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企业科研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达到形成无形资...

17:00:14中国税务报字体:
  导读:本文通过研发费加急扣除优惠含金量高但受惠企业少的情况,分析了影响政策效果的三大原因,并提出了合理性的建议。
  四川省国税局统计显示,2013年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共527户,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24万户的比例很小;2009年~2013年全部加计扣除额为182.03亿元,减税33.50亿元。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税额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应用还有很大空间。
  现实:优惠含金量高但受惠企业少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结束,四川省国税局就对近5年管辖范围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促使企业科研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数量、项目数量以及金额呈逐年增加趋势。
  2009年~2013年,累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达到2054户(次),累计税前加计扣除金额182.03亿元,税收实际优惠额达到33.50亿元。
  5年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由2009年的327户,扩大到2013年的527户,增加200户,增长 61.16%,年均增长率为12.67%;实际享受加计扣除金额2009年为24.82亿元,2013年达到46.2亿元,增加21.38亿元,增长86.14%,年均增长率为16.8%(见下表)。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陈世慧告诉记者:“2009年到2013年,我公司符合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金额为38430万元,减免所得税金额共计4804万元。科研项目加计扣除政策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首先,为企业从事研发项目提供了较为宽松的货币资金。其次,增加了企业净利润,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近5年,我公司依托国家级技术中心,累计投入科技活动经费近4亿元,投入新项目12项。目前,公司新产品开发以每年新增10个以上的速度增长,开发能力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公司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断增加,从200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30.85%提高到2013年的70.98%,新产品产值从2004年的1.8亿元上升到目前超过11亿元。目前,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中高端光学玻璃已经占据了全球1/3的市场份额。”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副处长高世富介绍,2009年以来,川庆公司共开展近千项科技攻关,科技研究开发支出32亿元,获得授权专利647件(其中发明专利158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67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公司关注的最大的激励自主创新科技政策,它既增加了公司盈余,更激发了自主创新热情,使公司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他感慨地说:“2009年~2013年,我公司纳税额从22亿元增加到28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税金额达8000万元。如果没有该政策扶持,公司科技项目数量、质量都将不得不进行缩减和降低。”
  但是,从享受优惠的企业占国税系统管辖企业的比例看还非常低。截至2013年底,当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共527户,而四川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20.24万户。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数量还比较少,还有很多企业没有享受到该政策,该政策的优惠面还有很大扩展空间。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最近,四川省国税局就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专门召开了纳税人座谈会。
  分析:三大原因影响政策效果
  从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和企业反映看,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策适用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二是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三是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
  高世富说,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013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约32亿元,在审核后,实际申报11亿元,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有21亿元,约为申报扣除金额的两倍。有些费用,财务人员认为与科研项目是直接相关的,如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研发成果的检测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应全部列入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但直到目前,也仅有部分被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多数费用仍然不能加计扣除。
  中国医药集团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吉建航给记者看了2013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表。该公司2013年科研费用5252万元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有730万元。其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差旅费108.8万元、专家咨询费86万元、劳务费16.8万元、会议费8.7万元、知识产权事务费67万元等。他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文件规定与科研项目紧密相关的费用,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采取正列举方式对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加以确定,因此一些税务人员认为凡是被列举项目就属于加计扣除范围,反之则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但在企业实际进行科研过程中,很多费用与项目直接有关,也是项目直接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明确列举,而不能加计扣除,显然不合理。
  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
  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涉及范围广、项目多、认定技术难度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两个目录所包含项目的广泛性、技术性,决定了必须由目录的主管部门对项目作出政策符合性的权威认定,才能确保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否则就会出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目录项目各执一词,争议不断;二是在项目缺乏权威性认证情况下,很可能导致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项目不能享受,不该享受的反而可能受惠,人为制造政策漏洞,有失政策的公允性;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程序,导致执行政策工作混乱。
  《办法》在政策设计、税务管理环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规定不明确、定义含糊不清、程序不明确、条款之间相互不衔接、文件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脱节等等,导致企业享受优惠的难度很大。
  四川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员介绍,按照《办法》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认定,由于有关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因此确定企业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相对容易。第二类是对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该指南由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五部委发布,但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没有将执行加计扣除税收政策需要与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事项,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列入各自工作范围,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办法》实际上没有明确的认定主体。税务机关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也不是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其职能和业务管理范围而言,只能以有关部门对企业科技投入项目的专业、权威性判断作为依据,决定是否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认定主体的缺失是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一大难点。
  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显示,有部分企业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规范,导致没有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
  建议:扩大范围完善程序
  实施研发费加计扣除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要措施之一。纳税人期盼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使其真正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有力工具。
  首先,改变研发费税收优惠方式,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给予科技投入税收优惠。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所得税直接减免,另一种是提高抵扣比例。基于我国税收管理和企业核算的现实状况,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其次,明确项目认定部门、认定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认定工作机制。针对目前企业加计扣除项目认定工作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解决好加计扣除前置环节中项目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确保项目认定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再次,改进对限制性费用项目的规定,尽可能与会计核算原则、标准相匹配,尽可能在项目定义、计算口径等方面与会计核算原则及标准相匹配,达到基本一致。
  企业提出,应该完善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的规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税务处处长孙自强认为,一项研发项目往往分为若干个阶段,包括:小试阶段、中试阶段、工业化放大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应以立项和验收为起止点将研发费用人为割裂开来,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项目发生的必要研发费用全部囊括。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要跨年度,建议只要在正常的立项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的扣除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以节省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要考虑研发的实际,管理方法要科学。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殷正康指出,《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难以取得,企业不能及时或根本不能取得费用明细,因此这部分费用均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实际上企业委托开发是事实,费用也确实发生过,税务规定应多从企业实际考虑。实际上即使受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委托企业再对外报送相应资料,风险却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增大了委托方的涉税风险。希望税务机关出台更好的处理办法,既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又减少征纳双方风险。
  提醒:吃透政策规范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高金平提醒纳税人,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要准确理解相关文件规定。
  第一,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必须符合《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列举的项目。
  第二,需要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企业自主决定的,应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第三,企业委托外单位研究,委托方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是指委托方实际发生的税法列举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并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需附报与支出相关的合法有效凭据复印件。
  第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不得将生产领用的原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生产设备同时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其折旧数额应在会计处理时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和生产成本。
  第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开发项目明细核算研发支出,并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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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但事前要如何备案呢?
2008实施新企业所税研发费用税前150%扣除研发费用否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才能税前扣
现已经取消具体文件:20069月8财政部、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关企业所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6〕88号)通比先前家颁布几关技术发费扣除政策我总结新政策五变三变 五变体现: 、享受主体进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享受技术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主体、集体工业企业随税发〔1999〕49号文享受主体放宽、集体工业企业及、集体控股并事工业产经营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号文进步放宽范围扩至所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税各种所制工业企业财税〔2006〕88号文突破工业企业限制规定<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06始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专院校(统称企业)其研究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技术发费按规定予税前扣除 二、再限定增比例 2006前企业享受技术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都要限定企业技术发费必须比实际增<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5f%(含10%)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增比例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技术发费加计50%扣除纳税今所税纳税申报要特别关注 三、扣除金额<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6b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发前企业技术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超应纳税所额超部度均再予抵扣且亏损企业发技术发费能据实扣除能实行加计扣除财税〔2006〕88号文发规定企业度实际发技术发费足抵扣部度企业所税应纳税所额结转抵扣抵扣期限超<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 四、研究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万元或摊入管理费用其达固定资产标准应单独管理再提取折旧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1月1企业新购进用于研究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万元或计入本费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其达固定资产标准应单独管理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万元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数总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经确定随意变更要注意享受些政策研究发用仪器设备必须企业<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061月1购进般购进发票填间准 五、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税发〔号文规定外资企业其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支付购置费或使用费即委托其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06〕88号文统内外资企业技术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发费符合条件能加计扣除 三变体现: 、享受加计扣除技术发费内容变根据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技术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家计划间实验费研究机构员工资用于研究发仪器、设备折旧委托其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直接相关其费用与前文件相比没变化 二、申请享受程序变 自2004家取消技术发费加计扣除审批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程序没发变化申请程序概括: 1.企业技术发项目必须先所属科委或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科委或经委《企业技术发项目确认书》(或其相关确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发项目发计划书技术发费预算 2.立项并取科委或经委《企业技术发项目确认书》应及报税务机关审核(家并没取消税务机关技术发项目立项审核)税务机关般要审核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作准予立项或准予立项决定并书面告企业 3.底企业所税汇算清缴部税务机关能要企业具介机构审核报告 三、工业类集团企业向属企业提取技术发费审批政策变 根据税发〔1999〕第49号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称集团公司)根据产经营科技发实际情况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由集团公司统组织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提取技术发费经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集提取技术发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发费须每纳税度7月1前向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期限予受理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企业集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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