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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
导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鲁人社〔2009〕5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鲁人社〔2009〕5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 补助 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日印发
·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font color='#、工伤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合理费用计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原则上要求到指定医院接受,没有工伤医疗保险的,应到本市县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在小诊所、大药房拿药治疗原则上不予支持)<font color='#、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原则上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font color='#、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予以计算<font color='#、生活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font color='#、辅助器具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font color='#、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font color='#、职业康复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font color='#、伤残鉴定费、因果关系鉴定费:按鉴定部门实际收取的合理费用计算9、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灸?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5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font color='#、伤残津贴标准: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灸?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其中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伤残津贴)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5级35个月,青岛2117元每月社评莱西1651.58元【2010年适用】
6级30个月, 7级25个月, 8级20个月, 9级15个月, 10级10个月,
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5级20个月, 6级18个月, 7级16个月, 8级14个月, 9级12个月, 10级10个月,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青岛【48、54、60】
<font color='#、丧葬补助金标准: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font color='#、供养亲属抚恤金:(限于本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灸?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font color='#、违法解除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赔偿金:本人解除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实际工作年限*2倍【一年一月,半年上一月,学习医保报销计算半年下半月,劳动合同法47条】
<font color='#、依法解除合同补偿金:本人解除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实际工作年限【一年一月,半年上一月,半年下半月,劳动合同法47条】
<font color='#.双倍工资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岭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第五条岭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岭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第颇?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font color='#.丧葬费: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当地统筹地区社评工资10月*1651.58元莱西)
<font color='#.《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号、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岭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font color='#.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岭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泊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恒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路、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font color='#.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岭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font color='#.关于在岗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享有1000元丧葬费的法律条文以下各项由企业发给见【青劳局网页首页政策问答栏8/14页】
<font color='#.青岛市劳动局 财政局 总工会青劳[号
【字体:大中小】
转发鲁劳发[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惯彻执行。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泊青劳险[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0个月。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关于在岗职工享受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
8.青岛市企业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font color='#.在岗职工因工死亡待遇9.1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计算的? 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灸?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font color='#.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font color='#.3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font color='#.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岭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font color='#.5因工伤亡,有多位亲属供养的,亲属如何岭取抚恤金?【工伤条例】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多名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font color='#.6供养亲属在岭取抚恤金期间,因为犯罪判刑,是否还享受抚恤金待遇?答:岭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岭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font color='#.7如何确定供养亲属具有岭取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9.8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钱?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灸?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比如,北京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天津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font color='#.9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享受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答:因工死亡的丧葬费高于一般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所以不再岭取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font color='#.10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岭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font color='#.11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继承?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分割,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岭取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font color='#.12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又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岭取抚恤费?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岭取抚恤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如工亡职工的妻子再婚后,其丈夫愿意抚养前夫的子女,则工亡职工的子女不再继续岭取抚恤费。<font color='#.13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这种情况要视灸?情况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凭瑙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font color='#.14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岁,并且已中学毕业,在家待业期间,可否岭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周岁,即使已经中学毕业,只要未满18周岁且没有就业或参军的,或者是已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font color='#、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一经确定,其标准是否不变?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8、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岭取?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岭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岭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岭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font color='#、同是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高敏、王菊均是电器集团公司工人,日,乘公司提升机从事运输工作时,吊箱突然坠落,造成高敏当场死亡,王菊腰椎压缩性双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高敏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因其供养亲属1人,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王菊治疗出院后,2003年12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2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王菊供养亲属3人,除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菊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天壤之别?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前者可以一次性岭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相当
在职职工死亡后,遗属所享受的待遇1.来电者:李女士想咨询一下,如果职工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因病去逝了,那他在企业参加的养老保险应如何处理?死亡职工的家属还能享受哪些待遇呢?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渔箸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凭桷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亡职工的家属能享受的待遇:依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遗属可以享受 (1)丧葬费: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2)依据鲁劳发[ 号文件规定: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规定:符合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其中(a)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b)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且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依据(99)鲁社险字15号) (c)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其中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95号)孙子女未满16岁,凭韪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d)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同居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符合以上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岭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从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鲁劳社(2007)9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灸?可按照企业所地对应的标准享受
<font color='#.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如何处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凭桷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一) 死亡、遗属保险
<font color='#、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元标准执行。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font color='#、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凭韪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font color='#、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font color='#、 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驭由凭韪供养,如果凭韪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font color='#、 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font color='#、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其丧葬补助费以500元为基数,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二分之一; 1周岁至10周岁者为三分之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岭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过去已岭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岭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泊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
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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