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年排污十二五总量核算细则按照在线监测核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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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中天染织有限公司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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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天染织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环发〔2013〕91号)具体要求,你公司安装了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2014年11月26日,区减排办(区总量办)组织区环保局、塘栖镇等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你公司的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了验收,形成以下验收意见:  一、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验收结论  你公司按照《余杭区主要污染物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建设相关事项的通知》(余总量办〔2014〕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了安装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包括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电磁流量计和监测站房,从现场检查运行等情况看,符合《浙江省企业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废水)建设技术要求》,相关数据能稳定传输到省、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平台,原则同意你公司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通过验收。  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运行要求   1.你公司要加强刷卡排污站房、排污口等规范管理,确保刷卡排污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刷卡排污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遇有刷卡排污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或者重新运行的,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报经区减排办(区总量办)批准。   2. 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应交给专业化的运维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你公司应与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公司签定运行维护合同,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3.你公司应配合运行维护公司做好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杭州市余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备案编号:浙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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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日报:日,API指数为81,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空气质量级别为Ⅱ级,空气质量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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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 15:13:09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结合扬州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排污单位意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及管理机关
污染物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单位;配有蒸汽锅炉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集中式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全市范围内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机关。主要职责:一是对市直、市经济开发区内单位实施排污行政许可;二是对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局总量处牵头负责。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环保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行政许可;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环保局对其行政区域内除市直管企业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污行政许可;扬州化工园区内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仪征市环保局负责排污行政许可。各县(市、区)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报市局备案,同时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情况报市环保局。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程序  (一)申报
排污单位填写《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或《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申领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
& (二)资料审查
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时,环保部门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1、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力、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等重污染行业的排污单位;
2、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单位;
3、上年度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批
1、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实施浓度控制。
2、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批方法。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按最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中的总量核批;生产与排污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持证排污单位参照上年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环境管理要求核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审批与发证  1、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进一步缩短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不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排污单位,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发证时间不得突破法定的2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或注销原《排污许可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十一五”期间已经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等重污染行业单位,如果换证时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无重大污染事故风险及环境信访投诉的,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履行环评及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可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过渡期满后,仍达不到《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单位,许可证不得延期。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无重大污染事故风险及环境信访投诉的可视实际情况同意发证。
四、排污许可证的监管
(一)排污许可证的调整变更
由于排污单位的原因,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供相应材料。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审核
持证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排污许可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年度审核原则上结合环统工作同时进行。
(三)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生产和治污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对排污量进行监测和总量校核。对于无证或未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未能治理到位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校核方法
1、安装在线监测仪并正常运行且通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排污单位,将在线仪监测数据核定的排污量、监督监测结果核定的排污量和稽查性监测核定的排污量按 50%、25%和25%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如未开展稽查性监测,按照在线仪监测数据核定的排污量、监督监测核定的排污量按 50%、50%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其中,监控中心提供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的排污量,监测中心站提供监督性监测的排污量,监察支队提供稽查性监测的排污量。
2、尚未安装在线监测仪或虽安装了在线监测仪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要确保每季度至少有一次监测数据,一般污染源要确保每半年至少有一次监测数据,同时提供水量数据;气污染物要确保每年至少有一次监测数据。根据委托监测数据核定的排污量、监督监测核定的排污量和稽查性监测的排污量按 50%、25%和25%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如未进行稽查性监测,根据委托监测数据核定的排污量、监督监测核定的排污量按 50%、50%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3、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排污单位,暂按国家有规定的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核定其实际排污量。
4、年度减排项目经环保部专家组核查核算的,专家组最终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去除率作为该排污单位总量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对排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监测中发现一次或多次超标排污的,按最高超标浓度核算其季度排污量。
(五)监督检查
市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排污许可工作和市直、开发区排污单位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排污许可证正本尺寸规格为42厘米*29.7厘米,副本尺寸规格为29.7厘米*21厘米。各地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格式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关文书。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三年。
六、工作要求  1、统一受理,规范运作。市环保局排污许可受理在市行政服务办事大厅进行,公示办理许可证的程序、条件、期限等事项,咨询答疑,受理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2、严格程序,依法办理。按照《办法》和省厅通知要求严格办证程序,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一律不予发排污许可证。
3、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与限期治理的结合,对于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加强排污许可证与总量减排的结合,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总量减排的目标要求分解到排污者。加强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的结合,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把日常监管掌握的实际排污情况,作为排污收费和环境统计的重要依据。
4、立卷归档,确保完整。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档案,对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登记、建档、汇总。&
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自愿接受相应环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中含有餐饮行业内容的可不需要提供监测数据,符合以下条件视同污染物达标排放:一是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使用;二是餐饮污水经过隔油隔渣处理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三是无扰民、信访投诉等事件发生。对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只发放排污许可证、不核批排污总量。
各地要认真执行《办法》规定和省厅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细则,坚持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条件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
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
4、排污口设置符合《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6、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物品;
7、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8、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必须整改到位或制定整改计划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
5、最近两年的排污费缴纳证明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证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需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
7、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证明
8、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0、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合同、缴费证明材料
11、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12、有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情况的还应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备注:①以上材料可提供复印件。②属第一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可不提供第4、5项材料。③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可不提供第3、4、5项材料。④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的资料同上及原排污许可证,现有项目变更可不提供2、3、11项材料。
年度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表》;
2、排污许可证副本;
3、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
4、有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情况的还应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管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证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换证当年度的《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表》;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4、延续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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