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4年转的农民合同工养老保险,90年至94年干临时工的保险可以补交?多少钱?

1976参加工作,是计划内临时工,在1985年企业将我们转为合同工,我1991年离开公司,请问这10多年工龄连续算吗?我想办理养老保险。谢谢! -- 维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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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参加工作,是计划内临时工,在1985年企业将我们转为合同工,我1991年离开公司,请问这10多年工龄连续算吗?我想办理养老保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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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6年参加工作,当时是计划内临时工,1985年转为合同工,我1991年辞职。请问这10多年的工龄能连续计算吗?我想补办养老保险。我是河北张家口人。谢谢!
关键词:,,,, & 地区:沧县
共 1 条答复
应当连续计算。
1976参加工作,是计划内临时工,在1985年企业将我们转为合同工,我1991年离开公司,请问这10多年工龄连续算吗?我想办理养老保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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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社保局就不会承认的如果83年到92年有档案证明,就可以认为是视同缴纳。如果现在还在单位。如果没有。这样会好些。最好从92年把社保补上,你就可以先办理自己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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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83年到92年有档案证明,就可以认为是视同缴纳。 如果没有,社保局就不会承认的。 如果现在还在单位,你就可以先办理自己的档案。最好从92年把社保补上。这样会好些。===========================================答:国家规定如果在本单位转制,以前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临时工可以计算为工龄。 因此,一是要看是不是在本工作单位转为合同工。二是要看是不是符合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临时工。 如果是符合,则档案中会有一张表,表头就是:计划内招收临时工 字样的表。...===========================================答:现在已经取消了临时工这个说法,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临时工是不计算工龄的,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按照规定,应该按照缴费时间计算工龄,并且超过10年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答:临时工不缴纳养老保险,实行合同制之后缴费,如果你是临时工,并且被单位直接招收为固定工或者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期间,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过去叫工龄)===========================================答:1、工龄的管理在社保局,只要上了社保就有工龄,缴纳15年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跳槽,缴纳的社金后可以连续计算。 2、如果单位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保,就不算工龄;但是在离开企业后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保险。 3、从事特...===========================================问:金请问国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答:我们国家从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并且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你是1983年就上班了,肯定不是合同制,如果不是临时工的话,就应该属于固定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你是临时工,后来被单位转为合同制的职工,就应该从转为合同制开...===========================================问:金请问国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答:没有规定多少年必须转正式工待遇。 现在用工都必须合同制。临时工也要签定劳动合同。===========================================问:金请问国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答:如果是按有关规定招收的临时工,也就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临时工,如果在后来被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后来没有继续在企业工作,也就是中间有了间断,这段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工龄。===========================================问:75年至92年9月在某单位为临时工,92年10月被某单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临...答: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如果83年到92年有档案证明,就可以认为是视同缴纳。
如果没有,社保局就不会承认的。
如果现在还在单位,你就可以先办理自己的档案。最好从92年把社保补上。这样会好些...===========================================只要你从干临时工开始直至转为合同工期间始终在该单位,除前五年算工龄外,还应该计算为连续(即本单位)工龄。===========================================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临时工转为国营固定工的,原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但原临时工转为老合同制工人的,到目前没有说法。===========================================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如果你80至83年一直在该单位当临时工,那么工龄应该从进入该单位工...===========================================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劳社厅(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劳人险(1983)26号规定: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用土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计算。【临时工 劳动合同制 工龄】劳动和...===========================================分太少,不想多说。
关键先要查清你83年12月底怎么参加工作的?
1、没有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的城市临时工、农村进城务工肯定都不算正式意义上的参加工作
2、如果是招...===========================================治保主任16年,在村委会工作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年在乡任民警13年(帮办民警10年,合同制民警3年),95年被市公安局辞退,合同制可以计算工龄:【国家机关 临时工作人...===========================================
12345678910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 我市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于94年起步,94年10月29日以并政发〔号文正式出台了《太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从95年1月1日起实施运转。并劳险发〔 1995〕26号《〈太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于95年2月20日下发。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共做过两次补充调整:第一次是96年5月16日下发了并劳险发〔1996〕60号《关于〈太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并从96年6月1日起执行。第二次是98年4月29日下发了并劳险发〔1998〕40号《关于转发〈山 西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和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 知》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从98年7月1日起执行。
&&& 第一节&&& 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 一、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 《太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 条规定:《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1、实施范围:&&& 为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 2、实施对象:&&& 为上述范围内所有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 、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军队所属企业无军籍职 工等。&&& 3、享受对象:&&& 为上述实施对象中,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从1998年7月 起,享受对象扩大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流产的女职工。
&&& 二、生育保险的统筹费率和缴费基数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 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随费用实际需要, 适时作相应调整。”&&& 1、统筹费率&&& 根据《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精神,并劳险发〔1998〕40号文件将我市生育保险的统筹 费率由0.85%调整为0.7%,调整后统筹费率的执行时间为日。&&& 2、缴费基数&&& 目前,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均为企业上年度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基数的变更时间为每年四月一日。&&& 3、列支渠道&&&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企业管理费用。
&&& 三、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
&&& 《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所在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本人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即持有计划生育准生证)”。
&&& 四、生育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 《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列入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3、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根据劳部发〔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晋劳险字〔1998〕39号《山西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使我市 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与部、省要求的统筹项目相一致,并劳险发〔1996〕60号文件中,增加 了 临产前检查费,并从日起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件规定,从 日起,取消了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 五、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 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 1、日至日生育的女职工&&& (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 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 2、日至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 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 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 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 3、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 产 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 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 取 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 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 多胞胎产19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
&&&& 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证明
&&& 计划生育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结算单、医疗证明(证明中须注明流产、引产、顺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助产、剖宫产、多胞胎产、死胎)。&&& 享受6个月生育津贴者,携带独生子女证并由医院提供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医疗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采取节育措施失败的,由医院提供采用何种节育措施失败的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职工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 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 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太原市职工生 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在太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凭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到市 工商银行金厦储蓄所(新建路264号金融大厦旁)直接领取现金或存款折。凭此存款折在工商 银行所属的90个联网储蓄所可随时领取现金。
&&& 八、生育保险的罚则规定
&&& 《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逾期不缴的,按 日加收未缴部分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的单位,除追回多领部分时,另按日加 收5%的罚款。&&&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所享受的各项待遇,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扣发和挪用。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劳动法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加起来算工龄吗
我妈妈是在一家瓦厂工作,在那干了7年,然后厂子让签了买段,但是又在厂子干了3年,她现在45周岁了,她厂子是有规定是现在她可以退休了,但现在厂子说她的工龄不到十年,不可以退休。我想问的是劳动法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加起来算工龄吗
09-10-22 &匿名提问 发布
有工龄补贴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平均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职工工作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该条例没有明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建议等实施办法出台后再做调整。希望您继续关注苏州劳动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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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链接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现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要裁员,应该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以及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我们原是重庆地矿局208地质队、107地质队、四川省地矿局108地质队、404地质队、402地质队、川西北地质队、地质102厂、攀西地质大队等200多名正式职工及合同工。我们60--70年代参加地质工作,现在已是40--55岁的中老年人。年轻时,我们常年累月奔波在崇山峻岭,餐风露宿,住的是简易房,吃的是干馒头,饱一顿,饥一顿,远离城市、远离父母、妻子和儿女,为了祖国的地质事业无私奉献我们的青春与热血! 但是,我们这群人确换来了今天生活的艰辛、社会的遗弃、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有的家庭破裂、有的妻离子散、有的子女失学、有的病痛缠身(住的是简易房,吃的是干馒头,饱一顿,饥一顿所患的职业病),没有了公民权、选举权,劳动权、生存权、连失业人员最低的低保金也没有。我们悲哀、痛苦、苦苦挣扎、我们冤枉啊!我们要申冤!!! 那么,我们冤在哪里?是谁造成我们今天的生活境况呢? 此事还得从1995年、1996年说起。      在这以前,我们都是国家事业单位,地质队的正式员工,当时,由于单位人多,国家拨款少,效益不好,为了“减员增效”让我们下岗、待岗,把我们列为“编外人员、富余人员”,每月领基本生活费120元,凡在外打工的则不发120元生活费。我们都是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为了一家人的生活,我们只好外出打工。但是,我们原来是常年在野外地质队打钻、跑山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把我们推向社会,我们除了本职工作以外,没有别的专业技术,只能当临时工,这里一个月、那里两个月,做一些脏活、累活、粗活:开摩的、修堡坎、修公路、抬石头、挖水沟……尝尽了人间的酸甜苦辣,受尽了老板的欺凌。年龄一大就逐渐找不到工作了,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苦苦挣扎。 我们盼哪!盼哪!心理总是惦记着,盼望着地质队叫我们回单位工作的那一天!      1998年4月,四川省地矿局[1998]35号文件《关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5号文件),彻底让我们失望了! 35号文件是一个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的文件,是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土政策,严重违反党中央“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35号文件是一个乘人之危,以欺骗、误导、蛊惑等极其卑劣的手段煽动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置野外地质队下岗职工生死不顾的文件; 35号文件是一个擅自取消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的文件; 35号文件是一个擅自废除职工几十年辛勤工作工龄的文件(我们曾到社保局咨询,社保局的同志解释,我们的工龄已经买断,原有的工龄已不复存在,视为零,现在交纳养老金今后退休也只能按交纳之日起计算工龄)。 总之,是35号文件将我们推向了痛苦的深渊,它是原地矿局个别领导错误执行党中央“减员增效”的方针政策,不顾职工死活,而擅自制定的一个土政策。 我们强烈要求:废除这一文件,有错必纠!平反昭雪!坚决要求回原单位恢复工作!!!      一、 35号文件乘人之危,以欺骗、误导、蛊惑等极其卑劣的手段煽动买断工龄: 1998年4月各野外地质队在传达35号文件时,都以欺骗、误导、蛊惑等极其卑劣的手段煽动“下岗职工、富余人员”买断工龄。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召开职工大会,在贯彻落实35号文件中,以欺骗、误导、蛊惑等极其卑劣的手段煽动买断工龄,在宣读35号文件后,他们均强调指出:“富余5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买工龄领补偿费,工龄在20年以内的,年补助费800元,合计达不到15000元的按15000元发给。今年买工龄,还能得到上级给予的补助费,明年起对下岗富余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将实行逐年递减,三年后单位还不能安排工作的,自动进入社会,谁也不管,到时一分钱生活补助费也没有,还不如现在买工龄,能拿到一点补偿费。”我们“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当时已经几年没有了工作,有的已经好几个月没拿到工资,生活饥寒交迫,父母生病、子女上学都急需用钱,因此,在这种欺骗、误导、蛊惑、煽动下,就按文件的要求,都是在自己处于非常危难的状态下被迫办理了手续,领取了补偿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号文件)精神,我们所办理分流辞退(自动辞职)的手续应视为无效手续。      二,省地矿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在制定和执行35号文件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政策性偏差:首先是地矿局没有真正的完全贯彻地矿部152号文件,特别是在“两不找”的政策上。其次下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35号文件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好政策关,造成了一些严重的错误,并对部分专业技术、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及新参加工作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也办理了相关手续。特别是最后,根据35号文件,我们全部办理的是“分流辞退”手续,可地矿局给我们下的却是“自动辞职”的通知,这完全是违背本人意愿而强加与我们的,这应该视为无效。 我们被欺骗、误导、蛊惑了,我们上当了!我们悔啊,我们冤啊!!!      三、 35号文件,违反了国家《宪法》、《劳动法》:35号文件中对我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善后工作只字未提。局属各单位基本上都属于企业管理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早在1992年1 月9 日,四川省政府就以《川府发(1992)4号文》下达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凡我省的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我省退休费用统筹。”国务院第259号令更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费暂行条例》硬性规定了此类问题。我们地矿部门的职工,由于单位的原因,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未参加社会统筹,从来未交纳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还有很多已经辞职的同志也没有社保,这是全社会所以参加工作的人均应得到的权益,为什么我们没有。35号文件,对我们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提出任何的处理意见,我们的档案至今仍然保存在原单位,但我们的劳动关系却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们这部分人在地矿部门工作的工龄都在10—30年左右,难道我们这几十年的工龄和退休金就没有了吗? 难道我们这几十年的剩余价值就没有了吗?我们认为:35号文件是一个无效(至少是一个十分不完善的)文件, 我们强烈要求:废除这一文件,有错必纠!坚决要求回原单位工作!!!      四、党和国家的政策:国务院前朱总理曾明确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就能够买断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官员也指出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在中国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现在我们的温总理更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好总理。我们的党是一个伟大的党,就在于她能及时的拨乱反正、有错必纠。从给右派平反到给压缩回家的工人招回单位,特别是邓小平同志的三起三落,他却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无不体现了我们党的伟大。现在局里的35号文件经过6年的试行,已经明显的看出了它的不完整性以及它给被施行者带来的严重危害性,难道你们还要继续试行吗?难道你们就没有勇气纠错平反了吗??难道你们真希望把我们置于死地吗??? 我们这200多人已被35号文件暂行、试行了六年多,现在该到了平反昭雪,纠正错误的时候了!      党中央提出的“减员增效”方针政策本身并没有错,国家拨下来的资金是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地矿部门的拨款),搞多种经营,合理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而不是叫你去搞什么辞退、买工龄的。有的单位领导有方,发展多种经营,合理安置了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这些单位就没有搞辞退、买工龄。而有的单位领导本身无能,不管下岗职工死活,不负责任,只能采取欺骗、误导、鼓惑的卑劣手段煽动职工买断工龄。我们这些当年为祖国探宝减灾,无私奉献青春的热血青年,如今成了生存在社会最底层的人,生活艰辛、社会遗弃、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子女失学、病痛缠身、公民权、选举权,劳动权、生存权、独身子女费都被35号文件剥夺、连失业人员最低的低保金也没有。我们之中有一位叫姚XX的同志,原来是野外地质队的一名安装工,身体很壮实,工作中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是一个好工人啊!但是,被35号文件误导、欺骗,买断了工龄。由于没有其他技术,找不到工作,一年多以后,造成妻子离婚、10岁的儿子由于交不上学费被迫退学,自己生了病,无钱治疗,贫病交加,才40岁就被这35号文件夺去了年轻的生命。 还有一位周XX,原来是部队的连长,转业到野外地质队,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也是被35号文件误导、欺骗,买断了工龄,由于没有其他技术,只能靠打临时工这里一个月、哪里两个月,后来岁数大了,找不到工作,造成妻子离婚,40元钱维持一个月的生活,靠吃盐开水泡饭,到菜市检人剩下的烂菜叶维持生活,如今骨瘦如柴,面黄肌瘦。原404地质队有一位叫贺XX的女同志,因受蛊惑买断工龄后,丈夫和她离了婚,她自己带着10岁的孩子靠打临时工维持生活,生活十分拮据,连最低的生活水平都达不到。原404地质队的彭XX,其父亲因公牺牲后特殊照顾进入了地质队,受骗买断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随着孩子的长大,家庭经济日趋紧张,家庭矛盾日见突出。西昌102厂的左XX,男,45岁,受蛊惑买断工龄后患了慢性脑炎,因无钱治疗现在落下了后遗症。攀西地质大队车队的李洪顺,男,46岁,受蛊惑买断工龄后开车发生车祸,双下肢截肢不久后死亡。 我们之中还有一家三口都是野外地质队的职工,被35号文件误导、欺骗,买断了工龄,三年后一家人生活困难重重,由于住房拆迁无钱购房,只有流落街头,靠拣破烂为生。 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这些都是35号文件造成的严重危害。 我们凄惨啊!冤枉啊!谁来纠正错误,谁来替我们平反昭雪啊!!!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流着泪和血给您们写这封信,我们强烈要求,请救救我们吧!尽快撤消35号文件吧!尽快为我们平反昭雪,恢复我们的工作吧!!! 我们已经饥寒交迫,贫穷潦倒,被生活逼上了绝路!我们希望通过正常对话通道得到解决,如果该通道阻塞,我们将通过非正常方式要求解决,如果不能尽快解决我们的问题,不能保证我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到时候将无法挽回!      他们不仅剥夺了这些工人的劳动权,而且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剥夺了他们家属的治病权,甚至有的还剥夺了他们死后的安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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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师
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只要是有劳动关系,工龄计算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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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工也是劳动者,也属于劳动关系调整,有权请求工资。不知道你们企业情况如何  如果是不经过破产直接并购,那么你原合同对收购方依然有效,对方如果无理解除合同。你可以依劳动法的规定在对方辞退通知发出起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补上三金等待遇。你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协议解除合同。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生效15日内起诉。  如果走了破产程序,你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但对未发的工资和福利你有破产优先请求权。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一般是:先交纳破产手续费用,然后补偿工资福利、然后再是税费,再才是普通债权。你的工资请求权是应当优先支付的。
没有什么补偿  属于劳务关系 按合同执行不过欠你们的工资依法应当优先清偿
按照农民工合同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主要看你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欠发的工资要补,养老金要交,签订有合同,也应补偿。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去申请。
事情到发生到现在多久了啊?有没有超过15天和60天啊,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吧
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吧 ,劳动法有规定,只要有合同可以补偿。
我觉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如果你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就拿着合同找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一般的企业破产对员工的工资及待遇方面都有规定的。劳动保险及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只要有合同企业是必须交的,好象是这些手续没办完是不能宣布破产的,你也可以参照破产法,找一下相关资料吧。即便是不补发工资,那么失业保险还可以享受两年的200多元的失业津贴。值得提醒的是,这有个时限,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快去找吧,祝你好运!
能获得偿祝你好运
你签的合同时临时工合同吗?在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说明或者附加条款.如果没有,也不是临时工的话,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给予补交以往的养老保险 以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有合同吗?有合同看看合同上有没有这一款项,没有的话。向国家申请能够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应该向劳动仲裁申述。根据有关规定,你只要签订合同,无论正式合同,还是临时合同都可以获得补偿。
你所说的情况是不属于的,由企业的合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合并后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你上边所说的企业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我想应该是有的,因为我不知道用人单位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你们有权要求经济补偿。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要的,根据破产法,企业应该根据最后结算的剩余财产依次支付拖欠的清算费,工人工资,税收.
从通知你们解除合同到现在如果没有超过60天的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估计你们对法律不是很懂,建议你们请律师或者向律师再咨询一下。申请仲裁的请求包括:1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2补办养老保险3保障休息的权利,双休日或节假日加班时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股东变化或者经营者的变更不影响合同关系,企业主体也没有变化.
完全可以!首先调解、申请仲裁、不行就上诉!只要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按照农民工合同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在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说明或者附加条款.如果没有,也不是临时工的话,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给予补交以往的养老保险 以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农民合同工也是劳动者,也属于劳动关系调整,有权请求工资。如果是不经过破产直接并购,那么你原合同对收购方依然有效,对方如果无理解除合同。你可以依劳动法的规定在对方辞退通知发出起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补上三金等待遇。你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协议解除合同。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生效15日内起诉。如果走了破产程序,你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但对未发的工资和福利你有破产优先请求权。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一般是:先交纳破产手续费用,然后补偿工资福利、然后再是税费,再才是普通债权。你的工资请求权是应当优先支付的。
应该获得补偿的。但你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者提供你在企业工作过的证明(如工资表等)证明你的企业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破产前,你有权要求你所在的企业交清三金(失业、社保、医疗保险)等费用或者直接补偿给个人。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进行辞退等补偿。已传文件。&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企事业退休相关政策&BR/&附件:&a href=&/browse/download.php?path=/77/78/40/.4106471.htm&filename=退休.htm& target=&_blank&&退休.htm&/a&
你的情况应该得到补偿,因为:1 你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这个县在是没有农村和居民之分的;2 企业在破产时,按照国家规定,首先要把给与职工的补偿提取出来后,如还有能力,才对债权单位单位予以清偿,因为国家的规定首先就要保证职工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性化管理的积极方面.从以上两点,可以说明你应该得到补偿,如果私人老板购买后,没有给与补偿,说明原先的清产核资小组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你们可以找原主管局讨个公正的说法.
这样做当然不合理啊!!!希望可以得到补偿!
井下電工,長假加班才加三四十塊錢的加班費。別幹了。太少了。向企業主強烈抗議!!!!!!!!!!!!!!  30塊錢!!!!!30塊錢!!!!!30塊錢!!!!!30塊錢!!!!!
第一,你是否与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否在60日期限内,如以上都是肯定的,那抓紧申请劳动仲裁,一定可以得到补偿。
应该可以吧。
你应该向有关部门请示仲裁,如果别人已收购了应该不会对你们有所赔偿,换个工作吧!
具体看合同的内容,建议你们带着和先前老板签订的合同去一些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专业的志愿者,他们会给你们更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而且要抓紧时间处理这件事,否则过了一定时效就没有办法了。
请问,各位朋友,综合保险是怎样保法,如我不在公司上班,我回了老家不做了,但是有人在上海还可以帮我交钱,而是我自己交的钱,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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