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最大面积建的房能发产权证吗

省政府发文!东阳农村宅基地有重大改革!超面积、证明不齐的...
《浙江发布》6月3日,重磅推送一则内容,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超面积、证明不齐的到底怎么处理?都有了明确说法。
这个政策几乎涉及东阳所有宅基地
我们从时间上划定
快看看你家房子的问题怎么解决
日前造的房子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这部分基本都是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这下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日至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日至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日后造的房子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
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通知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省政府规定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农村房子需要确权的
(具体文件见“阅读原文”)
看到这里了,点个再走呗~
来源:浙江发布、在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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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村房子超面积部分 将拿不到产权证?农村房子超面积部分 将拿不到产权证?搜狐焦点杭州站百家号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力争到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大家非常关心的住房超面积占用问题,文件也有了具体规定。房屋超面积部分,所有权不予确定萧山农村文件规定,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超面积怎么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1982年前建房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1982年-1993年间建房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1993年-2014年间建房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2014年后建房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超面积,今后怎么办?拆违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萧山区国土分局将根据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操作细则。未来,农村的房子也将有“不动产”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搜狐焦点杭州站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搜狐焦点杭州站,发布更多的房产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常山人:农村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将确权发证!省政府办公厅发文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力度,坚决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组织加强农村住房建造的跟踪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浙江发布
1、子女户口已经迁到城镇了,父母去世以后子女能继承宅基地吗?
2、我们老家房子不再永久属于我们,像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有使用日期了吗?
3、我们家兄弟多人,分户以后什么时候能批宅基地?
4、农村宅基地及房产,能继承吗?继承人有户口限制吗?
5、危旧房怎么处理?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6、现在不是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了吗?原先全家迁出为城镇户口的老家房子(有土地证)应该可以确权发证吧?
7、父母是农村,兄长也是农村的,各自都有农村住房,那父母的房子可以给城镇户口的另外子女继承吗?
8、城里人到农村建房、买房,就是俗称“小产权房”怎么处理?能办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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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重磅!萧山人注意,省里发通知了!农村房子超面积部分,拿不到产权证了!今后还要……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力争到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大家非常关心的住房超面积占用问题,文件也有了具体规定。
房屋超面积部分,所有权不予确定
文件规定,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超面积怎么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1982年前建房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1982年-1993年间建房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1993年-2014年间建房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后建房
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房屋超面积,今后怎么办?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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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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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村宅基地住房面积到底怎么算?省政府给答案了!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属于你?
《通知》从时间上划定了各时期的房子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来看看你家房子什么时候造的,再来对号入座吧:
日前造的房子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注:这部分基本都是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这下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日至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日至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日后造的房子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
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
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通知将于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规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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