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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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颁布时间: 08:37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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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问答
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问:个人转让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号和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包括以产权人名义、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以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小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个人出售现住房和重新购房的时间,均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问:企业发放的每人五元一天的午餐补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在不同月份分次发放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全部奖金发放完后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业若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以其中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年终发放年货(非货币发放)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发放的年货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能否按转让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问:公司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很大,超过百万,且此借款不是生产用,至年终未还,请问此借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庆典活动取得的礼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参加外单位庆典活动取得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收个所税?
答:是的。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扣除部分费用。我市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结合车辆为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对费用扣除比例规定如下:轿车:30%、货车:50%、其它类型汽车:40%。
问: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问:个人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不可以。自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可再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对照九级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者是否还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是的。根据常地税一[2001]41号文件,对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个人投资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
问: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否要缴个所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问: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将一店面房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现因政府规划将该店面房拆迁,政府将拆迁赔偿款赔给公司后,再由公司将部分赔偿款分给个人,问公司支付赔偿款时是否需要对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答:按照财税[2005]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问: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住房装修费用?
答:根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可以扣除,具体要求如下: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问:某公司经理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方违约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问:某营销企业根据员工营销业绩组织免费旅游,对员工给予奖励,此类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从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问:我在消费时取得有奖发票,中了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本单位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本单位股票期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问: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问:如何计算外籍个人境内居住天数?
答:对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计算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应按照以下时间段进行区分计算:日以前,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不计算在内,即按实际停留天数减去1天计算;日以后,则以该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问: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和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4] 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以手机短信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社团体进行捐赠,但没有取得捐赠专用票据。请问,个人的捐赠是否可以按规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捐赠必须凭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方可在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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