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持外经证申请表还需要盖公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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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理、遗失及外经证有效期等问题梳理
21:34:30来源:新浪博客作者:新浪博客【】
&&&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从企业的一诞生就如影相随,记录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随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作适当变更。本期《南京税务》将为你解读有关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何时、何人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税务人员提醒,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弄清楚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那么究竟哪些主体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根据《》(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以南京某建筑企业分公司为例,其总部并不设在南京,而分公司的财务核算也全部在总部进行。税务人员判断该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中“税务等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该分公司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遗失、停业也要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就如同企业的身份证,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身份证明,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开立银行账户、等等都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件。近日,溧水某金属门窗制造公司的会计小王准备购买发票,却发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遗失了?我们自己的身份证丢了需要补办,税务登记证是不是也可以补办呢?&&&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出生”后即需办理税务登记,就连停业也不例外。小赵大学毕业后,和同学合伙开了一家小规模的手机店,经税务机关审核成为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于缺乏经营静安,手机店目前的状况并不好,而合伙的同学也提出退伙。为此,小赵打算暂停营业,寻找经验丰富的新合伙人加盟,却疑惑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停业。&&&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额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节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税务人员提醒小赵,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上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如果在停业期间,小赵的手机店有零星销售或者发生其他纳税义务事项,仍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不能因为停业而免除纳税义务。&&& 注意外经证有效期&&&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近期,浦口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建筑企业进行项目清算时,发现该企业有多份逾期未缴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的甚至因管理不善而丢失,,企业财务人员在听取税务人员详细解释后,承诺限期改正。&&& 《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小部分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结清税款之后,就认为纳税义务终结,而忽视了履行缴销的义务,根据《》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对因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经证》有效期限,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重新开具的外经证。纳税人外经证未缴销之前,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出具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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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香不怕巷子深,作为一名合格的吃货,藏的再深的美食也会被我们……"税务"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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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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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请问,房地产或建筑公司,注册地是在某地级市A区,建筑项目是在该市的B区,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如果房地产项目是在该市所辖某县,是需要开具外经证,还是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啊?多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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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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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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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合理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流程。
&& &第二条、依据四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要求,办税服务厅应具备纳税人所有涉税事宜的协调和回复能力。凡是纳税人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统一归口办税服务厅负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 &第三条、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首先由办税厅窗口人员提供登记表格,并一次性告知要提供的资料和表格填写要求,并辅导纳税人办理。
&& 纳税人表格填写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即时办理完毕。初审不符合规定的登记岗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每月底登记窗口应通过《征管事项转办单》将登记信息传递到管理所,由管理明确管理员,然后调查核实登记信息并补充税种登记等相关信息。
(二)变更登记:流程与税务登记相同。
(三)注销登记: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后查验纳税人以下资料: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管理或稽查部门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以上资料齐全后发放并要求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并盖章后通知15天内领取批复。
3.登记岗受理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到资料传递岗综合服务岗。
4.资料传递综合服务岗将该表传递给大厅发票岗审核是否欠缴发票,然后传递到管理所审核签字。
5、管理所将表格传综合业务科审核签字,办理注销登记,在3天内回复大厅。
(四)、停歇业管理
1. 纳税人申请停歇业,受理岗辅导纳税人填写《停歇业审批表》,审查是否有欠税并在纳税手册《停歇业审批表》上签字,然后当即通知发票岗审查是否有未使用发票并签注意见,如果有未使用完发票应收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通知纳税人7天后领取批复。
2. 受理岗将资料转到综合服务岗;
3. 综合服务岗2天内传递到管理所;
4. 管理所2天内传递给综合业务科审批录入后,回复到大厅。
第四条、发票购领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登记手续。
2、发票岗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进行如下处理:
在企业类纳税人首次提出购票申请时,对购领发票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核,核定品种、月用票数量,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纳税人提出变更品种、数量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核定品种、月用票数量,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纳税人7日后领取(发票购领手册),并且当日移交资料传递岗转到相关到管理所审核,管理所当日审核后传递到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批。
在个体纳税人办理首次购领申请时,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内容,办理发票登记手续,并且当即移交管理所定税后领取相应发票。
3、发票岗对首次领购发票申请,根据经审批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核发《发票购购手册》、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受理发票购领申请的3天内(特殊用票为5日内)交付给申请人。对变更发票登记申请,根据经审批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在受理发票变更申请的2天内核发新的《发票购用手册》给申请人,同时收回旧的《发票购用手册》。
第五条、发票自印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发票管理窗口可受理纳税人申请;发放《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1)发票年使用量较大(月平均使用量达30本以上);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2、发票岗对自印发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发票样式、《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2日内将申请资料交综合业务科
3、发票岗在收到综合业务科的《自印发票发放通知书》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凭《自印发票发放通知书》领取发票。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发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或《税前扣除审批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表;或税前扣除审批表(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报送的资料时,应按照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初审,主要负责审核:  (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逻辑性审核;  (3)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3综合服务岗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综合业务科调查、审批。
第七条、定额核定申请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在受理纳税人初次核定或调整核定税款的申请时,应发放《年(季)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交纳税人填报。(新办登记户的初次核定申请在设立登记同时进行,)登记窗口在收到纳税人报送完整的申请资料后1日内,传递到资料传递岗。
2资料传递岗7天内传递给分局业务副局长。
第八条、申报征收
1、申报纳税窗口(下称征收岗)受理申报时,应及时对申报表、报告表和其他报送资料的以下申报内容进行即时审核。
(1)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2)申报表、报告表上章戳及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3)税种、税目代码、应税项目、应退(免)税项目、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应免抵退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代收代缴税款项目是否齐全、准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标准涉税帐号是否正确,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逻辑计算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
(4)财务报表等其他资料是否报送完整,是否在资料右上角上标注管理代码。
(5)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 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其他审核内容按照具体税种管理规定执行。
&&& 征收岗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若发现申报信息与其税务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以便于掌握纳税人变更情况。
2、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征收岗录入申报信息,并在“申报征收/征管资料收集管理”模块录入所有报送的资料,然后在申报表上签署受理人姓名和受理日期,
3、征收岗将申报资料回执联和税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
&4、征收岗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违章案件查补(退)税表》、即时录入信息,开具税票,征收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5、在催报、催缴期限内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征收岗告知纳税人处罚有关事项,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和送达回证,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同进取得送达回证并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
6、征收岗负责对申报表、报表资料、完税证等资料按旬日进行整理,分类打印资料清单后,于当日移送办税服务厅资料传递岗。资料传递岗收到征收岗的申报表、报表资料、完税证等资料后,每月的11号和1号(征期过后的次日和月末过后的次月首日)整理后并传递到管理所。
第九条、外出经营证明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在受理纳税人开具(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书面申请或收到外来从事经营的外地纳税人《外经证》申请报验(核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报验的《外经证》,对申请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对审核符合规定开具《外经证》的申请,对核准开具的审批信息在计算机中进行录入,当日填发《外经证》,转到管理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对报验登记审验无误后,应将《外经证》存档备查,并将报验登记信息在计算机中进行录入;对外出经营累计超过计划180天的,责令其限期按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2)对纳税人核销《外经证》的,受理岗应审核纳税人完税情况,收回开出的《外经证》,录入完税信息(未完税的补税后再录入),同时核销外出经营信息。
(3)对纳税人核销登记时,受理岗应核查其税款缴纳情况,确认税款缴清后调出留存的《外出经营证明单》,在相关栏次登记后,加盖公章,退还纳税人一份,综合业务科留存一份,并在计算机中录入有关核销信息。
受理岗应按月对没有按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信息,填制《涉税事项核查传递单》交办税资料传递岗管理所负责人。
第十条、延期申报申请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向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
2、受理反馈岗受理申请时应进行初审,初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逻辑性审核;(3)附送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在受理当日移送综合管理岗管理所进行审批。
备案证编号:湘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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