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休金2018调整2018年还有供暖免费入户么

2018年天津落户新政策解读【全文】
日前,天津市出台落户新政策,此项新政策有何亮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了由天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做了明确说明。其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有六项,天津市公安局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解读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已于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意愿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未换领的,原《居民户口簿》也可以继续使用。解读二:全面放开本市户籍人口迁移限制日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本市全面放开了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工作的条件限制。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各区平稳推进。解读三: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按照我市户籍管理规定,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近年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高校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解读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战略的有关部署,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调整完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政策,放宽急需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和在本市院校毕业的外地生源在津就业落户条件,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本市。目前,为贯彻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关于放宽京冀地区成建制企业迁入我市职工落户条件、放宽对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落户的毕业时限等政策也正在研究论证之中。解读五: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对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已于日印发了《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天津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规范》。截至目前, 已解决无户口人员2085人。对夫妻投靠,市公安局从日起,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条件由10年降为3年,下一步还将对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进行调整,并对历史遗留的因支援国家建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我市,现返津居住多年申请落户等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意见。解读六: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自1月1日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实施,2015年底参与修订《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条款内容,理顺了审核流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拓宽了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在本市的落户渠道。下一步,按照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提请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户籍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研究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体系。《方案》还就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下一步,天津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配套改革任务的夯实落地,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努力让老百姓拥有更多“获得感”。延伸阅读: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我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推进。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与配套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非户籍人口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既有农业权益,创新农业权益依法有偿流转机制,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适度增加环城四区人口规模,引导扩大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人口增量。坚持存量优先。优先解决来津时间长、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适应城市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户籍人口在津落户。(三)工作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本市各区和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限制,调整放宽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加快完善与新型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十三五”期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4个百分点,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二、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四)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调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换领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牵头)(五)全面放开本市户籍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前提,放开对本市户籍人口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市公安局牵头)(六)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市公安局牵头)(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人才引进制度。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八)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统一并放宽夫妻投靠、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积极稳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市公安局牵头)(九)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户籍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严格控制本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资源结构的前提下,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和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并试行天津市常住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十一)加大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建立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增强区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市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好的区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十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补助机制。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口较多的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十三)创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机制。支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十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将各区每年增加的城镇人口数量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全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工作,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通过“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逐步放开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通过领取租房补贴用于市场租房等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平稳实施。继续推进示范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主渠道建设。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成年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儿),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十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分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十八)完善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市民政局牵头)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十九)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核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资产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两种模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决策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权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在2019年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对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给予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二十)完善农民“三权”有偿流转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流转交易网络系统、拓展服务农村改革的各项功能,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成为农民相关权益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的有效平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退出土地的规模经营试点,探索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采取长期退出(到二轮承包期结束)和永久退出(永久放弃承包经营权)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退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引导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整理利用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的土地,实现退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试点,依托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与交易管理平台,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规范、有序开展股权的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逐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流转机制,允许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向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七、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二十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非户籍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标准,缩小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人口规模结构变化,做好教育空间规划,加强资源调控,确保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国家和我市招生入学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升学和转学手续。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制度。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各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快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市教委牵头)八、强化监测检查(二十三)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结果和年度人口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变动监测统计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二十四)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7年下半年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19年下半年进行全面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五)强化政策效果。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等国家政策文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用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审计监督。(市审计局牵头)天津市:2018年清洁采暖“优先用电”,居民不承担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正文↓↓↓
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天津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就全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除山区等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采用无烟型煤替代外,全市居民散煤基本“清零”。实施居民煤改清洁能源取暖121.3万户(不含山区约3万户),其中城市地区12.9万户(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4.3万户),农村地区108.4万户。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优先用电”,注重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实行整村推进,深入宣传发动,明确配套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多方共赢。
——合理负担、惠及民生。
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尽量少增加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三、改造方式及任务
各区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主要确定以下改造方式:一是“煤改电”,包括采用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二是“煤改气”,主要采用燃气壁挂炉取暖;三是集中供热补热,主要针对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四是少量拆迁、腾迁和利用现有空调等其他方式。
(一)“煤改电”。
共计54.3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4.8%。其中,城市地区3.7万户,农村地区50.6万户。
(二)“煤改气”。
共计58.3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8.1%。其中,城市地区4.3万户,农村地区54万户。
(三)集中供热补热。
共计5.5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5%。其中,城市地区5万户,农村地区0.5万户。
(四)其他方式。
共计3.2万户,占总任务量的2.6%。
四、工程建设投入及资金来源
(一)“煤改电”。
安装蓄能式电暖器的,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城市部分,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现行政策,市级投入600元/台,区级投入600元/台,居民承担600元/台,其他地区,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44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安装空气源热泵的,户内取暖设施(含空气源热泵、户线改造、散热器等)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250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安装直热式电暖器的,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和配送,市级投入600元/台,区级投入600元/台,居民承担600元/台;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二)“煤改气”。
户内取暖设施(燃气壁挂炉、散热器等)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62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气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为确保环保达标,燃气壁挂炉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100毫克/千瓦时。
(三)集中供热补热。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按现行政策,市级财政投入41元/平方米,区级财政投入69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对部分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地区,区级财政投入110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
(四)资金来源。
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种渠道:
一是各区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由各区征收的供热工程建设费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各区可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适当补助;
二是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三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中央奖补资金;
四是市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改燃并网专项资金和城建资金适当补助。
对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清洁取暖费用(含腾迁、拆迁费用)由各区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后,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五、运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煤改电”。
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1时至次日6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此外,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15公斤/罐),每罐补贴50元,由区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二)“煤改气”。
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给予1.2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依据国际市场当期价格,经成本监审,超出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部分给予供气企业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不具备燃气管网敷设条件、采用罐装气采暖的,补贴费用参照执行。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统筹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调剂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各区预算安排。
六、配套政策
(一)鼓励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和电锅炉、燃气分布式能源取暖。
分散取暖的,参照“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执行;集中取暖的,参照环城四区环外燃煤供热锅炉改燃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0元,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由市改燃并网专项资金解决,其他区由区财政负担。
采用电锅炉集中取暖的,取暖用电按照“煤改电”峰谷电价执行,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对采暖用电量进行核定后,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对新建房屋采用燃气分布式能源的,参照《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67号)执行,用气价格参照我市燃气电厂用气价格执行,余电部分由电力部门按照燃煤标杆电价收购或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区组织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简化审批手续。
对居民清洁取暖建设项目,经相关决策程序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前期工作函、规划审批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施工登记函,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即可开工建设,法定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清洁取暖工程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LPG)供气站、供热调峰站等,涉及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调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简化审批程序,给予协调支持。
(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实施清洁取暖的,建设及运行费用和先行腾迁、拆迁费用由各区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时,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五)已实现清洁取暖的住户,享受同等的运行补贴政策。
(六)农村涉及“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由各区制定认定办法。对“一户多宅”的,经认定后,一套住宅户内设备购置安装享受本政策,其余住宅需缴纳抵押金后可享受补贴政策,待设备使用满3年后予以退还。
(七)对优抚对象、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由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八)为确保完成清洁取暖任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奖补力度,制定本区的财政奖补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参加的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动机制,负责推进具体任务实施,结合实际工作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推动。各区人民政府是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推动本区清洁取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一是建档立账。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户为单位建档立账,形成登记表、花名册、统计表,实行台账管理。二是保障进度。周密规划,精心组织,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推动工程建设。三是全力组织。各区为责任主体,分解任务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严格督导考核。
加强对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检查、督导,市有关部门组成四个督导服务组,实行包联制,赴各区现场督导,对各区工程进度缓慢的,及时发出黄色或红色预警。加大考核力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区,给予表扬;对进展慢、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区,进行约谈、问责。各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区属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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