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合作方式企业资产包括哪些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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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或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根据《》和《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 (港、澳、台参照)亦&&&&称股权式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  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资格,为中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是。  ⑷各方遵照,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有些分歧)
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在的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人组织形式,以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机关批准。
3、。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1、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外商、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企业财务等。设立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终止的情况。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用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1.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
3.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1. 的资本是由和构成。两者之和为。
⑴企业的是指记载在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在中,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⑵的是指在达不到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⑶的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的与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出资。投资由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相同。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期内不得减少。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设立,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是。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有权制定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的成功与否,基础条件是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位,是关键的环节。“诚意、信心、密切配合”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所以,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中外双方按照项目要求拟定的资金需求总量,是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所要需投入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借款)
2、。中外各方缴出资额之和。概念(略)
两者比例:
① 300万以下:70%
② 300-1000万:50% 420万以下,不低于210万
③ 万:40%1250万以下,不低于500万
④ 3000万以上:1/3 3600万以下,不低于1200万
3、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报国家重批。特殊的如石油化工、铁路等。
4、出资缴付的时限。(利)
①合同约定一次缴清的,应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缴清。
②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额15%,且应在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缴清。
日外经贸、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94)305号]规定:
① 50万以下(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缴齐。
② 50-1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缴齐。
③ 100-3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齐。
④ 300-10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缴齐。
⑤ 1000万以上:由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逾期不缴付的,按国家法规的规定:  ①视同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办理;  ②不办理注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对未完全缴付的,机关可以撤消批准证书,企业应办理注销。  ③ 不办理注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④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也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同时,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4条可以用,也可用买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
5、出资方式。中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各方确定出资比例后,出资可以采取以,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①现金。中国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外国合营者以出资。需要折算成其他币种的;以缴款当日中国公布的折算。
②实物。除投资外,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外方出资的设备、物料应是同时期国际上先进的,是生产所必须;且中国又不能生产的,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中方者以提供或实物作价进行合资的,如涉及,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部门确认。
③工业产权。外国者如以商标、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⑵能明显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⑶能明显节约能源、原材料。
外国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与中国者平等协商,签订作价协议,并应报经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国者以工业产权,涉及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6、资本转让。中外者的任何一方在合营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给第三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须经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且合营地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7、验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资金或以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出资,资金或实物到位后,按规定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依据验资证明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六、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会,只设立会。
(一)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的重大问题。该规定决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会的条件和必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会的原因。
(二)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组成的关心程度。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组成的关心程度,中外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事名额分配,包括、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产生。
1、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的人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践中看,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根据实践的经验,人数以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宜过多;以体现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
2、名额的分配。按《》第34条的规定,名额分配由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确定的中外方分别由各方委派和撤换。任期为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的职权。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能突破。具体内容(略)
《》第45条,3-13人;68条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条股份公司5-19人。
4、。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议事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⑴平等原则。决定问题,要以充分讨论和协商为基础。对某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让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草率作出决定,应充分体现平等的原则。
⑵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能议事决定问题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⑶特别重大问题实行一致通过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 章程的修改;
② 的中止、解散;
③的增加、转让;
④与的合并;
⑤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一致通过的事项.
⑷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的原则。除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作决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议事规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可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过半数通过即可等等。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是中国吸引的唯一途径。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对于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外方可以通过当地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但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以从中国的经验数据中得到证实。数字表明,中国的里中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摒弃模式,而倾向于独资运营业务。
例一:1980年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日,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变成了一家。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极力想把中方的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中方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
如果我们把在未达到预期目标之前即被收购或者解散认为是一种失败的话,那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脚步,合资企业“失败率”上升可能会成为了一种趋势。国外的经验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我们的这种预期。《商业周刊》(1986年)援引和库柏·里布兰公司的独立研究指出,70%的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的平均寿命还不到协议指定时间的一半。
1993年麦肯锡公司对一份49例跨国战略联合(CBSA)的样品进行了考察,这些CBSA是由、美国和最大的150家公司当中进行的成功的衡量是按照资产或权益的回报,以及回报是否超过。调查表明,51%的CBSA被双方认为是成功的,33%被认为是失败,其余对合伙人之一是失败的。此外,67%的CBSA在头两年陷入困境。管理学会会长、教授朴胜虎的研究表明在开始的1—2年,失败的数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期间,有一个很高的失败数字。
而5年之后,失败率又开始下降。朴胜虎教授发现大多数都有一个“蜜月期”。合作双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一些经营管理困难,但他们合作会很开心。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大,合作越来越近的时候,他们会面ll缶很多冲突和问题。度过“蜜月期”,他们会经历一个很长的不稳定期,跨越这个阶段后,双方都互相了解了,就会更好的合作。但是众多企业无法跨越这个不稳定期。以上分析表明,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成功率较低是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成功率低并不能说明合资企业没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期内,合资经营仍然是许多企业包括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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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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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依据其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了最低下限,如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股本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为五人以上,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非上市公司,其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发行股本(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后大力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根据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发起设立。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有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即不低于总股本的51%。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也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及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股,但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其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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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优化公司的合作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 11:18:11 阅读次数:0
  现在,随着优化行业的发展,优化公司经营的方式变的多种多样。这样企业与优化公司的合作就有了多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与优化公司合作的方式。据我了解,目前企业与优化公司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合作。  第一种:外包。  外包是指企业把公司的网站建设、网站维护和网站优化等网络营销方面的业务全部委托给优化公司。企业与优化公司商定外包要达到的要求,签订合同,由优化公司负责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实施。企业只需要对优化公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即可。相对来说,外包对企业来说比较轻松,适用于不打算组建自己的网络营销团队的企业。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不划算,投入的资金相对来说比较高。另外不可控,毕竟企业整个网络营销都掌握在优化公司的手里,一旦优化公司出现什么问题,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在网络方面的宣传大受影响。  第二种:技术合作。  技术合作指的是企业组建自己的网络营销团队,优化公司对企业网络营销给一个技术方面的指导,具体实施由企业自己的网络营销团队来实施。这种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花费精力比较大。但是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逐渐拥有自己成熟专业的网络营销对团队。通过学习优化公司的技术,可以掌握实战的网络营销技术。如果企业有长远的网络营销的计划,这种方式还是比较适合的,即拥有了自己的网络营销团队,也掌握了相关的网络营销技术。  第三种:网站租赁。  现在很有优化公司都由为企业提供网站优化服务转型到做网站租赁。先把网站相关关键词优化到搜索引擎的首页,然后把网站出租给需要的企业。对于刚刚成立的急于业务的公司非常的适合,或者公司到了业务的旺季需要加大网络营销的力度可以与优化公司合作,租赁优化公司已经做的网站。这种方式属于短线操作,费用高,但是见效快。性价比要比百度推广高的多。  本文章原创自北京优化公司--北京慧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北京网站优化,为您提供优质的网站优化以及网络营销服务。本公司官网: ,公司电话:010-,QQ:。欢迎致电或来公司考察洽谈合作。如需转载请注明网址,同是网站编辑,应该尊重彼此的劳动成果,O(∩_∩)O谢谢。国有企业改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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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1]。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今后的国企改革将主要集中于调整战略布局、深化股份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及国企领导方式等几个方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和国民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三个阶段初步探索、以及纵深推进本&&&&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开始时间1992年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2]
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现在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3]
而当前国企改革只停留在对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的整体认识阶段,还没有细化到基于国有经济功能定位而对每家国企使命进行界定、进而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具体操作阶段,这难以实现“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目标。
未来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精细化分类改革”,我国国企改革与发展应该进入“分类改革与监管”的新时期。
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国有经济的功能被定位为弥补市场缺陷、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经济这种整体定位,是十分科学的,既满足了市场经济共性要求,又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性要求。
但是,上述整体功能定位会造成具体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盈利性使命”与“公共政策性使命”的诉求冲突。一方面,国有企业要通过追求盈利性来保证自己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实现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弥补市场缺陷,服务公共目标,这可能会要求牺牲盈利。
这会使得国有企业陷入两难的尴尬境界——不赚钱则无法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赚了钱又被指责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效率。
企业运行的逻辑是使命决定战略。实际上,正是由于国有企业使命存在矛盾,才引起了这些年国有企业行为出现偏差,一方面在传统制造业中过量的国有资本不断制造新的过剩产能,形成对非公资本的挤出;另一方面,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改善民生、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领域中,国有资本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必须给国有企业具体明确的使命定位,对国有企业进行具体分类,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承担的不同的功能定位。基于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明确将国有企业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企业三类。
一是公共政策性企业,主要是指处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企业,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基础技术服务业等。这类国有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承担公益目标。
第二类是特定功能性企业,主要是指处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这类企业所处领域相对宽泛,具体包括军工、石油及天然气、石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而且这类领域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战略变化可以变化,这类企业既需要充当国家政策手段,又需要追求盈利,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从而发挥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类是一般商业性企业。这类企业是除了上述两类企业以外所有的现有,处于竞争性行业,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其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4]以来近代经济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我们所称的“”的发育和发展过程。当今西方关注国企改革的,在早期工业革命的推动下,由的封建逐步过渡到近现代的。
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呈现出过渡的差异。例如,由于国家介入程度的差别而有所谓的“”和“德国式道路”的区分,但在总体上,和主张、抵制国家过多干预的占主流地位,向的过渡具有“自然发育”的特点。
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相继走上的一批国家,在其初期则采取了。其中的一些国家,如和国家,此前资本主义经济曾经获得过一定程度的发展,另一些国家如,整个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只是在有所发展,更大范围内则处在萌芽状态。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初期和中期,这些国家曾有过工业和经济的高度增长,但体制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最终促使这些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关注国企改革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敏锐地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有企业的新优势。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5]
在“自然发育”的,市场的扩展显示了从商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轨迹。
为生产服务的制度虽然也在发展,但证券市场的兴起和大规模发展则直接受到大量融资和企业间购并需求的关注国企改革刺激。而我们属于“转型”国家,已经基本建立了基础,建立在有些领域已达到很高的、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的水平,工厂制度不仅确立,而且具有较为系统的。
与“自然发育”不同的是,这些工厂不是在的刺激下成长起来的,而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计划安排。
所以,它们是“工厂”而不是“企业”。在这样一个起点上,如何实现这些工厂的市场化“转型”,“转型”中依据何种顺序和逻辑,就成为我们面对的问题。
商品市场的一个时期的发展,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生了某些实质性变化,那种完全指靠国家吃饭过日子的企业已少见了(尽管不能说完全没有)。
对国有企业改革来说,市场所带来的变化给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不可缺少的前提。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前面述及的市场发展的顺序问题。
理论上可以假设资本市场先于商品市场发展,或者二者同步推进,但资本市场上的经营者很快将会发现企业不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和销售产品,不知道那些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获利,并成为优势企业,不知道企业重组中谁去兼并谁,也不知道哪些企业是真正的而非冒牌的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能有什么样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党的提出,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提出的改革方向,先后在国有企业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企业改制和逐步规范,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加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国有企业改革给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末,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国企仍大面积陷入困境。但今天,我国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公司、大集团,放开搞活了一批国有中小企业,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明显,为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企改革的成就突出表现为,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影响力、控制力不断提升。目前中央企业80%以上的资产集中在、能源、通信、、机械等行业,承担着我国近全部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所有的基础电信服务,发电量占全国的50%多,生产了全国超过60%的高附加值钢材、70%的水电设备、75%的火电设备。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优化,为科技创新资源向重点企业集中提供了条件,也大大提高了其辐射、带动能力。这些年来,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力度加大。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实施了股份制改制,央企60%以上的营业收入、80%以上的净利润集中在上市公司,40多家央企实现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通过国有和的方式,国有企业广泛吸纳非国有的社会资本,扩大了国有经济的辐射范围,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对公共财政的贡献更为直接。尽管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下降,但始终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2007年起,国有企业开始向国家上缴红利,上缴比例稳步上调,目前累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约3000亿元。2012年,117家中央企业实现利润1.3万亿元,上缴税金1.9万亿元。国有股权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使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国资委统计,到2011年底,已有2119亿元的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划归社保基金。中央企业还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83.94亿股,为社保基金提供长期收益。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成为特殊时期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依托。2008年底到2009年中,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很大冲击。面对严峻形势,国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保供电、保供气、保供油、保基础设施、保基本生活资料价格稳定、保就业,不计得失,展示了关键时期的社会担当。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中央企业第一时间奔赴抗灾一线,抢修电网、通讯、交通设施,以最快速度打通“生命通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开拓创新,也需要从过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汲取好经验、好做法。一个经验是必须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次次、、积极探索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开始调整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采取扩权让利、、逐步放开市场与价格等多种方式,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个体、试办经济特区到全方位对外开放,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竞争,使国有企业看到差距,激发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党的十五大提出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经济实施“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战略转变,使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为国有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经过改革脱困、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一系列积极探索,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经济呈现出较强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还有一个经验是要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该始终坚持的方向,国有企业改革也不例外。回首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要适应和的要求,寻找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有效途径的过程。30多年间,国有企业从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发展壮大,呈现出较强活力和竞争力,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主经营,通过市场竞争,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中,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是从体制和机制上强化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其市场化运作的适应力和自觉性。[6]不论理论和政策上采取了何种“说法”,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关注国企改革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被当成是企业上的一大弊端而需要改变,因而要求企业“面对市场组织生产”。
企业首先进入的是商品市场,在商品市场中则首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决非偶然的是,价格改革构成了80年代的重点,首先得以放开的是大多数消费品价格,尔后通过“双轨制”的调放结合,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放开了大多数价格。国有企业首先经受了商品市场的洗礼,产生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1、明确并初步学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2、刺激了增加和买方市场的形成。
3、产品和企业的分化加快,一批有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脱颖而出。
4、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企业家。在商品市场取得重要进展、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它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则越来越显而易见。这些问题有些是关注国企改革根源于传统体制的老问题,在新的形势下趋于明朗和尖锐,有些是随着商品市场发展而引出的新问题。
概括地说,它们集中表现为如下几个重要矛盾。第一个矛盾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与市场竞争对所有者作用要求提高之间的矛盾。所谓“所有者虚关注国企改革置”不是说没有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是指这样的“所有者”不能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这是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老问题,但在市场竞争趋于激烈的新环境下,对所有者的要求提高了,所有者的“质量”不同,企业竞争的后果便会有大的差别。
这一点经常被用来解释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等现象。分析近年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原因,人们甚至有理由对国有企业的是否存在明确的盈利动机表示很深的怀疑。这是一方面的情况。
另一方面,国有以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者的行为呈现出复杂状态。在企业扩权的背景下,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从差到好的老企业,改革以来“从无到有”的“新国企”,高层经营者实际上掌握了大部分和部分。
这些人已不同于改革前的企业经理人员,也不同于西方国家老一代企业家打下江山后雇佣的支薪经理,他们不同程度上具有创业者的性质,对他们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人们似乎多少持一种默认态度,认为“人家搞起来的企业,应该有一份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经营者已是某种程度上的“风险承担者”。但现有的正式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并不全部承认并保护他们这种事实上的权利。与此同时,市场化过程使企业经营者损害法律上的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的利益,有了比计划经济时期大得多的空间,从在职消费到转移资产都可能发生。
于是,合理的不承认,非法的管不住,经营者行为陷入了矛盾、扭曲的状态,确实有人完全是“吃”、“挖”公有制,也有人是“正路”不通而走“邪路”的。公有制的所有权可能落不到实处,经营者作为一种特殊的的所有权从来都是实实在在的,如果既有制度不承认、不保护它,它就会以与既有制度相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
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家“出事”,以及普遍存在的“穷庙富和尚”现象,仅仅用个人品质显然是无法解释的。对具有特色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应有更切合实际的说明。无论如何,我们面临着一个能否创造出有利于企业家稳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的问题。第二个矛盾是国有资本事实上的部门、地区所有与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之间的矛盾。国有资本名义上或法律关注国企改革上归国家所有,大多数实际上是部门、地区所有,已是不争的事实。在非市场化的环境中,国有资本要有运营的实际可能性,“”是无法避免的选择。对“”的弊端,已有诸多分析,如人为割断生产经营内在联系、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等。
在企业规模扩大、分化加剧的新形势下,“条块所有”至少又带来了两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条条”和“块块”越来越难以对迅速扩张的优势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直接融资的支持,同时对在竞争中失败的劣势企业越来越难以在自己的行政内予以消化。
二是“条条”和“块块”在自己的行政范围内越来越难以提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称职的企业家人才。撇开其他问题不论,这意味着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原有的所有者在货币资本和上都出现了“短缺”。如果说西方国家曾存在私人、家族及合伙人资本占有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的话,我们的经济中目前也出现了明显的“条块所有”与生产和资本经营日益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这两种情况虽然在具体国情和所有制性质上有很大差别,但所有制形式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上却有类似之处。在西方国家,矛盾一定程度上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公开化”、“社会化”,即通过对外扩股包括企业上市加以缓解的。我们所面临的“条块所有”所带来的矛盾,也需要而且只能通过股权结构的开放和流动得到解决。
股权结构变化深层意义
的这种变化有着更深一层的意义,即为政企分开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条件。对此依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得到理解。西方国家的所有者职能与部分经营者职能的分离,虽然不排除股权依然封闭状态下雇佣职业经理的情况,但多数是在股权“公开化”以后出现的。
“公开化”一方面使企业的股权不再等同于(一般应大于)原有所有者的股权,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多个所有者,使所有者(投资者)能够相互竞争和流动,形成了资本市场,以及在资本市场上产生的便于所有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这些变化都使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的分离成为可能。
对我们所面对的政企分开问题而言,在坚持国有制的前提下,政府作为事实上的所有者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在政府之外寻找其他国有所有者是徒劳的。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作为所有者的政府部门,而且这种隶属关系有着很长的“历史性”,要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分离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将是很难的。积极的变化只有当引入了新的所有者,而且新老所有者具备了流动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方式提供关于企业经营状况信息时才能开始。第三个矛盾是国有经济战线拉得过长与随着市场竞争的扩展而出现的“市场失效”问题之间的矛盾。准确地关注国企改革说,在改革前和改革初期,这个矛盾不可能突出,甚至不足以成为问题,因为当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时,不存在其“战线过长”的问题,当市场经济未得到大的发展时,也不可能存在“市场失效”的问题。
这个矛盾一旦突出起来,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近来强调国有经济缩短战线、调整结构,就是以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资源配置中开始发生基础性作用,特别是竞争性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为背景的。
在这一背景下,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并无确定的优势可言,虽然也可以找出具有竞争力、表现优秀的国有企业,但大多数企业却陷入困境。在另一方面,仅靠市场力量管不了、管不好和不愿管的事情大量增加,矛盾逐渐突出,如何把有限的国有经济资源按照优先顺序转移到最需要从而也是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去,就成为紧迫的问题。
国有经济的这种战略性调整所涉及的是国有经济在新体制中的“定位”问题。近年来在国有经济问题上存在着强调“产权改革”、强调经营者作用和强调建立竞争性环境等不同的观察角度,彼此有一些争论。
在“产权改革”论那里,或明或暗地遵循了“公家的东西不可能象私人的东西那样受到关心和爱护”这样一条简单、朴实的逻辑,其结论的倾向性也是较为清楚的。强调经营者作用的论者则考虑到近现代企业中职业经理阶层出现且重要性上升的趋向,近来又受到和实践经验的支持。
重视竞争性环境的观点则认为最重要的是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以获得评价企业业绩的充分信息。对同一问题从诸多角度开展讨论,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无疑是有益的,同时也表明了问题的复杂性。对强调产权改革者来说,需要对这样一个事实提出解释,即在最崇尚私人资本、最“自由放任”的国家,如,也都存在着一块“”或“”。
对强调经营者作用的论者来说,需要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代理成本普遍高于非国有企业的现象作出解释,而且将会发现重组后的国有经济经营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对强调竞争性环境者来说,也将会发现重组后的国有资本大部分并不处于竞争性领域。
如果继续用一般的产权和企业理论来分析国有经济问题,将难以摆脱逻辑上的困境,因为其隐含的前提是把国有企业仍然当成一般意义上的。
显然,对立足于解决“市场失效”问题、大部分将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来说,或者说实行战略性重组的国有经济来说,需要一组更切合实际的理论,其中包括国家理论、外部性理论、政府管制理论等,以对问题本身提出更好的说明。上面述及的三个矛盾相互交织,不完全处于一个层次,但仍然可以由统一的逻辑加以解释。不难理解,第三个关注国企改革矛盾是基本的,它需要通过国有经济的职能转换和战略重心的大幅度调整才能解决,其结果很可能是多数或大多数国有资本将会转入非竞争性领域。在理论上则要求摆脱把国有资本参与的企业看成一般企业的局限。
对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处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来说(尽管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国有资本将呈现递减趋势),第一个和第二个矛盾是无法回避而且必须解决的,其基本途径是在引入资本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其核心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机制。
其次,上述三个矛盾的出现和解决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征,或者说只有当转轨“转”的一定程度后才会发生。如果没有商品市场的发展,这些矛盾或者缺少发生的依据,或者虽然存在但不会尖锐。
也就是说,商品市场在解决了一些问题以后又提出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商品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必须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这样我们对前面提出的问题就有了答案: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同样遵循了由商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顺序,这一点完全是由市场化进程的内在逻辑决定的。从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角度看,国企改革期待资本市场解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支持国有经济收缩战线,重点是从竞争性领域关注国企改革的退出。当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目标确定以后,也就是国有资本在某些领域“要不要退出”的问题确定以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退出”。
我们不排除某些国有资本直接以实物形态上改变用途的方式“退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资产专用性存在,首先要解决国有资本变现即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的问题,否则仍然无法实现“退出”。
例如,国有资本要从一个纺织厂退出,该厂的机器设备、厂房、存货等显然不适合国有资本新用途的需要,所以首先要适当的交易者,通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资本变现,而且在变现的过程中应给出合理的价格,不能发生低估国有资本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资本市场,通过这个市场解决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的“寻找交易者”、“定价”、“变现”、“转让”等问题。第二,推动的合理化,核心是大企业的成长和新分工协作体系的形成。近年来出现的产品和企业两极分化,将导致两个重要结果。
一个结果是大企业的成长,特别是一批按照国际水准衡量的大企业的逐步形成。商品市场的竞争胜利,给企业“长大”在生产、技术、销售、管理、品牌诸方面打下了一个初步基础,但没有资本市场的支持,企业扩展的速度将相对缓慢,有的企业可能就停滞于既有水准。国际上知名的大企业大都有良好的金融支持系统,比如几乎都是上市公司。
这一点也可解释在发达国家上市公司通常只占公司总数的很小比例(如千分之一、二),但大公司却很少不是上市公司的。另一个结果是占到企业总量多数的、在竞争中失败或至少未占到优势的企业,将与大企业之间有一个分工协作关系重新组合的过程。
新的分工协作关系包括横向关联(如成为大企业生产体系中的最终产品生产者)、纵向关联(如原材料、另部件供应商,产品推销商)以及混合关联(如跨行业纳入大企业多元化的经营结构)等。现在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对中小企业持一种蔑视态度,认为这些企业,没有规模优势,因而没有竞争力和发展前途。其实,在合理的经济体系中,大中小企业有适宜的比例关系,大多数企业仍然是中小企业。
至于“规模经济”问题,按照著名经济学家得到大量实证经验支持的观点,所有在竞争环境中能够生存下来的企业,都有其规模上的合理性。
我们过去的问题主要并不在于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而在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缺少有效率的联系,如一个行业中大中小企业都生产最终产品。在这种状况下,出路只能是通过收购、兼并、破产、托管等方式重建大中小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不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最具优势的。第三,有助于和内部治理结构中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目标已关注国企改革经明确,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注重组织结构的变化,追求组织形态上与国际经验的相似性,如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的,建立国有股本的持股机构等,而容易忽略作为其基础的资本市场的作用。
然而,离开了资本市场,产权边界的确定、股东作用的发挥、对经理阶层的监督、经营业绩的评价等都根本性的解决办法。以人们谈论很多的产权问题为例,如果缺少资本市场上的“交易”,资产的价格将无从确定,产权的价值边界也不可能清晰。
其次,在存在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资产将向对其评价高的主体流动,进而产生改进的结果。如果不出现由于流动而产生的效率改进,所谓的“产权明晰”也不会有多大意义了。
尽管我们无法断言有了发育良好的资本市场,长期困扰我们的产权和方面的诸多难题一定能够解决(可能需要其他条件的配合),但若没有资本市场的作用,这些难题肯定是无法解决的。
如果说十几年来产品市场的发展使国企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且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对前面分析过的诸多矛盾的解决,将使我国国企体制转轨发生一个质的进步,从一定角度看,它将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框架的基本确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十八大报告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主题作了深入阐述,受到了中央企业系统的十八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群众心声
王梦奇(26岁,澳大利亚硕士毕业,求职中):相对于民营企业,我更愿意去国有企业就业。首先,国有企业关注国企改革工作相对稳定;其次,国有企业相对收入较高。我有一些同学在国企工作,虽然工资只有几千元,但年终奖却有近10万元,这对我来说是一种诱惑。
施晶(37岁,北京一民营广告公司人事主管):听说国企领导层的年薪很高,特别是电力、金融方面的大型国企,同样的职位,人家仅年终奖就比我一年的工资还多。
熊群力(十八大代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我们集团公司去年人均收入7万元左右。我们10万员工中50%以上是科技人员,而且相当一部分是从事军工最前沿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人均收入7万元是比较低的。按理说,应该人均15万元左右,这样才能留住一流人才。
李庆奎(十八大代表、华电集团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分配不公、差别过大问题是存在的。在我们集团,从主要领导到基层员工,收入差别不大,但是在发电厂可能有些差别,我们把差别控制在3倍左右。我们的分配原则是尽量做到内部控制和缩减。[7]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国企收入高不高,要客观地看。社会上关注的是少数大型具有垄断地位的国企,其职工特别是领导层的收入偏高。这应该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面,要对高收入适当进行调整。事实上,并非所有国企收入都高,比如燃气、自来水、地铁等领域的国企,工资并不高。[7]群众心声
某民营矿产企业负责人:像我们公司的这些矿,都是国企看不上的一些边边角角。国企和民企不是对立的关系,关注国企改革他们能干的往往是一些大项目,一投就几十亿元、上百亿元,我们干不了。相反,我们能干的往往是一些边边角角,他们就算干,成本上也受不了。其实国企和民企是可以相互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做到共同发展的。
马莉(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秘书长):站在石油业商会的角度看,国企和民企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经济发展,既要有大国企的主导,也要有民企的补充。我们希望出台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从十八大报告中我们看到了希望,希望能够尽快落实,给民营企业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宋志平(十八大代表、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董事长):去年世界500强中,我国央企占43家,他们基本是这10年产生的。央企有一定规模实力,有一定研发能力,有一定国际经验,因此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迅速成长。这其实不是“国在进、民在退”,而是我国大企业生产和产业规模集中的表现。[7]
很多企业以央企为核,把规模做大。这个核又通过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的进入,把企业进一步社会化。这符合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国在进、民也进”。民间资本进入国企,国有资本得到稀释,通过上市、资本投入等,大家一起分享财富、分享成就、分享发展。[7]
许光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像华为、中信、三一重工和联想等企业,都是优秀的民关注国企改革企,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在有些行业里是主力军。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由国企占主导,而一般竞争性行业,民企应唱主角。国企和民企之间,不存在谁打压谁的问题。
所谓“国进民退”,是一些政策执行的问题,而非政策本身的问题。国家对民企的支持是一贯的。国企压制民企的发展,这种情况不是主流。[7]群众心声
赵瑛峰(北京律师):作为国企,拥有一般民企所不具备的资源、能力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法理上讲,央企作为全民所有企业,其利润应为全民所有。从道理上讲,国家这几年做大做强央企,目的是希望他们做强后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
王勇(十八大代表、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在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方面,国企贡献巨大。单是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从2003年到2011年,就累计上缴税金17.1万亿元。
不算所得税,缴纳的税费平均每100元收入是8.4元,大大高于私营企业的3.7元和外资企业的关注国企改革3.5元。2011年,国企上缴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8.4%。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划转到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2119亿元,占国家社保基金财政收入的43.1%。
中央能源企业克服价格倒挂困难,全力保障电力和成品油供应;电网电信企业全力投入“村村通”工程,为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做出了贡献。92家中央企业定点帮扶18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占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总数的43%,而其他所有制企业没有这个任务。
另外,44家央企在新疆、40家企业在西藏开展了各类援助帮扶工作,在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中,在急难险重时刻,央企挺身而出,在人财物上不计成本,一些职工牺牲在抗震抢险救灾第一线。[7]
许光建:从2006年中石油中石化上交特别收益金开始,中央企业逐步建立上缴红利制度,这是重要的改革措施。应该说,上缴红利政策推出是很及时的。上缴红利的比例,大家有不同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究竟上交多少比较合适,每个行业情况不同,应广泛论证。[7]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包括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改革。
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间关系。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逐步实现以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为基础,重点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重点是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研究将部分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是进一步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将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四是进一步理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这包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8]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在进行,目前、、等多地已明确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多地在方案中提出,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领导薪酬水平,并明确了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的时间表。[9]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央企主要负责人制度改革。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这是多年来中央管理企业高管薪酬调整的一次大动作。
这次薪酬制度改革,触动利益最大的群体将是金融央企主要负责人。
根据《财经》独家获得的消息,由人社部牵头、财政部等部委参与的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调整方案初稿已经草拟完毕并开始征求意见。而这份计划草案一个主要建议是,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根据这样的规定,平均薪酬较高的金融企业高管削减数额最大。
《财经》还获悉,暂停近五年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和员工股权激励亦有望近期内正式启动试点。[10]
这两项新政,将成为未来金融机构和央企薪酬改革的核心。
部分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削减后过低的,可能会根据企业需要而进行适当上调。
实际上,由人社部牵头、多部委组成的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调研从去年上半年就已开始,调研范围囊括了所有中央管理企业,包括金融机构。
这次出台的薪酬制度改革,就是要缩小不同领域央企主要负责人之间的差距,拉平金融和实业的薪酬水平。
同为中组部管理的部级官员,央企部分负责人的薪酬比公务员系统的部级官员高数倍甚至数十倍,这些央企负责人同样享有升迁到更高官阶的机遇。如果不从系统进行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些金融企业最高领导的薪酬大幅度低于下级员工,也将是奇怪的事。
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调整,亦是一系列改革的第一步,未来还将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具体负责企业运营的管理人员则要以市场化定价原则招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中管干部则主要以股东代表的身份负责对企业的看护。
由财政部主导的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案已经完成最后一轮征求意见,即将正式试点。这份计划主要看点是,为发挥对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将对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推行用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薪酬购买所在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持股目的。试点成熟后,将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全面推开。像这种民营机构并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财政部将率先在银行领域启动试点,、有望成为首批试点机构。
最近,银行半年报的业绩发布会上,中行和交行行长分别表示,力争让本公司成为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优化股权、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国际竞争力,中行将积极探索转型发展之路。”中行行长陈四清说。交行行长彭纯也表示,交行正在研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争取先行先试。
实际上,两家上市银行股权已经多元化,而深化混合所有制就包含薪酬制度改革和股权激励措施等。
金融领域的高管薪酬平均高于其他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源于从2002年开始的国有银行改革。以五大银行为首的国有银行改革,将国有银行彻底推向了市场,在资本市场框架内公开、透明运作,并严格接受市场的监督。在这次改革中,国有银行的高管薪酬大幅度提升,整个银行系统员工的薪酬也得以全面提升。
这些国有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仍然属于中组部管理的干部,仍然享受相应级别的干部待遇,由此就形成了薪酬市场化、职务身份并未市场化的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国有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府和市场两种身份的人员,薪酬改革也应该明确两种身份的不同,针对不同身份采取不同的职务职责和薪酬体系,不应忽视不同领域人才的特殊性,可以适当体现行业差异。同时,应给部分人员自由选择身份的机会。[10]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日在北京召开。为了统筹推进国资改革,国企薪酬领导改革小组已经成立,具体方案或将加速面世。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主持会议。说明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已经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往的经验证明,薪酬改革如果仅是部委这一层级,可能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难达成共识,但上升到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亲自挂帅的层面,反映了中央要突破改革掣肘的决心。
会议透露了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四个方面,即健全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除此之外,各地还需要“完善薪酬形成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健全薪酬监督机制,统筹规范薪酬外的福利待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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