可以作为所获得的融资金额的减项,即“利息调整” ,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 主贴地址:/thread--1.html3 / 30 问题 6:请教陈版主关于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问题 我公司有一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本年度对外收购一项构成业务的资产, 构成非同一控制的 业务合并,并在其个别报表层面确认了业务收购形成的商誉。合并报表中,该商誉是否需要 恢复为不含少数股东的商誉?如果恢复, 则与少数股东实际享有的权益额不符。 如果不恢复, 又与合并报表中商誉所代表的实质为大股东享有的商誉不一致。不知该如何处理? 回复:在主帖案例中,子公司报表中确认的收购商誉应 100%完整体现在母公司的合并报表 中,因为对外收购时并不会导致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动,所以不存在这部分商誉“是否有一部 分归属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净资产”一说。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7:陈版主,请教劳务派遣人员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A 股份公司为 B 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A 股份公司派遣部分人员在 B 公司从事异地劳务工 作。为准确核算 B 公司经营成果,B 公司以收据形式列支 A 股份公司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统筹 费用,A 公司做代收代付处理,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怎么做较为妥当?谢谢! 回复:1、上述处理方法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如以收据入账) ,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和主管 税务机关。 2、从会计角度,A 和 B 应分析这些派遣人员是谁的会计意义上的“职工” ,应根据是否具备 对这些劳务人员的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些 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企业正式职工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因素进行分析。 如果经分析 这些人实质上是 B 的“职工” ,则在 B 确认职工薪酬费用,A 做代收代付处理;如果这些人 实质上仍是 A 的“职工” ,则 B 作为向 A 外包劳务处理,A 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其中成本 包括职工薪酬费用) 。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8:请教老师,子公司增资后持股比例降低确认资本公积金额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88.02%的股权,投资成本为 70416 万元,丙公司持有乙公司 11.98%的股 权,成本为 9584 元;2015 年 3 月末增加丁公司股东投资 100000 万元,公司增资 67797 万 元,占比 43.07%,甲公司增资 9603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 50.84%,丙公司未增资,比例 变为 6.09%。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如下,其中实收资本 80000 万元,资本公 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请问下合并 报表甲公司持股比例减少怎么处理,能列出分录及计算过程吗,非常感谢! ! !坐等。 回复:如果股权变动后甲公司继续保持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则在合并报表层面应按《企业会 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合并报表层面调 整权益的金额=[ (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各股东增资额合计)*50.84%- 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88.02%]-甲公司自身的增资额 9603 万元。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9:请教老师,子公司增资后持股比例降低确认资本公积金额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88.02%的股权,投资成本为 70416 万元,丙公司持有乙公司 11.98%的股 权,成本为 9584 元;2015 年 3 月末增加丁公司股东投资 100000 万元,公司增资 67797 万 元,占比 43.07%,甲公司增资 9603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 50.84%,丙公司未增资,比例4 / 30 变为 6.09%。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如下,其中实收资本 80000 万元,资本公 积
元,盈余公积
元,未分配利润
元,请问下合并 报表甲公司持股比例减少怎么处理,能列出分录及计算过程吗,非常感谢! ! !坐等。 回复:如果股权变动后甲公司继续保持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则在合并报表层面应按《企业会 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合并报表层面调 整权益的金额=[ (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各股东增资额合计)*50.84%- 2015 年 3 月末未增资前乙公司净资产*88.02%]-甲公司自身的增资额 9603 万元。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0:新准则-非货币性福利以公允价值计量 职工薪酬新准则解释中,企业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 2015 注会教材 举例中,仍然是按照折旧金额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 请教各位,假如企业自有房屋低价出租给 10 个职工,市场价值 1000 元/月,实际收取 400 元/月, 房屋月折旧 5000,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按公允价值 1000 元*10 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和 应付职工薪酬,折旧 5000 确认其他业务支出? 回复:你所举例子的数字不合理,月折旧额是否应为 500 而不是 5000? 如果是,则你所举例子的分录是: 借: 现金/银行存款 400,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贷:累计折旧 500 借:管理费用等 6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00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1:请教版主:关于淘宝网站和 APP 软件的会计处理 一家企业花了二十多万,请人做了淘宝网站和手机 APP,合同中没有规定使用期限,即开发 完即归企业所有, 按照企业的说法是开发完成后开发商不在负责后续工作, 以后网站的维护 由企业自己管理。这种业务,因为金额还比较大,再者这家企业又是做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 的,可以预见该网站会长期使用,所以觉得直接入费用不太合适,可否入无形资产,按税法 年限摊销?请版主指点? 回复:建议参考《瑞华研究
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 问题 1-2-1(外包的开发活动的相关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问题 1-2-3(关于委托开发的技术能否资本化的问题) 追问:谢陈版!查了查准则以及根据上面说的,确实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那么 还有个问题,这种网站、APP 软件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哪个类别,像其他软件一样,做在软件 类别下可以嘛? 回复:可设立“网站与 APP”类别,在恰当的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可参考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第四条。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2:电视剧发行企业联合拍摄的业务处理 请教各位老师: 请位一家电视剧制作发行企业甲与另一家企业乙合作拍摄电视剧, 合同中规定, 甲乙共同出5 / 30 资拍摄一部电视剧,其中乙承担电视剧拍摄、制作、发行宣传等大部分工作,甲承担一些辅 助工作,拍摄结束后,著作权归乙所有。电视剧收入按甲乙出资比例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分 摊,但甲的收益比例不超过所投入金额的 30%,请问各位老师,对于甲来说,此笔投资产生 的收益能否作为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还是作为一项投资在资产核算, 将来取得的收益作投资 收益处理,如果作为投资放入哪个报表项目合适,其他非流动资产?谢谢了 回复: 该合作项目是否在乙的法人主体框架内进行, 对外以乙的名义?甲是单纯的财务投资 者,还是对该合作项目具有重大影响? 追问: 电视剧的主要拍摄、 制作、 发行宣传这些都是乙完成, 乙完成主要工作, 从合同来看, 看不出甲对项目的重大影响 回复:甲对该项目无重大影响的,可将投资款在“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中核算(根据投 资周期是否大于 1 年区分流动/非流动) ,按成本计量。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3:收入问题 陈老师,如下问题请教您 小贷公司逾期 90 天后,冲减已计应收利息的收入转表外,现在业务量减少,当期收入不够 冲减,怎么办?个人理解会计估计变更,因此可以收入冲成负数,但似乎 14 号准则没有依 据。请教您 回复: 首先, “逾期 90 天后, 冲减已计应收利息的收入转表外” 是原先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下的处理方法, 但与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 不建议在新准则下继续 沿用该方法,即在期末将该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到未来可收回金额 的现值,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如果在原制度下遇到这种情况,则你的理解“会计估计变更,因此可以收入冲成负数”应是 合理的。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4:关于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如何理解和计算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丧失控制但能实施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 个别报表的核算, 好像是和以前不一样了吧,以前只说剩余持股比例按追溯调整,现在要确认投资收益,但具 体怎么算没理解。 请教大家帮忙说说吧。 比如以前投资 700 万占 70%, 被投资公司净资产 2000 万,其他股东增资后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 30%,增资后净资产 5000 万。个别报表和合并 报表分别应该如何做? 回复:合并报表层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 》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其他股东出资 3000 万元,享有的实收资本份额为(700/30%-1000) 1333.33 万元, 表明每股公允价值=2.25 元, 因此原持有的 700 万股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575 万元,原持有净资产份额 1400 万(=2000*70%) ,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175 万,并以 该 1575 万作为后续对该 30%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成本基础。 个别报表层面:首先模拟调整原持有的 70%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模拟调整后的原持有投资 的账面价值为 1400 万。第二步是计算本企业在被投资方增资扩股后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6 / 30 即 00 万元, 较原先的权益法核算金额增加 100 万, 就是个别报表层面应确认的 投资收益数字。 按此方法共调整增加权益 800 万元, 其中 700 万元是追溯前期的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为当期投资收益。 追问:谢谢解答,作为当期投资收益的 100 万是计入的投资的损益调整里吧。但还有个一问 题请教, 因为需要分别披露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 那年度中间被动 减资的话,当期投资收益(与股权比例相关的部分)就是 2 段不同比例分别计算相加,100 万作为转让收益?还是这一整年都是按新比例计算这投资收益,差额作为转让收益呢? 回复: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算法, 需对原持有的股权比例全部按权益法模拟调整后再假设转 让, 所以就会造成权益法核算比例在丧失控制权前后的分段情况。 你的前一种理解是合理的。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5:请教陈版及各位:模拟和备考的区别 请教陈版及各位:模拟和备考的区别,一直分不清这两个词,谢谢! 回复:剥离调整后的申报财务报表(考虑到一般的表述习惯,以下简称为“模拟报表” )和 备考报表都是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都是在原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的 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调整而得到的。但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区别,不可混淆,主要是: ? 适用范围不同。 总体上看, 模拟报表一般限于报告期内公司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场合(即,是以过去已发生的事项为基础的) ;而备考财务信息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包括 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后一年内公司架构和交易定价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场合 (不仅看过去, 还要看未来) 。当然,也不排除某些发行人可能会出现需要同时编制模拟报表和备考财务信 息的情形。 ? 法律地位不同。模拟报表仍然是申报财务报表,通常具有法定财务报表的地位。 以后该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后, 除非出现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以及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形, 原先经过剥离调整的有关期间或时点的申报财务报表可作为上市公司 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的同期比较数据使用。相比之下,备考财务信息不能替代申报 财务报表, 只是在申报财务报表以外提供的额外补充信息, 不能作为以后期间报表中的前期 比较数据使用。 ? 编制依据不同。模拟报表仍然属于法定报表,因此仍应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财务会计法规为编制依据, 反映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财务影响, 遵循真实性等各项基 本会计原则(证监会 32 号令的第三十条要求“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要求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 ; 而备考财务信息旨在增强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因此其编制不一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财务会计法规, 可以采用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但必须在附注中对其编制所依据的假设 和调整方法作出充分披露。 由于这一特点的存在, 同样是对公司架构的模拟, 模拟报表和备考报表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 差异。 模拟报表中对公司架构的模拟必须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内进行, 例如对于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应当从申报报表的最早报告期期初开始纳入合并范围, 而非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被购买企业从购买日开始才能纳入合并范围。 但备考财务信息就没有这 样的限制。 ? 形式不同。模拟报表是申报财务报表,因此从列报形式上看,必须是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的一整套完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 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而备考财务信息的表现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一整套完 整的财务报表,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张或几张报表,或者报表中的若干组成部分。7 / 30 ? 编制或调整方法不同。 模拟报表强调运用真实性原则和配比原则, 仍然必须以真 实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编制, 必须确保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 说剥离调整只能模拟公司的架构, 不能模拟交易或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也不能改变资产和 负债的计量基础。相比之下,备考财务信息较为灵活,可根据发行人的不同情况,出于改善 可比性和增强相关性的目的而对公司架构、 重大交易和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资产和负债的 计量基础等进行模拟,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业绩提供补充资料。 ? 申报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不同。 由于模拟报表就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申报财务报表, 且作为模拟报表编制基础的所有账目都可以在原企业或其上级单位账面中反映, 具有可审计 性,因此对模拟报表,申报会计师仍需像对其他申报财务报表一样承担审计责任(其中剥离 调整方法选用的合理性和编制基础披露的充分性、恰当性应当是审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 该责任并不因为所审计的申报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剥离调整而有不同; 相比之下, 备考财务信 息因为可能涉及交易和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计价基础的模拟问题,并不具有可审计性,申报 会计师通常只对其编制所依据的假设、编制方法、列报与披露等方面进行审阅。备考信息指 引第四条也规定: “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审计,但发行人董事会应确保披露的备考财务会 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6:清产核资重估增值是否可转增注册资本? 请问下:清产核资重估增值是否可转增注册资本?谢谢! 回复: 除了国有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以外, 清产核资重估增值一般不能进行账务调 整,相应地不存在能否转增资本的问题。 追问:是国有企业在 9 几年改制并进行了账务处理,形成资本公积,在今年想将此转增资本 是否可以呢? 回复:在对应的增值资产被消耗或处置之前,不建议转增资本。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7:请教陈版,新准则对自行清算是否纳入合并的问题 根据 2010 版准则讲解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章节: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不应 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 该被投资单位在 上期是本母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 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 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 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在清算期间, 被投资 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母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 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母公司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 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 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 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母公 司的子公司。 ” 问题:根据准则讲解 2010 中的上述规定,自行清算与破产清算均属于母公司不再控制的范8 / 30 围内,但 2014 版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则定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自行清算是否 还能继续不纳入合并报表?如果自行清算要纳入合并报表的话, 纳入当期如何进行处理比较 妥当?是否可以不追溯调整? 回复: 我们的一贯意见是自行清算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应进 行追溯调整。 可参考《瑞华研究
汇编》之“问题 3-2-66(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是否纳 入合并范围) ” 、 “问题 3-2-76(子公司清算期间的合并报表问题) ” 。 追问:这个是根据 2014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控制的定义及应用指南的扩展,但之前 2010 准则讲解的确讲到了自行清算根据公司法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 不具有控制权。 这种准则讲解与准则的变化,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如何进行披露更妥当?算 做期初数调整中的“其他”项?再将准则的变化展开说明? 回复: 如果以前未将自行清算的子公司在清算期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现在根据修订后应用 指南纳入的, 可以接受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予以披露的做法 (虽然我个人认为这更多地是一项 会计差错) 。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8:招商费用资本化 商贸市场为了吸引商户, 商户进场时一次性支付 50 万元, 但要求 1 年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如果达不到一定的比例,则该笔钱会部分或全部返还,请问这 50 万在支付时,是否可以资 本化?如果可以,进什么科目? 回复: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第三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 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按直线 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 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 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 按扣除 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 按扣除 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上述处理中, 虽然允许将这部分奖励款在不可撤销租赁期内摊销, 但会计处理并不考虑未来 可能收回的款项,主要是考虑到实际中追索的难度。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19:请教陈版实务中两个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A 企业为一家拟上新三板传统制造企业,生产模式为订单生产式 现对其货物销售收入进 行确认,有以下两个问题请教: 1.A 企业的客户主要为 B,C 等几家,由于是常年客户,每次购买产品时不签订合同,只是 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 A 企业供货需求,A 企业收到订单后组织生产并负责运送至客户, 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A 企业不负责安装,历史也没出现退货情况。产品主要是电气产品, 在下订单时未约定价格, 而是在生产完之后甚至在客户使用后才协商价格。 但是在交给客户 时已能根据商品价格目录确定一个比较精确的售价, 最后与客户协商的价格较商品价格目录 差异很小。9 / 30 请问:拟将客户签收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并按照商品价格目录确认应收,如果之后价格 有变动则冲减相应前期已确部分, 妥否?如不妥结合新三板类小型民营企业财务配置少的现 状,有没什么更可行的办法? 2.同上描述,A 企业不负责安装,历史上未出现退货,与其他零星客户签订的部分合同约定 收到货物时支付 80%,待通电运行时支付剩余 20%. 请问:拟将客户签收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并按照合同约定总价确认收入,妥否?如不妥 结合新三板类小型民营企业财务配置少的现状,有没什么更可行的办法? 回复:虽然最终确定的价格与价格目录之间差异很小,且历史上未发生过退货,但仅仅依据 这两点而认为在客户签收时满足“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个人理解仍可能存在证 据不充分的问题。因为该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转变为公众公司,还是建议尽可能规范化业 务流程,以免将对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股东。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0:请教陈老师-公司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可以记在其他业务收入吗? 老总觉得这个是跟业务相关,而且未来可预计的收入,要求放到其他业务收入,可是审计不 同意,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回复:该手续费本质上是企业为国家提供法定的税款扣缴劳务,国家给予的劳务报酬,因此 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更合理。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1:求助陈版主及各位专家:关于股权收购中或有条款的会计处理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受同一方控制,A 公司拟收购 B 公司下属的 C 公司,但 C 公司一笔 6000 万元的应收款涉及诉讼。因此,A 公司、B 公司拟在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对该 6000 万元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部分由 B 公司以现金向 C 公司补足。 请问:如发生 B 公司以现金补足事项,C 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 因为主帖的交易发生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范围内, 因此确实会被理解为权益性交易, 按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此类补偿交易确实具有商业实质的(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交易中也会见到此类条款) , 则应作为一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可参考《瑞华研究
汇编》 中的以下案例: 问题 1-3-12(应收账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坏账准备如何计提) 问题: 在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如何考虑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提供的保证的影响?例如: 1、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获得的被购买方原有应收账款,由其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 中承诺保证收回的,其坏账准备如何计提? 2、已投保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在计提坏账准备时,能否认为保额范围内的款项是可以收 回的,不对其计提坏账准备? 背景: 以下两个案例互相独立。 情形 1:2013 年 6 月,A 公司收购 B 公司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 B 公司 80%的股权,取得对 B10 / 30 公司的控制权。此次收购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收购协议约定,B 公司原股东负责确保 B 公司回收其于交割日前(含交割日)的全部应收 账款,对于 B 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无法从其债务人处回收的交割日前应收账款金 额 (扣除交割日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 B 公司原股东负责向 B 公司偿付,且各位原股东相互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14 年 B 公司管理层及销售人员变动较大,业绩大幅下滑,2014 年末判断应收账款存在坏 账的可能性较大,且 2015 年收购协议生效将满两年,若收购前应收账款无法收回,B 公司 原股东将予以清偿,故 A 公司管理层拟将 B 公司将收购前形成的至 2014 年末尚未收回的应 收账款作为一个组合,还原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不再计提坏账准备。 情形 2: C 公司于 2014 年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单, 保险公司承保范 围为 C 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全部的贵金属合金材料、 环境材料、 电子 浆料、 工业载体催化剂材料的国内赊销交易。 保险公司对双方确认的在信用期限内的赊销交 易(扣除 10%的绝对免赔率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 40 倍。 C 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该部分已投保的应收账款余额,因保险公司已承诺赔偿全额的 90%,在不超过实收保费 40 倍金额的前提下,C 公司对该部分已投保应收账款余额的 90%不 再计提坏账准备,而对剩余的 10%按公司原会计政策,根据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解答: 根据背景资料分析, 情形 1 中被收购方的原大股东向收购方承诺, 对于购买日原先已存在的 应收款项, 在债务人因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下, 由原大股东按约定补偿 给被收购方,其目的是弥补被收购方因债务人信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情形 2 中,C 公司将 其部分应收账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债务人因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按保单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风险保护, 不 同于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保证,是一项独立的金融工具,应单独对其进行核算。 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信用风险保护,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二条规定的“信用 风险缓释合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文如下: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 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 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 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是指由标 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 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可交易流通的有价 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判 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4 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 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 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 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 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 要求 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11 / 30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 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 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 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 列报》进行列报。 《计学撮要 2013》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二条的上述规定解读如下(见该书第 29 页) : “ 信 用 风 险 缓 释 工 具 ” 的 定 义 和 相 关 介 绍 可 参 阅 百 度 百 科 (/view/4997448.htm) 。2010 年 10 月 29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 公 告 [2010]13 号 ) (http://www./ggtz/gg/87.html) ,自发布之日起实 行。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进一步介绍和解 读 可 参 阅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网 站 上 的 文 章 : http://www./zlgl/xyfx/xw/6.html。 从会计核算角度,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区分为“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 “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分别按照解释 5 号第二条中适用于该类 别的原则处理。 关于如何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这两种类型之间作出区分,一般掌握的原则是: “财务担保 合同”的本质是向合同持有人(被担保方)就其因债务人信用风险方面的原因而实际遭受的 损失金额作出补偿。凡是不符合该特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例如,使被担保方依据该合同 收到的补偿款项的金额多于或者少于其因债务人信用风险实际遭受的损失) ,均应按照衍生 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要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确保被担保方从该工具中 获得的现金流量恰好等于其因债务人信用风险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该等 合同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1.担保人按违约贷款的本息名义金额收购该违约贷款,而不是根据对最终损失金额的最佳 估计确定需支付的款项金额;或者 2.担保方在合同约定的较早日期(此时最终的损失金额尚未确定)依据其对最终损失的最 佳估计,对被担保方先行作出补偿。但同时约定,在损失金额最终确定之后,双方之间就该 最终确定金额与此前已作出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多退少补。 即, 在背景资料介绍的两种情形中, 它们的信用保险合同均属于财务担保合同性质的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情形 1 中被收购方(个别报表层面)和收购方(合并报表层面)为信用保护买 方,原大股东为信用保护卖方。只不过此处的信用风险保护是免费提供的;情形 2 中 C 公司 为信用保护买方,保险公司为信用保护卖方。 另一方面,两种情形中坏账损失确认和计量的主要依据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信用风险,是指金 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即影响信用风险水平的主要 因素是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 履约意愿等因素, 由债权人从外部获取的信用风险保护并不 在其考虑范围之内。 故本案例两种情形中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均应作为两项独立的金融工 具分别进行核算,而不应将其“组合”为一项金融工具。 因此,我们建议的会计核算原则如下: 1、 对于情形 1 中获得原大股东提供的信用风险保护和情形 2 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收账款, 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时, 所考虑的因素与其他未获得信用风险保护的同类应收 账款类似,不考虑通过信用风险保护可能减轻部分实际损失的影响。即,不能仅仅因为已获12 / 30 得信用风险保护而减少坏账准备的提取。 如果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采用组合计提方法的, 则在按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进行组合分类时,不考虑信用风险保护因素的影响(即,债务人 的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应收款项, 无论是否获得信用风险保护, 应归入同一个信用风险组合) 。 2、对于情形 1 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二条的上述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原则区分被收购方个别报表层面和收购方合并报表层面而有所不 同: (1) 在被收购方 B 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 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原大股东提供的信用风险保护, 是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谈判的结果, 而补偿款支付给被收购方, 可以看作新老大股 东对被收购方作出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如果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从原大股东取得全部或部 分赔偿的,则所取得的赔偿款应计入资本公积。 (2)在收购方 A 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合并报表主体作为信用保护的买方,如果实际发生 坏账损失, 从被收购方的原大股东取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 则所取得的赔偿款应计入当期营 业外收入(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理解为被收购方的原大股东在进行“资本性投入” ) 。 3、对于情形 2 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同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二条的上 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C 公司作为信用保护的买方,将所支付的保险费确认为一项资产,在 整个信用风险保护期内分摊,确认为各期的费用。如果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取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则所取得的赔偿款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追问:还想请教一下,如果情形 1 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其坏账计提方式是否与非同一控制下 相同?在收购方 A 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是否仍可将赔偿款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回复:1、坏帐准备计提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债务人信用风险,这与相关的企业合并交易是否 为同一控制下无关。 2、如果“情形 1”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则在理论上,在收购方 A 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如果 能够证明该补偿条款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的,也可以将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的公允性证明历来是难题。 追问:陈版,第一种形式为什么不可以作为企业合并当中的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 案例 1 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补偿性资产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可, 这两个准则在这个问 题上的规范范围有交叉。 当然由于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差异, 采用不同模型可能影响到确认和 计量的结果,但理论上应无重大差异。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2: 请教陈老师-在购买远期外汇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能以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记 收入 公司拟针对每笔外币收入, 均向银行购买相应的远期外汇合约, 因此能确定未来交割时的汇 率及人民币流入金额,那么不管汇率在此期间如何变动,均能在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和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这三个损益科目中抵消。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回复:不可以。收入和应收账款仍按收入确认日的即期汇率确认,同时将远期外汇合约作为 一项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或者,也可以选择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核算。 追问: 请教陈版, CAS37 第 33 条提到的“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 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 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不能抵消列报的理由是什么?总是感觉企业有明显的意图将多 项金融工具风险相互抵消,在报表上以抵消后的列报更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回复: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是依据其合同条款的。如果从合同条款中看不出彼此联 系,则只能认为各合同是独立存在、可以单独转让的,所以不能合成为单项金融工具。这里 合成的门槛远远高于通常对一揽子交易的判断。13 / 30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3:请教陈老师: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如是合并报表如何编制? A 是 B 公司的控制母公司,A 公司由于历史久远,部分历史问题较为复杂,目前 A 公司准备 将其主要业务与 B 公司进行重组,具体包括将主要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存货、人员及未执 行的业务合同全部转让给 B 公司,B 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重组完成后将以 B 公司为 新的主体,对外进行股权转让。 个人认为:该重组模式符合“业务合并”的两方面的条件,一个条件是被重组对象能够构成 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 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出的收入。构 成业务, 即需要在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两方面同时满足上述定义; 另一条件是需要有必要的 业务重组过程,即将与业务有关的主要资产、负债、人员、技术、合同等转移至收购方。故 该重组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 请教陈老师: (1)上述交易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如交易模式尚不符合同一控制业务合并,作 为重组双方,应在哪些方面再补充完善具体方案? (2)如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如何编制,尤其是对比期间财务报表?收 购双方个体财务报表如何确认该交易? 回复:1、赞同你的理解,该业务对 B 公司而言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2、 如果 B 有其他子公司, 需编制合并报表的, 则在合并报表层面需追溯重述前期比较数据。 为此, 如果以前 A 公司对该业务没有独立设置账套核算, 则需要对 A 公司以往的账务进行梳 理, 通过适当的剥离调整方法模拟出该业务的历史财务报表, 作为纳入 B 公司合并报表的基 础。 具体请参考 《计学撮要 2011》 中关于 IPO 报表编制中剥离调整和备考报表编制的内容。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4:求助陈版主两个实务问题。谢谢 一个是 A 公司收购了一家 B 公司的分公司在某地的运营权及域名, 该分公司业务为当地的网 络论坛,支出 200 万。后 A 公司出资 9 万元,B 公司出资 1 万元重新设立了 C 公司,A 公司 持股 90%,作为长投的子公司核算。目前 A 公司体现无形资产域名 200 万,长投 9 万元,觉 得不妥,请教该如何核算? 另一个是公司设立了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让一个员工持股了 30%,价格为 1 元/股,当月公司进行了一个定增,引入外部投资者,价格也为 1 元/股,但 在次月,公司进行了第二次定增,价格为 6 元。该员工持股部分是否一定需要按照股份支付 准则核算? 麻烦您指教,谢谢! 回复:1、该域名是否已经投入 C 公司?或者虽然形式上由 A 持有,但完全由 C 使用?如果 是,则 A 应当将还域名的账面价值转入对 C 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两次间隔很近的定增价格有重大差异的原因?此问题关键是合理确定目标股权的公允价 值。 追问:1、域名是 C 公司完全使用,域名我们判断无法值这么高的价值(约 30 万) ,主要还 是原来让对方放弃的一个运营权支付的对价。 如果这部分体现为 A 对 C 的长期股权投资, 那 么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该如何处理? 另外 C 公司经过两年多的运营,已由盈利转为亏损, 该事实是否对报表会计处理有影响?14 / 30 2、实际第一次定增的投资者为大股东关系要好的非法律意义关联方。所以假定第二次定增 6 元才是公允价格,为了回避股份支付对当年损益表的影响,是否有哪些理由来回避使用股 份支付准则? 回复: 1、 因为域名是 C 公司完全使用, 因此应将域名的初始取得成本全部转入对 C 的长投, 在 C 的报表中确认该项无形资产,期末进行减值测试。2、建议谨慎把握审计风险,提请被 审计单位足额确认费用。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5:请教陈版主 A 公司收到区税务机关退回的 2014 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税收返还款 136 万元,企 业作为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依据财税 〔2011〕70 号,该笔款项应缴纳所得税,请问陈版主,该笔款项是否在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作为纳税调增项补提所得税?谢谢! 回复: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证实你的“依据财税〔2011〕70 号,该笔款项应缴纳所得 税”的判断。另外请关注: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原因?是否实际上是财政返还而不是税务返 还?如果实际上是财政返还(政府补助)且确实应缴纳所得税的,应建议企业更正申报,并 在会计上按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追问:经查证该笔款项属税务返还。请教陈版主,该笔款项应缴纳所得税吗,麻烦了,谢谢 回复:具体是什么性质的款项,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取得了什么凭证,是否为“税收收入 退还书”?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6:请教关于母公司给子公司的投资款的问题 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母公司陆续给全资子公司一笔钱,后来股东决定不需要子公司归还。 这个时候我的理解是不适合再挂在往来中,应视同是一笔投资款,而放入资本公积中。但放 入资本公积中是否视同股东捐款而缴交所得税呢。 还是为了避免所得税问题而转增实收资本 呢。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 号第二条: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 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 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定该条对本案例的适用性。据此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7:遇到的一个收入确认问题 请教各位大牛, 一家公司, 采购硬件交付安装,并同时开发定制软件(已有通用软件) , 安装软件并15 / 30 调试 后可以收取 60%项目款, 调试后 1 年才能取得验收,并收取尾款。 另外尾款没有约 定是保证金,只是说如有问题甲方扣除尾款, 如有问题该公司可以找他的供应商来解决, 该公司后续支出可以转嫁。 甲方是大型国企,从未有违约现象。 该公司按收款开发票来确认收入,如何调整呢 我的思路是周期较长,安装调试为重要条件,应在调试后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 尾款 可以视为保证金 这样可以吗,比较保守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回复:此处所涉及的软件和硬件是互相独立的业务,还是存在联系的(如系统集成业务)? 合同实施周期多长?定制软件的成本占总成本比例多大? 首先应当明确此处的软件和硬件之间的关系, 以确定是分别按硬件销售和软件开发确认收入, 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确认收入。其次,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确认收入,则进一步讨论是适用“销 售商品模式”还是“提供劳务模式”或“建造合同模式” 。如果整体上采用销售商品模式, 则如你所述在完成初验时一次性确认全部收入; 如果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则应在合同履行期 间逐步确认收入。 追问:借地方请教陈版关于证监会 2014 年会计监管报告当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监管报告中提到“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业务。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项目通常需经过设计、建 设、试运行、验收等环节,时间跨度比较长,甚至跨越多个会计期间,上市公司对于这类业 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存在差异。 部分上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业务收入; 部分上市公 司按收到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此外,此类业务的销售涉及收取质量保证金,承诺在 一定期间内系统或软件若存在运行问题将予以赔偿或免费维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承诺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但部分上市公司在销售系统或软件时将收取 的质量保证金的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上市公司则在质保期结束后才确认质量保证金收入。 粗体部分提及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承诺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的依据, 在企业会计准则当中 的什么地方有提及? 回复:我认为这实际上是 IFRS 15 中的理念,在现行的收入准则下,对于属于法定的售后三 包的部分是不单独确认收入的, 只有合同另外约定的额外质保才作为一项独立业务确认收入。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8: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时能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吗?各位大侠 回复: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 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因此只有债权性投资可以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权益性投资不可能成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29:请教陈版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 陈版,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单方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按新的比例计算享 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时,包不包括其少数股东权益 回复:仅指被投资方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主贴地址:/thread--1.html16 / 30 问题 30:请教陈版主专项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正文是否需要增加其他事项段以说明报告用 途 请教陈老师,对于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中是否必须增加其他事项段以说明报告用途? 回复: “专项审计报告”不是审计准则中的概念,一般是指由 、1604 等审计准则 规范的审计报告。 这类报告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出具的, 因此在报 告正文中增加其他事项段以说明报告用途的情况较为多见。需要强调的是:CPA 在审计报告 中对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单方面限制是无效的, 其他事项段中对报告用途、 分发范围等内容 的限定必须有业务约定书中的相关约定为基础, 并且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后附的财务报表附 注的“编制基础”部分中应当对编制目的、用途和分发范围等作出限定,与审计报告正文中 的限定内容相呼应,才可以起到所需要的效果。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1:陈版及各位大侠咨询一个关于 bot 的业务 基本情况:我公司与某个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个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规定:管委 会作为投资方,我公司作为项目出资方和经营主体。 具体合作方式是:管委会以土地出资,我公司负责地上建筑物建造,建造完成后,我公司有 偿使用地上建筑物 50 年, 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土地使用费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费, 50 年后, 地上建筑物无偿移交给管委会。 请问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按照 bot 业务来处理?如果不按 bot 业务处理, 该建筑物如何 入账? 回复:你可以先参考一下这个案例:/thread--1.html。 如果该 50 年期间内,你公司可以利用所建造的房屋进行自主经营的,则实质是土地租赁, 不是 BOT 业务。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2:子公司控股收购同一控制下孙公司 陈老师, 有个问题向你请教下, 在假设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90%的股权, B 公司持有 C 公司 100% 的股权,同时 A 持有 D 公司 100%的股权,在 2014 年 B 把持有的 C 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 D 公司, 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如果属于 D 以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的长投账面 价值入账,这个价值怎么确定?(假设 A 对 B、B 对 C 均是新设,不存在公允价值调整) 2、在 A 层面做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确认 B 公司在转让 C 公司时的少数股东损益? 回复:1、根据 C 公司是否构成“业务”判断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若是,则按 C 的净 资产账面价值确定投资初始成本;若否,则按支付的收购价款确定投资成本。 2、在 A 的合并报表层面,B 对 C 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被抵销的影响应按比例分配给少 数股权。 因此 A 的合并报表层面不会出现将内部股权处置收益中归属少数股东收益的部分确 认为少数股东收益的情况。 追问:陈老师,继续请教下,假设 B 公司还需做合并报表,那处置的长投净资产与对价间的 差额是否须确认投资收益还是调整资本公积, 在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情况下, 冲减留存收益 呢?其次,A 公司原来相对于 C 公司来说,其拥有的权益比例为 100*90%,而转让后,其拥 有 C 的权益为 100%,不是应该会确认收购了 10% 的小数股东权吗? 回复: 1、 在转让价格公允的前提下, B 的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处置收益而不是调整权益。 2、 C 公司在交易前后没有合并报表范围外的股东,因此没有少数股权,不应在合并报表层面将17 / 30 C 的净资产的 10%确认为少数股权。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3:请教陈版 我公司收到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补助, 专门用于城市燃气储气设施建设支出。 该下发的文 件中其他表述为: “执行中请列入 212 类 99 款 99 项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预算科目(此项 支出同时列入经济分类 304 类对企事业单位补贴科目) ,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上 报财政局” 。我认为该项拨款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该是适当的。但是,对下达文 件的其他表述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烦请陈版及各位大侠帮忙判断 一下,谢谢! 回复:专项经费补助不属于投资补助,是《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五类财政资金中 的第三类。你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恰当的。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4:持有以备出售的土地的会计处理 陈老师,请教一个业务问题。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前年度政府划拨大量的土地,补交土 地转让金后持有以备出售,平台公司无其他实质业务,就是拿地卖地。这些土地是作为存货 核算,还是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是否需计提折旧摊销? 回复:如果该平台公司可自主决定处置的,可确认为存货;如果无权自行决定处置,需根据 其所属政府部门的安排和指令才能予以出售的, 则将已缴纳的出让金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较为合适。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不恰当的。 追问:多谢陈老师指点,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作为存货核算,是否应该计提摊销?因为 金额巨大,对利润表影响很大,望老师再指点一下。 回复:以出售为持有目的的土地使用权无需按年限摊销。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5: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 陈老师好!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审计报告 的话, 如果关联方及其交易比较重大的话, 企业就该在审计报告中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 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呢,包括非上市公司 回复:附注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需与审计责任明确区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应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与注册会计师出 具审计报告还是其他类型的报告无关。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6:移动套餐送手机业务中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请教,移动套餐送手机业务中,购买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谢谢! 按照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赠送的手机是以不低于成本价视同销售处理的。 部分套餐送手机业 务中手机作价为零,是否可套餐全额直接进费用(或合约期内分摊进费用)?作为购买方, 是否要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照分期付款购买方式确认资产成本,进而计提折旧? 回复:理论上,购买方应将套餐总价采用合理的基础分配到手机价值和通话服务,对分配到 手机价值的金额确认为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 同时按分期付款购买方式 (每期支付价款中18 / 30 对应于该部分手机价格的部分) 按折现值确认为负债。 对应于未来通话服务部分的套餐价款 无需在取得手机时确认为负债.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7:应交税费问题 陈老师好!某企业虚假采购货物,让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 100 万元,这 100 万元的进行 17 万元已经认证通过了! 而且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经过税务部门的认定 的话, 企业可否对该笔虚假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 就是进行采购货物相反的会计分录处理呢! 如果这时的企业并没有进行按照增值税的条例要求的对虚假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的话! 企业 的账务能进行调整吗 回复: 因为已取得专用发票且认证通过, 因此进项税额可以确认 (但采购业务原先就不存在, 不应对不存在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谨慎评估被税务机关处罚 的风险,足额确认预计负债(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的最高罚没金额) ,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添 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该披露内容。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该事项的 影响的,则应谨慎评价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在审计方面,该事项应适用 1142 号审计准 则。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8:联营之间的损益问题 陈老师好!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企业是 a 公司的联营企业,联营期间是
年, 请问在 2015 年 3 月如果该联营企业请中介机构审计联营期间利润情况发生了 10 万元的 审计费用的话, 该审计费用 10 万是否应尽联营期间的损益呢! 还是直接进入 2015 年度的损 益呢 回复:应计入接受审计服务的年度(2015 年)的损益,与被审计会计期间无关。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39:陈版请进-债务置换 公司 2 年前发行了借款、可转债和优先股,现在打算将账面的借款、可转债和优先股进行置 换,和债权人、优先股股东已经达成协议,协议如下: 1, 公司自 2015 年~2020 年按照账面净利润的 25%按照一定的顺位顺序支付给债权人、优先 股股东,当金额达到 1000 万美金后不再支付 2, 若公司 2015 年~2020 年期间有净利润亏损, 就算金额达不到 1000 万美金, 支付给债权 人、优先股股东的金额也终止 上述协议在 2015 年 8 月份达成,在协议达成日,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请老师指点!感谢~ 回复:根据具体条款判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处理原则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 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 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 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19 / 30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 金融负债, 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 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 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 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 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 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 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 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 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如果涉及到原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和新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 则应确认原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损益,同时新的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如果原先该优先股是权益工具, 后续变为债务工具的, 则应同时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 益工具和金融负债互相转换的相关处理规定。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否用于利润分配? 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部函[2008]62 号 对“会计问题征询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复函 会计问题答复函[2008]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证上函[ 号函收悉。经认真研究,我部现回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述情况,我部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所规定的 估值方法在内的、 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应在 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 根据一贯性原则, 公司应在 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此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1:请教陈版,定期存款收回现金流量问题 请教陈版,定期存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本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利息作为20 / 3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在你回复网友的看到, 对应处置的差价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利息作为股息红利性质,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可以这样理解(前提是该定期存款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由于定期存款收回 时一般无价差, 所以收回本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或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利息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追问: 陈版定期存款按期计提的利息到底是作为投资收益还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最合适?能 否说一下原因吗?多谢! 回复: 定期存款在期末按定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更合适, 因为这时的定期存款是 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已经不再是现金管理的工具。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2:除合并以外的长投初始计量怎么有两种算法呢?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成本。 回复: 第十条已经属于后续计量的范畴, 即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基础上按权益法核算原则 作出的进一步调整。与第六条不矛盾,是后者的延续。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3:陈版等各位大侠,增值税减免做政府披露吗 关于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根据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 号)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 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24 日21 / 30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 税[2013]52 号,以下简称《通知 》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 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无疑。 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解释: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 后返 (退) 、 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 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 府补助。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又不算政府补助。 在 IPO 新三板的申报中对政府补助都要详细披露,那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做营业收入,但 不计入政府补助明细,而计入其他明细,是否可行 回复: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这一方面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另一方面是因 为增值税减免有多种不同情形。 1、税法直接规定免税的货物和劳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 ,直接按开票金额全额确认营业 收入。 2、税法规定附条件才能享受免税的(如此处涉及的小微企业免征) ,因为确认销售收入时能 否享受免税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的考虑,仍需计提销项税额,最 终确定满足免税条件时,将免征的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3、在征管环节采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方式的,也是需要先把应纳税额计提出来,实际 享受减免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4:请教陈版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问题 B、C 公司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 公司为 C 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 年 6 月 30 日 C 公司以 D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价转让 D 公司给 B 公司。 假设 B、C 公司都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那按照准则,B、C 公司的合并报表中都需要合并 D 公 司 2015 年 1-6 月的利润,这是否有点不太合理? 若再需要编制 A 公司的合并报表, 是否就可以简单地只在 B 公司中合并 D 公司 1-6 月的利润 即可? 回复:确实会有你说的问题,即 D 公司年初至转让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会在 B、C 的合并报 表中同时包含, 所以在 A 编制合并报表时就要采取一定技术方法以消除该重复。 你说的方法 是其中之一。22 / 30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5:求助陈老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分配利润冲成负数 陈老师,有三个公司,A、B、C,A 控制 B,也控制 C,现在 A 要把它持有的 C 公司股份用于 对 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 A 控制 B,B 控制 C,我所在的公司是 B。我理解,对于我所在的 公司 B,已经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 公司取得 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 C 公司账 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若 C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500,评估价值为 700,B 公司取得长投初 始投资成本应当为 500(假定 100%持股) ,但是 A 公司要求按照 700 增资 B,造成 B 公司要 冲未分配利润 200(无资本公积) ,问题是 B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根本就没有 200,只能冲成负 数,请问请老师, (1)是否可以冲成负数, (2)B 公司拟在 3 年内上市,请问陈老师有什么 好的方法能够不让这笔交易对累计未分配利润产生影响。 。 回复:1、未分配利润可以冲减为负数。2、应注意在申报 IPO 的最后一期资产负债表日,B 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具有向股东分红的能力。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6:所得税费用 陈老师好!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期全年亏损,应纳税所得税为负数事实上是不用交 税的,日常企业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100 万 贷方:银 行存款 100 万,这样应交税金就是借方余额, 问题 1、到年末时应交税金借方是否需要调整呢,比如说税务局退税的情况下及抵减下一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如何进行处理呢 问题 2、 企业在年末已经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做了一笔分录为借: 所得税费用 100 万 贷方: 应交税金 100 万元,请问全年都不需要纳税的情况下是否把预交的所得税进损益呢, 回复: 建议预缴时同样是按预缴金额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基于谨慎考虑, 暂不考虑从季末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末期间的可能亏损的影响。 追问:按照陈老师的账务处理的话,平时预缴时也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的话,是出于谨慎 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 那这样来呢, 如果在年末的时候预期所得税是不需要缴纳的情况下, 税务局可以抵税或者是返还的话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如果是返还的话,是否可做借: 其他应收款 代所得税费用 如果可抵下一年所得税的情况的下!是否可做借:递延所得 税资产 或者是其他流动资产 贷 所得税费用呢 还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再下一年 实际返还或者抵顶下一年所得税的时候再进行会计处理呢! 另外陈老师即使预缴时用应交税 金借方核算的情况下是不是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呢 回复:因为此处讨论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 会计法的案例很少,所以是此处的讨论前提是采用应付税款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 如果全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现最终汇算数小于已预缴数,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可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税额的,则可以在汇算完成后,做分录:借:应交税费, 贷:所得税。原制度下没有规定应交税费科目的余额不能为负数。因为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 法,所以不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税款借项”之类科目。这样做的前提是汇算数 与原确认费用之间的差额不构成重大前期差错,否则应进行追溯调整。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7:求助陈版- 母公司无偿划转子公司投资23 / 30 陈版您好,我公司现准备进行股权划转,基本情况为:A 公司 100%控制 B 公司以及 C 公司; 经集团内部讨论,现将 A 公司对 B 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 C 公司,划转后,股权结构 为 A 公司 100%持股 C 公司,C 公司 100%持股 B 公司。 在此情况下,A 公司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 1、借:长期股权投资 C 公司,贷:长期股 权投资 B 公司吗?还是 2、借: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 B 公司 但是根据 2015 年 6 月颁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规定, 里面第一条第 (二) 款&&: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 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 积)处理,子公司按接收投资处理。 照该税务文件字面理解,A 公司是否应当借: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目前税务机关要求财务记录应当与该文件条款精神一致才可办理特殊重组, 因此是否会 和传统财务处理存在差异,如何解决? 回复:A 公司将子公司 C 的股权无偿划入另一子公司 B 公司,其经济实质相当于以 C 的股权 对 B 追加资本性投入, 所以 A 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应当是按照原先对 B 的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C,贷:长期股权投资――B。另外,税务文件不能作为会计处理的依 据,会计处理应以会计准则为依据。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8: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 请教各位:企业合并是否必须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受同一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合并可否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谢谢 回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判断所要求的“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控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 以是自然人。同一自然人最终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且满足“控制非暂时性”要求的, 同样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追问:顺便请教陈版一个问题 上市公司 A 及其控股二级子公司 B 出资成立二级子公司 C,A 持股 60%B 持股 40%,但 A 下 文决定 B 作为实际控制人,要求 B 公司先并表。 公司章程规定是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生效,A 有任命文件,C 公司董事全是 B 公司的高 管。 从 B 公司(组成部分审计师)的角度看,并表 C 公司是否还需要其他支持性文件(一致行 动函之类)吗? 回复:A 授权 B 行使控制权的文件(注意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以及 B 据此独立行事 C 的人 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实证据等。并向 A 公司确认该项授权的存在及其效力。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49:请教陈版主 1、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24 / 30本年发生额 利润总额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 ?? 所得税费用 公司本年会计利润 100 万,当期所得税费用 25 万,递延所得税费用 5 万元(系坏账准备期 初、期末差异形成) ,那这 5 万元填在上述哪一项呢? 2、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对在当地开发房产的设有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该资金系从土地出让金中返还企业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且要专款专用。公司 收到该项资金 100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同时发生基础设施建设时确认开发成本。待小区 建好后房子卖掉后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 请问陈版主该项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回复:1、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除非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实 现性预期变化、期末计量适用税率变动而调整余额等特殊情形,其他情况不列入该表内。因 为该表的最后一个数字“所得税费用总额”是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合计数。 2、如果是项目公司,相关基础设施的成本随着对应楼盘出售逐步结转损益的,则你的处理 基本合理。 追问:针对第二个问题,请问陈老师,您说的是不是项目公司,有什么影响呢? 回复:如果不是单独设立项目公司,可能会出现补助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时可能没有明确 的对应关系。 项目公司情形下的对应关系容易明确。 总体原则都是在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结 转损益时同步结转政府补助。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50: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后又处置给集团内公司 a,b,c 三个公司均是集团母公司甲的子公司,甲持股 a 公司 100%,持股 b 公司 80%,持股 c 公司 60%。 2010 年甲公司将持有 b 公司的 80%股权无偿转让给了 a 公司,当时甲对 b 长投账面价值为 800 万元,b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500 万元;a 公司对 b 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 了长投 1200 万元, 资本公积 1200 万元。 2012 年 a 公司从 b 公司少数股东手里购入剩余 20% 股份,支付货币资金 400 万元,确认长投 400 万元。2015 年 7 月 1 日 a 公司用持有 b 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 c 公司,换取了对 c 公司 10%的股权,当时按 c 所有者权益份额 10%算出 金额为 2000 万元,b 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 1900 万元,a 对 c 支付了货币资金 100 万元。a 公司对 c 公司确认长期投资 2000 万元, 与 b 公司账面 1600 万元的差额 300 万元确认成了资 本公积。 问题一:a 公司 2015 年账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问题二:a 公司 2015 年下半年的单体报表要不要确认对 b 公司的处置损益,如果要,金额是 多少,分录如何?25 / 30 问题三:a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里年初数里未分配利润里原来合并 b 公司的部分在期末所有 者权益表里怎么调减? 问题四:a 公司 2015 年合并利润表要确认对处置 b 公司的投资收益吗?已经合并资产负债表 资本公积有什么变化? 回复:1、A 在重组后持有 C 的 10%股权,并不控制 C,A 报表层面对 C 的投资应作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和第三 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其公允价值,但此类“三无”股权投资可以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量。 2、因为 A 对 C 不是企业合并,而是处置子公司并换取一项金融资产,因此 C 的 10%股权的 公允价值与转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3、A 的合并报表层面,对丧失对 B 控制权的交易,应体现合并报表准则第五十条所要求的 处理效果。 其实没有单独的调减过程, 而同样是年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变动数滚存下来 的, 其中本期变动数包括年初至处置日之间的净盈亏份额, 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其他权益变 动。 4、A 的合并报表在 2015 年度确认丧失对 B 的控制权的损益(计算规定见合并报表准则第五 十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当初收购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后续调整。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51:关于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的运用 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项目的收入成本确认, 当一个项目开工收到业主方的预付款, 承 包方做预收账款, 项目产生的成本进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进行归集, 定期按项目完成进度进 行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 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进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当项目 未结算时就会存在工程施工挂账,预收挂账,资产、负债同时增加,总资产增大。等目结算 时,做预收账款借方,工程结算贷方;完工时做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的对冲。后两个步骤加 一起实际就是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的对冲,这样负债和资产同时减少,总资产减小。这样一 来岂不是未完工结算前的资产负责表有虚增总资产的嫌疑。 如果企业本期施工项目全都未结 算,工程施工大额挂账,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项目全部结算,预收和工程施工冲掉后,资产 总额将大大减小,这样合理吗?完工百分比法是不是会虚增资产? 回复:在报表列报时,同一建造合同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可以抵销后按净额列报。前者大 于后者的差额列报为存货;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列报为预收款项。所以不会虚增。 追问:陈版,在未结算之前,工程施工余额与预收账款之间是不是不能抵消列报,楼主提到 的是不是这种情况? 回复:以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抵销列报,但确实与现在新准则对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抵销列报的条件不一致,确实有必要重新考虑。感谢指正。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52:公司制改制时点是否可以预计”三类人员费用“ 陈老师,您好! 上市公司拟收购 A 机械厂, 收购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收购前需要对机械厂进行公司制 改制,改制基准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改制过程中需要根据财企【 号文件,预 计三类人员费用, 出具改制报告时调整企业报表 4600 万元。 改制报告到国资委评估备案时, 工作人员提出, 厂办企业公司制出具改制报告时不需要预计三类人员费用并调整报表, 收购26 / 30 时才预计三类人员费用并调整报表。 请陈老师,指教具体如何处理? 回复:是否依据是 117 号文的第七条: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 条规定应当支付、 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 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 产中扣除, 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 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对已经按照 《企 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主贴地址:/thread--1.html 问题 53:请教陈版主以及各位朋友关于合作经营的问题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合作经营项目的问题,存在一些疑虑,请各位朋友帮忙解疑。 背景:被审单位(以下简称“A 公司” )与某医院(以下简称“B 医院” )合作建立一个康复 医学中心的项目。A 公司以项目医疗设备购置资金、项目环境改造资金以及为项目提供的整 体方案设计、营销策划、服务作为合作投入,B 医院提供康复医疗用房及科室办公设备、医 护人力、医疗平台和病人资源作为合作投入。合作期满后,A 公司投入的所有设备、环境改 造项目的所有权归 B 医院所有。A 公司投入设备和改造环境支出后正式开始营业,每年弥补 前一年亏损后可后按比例分红,A 公司对该项目无法控制,仅有分红。 背景补充:该项目并入 B 医院账套内核算,如遇项目外的费用要作为项目费用处理,需经双 方同意才可入账;A 公司投入的设备在 B 医院的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处理,并签订融资租 赁协议。 每个月月初 B 医院向 A 公司提供该项目的收支情况表, 每年年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盈利分红,分红比例在十年内是波动的,合作项目期前 3 年 A 公司分红 60%,B 医院分红 40%,第四年-第五年 A 公司和 B 医院各分红 50%,第六年至第七年 A 公司分红 40%,B 医院 分红 60%,最后三年 A 公司分红 30%,B 医院分红 70%。无保底收益。如遇亏损年,分红比例 不往后递延年份数,即如果第三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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