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查账征收的条件个体户的汽车加油费用每月能做多少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_百度知道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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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源土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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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的税及税率:一、国税征收增值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二、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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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要是在国税交税还是在地税交税
国税不用交,在地税交的
你是什么行业。比如说餐饮,建筑,安装等等,你所在的地区是什么地方,这些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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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n_wu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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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申报4%的增值税向地方交7%城建税,3%教育附加费2%个税假如月收入5000以下,可以免征以下所有税
kyoutetusei
kyoutetus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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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什么税?2008年开始国家对一些个体经营的小店就不收个体工商税了啊,如果你是中小民营企业千年不遇的查账也让你碰到了?就是收也是根据商品,有的是13个点,有的是17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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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5.5%,商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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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个体户个税怎么交
你好,我是查账征收个体户,想请问这种性质企业个税是怎么交的举个例子好吗?谢谢...
你好,我是查账征收个体户,想请问这种性质企业个税是怎么交的举个例子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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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0元 5 0  超过元的部份 10 250  超过元的部份 20 1250  超过元的部份 30 4 250  超过5050000元的部份 35 6750  本表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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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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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irui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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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性质的企业需要工商部门查实你的账簿,然后再核定你需要缴纳的税额。
这样做的原因一般是因为这样的企业里面没有专门申报税务的会计,所以需要税务部门亲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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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说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是两码事,现在温州地区个税申报有专门的软件实行全员申报,相关软件可到怡联科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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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何区别?费用扣除标准是否都一样?最好能分别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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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实行双定(定期定额),如果实行查账征收的话,根据个税规定,用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核定征收,则有税收管理员根据同一行业、地段、规模等来具体核定。但一般规模小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查账的不多,因为个体户建帐的不多。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算交纳。基本上都是按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定额*应纳税所得率交的,如果账务健全的也可以申请按查账。比如税局核定营业收入5000元/月,利润率5%,那么每月利润250,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5=12.5元.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帐薄记录进行审查计征。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有什么区别: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它们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算交纳.基本上都是按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定额*应纳税所得率交的,如果账务健全的也可以申请按查账.比如税局核定营业收入5000元/月,利润率5%,那么每月利润250,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5=12.5元.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帐薄记录进行审查计征。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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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有什么区别(1)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2)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3)它们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一)帐务处理上区别1、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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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号发布日期: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清理,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进行培训,并作为重点纳税户管理。请在六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市局,以便掌握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合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份: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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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了。个体户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销售收入交3%的增值税
2、附加税费 (1)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城建税。经营地址市区的税率7%;在县、镇的税率5%;在农村的税率1%。 (2)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教育费附加,税率3%。
(3)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1%。 3、按个体工商户年经营所得扣除24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4、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核定征收的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下岗工人,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免交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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