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挂靠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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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旅行社 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本人目前想挂靠一家旅行社,并且能取到一些经营的资格证。但旅行社老板说没事的,没有营业执照也可以的,这不是违法经营了么?
提问者:江苏-无锡税务浏览477次 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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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85272**** (江苏-无锡)帮助网友:1521称赞:4挂靠,就是你的业务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履行,你向旅行社支付管理费。旅行社的资质你都可以用,但你要考虑你的钱到了旅行社的账上后,能否确保资金安全或资金独立! 11:19:43追问 14:27:00任何资质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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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旅行社后只做地接服务可以吗?
利润的产生4;
F合作商店6,旅游合同的签署及各项接待约定及付款
C散客天天接
E散客拼团 7,格式化的工作程序A客户群体的收集,降低成本的办法5,熟悉当地情况(旅游资源和特性特征)2,旅游行程的合理性我能告诉你需要了解的内容是、
C车队,资源的采集及合同协议的签署及付款
B酒店:1、行程的具体细节3、司机(私家车)
D餐厅,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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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崔鹏与四达国际旅行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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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鹏与四达国际旅行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崔鹏,男,日出生,汉族,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业务员,现住(略)。委托代理人侯华龙,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达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6003。法定代表人吴体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安,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鹏与被告四达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四达国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鹏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华龙到庭参加诉讼。日,被告四达国旅委托代理人徐立安到庭参加诉讼。日,被告四达国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崔鹏诉称:2009年初,崔鹏经与四达国旅多次协商,在确认崔鹏具备开立营业部的条件并支付相关费用后,与崔鹏签订了《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四达国旅为崔鹏办理门市营业的相关手续等,但直到合同到期,四达国旅也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致崔鹏一直无法营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崔鹏多次要求,四达国旅既不退还崔鹏缴纳的各项费用,也不赔偿崔鹏的损失,更不予办理相关营业的手续。故崔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大国旅返还崔鹏交纳的管理费15 000元;2、四达国旅返还崔鹏交纳的经营责任风险保证金10 000元;3、四达国旅支付违约金10 000元;4、四达国旅返还办理证件费用1500元;5、四达国旅赔偿崔鹏的房租损失66 000元;6、四达国旅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四达国旅于日庭审中辩称:1、双方的挂靠经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这是崔鹏和戴前进的门市经理曹宝健签订的。此份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2、崔鹏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合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崔鹏的确交纳了合同约定的款项给戴前进,但四达国旅只对崔鹏交纳的经营风险保证金知情,愿意返还经营保证金,办证费、管理费也愿意与崔鹏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日,四达国旅(甲方)与崔鹏(乙方)就设立四达国际旅行社北京慈云寺营业部,签订《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责任2)为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的门市办理营业的相关手续;4)同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的门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权力3)对乙方负责的门市按协议年度上收定额“经营利润”(费用)人民币15 000元;4)向乙方收取“经营责任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 000元,若乙方所负责的门市没有完成任务指标或违反《四达国旅门市管理条例》,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并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所应缴的保证金。乙方责任1)自行解决办公场所,按照甲方(门市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统一形象要求进行装修装饰;2)负责选择招聘、管理所经营管理门市的员工,按照甲方人事管理要求签订统一格式劳动合同,并保证负责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甲方管理部门受处罚,则甲方(门市管理中心)对该门市处以双倍的处罚;3)按要求缴纳“经营责任风险保证金”;8)乙方负责的门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纳入乙方所经营管理的门市成本,自行消化解决,乙方负责的门市因自行操作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解决。乙方权利为合法使用甲方的名称、品牌、账户、发票、制式合同等。协议有效期到期后,甲乙双方应在协议有效期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往来账目核对,缴清差额欠款;甲方在乙方退还全部未用发票、收据以及税控机和业务印章,并撤销一切与“四达国旅”有关的招牌、形象标识后向乙方退还所缴纳的“经营责任风险保证金”。甲方应按照协议,在乙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乙方创造经营条件;在甲方无故意过失的前提下,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满足乙方要求时,乙方应予以谅解。如甲方违反上述条款,赔偿乙方同保证金同等数额违约金。乙方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若有违反,则根据上述条款中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协议,取消乙方的经营资质,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签订日期由日至日止。崔鹏在乙方签署人处签字,甲方处盖有四达国旅门市管理专用章和曹宝健印。崔鹏于《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签订之前的日,向四大国旅交纳了慈云寺质保金10 000元、慈云寺管理费15 000元、慈云寺办证费1500元。四达国旅为其出具了三张收据,收据上加盖四达国际旅行社结算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王贞玲,收据上载明“转账”。为履行《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崔鹏之妻庞军(承租方、乙方)于日,由北京光大鼎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方)代理,与朱聪玲(出租方、甲方,代理人为章学涛)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门牌号为3#2001室;该房屋租赁期共1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商住使用,办公及住宿;该房屋每月租金为5500元,乙方缴纳房屋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付款日期应提前7日付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1个月房屋租金共55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验收房屋后,应将保证金返还乙方;合同当事人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此后,崔鹏共交纳东区国际3#2001室的房屋租金66 000元。另查,日,四达国旅与戴前进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四达国旅股份中含60万元旅游质保金、戴前进以100万元现金为股份(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旅游质保金,在合作协议终止时,归还戴前进);四达国旅将财务章交由戴前进管理,所有经营流动资金由戴前进负责解决,戴前进负责旅行社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国际和国内旅游线路的策划和宣传、根据需要设立相关部门,管理四达国旅的门市管理中心印章,开展经营项目许可的旅游业务和专项活动;戴前进应向四达国旅交纳固定利润;等。后四达国旅与戴前进在履行《合作经营协议书》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讼至本院,本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四达国旅与戴前进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84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作经营协议书》不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性,所以其性质为承包合同而非联营合同。四达国旅与戴前进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的行为系以变相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崔鹏与四达国旅签订的《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即是戴前进在履行《合作经营协议书》期间,由其聘用的门市负责人曹宝健代表四达国旅,与崔鹏签订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崔鹏提供的《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四达国旅出具的收据、结婚证、租赁合同、委托书、北京光大鼎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证人曹宝健证言,被告四达国旅提供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846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四达国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日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1996年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日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九)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崔鹏与四达国旅签订《四达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协议》的行为系以变相承包、挂靠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该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崔鹏与四达国旅对本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所以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崔鹏要求四达国旅返还管理费、风险保证金、办理证件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崔鹏要求四达国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崔鹏要求四达国旅赔偿房屋租金损失的请求,鉴于其所租房屋还用于生活居住,且其亦有过错,故对其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达国际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鹏管理费一万五千元;二、四达国际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鹏风险保证金一万元;三、四达国际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鹏办理证件费用一千五百元;四、四达国际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崔鹏房屋租金一万六千五百元;五、驳回崔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崔鹏负担六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四达国际旅行社负担四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罗红斌&&&&&&&&&&&&&&&&&&&&&&&&&&&&&&&&&&&&&&&&&&&&&&&&&&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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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行业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以深圳市旅行社管理为例
【学科分类】商法
【出处】发表于内刊《深圳特区法制》2001年第2期
【摘要】在当前旅游行业管理中,挂靠性质的营业部经营方式,是造成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挂靠的性质是一些个人、合伙企业利用所挂靠的旅行社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其在税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其弊端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违法分子创造便利条件、对城市旅游行业形象不利、给国家工作人员滋生腐败提供土壤、逃漏国家税收、增加旅行社经营风险等。这种经营方式究其成因,主要是各方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评价标准的单一化造成的。要尽快改变营业部在旅行社挂靠的经营方式,就必须改革旅游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旅游行业;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法人人格;深圳市
【写作年份】2001年
一、深圳市旅行社挂靠营业部的现状和性质
&&深圳现有允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十家,除一家旅行社没有挂靠营业部外,其它九家社均以各种形式由私人挂靠经营,全市现有注册的挂靠营业部四十七家,而在营业部下面挂靠的分支机构就无法估算了。各营业部的接待、组团量占了被挂靠旅行社的50%以上,个别营业部甚至垄断了出境口岸的送关业务。
&&深圳市旅游局在营业部初建时,已就营业部的设立原则、经营范围、营业部与旅行社的关系等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31号文)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营业部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四统一”的要求,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但各营业部在实际运作中均独立核算、自设帐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实体。它们在业务上完全脱离挂靠的旅行社而自我销售,甚至设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在这些经营营业部的负责人中,虽有一些业务能力强的“老旅游”,但作为营业部的整体而言,大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营业部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一般也只限于业务联系。个别营业部为了节省开支,采用旺季招聘、淡季解聘的方式,造成从业人员较大的流动性。在这样一个缺少文化氛围、企业管理、正规培训、法制观念的环境下工作,不仅根本无法适应大城市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而且必然导致不良后果。例如,自1998年起,广东省深圳市市公安局、旅游局加大整顿旅游市场出境游业务以来,九家有挂靠营业部的旅行社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处罚,有的甚至受到了停止办理护照的处理。近年来,旅游行业中众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个案大多为挂靠的营业部所为。例如,1999年 4月至6月,深圳一营业部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购买、使用假出境卡,骗取外国领馆签证时被使馆工作人员发现;同年7月份,又一营业部组织泰国游时,发生导游人员与游客的恶性斗殴事件,游客最后在中国驻泰大使馆的帮助下才得以安全回国。
&&旅行社对挂靠营业部管理的失控,主要表现为营业部的层层转包行为。有的营业部收取定额的承包费后,就放弃对营业部的实际管理,又将营业部经营权出租,深圳旅游集团在一次清理转包、分包营业部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营业部竟然在其下又挂靠了10多家小型营业部。这种分包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城市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些个人、合伙企业利用所挂靠的旅行社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其在税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获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所谓“拉大旗作虎皮”。这种营业部与旅行社之间的挂靠关系,实际就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依附于旅游企业法人,由被依附者代开发票、代为建帐、代征税收,依附者利用被依附单位的名义和提供的便利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依附单位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所谓“管理费”.这种情况在目前建筑行业中也比较普遍,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队、项目部是个人利用企业的执照对外从事建筑业务,还有一部分企业名为承包租赁实为出借营业执照、帐号等。对于挂靠,由于挂靠经营者与所谓“主管单位”是一种依附关系,被依附单位或企业不仅为实际经营者提供经营上的便利(比如出借执照、账号),而且还收取一定的利益。被依附单位实际是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为挂靠经营者提供虚假的证明,因此对被依附企业应按出借经营执照予以经济处罚,被挂靠的旅行社应对自己过错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的弊端
&&l、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旅游者的整个出游活动(包括吃、住、行、游、娱、购的全过程)均委托了旅行社来代理安排,而挂靠营业部基本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操作,其对内对外的联系网络有限,操作具有任意性,游客的旅游全过程虽然花了钱但很难得到高质量的服务。营业部各自为政,自组自销,以短期盈利为经营目的,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卖团成风、出游宰客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些营业部在出现不足10人的情况下,经常是大家互相拼凑成一个团,这就是客人常常投诉的“卖猪仔”的现象,这种情况下组成的团队,出游如同“撞大运”,何谈质量保证?
&&2、为违法分子创造便利条件。
&&出国游是国家特许经营的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业务,一些违法分子往往利用营业部管理的漏洞倒卖护照。例如:深圳一营业部的业务人员私刻、伪造有经营国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章、执照,骗取澳大利亚使馆签证,导致12名引渡人员进入澳大利亚后,全部滞留不归,造成恶劣影响。
&&3、对城市旅游行业形象不利。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旅行社是为国内外游客进出城市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旅游的人流带来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资流可以极大的拉动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这一浅显的道理人所共知。众多私人承包的挂靠营业部,难以形成城市旅游行业的文化品牌。其粗放的小作坊式的经营管理,与创建国际化旅游城市的要求极不相符。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城市旅游行业对外招徕国际游客的力量薄弱,同时也造成组团和接待质量难以提升到与国际接轨的水平。
&&旅行社营业部数量的增加不仅加剧了目前旅游行业管理中的混乱局面,并且导致了旅游市场的无序发展,使游客养成了多头问价的习惯,形成了一个团队吊起来卖的怪现象,个别营业部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打通经营之道,不惜违规违法,行业内部形成的回扣风也被当成正常的业务往来愈演愈烈。
&&4、给国家工作人员滋生腐败提供土壤。
&&由于营业部自主经营,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在具体业务中所涉及的质量保障,送关便利等,均需要靠自身的力量去公关,必须所涉业务各方给予方便,这在一定的条件给权钱交易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
&&5、逃漏国家税收。
&&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对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而营业部多数是对旅行社一本合并数字帐,相当多的营业部存在着假帐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了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逃漏税的空间很大。
&&6、增加旅行社经营风险。
&&营业部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其与旅行社的关系只是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旅行社由于出借其资质必须对外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风险。在这类法律关系中,出于对债权人(消费者)利益的考虑,通常都使挂靠的营业部与被挂靠的旅行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营业部通常一出事就鸟兽散了,旅行社往往要独自承担“苦果”,这无形中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形成的原因
&&l、各方经济利益的驱动。
&&作为旅游局――城市旅游行业的管理部门,向每个挂靠营业部收取几十万元的保证金,每年这笔收入合起来十分可观。
&&作为被挂靠的各旅行社从自身的效益(每月向承包者收取管理费)和市场竞争考虑,既想扩大市场份额,又不想增加新的投入。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行社招徐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这笔款项占用旅行社大量资金,而旅行社通过出借资质,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
&&作为实际出资的个人或合伙只需交纳保证金和管理费,就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用旅行社的牌子进行事实上的只包盈不包亏的经营,其何乐而不为呢。
&&2、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评价标准的单一化。
&&城市旅游管理部门把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的数量作为对旅行社业绩判定的主要依据,并由此作为该旅行社在行业中的排名位置。这就促使各旅行社把各个挂靠的营业部的业务作为自己的合并报表,作为自己收入和接待人数的数据来源。旅行社虽然难以控制和管理众多的营业部,但这样“攒鸡毛凑掸子”凑数,往往可以保住该旅行社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旅行行业中的位置和名次。这种评价标准的单一化从客观上助长了挂靠营业部的发展。
&&四、解决营业部挂靠经营方式的对策
&&当前必须规范营业部设置,在必要的时侯应启动地方立法程序进行法制化。但要真正改变营业部在旅行社挂靠的经营方式,就必须从改革旅游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上求得突破:
&&首先,加强行业领导,各方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营造一个有利于旅行社生存与发展的大环境。建议城市旅游局、工商局,加强行业管理,取消营业部实际拥有的独立经营权,改为各旅行社的报名收客点。
&&其次,各旅行社必须端正经营指导思想,统一组团进行接待业务及经营。在旅游市场上,形成大批发商与众多零售商相结合的批发零售销售网络,增强城市旅游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尽快做好加入WTO的各项准备工作。
&&再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力度,改革旅行社考核标准。对业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以此作为该企业在行业中的排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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