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质押转让原值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视角下未缴纳资本的“股权转让”
北大法律信息网叶剑平
  2.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未实缴资本即股权转让效力评价-可变更或可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行使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人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依法撤销之前,或者撤销权消灭后未撤销的,则该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3.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未实缴资本即股权转让的效力评价-可变更或可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撤销权的消灭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条件相同。据此,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行使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人为受损害方。在依法撤销之前,或者撤销权消灭后未撤销的,该股权转让协议同样有效。  4.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擅自将未缴纳资本即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的效力评价-效力待定  如果公司股东将未缴纳资本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而没有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该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视不同情况而效力待定。因此形成诉讼的,可以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征收其他股东的意见,期限届满后其他股东不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认定合同有效。该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受让人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岳某、任某、杨某和张某4个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31%、20%,、26%和23%.2014年5月,在未通知岳某、任某征求其意见,又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情况下,杨某、张某分别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某置业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岳某、任某发现后提出异议,经协商未果,岳某、任某以杨某、张某股权转让剥夺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杨某、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等条件下,由岳某、任某购买杨某、张某转让的股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杨某、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由杨某、张某以同等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岳某、任某。  本案例中,如果在判决之前,杨某、张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取得了岳某、任某的同意或追认,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可以为有效的。由于岳某、任某不认可,杨某、张某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5.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评价-自条件成就时或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未缴纳资本即股权转让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基于合同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协议当事人可以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45、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6.未实缴资本即股权转让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无效条件当然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当出现上述情况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三)未缴纳资本与违法出资的必要界分  注册资本实缴制下,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采取的资本制度系法定资本分期认缴制,公司设立对股东的出资要求比较严格,除登记时要求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外,还需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验资,确保股东实际出资足额到位。股东出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验资机构严密控制和监管的,在股东出资未获得验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时,公司不能获得登记或者核准分期缴纳出资完成,因此公司成立后通常不会发生催收资本的问题[14]。但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认定为违法出资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对补缴出资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资本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及缴纳期限,也就是由法定资本修改为章定资本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没有到来之前,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或侵权行为。  据此,未缴纳资本并不同等于违法出资。这是必须注意界分的法律问题。  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还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违法出资及其主要责任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即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股权转让人对公司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5]。  四、未缴纳资本即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时代,还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但自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之后,针对未缴纳资本即转让的股权,如何确认其取得股权的原值,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在本文“问题的提出”一节中所述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A、B、C将合计10%的即应出资300万元、实缴0元的股权转让给D实业有限公司,假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当期即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记载所有者权益4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而股东A、B、C向D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未缴纳资本的股权时交易价格为0元,无实际转让所得,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纳?  实务中,往往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股权转让者认为,转让的是认缴而尚未缴纳资本的股权,没有实际的转让所得,故不应当征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部门认为,自然人股东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转让未缴纳资本且无实际转让所得的股权是否纳税是必须解决的法律及税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九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4、第5条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16]。  就该公司案例来看,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4月“资产负债表”记载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股东A、B、C合计转让公司1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0万元(扣减实缴资本300万元对应的份额),以0元价格转让给D实业有限公司,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没有正当理由。  同时,股东A、B、C本次转让的为未缴纳资本的合计10%的股权,即认缴货币出资3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10%=300万元)取得该合计10%的股权,实缴0元,取得该10%的股权实际支付的货币价款为0万元,若不考虑A、B、C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则该三人所转让股权的原值应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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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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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 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只要在工商登记做变更企业股东处理就可以了。这里也就不存在股权溢价进开发成本的问题。而是由于甲房地产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的部分实际就是股权转让溢价的部分,但这部分所谓的溢价也就是评估增值要进开发成本的前提是该房地产企业必须将评估增值部分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房地产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就转让股权的话,资产评估增值就不能在账面上体现出来,这样股权转让溢价部分也就无法进入开发成本,实际评估增值部分要进开发成本的前提,是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4、这种方式对于某房地产集团不是很有利,我们以这个例子分析一下。 甲开发公司假设土地1亿,银行贷款8000万,净资产2000万,土地评估增值为1.4亿。评估后净资产为6000万元,因此某房地产企业以6000万受让全部股权,但是实际上这里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即4000万是存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的,这个税负还是要由甲房地产企业承担的,因此,如果按正常程序,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进行评估做帐,将4000万的评估增值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在转让前,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净资产只有4680万元(×33%),而不是6000万。而且,我们知道各个税种的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是不一样的。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土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是1亿,而评估增值后,土地的会计成本为1.4亿,只有将增值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土地的计税成本才能变为1.4亿。同样,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土地的初始计税成本为1亿,评估后会计成本为1.4亿,但这部分增值由于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即使他将4000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也只能说土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为1.4亿,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这个大家是必须要明确的。这里也是部分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将各个税种的计税成本混为一谈。所以,实际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6000万受让甲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实际就是净资产)是吃亏的,因此,如果考虑这些税收因素,即在股权转让前,如果甲房地产企业按评估后的价值做帐,相关的税收先缴纳的话,甲房地产公司的净资产并没有6000万。如果按6000万受让,这是甲房地产企业实际成为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的税负实际就是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这样他不仅要支付6000万,还要承担4000万评估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在我们进行房地产公司股权收购时,涉及房地产评估增值的,一定要将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后的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作为收购支付价款的判断标准。是评估增值要进开发成本的前提是该房地产企业必须将评估增值部分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房地产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就转让股权的话,资产评估增值就不能在账面上体现出来,这样股权转让溢价部分也就无法进入开发成本,实际评估增值部分要进开发成本的前提,是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文件精神? (该文件明确规定: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对这种行为,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无论任何其他规定都不能违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你提到的《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我们在总局网站以及其他网站上都没找到原文,但从你表述看应该有这个问题,但对于国税函的问题,一般是根据某地税务机关请示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因此在适用这些文件规定时要注意一定的答复背景。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的股权变更,企业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也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也就不存在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对股权转让,虽然股权所代表的资产大部分是房地产,但房地产的权属并没有发生任何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不符合《暂行条例》的基本规定的,和《条例》原则发生冲突的规定是无效的。同时,土地增值税只是对房地产增值征收的一种税,股权转让中,房地产权属没有转移,房地产的增值只是评估增值,并不是转让增值,是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最后要提醒一点的是,正如你所说的那个案例,土地原账面价值为1亿,评估后价值为1.4亿,即使该企业在评估增值后按增值后价值1.4亿入土地成本,并将4000万的增值收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了,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而不是1.4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日国税函[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让,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让,也不存在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日实施日期:日(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8:10 发文日期:发文字号:国税函[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篇二: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 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根据国税发[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2、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8)纳税举例。 接上例,设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的2011年4月净资产总额为270万元,A、B两人分别C均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扶养关系,则该次平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A、B在该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70×100÷(100+150)=108万元、270×150÷(100+150)=112万元。股权计税成本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可以扣除的税费分别为250元、750元,A、B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20%=15950元、()×20%=23850元。若 A、B按超过270万元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C,则股权转让价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3、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源文档 &http:///article/4a/56093.html&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 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转让价为2000万。A公司确认所得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二】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
源文档 &http:///article/4a/56093$2.html&篇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 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二、股权转让人是居民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简称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三种情况:1、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不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3、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均应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在一般的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所得涉及按税率差补税问题,即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涉及按适用税率缴税问题,即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人是非居民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号)。 根据这些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应当向发生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篇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 中税协 网校 2012年度业务助理继续教育课程 税务助理人员 课后练习 年度考试 答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 课后练习详细.doc 2012中税协网校税务助理业务人员全部课后练习答案.doc 2012年度业务助理继续教育课程 练习答案 考试答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 中税协 网校 2012年度业务助理继续教育课程 税务助理人员 课后练习 年度考试 答案.doc 从题库抽题,为达到更高的覆盖率,以下有大量重复的题目,没有整理,不影响使用,考试题目也是练习题目
注意:以下号码是对应每题第二个号码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一、判断题 4.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中,涉及应纳税额计算的公式中包含规定月份数,该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 正确答案:对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错 5.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正确答案:错 2.自然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方的实际转让价格或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加上由卖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 正确答案:错 3.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对 二、单选题 1.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6月,A公司宣告了201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下列各分配方案中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转增股本 B.以资本公积金(其他)转增股本 C.以盈余公积分配红股 D.分配现金股利 正确答案:A 2.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的核定方法不包括(
) A.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B.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价值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C.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D.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其他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正确答案:D 3.甲某投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三年后甲某将其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某,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转让之前的应收账款100元与应付账款200万由甲某承继和负担,则甲某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20万元B.40万元
D.80万元 正确答案:B 4.甲某持有A公司的股改限售股10000股,A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复牌日为日,限售股解禁日为日。日,A公司宣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甲某于日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全部出售,当日市价为10元/股,甲某无法提供准确的原值凭证,则甲某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17000元
C. 34000元
D.40000元 正确答案:C 5.2011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孙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A.7500元B.30000元C.47500元 D.65000元 正确答案:C 三、多选题 4.下列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错误的有(
) A.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可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B.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C.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D.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2×行权股票份数 正确答案:A,B,D 3.下列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B.职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就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单独征税 C.在计算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税款时,月平均工资额是指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D.在计算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税款时,工资总额中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正确答案:A,D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A.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C.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D.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正确答案:A,B,C,D5.下列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行权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C.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D.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D 2.下列各项属于限售股转让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B.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C.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D.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D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一、判断题 2.自然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方的实际转让价格或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加上由卖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 正确答案:错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错 3.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对 5.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正确答案:错 4.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中,涉及应纳税额(转载自: 池 锝 网:工商登记原值股权转让而受让人却说溢价受让税务如何界定)计算的公式中包含规定月份数,该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 正确答案:对 二、单选题 5.2011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孙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A.7500元B.30000元C.47500元 D.65000元 正确答案:C 3.甲某投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三年后甲某将其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某,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转让之前的应收账款100元与应付账款200万由甲某承继和负担,则甲某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20万元B.40万元
D.80万元 正确答案:B 1.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6月,A公司宣告了201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下列各分配方案中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转增股本 B.以资本公积金(其他)转增股本 C.以盈余公积分配红股 D.分配现金股利 正确答案:A 4.甲某持有A公司的股改限售股10000股,A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复牌日为日,限售股解禁日为日。日,A公司宣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甲某于日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全部出售,当日市价为10元/股,甲某无法提供准确的原值凭证,则甲某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17000元
C. 34000元
D.40000元 正确答案:C 2.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的核定方法不包括(
) A.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B.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价值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C.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D.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其他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正确答案:D 三、多选题 3.下列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B.职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就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单独征税 C.在计算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税款时,月平均工资额是指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D.在计算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税款时,工资总额中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正确答案:A,D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A.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C.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D.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正确答案:A,B,C,D 5.下列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行权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C.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D.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D 2.下列各项属于限售股转让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B.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C.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D.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D 4.下列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错误的有(
) A.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可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B.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C.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D.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2×行权股票份数 正确答案:A,B,D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一、判断题 10、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正确答案:对 5、鉴证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必须注明的内容。 正确答案:对 6、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以及其他方面。 正确答案:对 3、合法原则、目的原则、独立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五大原则是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正确答案:对 4、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首先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正确答案:对 8、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劳务等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正确答案:错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正确答案:对 9、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四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对 1、国家税务总局日颁布实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篇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09:53 来源:会律哥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当然如果是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朋友一般很难碰见,但是一旦碰见了就很难把握,对于企业特别是非上市的企业来说,股权转让业务不是很多,但是对于在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从业人员来说,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也是经常讨论的,对此,会律哥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一个解析,与同行们共同讨论与学习。
一,股权转让形式
形式上可分: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日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收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一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
国税发[2009]85号文件中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5、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6、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问答解析(对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12个问题,会律哥进行列示并重点解析)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扣缴义务人基本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客观上造成主体明确,但是税款流失的现象,因为扣缴义务人很难准确的了解纳税人转让股权部分的财产原值、相关合理税费,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
国税函[号文规定明确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号出台此条的背景:自然人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私人腰包,基本无帐可查,并且税务部门只有在纳税人变更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相关情况,时间相对滞后,造成税务部门基本无法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作为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方来讲,税法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应该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客观上也造成了只有少数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申报,而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当然,也不能排除有自然人亏损转让股权而没有进行申报的情形。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国税函[号进行了具体明确,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号出台此条的背景: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个例外,其应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如何确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监管
国税函[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号出台此条的背景:主要是从计税依据的考虑,如平价或者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里是无正当理由,那么什么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呢?国税函[号没有细说,至此会律哥没有找到相关文件,现实中存在的如股权激励的形式是否可以作为正当理由???
6,国税函[号所说净资产核定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会律哥备注:以上公告只是说:“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那也就是说,对除上述以外的净资产可不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那不经中介机构核实,又该采取什么办法?实际上又回到了第“5”点疑问。
7,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号)
1)、适用范围: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
2)、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计算方式: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缴纳税率: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8,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其中,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利润。
9,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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