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企业。在准备出口到国税局出口退税办理免...

外贸企业首次版出口退税 前 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_百度知道
外贸企业首次版出口退税 前 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
1.申请书(自己打A4纸)2,10天后他们打电话通知你.营业执照(副)3.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复印3份) 材料,浦东这里是浦建路上的.开户许可证(复印2份)
先去退税所.一般纳税资格认定5..对外贸易经营.,然后带第二套复印件再去第三税务所.税务登记证6..登记表2,把一套复印件资料上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4.海关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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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税务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前提是你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出口退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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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国税局:成功识破6300万元出口骗局
  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曝光一起全国罕见出口骗税案,涉案企业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详见本报1月28日B5版报道)。该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300多家企业,济南市国税局人员用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业务功底,识破了涉案企业的骗局,防范了6300万元出口骗税,避免了1700万元国家税款的流失。
  发现疑点,税务人员展开调查
  “这个案子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面对记者,济南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杜保华十分感慨。
  2013年,针对辖区的一户外贸企业——山东××进出口贸易公司的退税问题,济南市历下区国税局副局长周小鹏等人到济南市国税局作了专程汇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012年6月开始有出口业务,主要出口服装制品,主要货源地是河北等地,大部分商品通过北仑、深圳等口岸报关离境,出口到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家。2012年底,该公司出口额迅速增长至1400余万美元,申请退税1300余万元。虽然该企业申报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单证齐全,电子信息齐全,但凭着丰富的管理经验,负责审核的武建国察觉到其中的疑点,出口额增长太过迅速,出口商品服装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注商品,退税率高达16%,而且出口大多异地报关,舍近求远。
  带着重重疑点,历下区国税局将该企业纳入审核重点关注企业,通过函调、审核备案单证等对该企业展开重点检查。然而,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疑点,但检查并未发现任何明显问题。“怎么办?”带着疑问,周小鹏和业务人员再次到济南市国税局寻求帮助。在市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他们决定以“提单”为切入点,从“出口”环节寻找突破口,立即展开调查。
  顶住压力,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由于该公司申报退税对应的大部分提单都是由深圳货代公司签发的,历下区国税局派两名税务人员赴深圳展开实地核查,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特别是提单的真实性。两名税务人员走访了20多家与其有关的报关行、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船运公司,对该公司的80余份提单逐笔核实调查。经核实确认,其中15份提单确认虚假,其余提单因无法确认签发提单的货代公司和船运公司,暂时无法辨别。虚假的15份提单,均是冒用深圳有关货代公司的名义伪造的虚假提单,被冒用的货代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
  货物出口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确认,根据政策规定,对该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根据外调结果,在请示市局后,历下区国税局果断地做出了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移交稽查进一步查处的决定。
  周小鹏告诉记者,在此过程中,退税管理人员承受了很大的压力。纳税人三番五次前来要求退税,常规检查未有突破,当时工作陷入僵局,直到在市局的支持下,税务人员走出去实地调查“提单”的真实性,取得了决定性的证据,才使案情清晰明了。在严查态势下,该公司后续的退税款并未全部申报, 2012年底~2014年,该公司累计出口额6800万美元,申报出口退税1700万元。根据该公司实现的出口额测算,该公司预计申报退税将达到6300余万元。
  水落石出,成功防范出口骗税
  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曝光了一起全国罕见出口骗税案,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案企业共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涉案金额之大全国罕见。
  而此前济南市历下区国税局查处的公司主要供货企业为河北石家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上游供货企业即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日,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到历下区国税局调查该公司出口退税情况,据了解,案发时其他省份的税款大部分已经退付,但在济南却碰了壁。税务人员用自己的责任心和和扎实的业务功底,成功防范了6300万元出口骗税,避免了1700万元国家税款的流失。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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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来源: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
一、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是一种国际惯例,而非优惠政策。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1、鼓励出口,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力;
2、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外汇储备能力;
3、外贸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遵循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国际惯例原则”):
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属地原则:
我国间接税条例中所作的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因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现在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包括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输出国外的货物退还在国内交纳的间接税后,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办理,从而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间接税的含量相同。
3、“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
4、宏观调控原则:
第二部分&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文件表述:(国税发[2005]51号)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增值税:
免抵退、免退税、免税及免税采购(目前国际上在用,我国由于财政体制等因素的限制,只有极个别的货物如卷烟出口适用这一办法。)
(1)对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货物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税函[)
对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税发[号)
(2)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税;(国税函[)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函[)
2、消费税:
退税和免税。
(1)对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货物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2)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还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函[)
(四)退税的范围
1、出口商范围: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国税发[2005]51号)
(2)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国税发[2005]51号)
(3)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委托出口的工业企业(国税发[2005]51号)。&&&&&&&&&&&&&&&&&&&&&&&&&&&&&&&&&&&&&&&&&&&&&&&&&&&&&&&&&&&&&&&&&&&&&&&&&&&&&&&&&&&&&&&&&&&&&&&&
2、货物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4)对工业企业来说,享受退税的必须是本企业自产货物(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自产货物包括扩散、协作产品,其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产品,视同自产:(国税发[号第六条、国税函[号)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
A、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 用于维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使用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视同自产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第三、四条执行。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十二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是指首笔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财税[2002]7号第八条)其中:
①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标准: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新成立的预见内外销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内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属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要求的(有生产能力;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行为。),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号、甬国税发[号)
②小型出口企业标准: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总额为200万(含)人民币以下。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国税发[号、甬国税发[号)
③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管理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国税发[号第三条)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企业,对审核期期间按月计算但暂不办理的应退税额视同按月办理的应退税额。按期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甬国税发[号第二条)
3、特定退税的货物:(031号第二条)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国产设备退税(国税发[号)
(7)出口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8)出口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9)出口加工区水电气(汽)的退税。
4、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3)卷烟: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31号第三、二十二条,第(一)款);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5)出口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货物,从2005年5月1 日起免税。(国税发[号)
(6)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不退税,免税。(财税[号)
(7)对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号)
(8)出口企业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国税发[2008]16号第七条)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5、不予退(免)税货物:(国税发[2004]64号,财税[号、国税发[号、国税发[号、国税发[号)
&&&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
“四自三不见”:“四自”为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为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6]24号):& ?& ①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⑦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财税[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号、甬国税函[号、国税函[号)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法定征税率)×法定征税率-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4)从事来料加工继续免税。
(5)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7、相关帐务处理: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出口企业从事该类货物出口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五)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率:(财税[号、财税[号、国税函[号第四条等一系列)
1、增值税退税税率:17%、13%、11%、9%、8%、5%;(6%、4%)。
(1)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准予退税的,按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征收率办理退税。
(2)国产设备、驻华使馆及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或劳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内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退税。
(3)海关商品代码需要添加扩展码问题:(甬国税发[2008]87号)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 “不是基本商品”或“无此商品码”的错误,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①《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②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4)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的商品代码问题:(甬国税发[2003]96号)
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不是基本商品”的错误,或出现“无此商品码”的错误时,县级税务机关应审核认定一个与该商品代码最接近的商品代码(认定的商品代码的征、退税率应与前一年度该商品的征、退税率一致),并对有关情况存档备查。出口企业按税务机关认定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消费税退税率:按照消费税征税率或单位税额退税。(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3、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六)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应退增值税计税依据:
工业企业:
FOB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FOB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征管法》、《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财税[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
2、应退消费税:只对外贸企业办理退税,生产企业就地免征。(031号第八条)
(1)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031号第八条)进项金额
(2)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031号第八条)出口数量
&& 3、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031号第九条)
(七)申报出口退(免)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甬国税进[号,国税发[2004]64号)
(1)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证:(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①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②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③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甬国税发[2007]5号、国税发[号);
④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八)出口货物的退税期限:
1、申报期限:
(1)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
(2)生产企业:( 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1号)
①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
②在每月15日前,向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单证申报期限:(甬国税发[号,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号、国税发[2005]68号、116号、(国税发[号)):
(1)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国税发[号)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小规模纳税人外,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退税:?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应自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申报。
(3)如果出口企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办理,有两种延期方式:
①申请按照规定期限延期:
A、延期3个月(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出口后90天的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B、延期30天(国税发[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②申请在核准期限内延期(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 && A、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 & B、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 & C、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 D、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九)申报退(免)税应该备案的单证(国税发[号、国税发[号):
1、单证备案的内容: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 (3)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上述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上述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针对描述的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①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 &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②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2、单证备案的方式: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国税函【2009】104号简化单证备案制度,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单证备案的时间: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备案的要求: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上面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5、未按规定备案的后果: 
出口企业未按本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十)违章处理:(国税发[2005]51号)
1、&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2、&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3、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 4、&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免、抵、退”税计算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国税发[号)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6年3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50万元。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销售额80万元,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原辅材料进项税款未单独核算。本月出口货物240万元相关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其中80万元属来料加工)。请分步骤计算该企业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及免抵额和退税额。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50×80/(300+100)= 10(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80)×(17%-13%)=8.8(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100×17%-(50–10 - 8.8)-3
&&&&&&&&&&&&&& =-17.2(万元)&&&&&&&&&&&&&&&&&&&&&&&&
(4)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40-80)×13%=20.8(万元)&&&&&&&&&&&&&&&&&&&&&&&&&&&&&&&&&&&&&&&&&&&&&&
(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7.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免抵额=20.8-17.2=3.6(万元)&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031号第二十一条、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国税发[号第四条、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国税发[号)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计算:
① 计算公式见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抵减。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办理:
①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对海关已经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凭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③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货物出口后,凭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合同结案表(打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办理核销手续,生产企业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方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进料加工的特殊规定:
(1)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①概念: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②政策: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结转环节实行免税办法管理。
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免税办法管理,开具外销发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甬国税发[2001]93号)。
③计算办法: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划分。公式中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按深加工结转货物销售额减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列示。
上述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不包括以该贸易方式销售,报关进入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进便函[2006]2号)
&&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财税[号)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2)进料加工差额收汇方式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以收抵支”收汇核销方式,即只对加工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差额收汇进行核销的出口货物,可凭注有“差额核销”字样的“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单等办理退税。(国税函[号)
(3)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退税规定(国税函[号):
①委托方享受进料加工的保税和退(免)税政策;
②单证要求:
A、受托方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交委托方;
B、委托方凭《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享受保税和退(免)税政策。
(4)进料加工货物属不予退(免)税的税收政策:(国税发[号)
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业务办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3、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四)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国税发[号)
1、退税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资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2、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退税货物必须是其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3、必须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出口销售帐”。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五)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税规定:
1、销售保税区出口:
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可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提供以下单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提供)和消费税专用税票(需要退消费税的货物提供);
(2)货物进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生产企业提供离境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货物离境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离境备案清单》(外贸企业提供);
(4)出口收汇单证;
(5)出口外销发票(生产企业提供)。
(甬国税进[号)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国税函〔2006〕666号)
& 2、经保税区仓储出口:(国税发[号第一条、甬国税函[2002]90号第一条)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仓储企业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针对各地反映经保税区仓储出口货物备案清单拼箱出口无法提供正本验讫章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出口业务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离境备案清单》复印件,并要求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在该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中第**项(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我公司出口货物。”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甬国税函[号)
3、经出口监管仓出口货物:(署监[号、国税发[号)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出口加工区的退税规定:(国税发[号、国税发[号)
(1)出口加工区的概念和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其中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 (2)销售出口加工区货物区外企业退税规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 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 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 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对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消耗水电气退税规定:
①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 A、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B、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 &②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 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 &③区内生长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预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 &④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 &⑤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 & 5、经保税物流园区及港区联动出口退税规定:(国税发[号、财税[号、国税函[号)
(1) 保税物流园区的概念及相关税收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 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保税物流园区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退税办法:
①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 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③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④上述管理办法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特殊规定: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财税[2008]10号、国税发[2008]91号、甬国税发[号)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按照入区货物的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并在申报表备注栏输入“TSJG”字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予以人工挑过后办理退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编号由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组成。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为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区内非生产性企业从事该业务不退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六)软件出口实行免税:(甬国税发[2008]87号)
软件出口企业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软件相关服务,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免税:
1、出口企业在软件产品出口以后,凭以下资料按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电子信息;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及规定资料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见附件4)。
3、软件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退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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