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险是哪年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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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敲定:公务员由单位和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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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破除“双轨制”的改革终于有了确切消息。昨天,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务员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拟定全国同步实施  马凯在报告中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马凯表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金并轨后差距逐步缩小  问: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金却能享受到80%甚至90%的养老金替代率,退休金约为在职工资的八九成;企业职工一直缴纳养老金,养老金却只有在职工资的约4成,养老双轨制待遇差距大的根本之一即养老金替代率,替代率在“双轨制”并轨后会很快就趋同吗?  答: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教授认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大前提,说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必将逐步拉近。但二者差别过大,立即趋同并不可能,逐步并轨才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洁教授认为,为体现改革决心,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至少应该先降低10%至15%。相对小幅的降低水平,更利于改革推行。  李实认为,国家应确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逐步下调的机制,并确定逐年下调比例。如通过8―10年时间,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拉近至只有10%至20%的差距。  改革初期或分三类养老基金  问:2013年19个省级地区出现当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缺口共计1702亿元。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后,是否意味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发养老金?  答:李实分析,从理想状态或最终目标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既然要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就应使三者统一使用一个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养老制度一体化,并由统一基金同时为三类人员发放养老金。在统一制度下,三类人员完全根据缴费年限、缴费比例的多寡,来计算最终应得的待遇。  但从实际看,并轨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在改革初期预计不会统一,缴费标准也会不尽相同。因养老保险目前还存在个人缴费是小头,基金支付和财政补助才是养老金构成大头的情况。再考虑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初期个人缴费积累少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背上新加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这一沉重包袱的情况,李实认为,还是应分别设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三个养老保险基金。并轨初期,三个“池子”的资金并不互通,只为所属人员发放养老金。  实行新老有别政策利推改革  问:根据报告,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且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即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会否区别对待?  答: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表示,采取新老有别的政策,是改革顺利推行的重要措施。“老人”和“中人”都有社保视同缴纳的阶段,继续认可这一缴费工龄很重要。而新人则需要全程自己交费。至于缴费工龄在并轨后如何折算退休待遇,还需要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相关细则加以明确。  改革后公务员工资或现普涨  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否意味着公务员即将普涨甚至大涨工资,变成由财政买单的局面?  答: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孙洁提出,由于无法直接介入企业的工资发放问题,这应该主要针对的是公务员群体。当前我国西部地区公务员和基层公务员确实存在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一些基层公务员2000余元的收入,自己负担各项社保缴费相对困难。对此,一方面应优先提高西部公务员和基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应整体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得升迁无望的基层公务员起码可以得到收入的上升通道,名正言顺地涨工资。  李实建议在结合各地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为各级公务员进一步制定更明确的工资标准,严禁地方随意为公务员增发津补贴。他预计改革后公务员工资有可能实现普涨,但大幅增长的可能性则较小。  建议职业年金设准入门槛  问: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因养老双轨制并轨而缩小的养老待遇差距,是否会因职业年金被强制推行,企业年金则自愿建立,再次拉大?  答:李实分析,无论职业年金还是企业年金,其定位都应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一旦采取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的模式,因预计其主要由财政拨款,可能不仅会普遍建立且会具强制性。这会使职业年金不再具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定位,建议有关部门不要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年金,而要设置准入条件或明确只有部分符合相关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职业年金。  ■调查  养老金差距大约五成人不满  中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为700万,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无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财政统一支付,而社会企业单位则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标准缴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做了调研,根据调研报告提供的数据,49%的被调查者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满。  今年5月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调研组,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几个方面为重点,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亟待解决。这一结论是依据调研组在中国人大网一份问卷调查得出,据悉,根据这份调查问卷,49%的被调查者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满。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并未参加,虽然后来一些地方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但多数仅是在形式上缴纳社保费,体制机制没有根本改变。在调研中,各地也反映双轨制是当前社保制度不公平方面的突出问题。  调研报告还指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差距逐步拉大。甘肃省有关部门向调研组反映,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水平为月人均3227元,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为月人均2065元。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当时接受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退休后养老金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和自己条件相当的干部职工的退休金,对双轨制很有意见,企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职工意见更大。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丧葬补助等福利标准不同,进一步拉大了待遇差距。  调研报告还指出,双轨制也影响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没有个人账户。企业职工要缴费,有个人账户。人员流动时存在缴费记录的差别,影响到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完善制度体系的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最后未覆盖的领域,应该将各类人群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内。  □举措  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  马凯提到,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一规范制度和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要在完善省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筹资与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基金的互济性和抗风险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化解基金管理分散化的风险。全面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探索省级统筹,缩小地区间、人群间政策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马凯提到,要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  同时,要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力度,研究建立慈善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还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做好跨地区、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工作。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推进各项社保统一征收管理,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要抓紧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  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  报告说,2020年我国人口预计达到14.3亿人,为实现“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通过优化政策、加强宣传、严格执法、提升服务、逐人逐户登记确认等措施,力争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数在2017年达到9亿人,到2020年达到10亿人左右,将覆盖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95%。同时,巩固全民医保成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本覆盖职业群体。  ■调研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仅6地区真正省级统筹  建议抓紧启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报告指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2013年底,在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实现预算管理的标准,有28个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按照基金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统收统支的标准,只有6个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其中包括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社保资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西藏、青海。  财经委认为,统筹层次低使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难以解决。如2013年全国19个省级地区出现当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缺口共计1702亿元,需要中央财政补助;其他13个省级地区当期收大于支,基金结余4042亿元。基金缺口与结余并存,财政补助与基金闲置并存,未能发挥出一个覆盖数亿人的保险制度应具有的风险分散和互济保障功能。  此外,统筹层次低拉大了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水平上的差距。调研报告举例称,2013年四川省和浙江省的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分别是20%和14%,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分别是1525元和2500元。省份内不同地区的差距也很大,广东省韶关市和深圳市的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分别是20%和13%,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分别是1744元和3635元。地区间高待遇、低缴费和低待遇、高缴费并存的现象不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报告同时还指出,较低的统筹层次是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的根本原因。因此建议抓紧启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并表示,“十二五”规划也明确要求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前时间已过大半,如期完成目标的任务很重,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资金统收统支、统一调剂使用的标准,尽快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为下一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准备。要抓紧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实施方案,注重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建立与基金统筹层次相适应的财力保障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与全国统筹相匹配的信息管理系统。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也要依法尽快实现省级统筹。  社保基金贬值严重投资渠道狭窄  建议改革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机制  调研报告还指出,我国社保基金贬值严重。2013年底职工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2万亿,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基金结余共约4.6万亿。2007年至2013年社保基金年均收益率2.2%,远低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8%的涨幅,资金贬值严重,各地对此反应强烈。  对此,财经委认为,社会保险作为国家举办的公共事务,由参保人承担主要缴费责任,资金贬值影响了参保积极性和待遇水平。  调研报告对于造成社保基金贬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投资渠道狭窄,按现行政策规定,社保基金在留出一定金额用于当期发放后,应全部用来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各地购买的国债数额有限,90%以上的社保资金都是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其中活期存款接近一半。与此同时,财经委分析,社保基金尚未建立专业化的投资体制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  鉴于此,建议改革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推进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多元化。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在基金治理机制比较完善、投资管理能力明显提高的基础上,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事权划分,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投资权限,研究设立相应的资金管理机构,行使委托人职责,制定投资决策。京华时报记者孙乾赵鹏  ■专家观点  提高参保者待遇减少阻力  我国人口红利将逐步消失,劳动力需求也不断增加,李实认为,这确实正在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我国大多数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标准相对国际而言,也确实显得较早。因此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启动后,延迟退休年龄确实是一项不得不进行调整的政策。由于女性退休年龄较早,建议有关部门可考虑先行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但鉴于目前一些公众并不愿意提高退休年龄,尤其是一些中低收入者,对此更是持反对态度。因此有关部门可先行设计更好的激励政策,例如延迟退休5年,这5年获得的社保待遇是此前5年的两倍甚至更高。通过提高参保者待遇水平的方式,来减少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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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养老保险应该从哪年开始补交?
我爸2000年到教育局做临时工,主要负责门卫,卫生,浇花水等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到2008年,跟教育局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里写了:工伤,大病,社会养老保险自己负责,24小时上班,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请问这个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教育局侵害了我爸的哪些权益,我们应该怎么维权?今年7月教育局说要给我爸缴纳养老保险,我们不同意,想要单位补缴以前未缴纳的养老保险。不知道应该从哪年补缴?
 问题来自:云南 - 大理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30 咨询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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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的办理养老保险的社保局咨询。
回复时间: 18: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云南-大理州
从2008年补缴。
回复时间: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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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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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9-00062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15A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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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攀东府〔2008〕99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江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九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附件: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附件:&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暂行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银江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和新农保基金征缴。各行政村应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协管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新农保工作。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新农保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政策咨询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新农保基金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第四条& 新农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本辖区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实行区级统筹。&第二章& 实施对象&第五条& 凡具有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户”除外)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对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又属于企事业单位用工、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一)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以攀枝花市东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不低于5%。(二)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按攀枝花市东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助,缴费补助资金按年注入个人帐户。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企业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资助。村集体、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义务兵、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三)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因为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缴费的,可向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缓缴申请,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两年。停止缴费期间,政府、集体以及企业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相应暂停;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同时恢复补助(含中断缴费期间补助)。对于未经批准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政府、集体、企业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相应暂停。当其需恢复补费时,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政府、集体、企业补助资金不再注入。中断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所有金额(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参保人员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对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五)从农村入伍并回到农村的退伍、复员军人,参加新农保后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六)对于新农保启动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如本人有参保愿望,应按照参保时攀枝花市东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保。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按攀枝花市东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助。 超龄人员缴费方式:年满60周岁不满61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5年;年满61周岁不满62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2年;年满62周岁不满63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9年;年满63周岁不满64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6年;年满64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3年;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启动当年未及时参保的,后又有参保愿望的超龄人员,可按新农保启动当年本人年龄对应的缴费年限和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一次性趸缴(不适用预缴方式缴费),不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各1%的缴费补助。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趸缴的,可采取预缴的方式参保,但预缴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剩余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用本人享受的养老金进行抵扣(即参保后暂时不领取养老金),待剩余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抵扣完毕后,再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抵扣期间允许个人进行补缴,以缩短抵扣年限。抵扣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将本人所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可享受4个月的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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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应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一)农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参保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银江镇劳动保障所填写《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表》,办理参保手续。(二)银江镇劳动保障所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电子文档,核发《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三) 符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凭《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所在镇劳动保障所缴费。镇劳动保障所应根据参(续)保村民提交的各种资料,按年对其每人应缴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填写《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四联。《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第一至第三联交给参保村民,并要求其在24小时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四)镇劳动保障所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加盖了银行业务章的“现金交款单”及《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为参保村民开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同时在其所持的《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相应填写缴费记录。对已缴费未开具收据的参保人,应及时通知本人前来办理。(五)缴费次月18日前将上月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村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及缴费单,按规定及时上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六)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区参保的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移变更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镇劳动保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随同转移。如因转入地未开展养老保险而无法转移的,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 养老金的领取。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及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凭《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镇劳动保障所填写《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领取审核表》,经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再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领取证》和银行卡(存折),从办理完手续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到银江镇劳动保障所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江镇劳动保障所的验证情况,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续(停)发待遇。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对于参保缴费年限为15年的,新农保启动当年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暂定为60元,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在中央、省里新农保政策出台前,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30元。今后根据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分级负担政策。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参保人,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50%计入家庭收入。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启领养老金时个人帐户资金储存额除以国家政策规定的启领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帐户资金储存额领取完毕后,余命期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原标准由调剂金解决。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参保缴费,期满后可续缴养老保险费,若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在此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按其到达符合领取养老金时的各项基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资金累计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含利息),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采取预缴方式参保的超龄人员,抵扣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只退还本人所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利息)。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可按照死亡当月本人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从调剂金帐户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贴。&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第十七条& 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设立“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第十八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财政部门根据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及时将基金划拨到“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十九条& 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由区政府领导挂帅,成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增值部份并入攀枝花市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1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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