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折旧问题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通常有哪四种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通常有哪四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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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
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年限法(企业一般采用此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 年数总和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有四种方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谈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月递减法,是指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的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一)平均年限折旧法 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总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内仍不变更其物质形态,所以转作工程和产品 成本的损耗价值,在固定资产未曾废弃以前,也就不易作精确的计算。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资料 把多少价值转给或转移到它帮助形成的产品中去,要根据平均计算来决定,即根据它执行职能的平均 持续时间来计量。”①“根据经验可以知道,一种劳动资料,例如某种机器,平均能用多少时间。假 定这种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只能持续6天,那末它平均每个工作日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 1/6,因而把它的价值的1/6转给每天的产品。一切劳动资料的损耗,例如它们的使用价值每天的损 失,以及它们的价值每天往产品上相应的转移,都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的。”②由此可知,固定资产 的损耗价值,一般是依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的工程和产品成本中,每年的折旧额,是由固定 资产价值除以使用年限算得。这种将固定资产价值按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工程和产品成本的 方法。叫做“平均年限折旧法”或“直线法”。


在计算折旧额时,要考虑到固定资产废弃时还有残值。例如房屋在废弃时,尚有砖木可以变价,机械 设备在废弃时,废铜烂铁也有一定的价值。又在拆除固定资产和处理这些废料时,也要发生一些拆除 清理费用,这些清理费用,也是企业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必须负担的费用。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折 旧额时,除了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还须预计净残值(即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 值)。即先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去预计净残值,再除以预计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年折旧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价值一预计净残值 


年拆旧额=—————————————— 


预计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价值×(1一预计折旧年限) 


=————————————————— 


预计折旧年限


式中预计净残值率是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一般固定资产 的净残值率在3%一5%之间,企业如规定低于3%或高于5%的,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在日常核算中,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按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来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折旧额 与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比。固定资产折旧率通常是按年计算的。在按月计算折旧时,可将年折旧率除 以12,折合为月折旧率,再与固定资产价值相乘计算。固定资产平均年限折旧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1-预计净残值率) 


=————————————————×100% 


预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价值 


1-预计净残值率 


=———————— ×100% 


预计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价值 ×月折旧率 


上述折旧率是就某项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叫做“个别折旧率”。除了按个别折旧率来计算固定 资产折旧外,还有采用分类折旧率来计算折旧的。分类折旧率是指按固定资产类别(指折旧年限大致 相同的同类固定资产)分别计算的平均折旧率。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该类应计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根据各 


分类 该个别折旧率计算出来的折旧额的总和 


拆旧率 =———————————————————X10O% 


该类应计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和


分类折旧率的计算一般根据历史资料。用企业过去几年内各年计提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总 和,除以各该类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和求得,分类折旧率可由财政部门规定颁发企业执行, 也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后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施工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要按月进行、在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时,月份内增加和减少 的固定资产,理应按照实用天数计算折旧。但是这样计算手续甚繁,事实上难以办到。为了简化计算 手续,折旧可以根据月初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可以不提折旧,月份内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要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在每个月计算应提折旧额时,就可以上月的折 旧额为基础,加上上月增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减去上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后求得、在采用 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可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月初价值计算。 


每月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 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对未使用、不需用固 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都 不提折旧。但对季节性停用、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仍应照提折旧。 


(二)台班折旧法和行驶里程折旧法 


按照平均年限折旧法计算折旧,对那些在年度内经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来说,是非常合适的。这 种方法的优点.除了计算简便外,还巾于折旧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提取,因而每年每月提取的 折旧额相同,这样就可使单位工程或产品成本负担的折旧费的大小,同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密切联系 起来。机械设备的利用率高,完成工程产品多,单位工程或产品成本分摊的折旧费就少。这就有利于 促使企业关心固定资产的利用状况,加强企业经济核算。 


但对某些流动性较大、不是经常使用的大型施丁机械,如果也按这种方法计提折旧,则在机械工作 台班较多的月份,该月工程成本负担的折旧费就较少;反之,在机械工作台班较少的月份,该月工程 成本负担的折旧费就多,使工程成本的负担很不合理。所以需要采用与这些机械使用特点相适应的 “台班折旧法”,将这些机械的折旧费按照工作台班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在采用台班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又有如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机械设备价值和预计折旧年限内工作台班数,计算每一台班折旧定额,然后根 据工作台班折旧定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提折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内台班折旧定额和月折旧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机械设备价值X(l一预计净残值率) 


台班折旧定额=———————————————— 


预计拆旧年限内工作台班 


月折旧额= 台班折旧定额X月工作台班 


这种方法,在预计折旧年限内工作台班比较接近实际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预计折旧 年限内工作台班往往难以符合实际,而且这些机械设备的台班折旧费往往较高,施工单位在可以用其 他机械设备代替时,就不愿加以使用,这样,就会使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能保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 产。因此,一般只宜对少数在特殊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才加采用。 


第二种方法是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额的前提下,按年度施工任务确定当年机械设备 的工作台班的计划数,算出该年度内每一台班应提取的折旧定额,年中按折旧定额预提折旧,年末按 年度实际折旧额加以调整。年度台班折旧定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机械设备价值 (1-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折旧年限 


年度台班折旧定额=————————————————— 


年度计划工作台班 


按照这种方法计提台班折旧,不但能使提取的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因为预计折 旧年限总比预计整个折旧年限内工作台班比较容易接近实际),而且能使工程成本负担的折旧费与机 械设备的利用情况联系起来,即年度内机械设备利用台班越多,每个台班的折旧费越少,有利于促使 施工单位充分利用机械设备。 


对于汽车等运输设备,可按“平均年限折旧法”按月计提折旧,也可采用“行驶里程折旧法”按 行驶里程计提折旧,即根据汽车价值、预计净残值率和预计折旧年限内行驶里程来计算单位里程(即 每公里)折旧额,然后根据各月实际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折旧额来计提折旧。汽车折旧年限内单位里 程折旧定额和周折旧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车辆价值X(1一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折旧年限内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 单位里程折旧额X月行驶里程 


(三)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 


除了以上所说的几种折旧方法外,施工企业对那些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 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年数总和折旧法来计提 固定资产的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是根据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乘以折旧率来计算折旧额的折旧计 算方法。随着固定资产净值的逐年减少,各年计提的折旧额也逐年递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计 算固定资产折旧时的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2 


年折旧率=—————X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X周折旧率 


又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到期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折旧法 


年数总和折旧法也叫年限合计折旧法,它是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各年可使用年限相加之和为分 母,以各年可使用年限为分子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折算计算方法。采用年数总和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 折旧时的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年限折旧率=—————————————— ×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X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年数总和折旧法都属递减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的理由,主要是考 虑到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一方面它的效率或收益能力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的修理费用要逐年增 加。为了均衡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各年的使用费,固定资产在早期所提的折旧额应大于后期所提的 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 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
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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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研究24
内蒙古科技大学;专科生毕业论文;题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研究;学生姓名:;学号:;专业:;班级:;指导教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研究;摘要;会计上计算折旧的方法很多,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种,即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关键词:固
内蒙古科技大学专科生毕业论文 题
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研究学生姓名:学
级:指导教师: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研究 摘要 会计上计算折旧的方法很多,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当期的收入和纳税,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使用的折旧方法,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本文着重介绍了固定资产四种折旧方法的计算说明和比较,及所使用折旧方法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和利润表的影响,提出了折旧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于企业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使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方法的比较 Method of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of enterprises Abstract Accounting depreciation method a lo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enterprises can choose the depreciation method generally has 4 kinds, namely the straight-line method, work method, 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the annual summation method. Because of the 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s directly affects the current income and tax, enterprise should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dentified by use of the method of depreciation, to reflect the consistency principle, within a year of 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 is confirmed, it shall not be changed randomly, to changes in the foot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illustrate. This paper introduces four types of 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 are described and compared, and the depreciation method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and profit impact, proposed depreci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question and suggestion, to facilitate the enterprise reasonable choice for their method of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to maximize
the profits. Key words: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 depreciation method comparison 目录摘要
I Abstract
II第一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理论
11.1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11.2 折旧的年限及范围11.2.1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11.2.2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11.3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2第二章 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32.1折旧的计算方法32.1.1 平均年限法32.1.2 工作量法32.1.3 双倍余额递减法42.1.4 年数总和法42.2 对常见几种折旧方法的比较5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
63.1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63.2 固定资产折旧对利润表的影响7第四章 折旧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94.1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注意的问题94.2 不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建议94.3借鉴香港“资本折旧”的税法折旧方法
10第五章 结束语
12 第一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理论 1.1 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则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简而言之,固定资产的折旧就是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分摊的过程。 1.2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及范围 1.2.1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1.2.2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后,则该项固定资产不用再计提折旧;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折旧。4.转入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研究24等内容。 
 所以,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成为了会计发展中重要问题之一。 研究背景 1.2 课题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来判断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探究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论文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探究【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企业应当按照确...  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 规定、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老师在论文的选题,研究方案的确定以及具体的实施过程都给予了周密的 指导,他们...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探究【内容摘要】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方 法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应注意的问题 4.2 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第五章 结束语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论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在固定资产折旧理论指导下, ...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进行反馈。 加入阅读会员!获取下载券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研究 (1) 隐藏&& 固定资产...  新准则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既是一个重要的资产价值管理问题,又是一 个重要的财务、会计和税务问题,因而一直备受会计理论界和实务 界的...  会计毕业论文 016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 绪论 我国从 1979 年开始将企业折旧制度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来研究, 1985 年由国务院正式颁 布《固定资产...  本文通过在对固定资产折旧内涵和方法的论述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和企业经营的关 系,最后探讨了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经营;...*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部门:纳税服务处 作者: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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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也包括房屋建筑物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括房屋建筑物。
三、财税〔2014〕75号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行业按什么标准划分?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是否只要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就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一、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并不是只要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就一定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还要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才能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在实际执行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一般不应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营业收入”(第1行次)、“营业外收入”(第11行次)、“投资收益”(第9行次)、《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第1行次)等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计算收入占比时只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点如何把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时点也应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如一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固定资产,价值30000元,该企业应在2015年一季度预缴申报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5年度汇缴备案时,则应按企业2014年度生物药品制造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来确定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条件。
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是否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必须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公告只是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前置条件。
而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六、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按照企业会计处理实际计提的折旧费。
例:企业2014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80万元,会计处理按10年进行折旧,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额8万元,则2015年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减72万元。企业在2015年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8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4万元。
七、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和“折余价值”分别指什么?
答:“单位价值”指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净值。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税前已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其金额与按会计核算的折余价值不一定相等。
八、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即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若可以享受是否需要备案,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而产生税法与会计金额不一致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应将纳税调整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次“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统计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的折旧(扣除)额。
(2)“正常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按以下情况填列:
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处理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
十、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由哪个机构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因此,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月20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八、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十一、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五、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问: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七、问: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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