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怎么补交补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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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补交养老金的有关问题?
江苏-南京&01-31 15:59&&悬赏 35&&发布者:迎浪的海鸥 & 回答:(1) 剩余时间:
单位愿意给我补交养老金,可是单位改制前是事业单位,补交不起来,造成我的养老金到退休还差10个月,请问如何才能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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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业单位人员对于应交未交年限,视同缴费的,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或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具体操作可咨询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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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本文对于《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说明。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下述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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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发〔2010〕48号
  各区(县)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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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
来源:&&&&日期:
  来信内容:
  1、原规定交满25年三险才有资格享受领取养老费,如果补交1992年10月至今共18年的费用,是否再交7年就可以不再交费且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了。
  2、请教交费算法:是否基数的2%再乘以12个月就为补交年度的三险补交费,如1992年下限基数为144元,每月应交28.8元,补交全年应为345.6元?
  3、交纳三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要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z号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三)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五)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六)其他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如果您还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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