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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北京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26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
依据京人社法发〔2011〕28号,于日停止执行
各原行业统筹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也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方案》要求,原行业统筹项目中所含的医疗费,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并相应扣减缴费比例。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铁路、邮电、电力等行业企业,其医疗费未经核减,因此,上述行业企业应将1998年度核拨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额度,折算成缴费比例,即医疗费额度占199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度的比例,然后,在《方案》附表所列1999年费率的基础上做相应扣减。具体扣减比例,由牵头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自1999年1月开始,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执行,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做为企业缴费基数。
  三、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等,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政策,不列入统筹项目(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除外),其费用由企业支付。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的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在列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时,执行北京市企业的标准和规定。
  四、1998年底前已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包括实行行员工资制的金融系统),在核定其统筹项目时,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各行业(总行)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填写《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从退休人员中剔除。按照《方案》的要求,企业应对日以后提前退休的人员先自行清查,剔除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后,填报《日后提前退休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核定表》,因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按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材料,一并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重新鉴定的有关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1.《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45号)
  2.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
  3.《日后原行业统筹企业提前退休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核定表》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附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日 劳社部函[1999]45号)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账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行业名称         序号  移交前执行费率  1999年执行费率
(铁道)施工        1      14.2        16
(铁道)运输        2      19         19
(铁道)中铁建       3      11         13
邮电           4      19.1        19
水利           5      18         19
(电力)生产        6      17         18
(电力)火电施工      7      12.5        14.5
(电力)水电施工      8      10.5        13
(电力)事业单位      9      15         16.5
                   &17         18
交通           10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中港集团(机关)         &  10         13
招商局集团            &  10         13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路桥集团             &  16         17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交通出版社            &  18         18.5
中远集团             &  11.5        13
(中建)中建单位      11      9         13
(中建)一局、二局     12   &  13         15
石油           13   &  24         22
民航           14      8         13
有色           15     &20         19
工行           16   &  16.4        17
建行           17      6         13
农行           18   &  16         17
中行           19      3.5        13
交行           20      1         13
中保           21      5         13
煤炭           22   &  16.4        17
神华集团         23   &  14         15
  附件二: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
  一、关于费率的调整
  (一)企业费率调整
  1.行业费率统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企业现行费率低于13%的,从1999年起调整到13%,距13%不足1个百分点的,可超过13%,但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与北京市企业现行费率19%的差距部分平均计算后,从2000年起分2~4年调整到位,其中金融、民航、煤炭系统4年到位,即2003年到位,其他行业2年到位,即2001年到位。对于移交前费率低于11%的企业,过渡期可延长到5年。
  2.企业现行费率高于13%但低于19%或高于19%的,其与19%的差距部分平均后,从1999年起分3~5年调整到位,其中金融、煤炭行业5年到位,其他行业3年到位。每年费率调整时,最多提高2个百分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附后)
  (二)个人费率调整
  职工个人费率从1999年起按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今后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费率的调整进行统一调整。
  二、个人账户认定
  从日起,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的调整自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之日算起,职工个人缴费并入账户的时间,原则上按原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原行业规定建立账户的时间及规模为职工补建个人账户,并从原行业规定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补缴相应费用。
  三、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确认
  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由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的项目,由企业支付。在核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确定待遇水平时,以劳、财两部核准的1997年行业统筹决算数为依据。
  关于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及书报、洗理费等,按北京市地方政策执行。
  1998年行业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中,退休费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费可列入统筹,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统筹。
  原行业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部分,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剔除部分的费用额度,经折算后相应扣减行业缴费比例,扣减后行业企业缴费比例与北京市缴费比例的差距部分,按本文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调整。
  四、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待遇衔接办法
  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照北京市企业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按照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2号令办法计算的,2003年前仍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但统筹项目应符合劳社保发〔1998〕22号文件的规定,及经协商后可以列入统筹项目的规定。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2号令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未列入统筹的部分,由企业支付。从2004年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完全按照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的退休人员,按北京市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行业离退休人员自1999年起,享受北京市企业统一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从1999年起,原行业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五、提前退休问题
  提前退休的清查工作分两步进行:
  1?以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为依据,先由行业进行自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从退休人员中剔除。
  2?在行业自查的基础上,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其中因病提前退休的,需由北京市劳动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合格后纳入统筹;因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报送有关材料,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统筹。
  今后,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附表(略)查看: 3134|回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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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政策养老保险]对各级劳务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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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政策养老保险]对各级劳务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告的复函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名  称: 对各级劳务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文  号:津劳险[号发文日期:市劳务市场:
  你单位津劳市字(1994)1号文件来函收悉。为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解除人才流动中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关于在市、区(县)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含职业介绍中心)寄存档案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请你们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精心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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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核定交通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日文号:津劳险[号、津财社联[1999]30号【】
&&第一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第一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计发的离休费;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计发的退休费;4.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5.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二)、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但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120%(含120%)的,按照120%纳入。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1.市劳动局《关于技师津贴可做为计算离退休费、退休费补助基数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21号)计发的退休费;2.市政府《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5]91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3.市劳动局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退休费补助;4.市劳动局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5.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离退休费;6.市劳动局《印发〈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离退休费;7.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离退休金;8.市劳动局《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的意见》(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离退休补助费;9.市劳动局《贯彻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生活补贴;10.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21号)计发的离退休金;1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82号)&&
  和《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通知》(津劳险字[1995]83号)计发的养老金和离休金;1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1995年度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养老金;13.市劳动局《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津劳险字[号)计发的生活补贴;14.市劳动局1997年4月和1997年12月口头布置对离退休人员计发的养老金;15.市委《批转市物价局、劳动局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和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两个文件的通知》(津党发[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6.市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985]9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17.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88]74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8.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1]25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19.市政府《关于放开鸡蛋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偿的通知》(津政发[1991]51号)计发的鸡蛋价格补贴;20.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2]17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21.市政府《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2]32号)计发的肉水价格补贴;22.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场煤、燃气、公交客运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2]58号)计发的煤燃气价格补贴;23.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993]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贴;2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我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3]1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其中:汉民4元、禁猪民族4.5元;25.市政府《关于调整水、电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1993]41号)
  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26.市财政局1994年12月口头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27.市劳动局1993年9月口头布置计发的洗理费、书报费;28.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市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通知》(津党组发[1988]58号)计发的离休费;29.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给我市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4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30.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给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42号)计发的生活补助费;31.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1994年10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32.市劳动局1996年7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费;33.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津党组发[1993]12号)计发的交通费;3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交通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抓紧做好对交通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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