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简单范本》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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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不属于不可抗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政府会把标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如果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就被限制了权利转移,则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关于征收的民法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里面并无在征收期间限制权利转移的规定(也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限制权利转移),没有限制权利转移的规定也就不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就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此种情形符合“不能预测”与“不能避免”,但是不属于“不能抗拒”。&&& 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官方概念首先出现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里面【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注:该会议纪要已被废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政府会把标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因此,也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附:周某某、吴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周某某、吴某现为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日,王某某与周某某、吴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周某某、吴某为卖售人(甲方),王某某为买受人(乙方)。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受让甲方名下所有的系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13.76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5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附件三第1款约定乙方应在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1,100,000元,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支付定金300,000元亦转为首期房款,共计1,400,000元。第2款约定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200,000元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乙方应于日前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若乙方贷款申请未经审核通过或未全额审核通过,在其后办理送件手续过程中,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第二期房款全额补足并支付甲方。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房款500,000元;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房款200,000元;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五期房款450,000元。合同签订前后,王某某分别于日支付周某某、吴某50,000元,日支付250,000元,日支付1,110,000元,日支付500,000元,日支付200,000元,日支付450,000元,共计支付2,550,000元。在此期间,因系争房屋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王某某与周某某、吴某曾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对是否解除合同的事项进行沟通,但未能取得最终一致意见。日,王某某母亲朱宝珍向周某某、吴某儿子吴劼发送电邮称:“关于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购房合同是否取消和补偿方案一事,我们家已经重新讨论过,并决定否决此前我们两家商谈的所有补偿方案,包括我和我女儿王某某此前邮件你的所有方案草稿。烦请你将我们的决定转告你的父母。”日,王某某向周某某账户中汇入450,000元,周某某对此表示拒绝接受。同日,周某某、吴某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原买卖的系争房屋不再出售,原买卖合同予以终止,请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嗣后,经交涉无果,王某某遂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其依约按时前后支付周某某、吴某房价款255万元,尚余20万元房款为公积金贷款,贷款手续现已办妥,需过户后方能到账。日,周某某、吴某告知王某某系争房屋即将动迁,但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2014年3月王某某联系周某某要求提前付清所有房款并提前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某表示拒绝,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付款过户手续。日王某某接到中介通知说周某某、吴某要解除合同,之后双方就此问题有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日,王某某明确要求周某某、吴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反对退款及赔偿方案。周某某、吴某单方面通知王某某终止合同不再出售系争房屋。因周某某、吴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买卖合同约定,故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吴某继续履行合同,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办理系争房屋的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原审审理中,周某某、吴某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曾经于日达成过解除买卖合同的合意,但就税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系争房屋在过户前已经列入了征收范围,并被进行限制性交易,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显然对周某某、吴某不公,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系争房屋在交易中心已经网上备案,无法撤销和转让,故财产保全并无必要,保全费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周某某、吴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并不知晓房屋动迁的情况,否则不会在6月再和王某某电邮协商解除合同。对王某某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没有异议,但王某某6月30日支付的450,000元是未经周某某、吴某同意强行打款到周某某账户的,所以本案的过错方是王某某。由于王某某单方推翻了解除合同的协议,且该行为可能对政府动迁规划造成障碍,因此所有损失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请求对王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周某某、吴某同时提出反诉称:其与王某某于日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应于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系争房屋在办理过户前被有关部门列入了房屋征收范围并被限制交易,此情况是其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周某某、吴某明显不公。双方对此曾于日经邮件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周某某、吴某于6月28日收到王某某短信要求仍按原合同履行,故周某某、吴某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审审理中,王某某对周某某、吴某提出的反诉辩称:日解除合同的方案是有的,周某某、吴某同意按四倍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付房款的利息,但坚决不同意补偿中介费,故此未达成一致,双方都没签字。当时王某某告知周某某、吴某如果先前谈好的1,200,000元在6月30日中午12点没有到王某某账户,王某某将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因6月30日没有收到钱,故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了450,000元,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并未达成合意,故王某某请求对周某某、吴某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另查明,日,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公告称虹口区158、161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虹口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158街坊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周家嘴路,南至金田路,西至海拉尔路,北至海伦路。161街坊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海拉尔路,南至梧州路,西至梧州路,北至海伦路。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虹口区158、161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海伦路XXX号-XXX号属于房屋征收范围。原审审理中,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审法院于日裁定查封周某某、吴某名下的系争房屋。原审审理中,王某某将剩余的200,000元房款缴入原审法院,并表示愿意按合同履行对周某某、吴某的付款义务。&&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75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与周某某、吴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系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情况,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周某某、吴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为此虽经协商,但王某某母亲朱宝珍于日向周某某、吴某之子吴劼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明双方最终并未能就解除合约事由取得一致意见,故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周某某、吴某辩称双方曾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因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向周某某、吴某支付了2,550,000元房款,并将其余的200,000元房款缴入法院,故其要求周某某、吴某依约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周某某、吴某应继续履行其与王某某就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周某某、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到王某某名下;三、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周某某、吴某支付房价款200,000;四、对周某某、吴某要求解除其与王某某于日就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2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诉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虽然系争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晚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但按约履行并不影响上诉人实现其合同目的,亦不违背其签订合同的初衷,且系争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与被上诉人支付的对价之间并不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故上诉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关于系争房屋因征收导致产权无法过户的说法,即使是在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该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中亦未禁止当事人转让房屋,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亦无被征收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故上诉人以客观上无法办理权属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同样缺乏依据。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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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电话:微信:chinazhang2014&一般而言,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属于因卖房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房人构成违约。买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包括逾期违约金(一般是日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已付款或房屋总价的20%)】。 但是,如果房子被查封并没有影响到卖房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网签、过户等】,则买房人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只要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本文所附案例,房子虽被查封,但是卖房人立即采取措施解除了法院的查封,并且没有影响房屋买卖交易的进行。这样,买房人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反之,卖房人可以要求买房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解除权本质的体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可因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通俗地讲,这是一种权能很强的权利,甚至可以理解为这种权利处于right和power之间。正因为其权能很强,因此,必须控制其产生和享有。否则现有的法律秩序很容易被打破,法律关系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此外,这也是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帝王原则)的体现。&&&附:张某诉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1-3层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刘某某。日,经浙江省玉环县公证处公证,刘某某、潘**委托林**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购房定金等出售系争房屋的事宜。 日,张某与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购买刘某某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1-3层的房屋,房屋总价人民币510万元;刘某某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张某对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张某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期限付款的,应支付刘某某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应付款之第二日起算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的,除支付15日违约金外,刘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刘某某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书面通知张某,张某承担总价款的20%赔偿金,刘某某可从张某已付款中扣除相对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张某;刘某某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应当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交付的,除支付15日违约金外,张某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张某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书面通知刘某某,刘某某承担总价款的20%赔偿金。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刘某某应于日前与抵押权 人申请预约还贷,并将抵押人确定的还贷日期通知张某,双方应于还贷日同时前往办理还款手续;双方于日前至中介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补签网络备案版的买卖合同;关于张某贷款的特别约定,张某于付清第三笔房款之日起10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若自张某申请贷款起满45个工 作日,张某的购房贷款仍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则应与刘某某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现金补足不足部分。该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张某于签约时支付房款10万元,于签订网络版买卖合同后并于日前支付房款112万元,于2015年 3月31日前支付房款235万元,上述款项用于提前归还刘某某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及注销抵押权人对房屋上设有的抵押权;张某以购房贷款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房款150万元,该款由贷款银行转入刘某某账户;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当日,支付3万元。合同另对其他事宜作出约定。 同日,张某与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又签订《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510万元,现张某同意就装潢、厨卫设施等另行补偿刘某某38万元,于双方签订网络版买卖合同后于日前支付刘某某。上述协议签订后,林**代刘某某收到张某房款10万元。系争房屋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登记的债权数额为352万元。后因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起诉刘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系争房屋于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同月30日,系争房屋被查封。同年12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次日,系争房屋的解除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66号】张某与刘某某之间就买卖系争房屋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从 履行情况看,张某在支付了10万元房款后发现系争房屋被查封而主张合同解除。一则,张某与刘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刘某某负有如实告知张某系争房屋权利限制的相关义务,而张某亦应在签约前通过一定方式了解房屋状况,继而审慎订约,故导致当时双方因查封而涉诉,双方均有责任。二则,在张某于2014年 12月27日发现涉案房屋被查封后,刘某某于同月30日即采取一定措施,解除了系争房屋的查封,并在次日告知了张某;而张某不仅未给予刘某某合理期限消除 查封、反而径直于房屋解封当日诉至法院。因此,张某以系争房屋被查封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则,系争房屋现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障碍,从维护合同稳定性,促使合同有效,鼓励、促进交易的合同法立法目的看,双方可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协商后续履行事宜。综上,张某基于系 争房屋被查封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06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有效,当属正确。双方均应严格恪守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双方争议在于上诉人可否以系争 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双方于日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当日支付房款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上 诉人应于日支付房款112万元及装修补偿款38万元,双方并于该日前签订网签合同文本。然上诉人在支付了10万元房款后,即于 日以系争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被上诉人在同月30日即采取了一定措施,将系争房屋上的司法查封予以解除,并于次 日将解除查封的情况告知了上诉人,而上诉人却已于日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鉴于上诉人系基于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上诉人所称之司法查封实际已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予以解除,该日期亦早于双方约定的网签合同日。因此,只要上诉人当时愿意履行,双方 按约定日期签订网签合同文本,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无障碍。上诉人以系争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为由,主张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履行亦无任何障碍,故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原审对此未予支持,当属正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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