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公司不续签合同赔偿被驳回说证据不足,有详细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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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一方违约赔损失证据不足请求被驳回
( 2013 年 6 月 5 日
来源:广西法制网
作者:何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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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号:桂ICP备号 国际联网备案号:57诉搬家公司损坏家具 证据不足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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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搬家公司损坏家具 证据不足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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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因搬家公司搬运家具后发现部分家具有损害,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因证据不足,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2012年10月,乔迁新居的刘先生找到被告北京某搬家公司为自己搬家。搬家过程中,刘先生对一些家具进行了简单的包装后即进行了搬运。全部家具搬送完毕后,搬家公司提供了装配合同单,请刘先生验收,合同单内容为&客户确认,在搬运过程中无丢失、无损坏、无遗留,实际付款人民币350元&。刘先生在签字处签字进行了确认。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某搬家公司搬运家具后,刘先生在整理家具时发现部分家具有损害,所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北京某搬家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搬家公司辩称:原告刘先生已经在合同单上签字确认了,证明搬运过程家具没有损坏,因此搬家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在合同单上签字确认了搬运的家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遗留&,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结果产生,所以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签署合同需谨慎 证据意识待加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规则,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搬家公司在搬运过程中是否对家具造成损害.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刘先生应对搬家公司的损害行为及损害后果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合同单上签字确认,且当时没有对&无丢失、无损坏、无遗留&的条款提出异议,事后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搬家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产生,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法官提醒公众,应当加强在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意识。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仔细审查对方是否完好的履行了合同义务,确认履行完好再进行签字。同时,在签署任何合同、确认单等文件时要仔细审查内容,对于不认可的条款应当特别标注。
[责任编辑:李怀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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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和管理:北京市通州区信息中心 京ICP备 号合同诈骗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赔偿 (2007)藏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7)藏法委赔字第1号
  申诉人(原审赔偿请求人)次仁,别名才让、次仁央宗,女,藏族,39岁,文盲,经商,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居住在拉萨市八廓西街7号。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事务所。
  赔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付远志,该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培中,该院检察长。
  申诉人于日以错误逮捕为由,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其被羁押211天计人民币13468.13元的申请。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确认刑事确认书。申诉人次仁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藏检确复决字(2006)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诉人次仁不服,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出不予确认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日作出(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驳回申请,维持拉萨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赔偿确认决定。申诉人次仁仍不服,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应属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和发现本院作出的原生效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诉人次仁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次仁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拉检刑不诉字(2005)08号不起诉决定书,当日被释放。申诉人次仁被拘留、逮捕羁押时间为211天(即3月18天、4月3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10天)。日,申诉人次仁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确认的刑事确认书。申诉人次仁不服,提出复议。同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藏检确复决字[2006]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维持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决定。次仁不服,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13日,作出(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维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书和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复查决定,驳回了次仁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拉萨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拉萨市公安局释放证明书、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次仁犯共同诈骗嫌疑被拘留逮捕,后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被释放。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上述类似问题曾于日作出(1999)赔他字第31号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使用部分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又于日作出(2002)赔他字第8号批复,进一步指出“根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以上批复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对次仁批准逮捕羁押,后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并以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确认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不予确认的复查决定错误,不予支持;本院原审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维持检察机关的决定,驳回申诉人次仁的赔偿请求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申诉人次仁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有理有据,应予支持,由赔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次仁自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的羁押赔偿金,依照国家统计局2007年第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申诉人的赔偿金应为83.66元×被羁押天数211天=17652.26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他字第31号、(2002)赔他字第8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撤销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日作出的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确认刑事确认书、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作出的藏检确复字(2006)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和本院日作出的(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由赔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申诉人次仁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7652.26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l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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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个律师给你打官司。现在最好的话是要求公司赔偿工伤认定由公司办理是1月之内,在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与你发生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各种赔偿(包括工伤,个人申报是1年以内有效,你现在超过一年了,现在有很多律师就专门吃这个饭的,工伤是无法去认定的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会说要你的赔偿款的百分比作为他的报酬(我不知道他们的报价是多少),而且材料他会帮你整理齐的,工资,误工费,评残什么的等等)
我很早出外打工,没有办过身份证,能起诉吗
“社会与法”节目约一个月前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同你的叙述一样。该单位领导矢口否认该报案人曾在此单位工作过,没有合同,拒绝赔偿。法院人员调查时连报案人招呼具体的工友都不敢吱声,都推说不认识。但法院根据报案人描绘的单位各车间位置、设备所处位置等细节断定,报案人所言属实,最后判定该单位赔偿。
朋友现在你首先要去办一张二代的身份证,才能做其它有关索赔事宜,没有身份证你什么也办不了!你已经超过的工伤认定的时效期,现在只能去所在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他们会给你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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