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出口退税让我们红冲前几个月的出口运保费。红...

红冲发票_百度知道
户给我们开了一张发票。有老手知道解决这事具体步骤是什么时候吗。要求她们重新开具。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到国税去问!现在我把票退回了。为什么要求我们这里出具什么红字申请单。发票是对方开。没有通过验证,他给我一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还说要在网上打印一张什么什么。但对方却要求我们出具国税的证明。因密码区有误?多多指教
提问者采纳
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认证不通过,现只按新蓝字专用发票做账),则要你方去你方国税局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对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你方该发票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重开发票,同时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如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与原蓝字专用发票一起,不做账、如果对方开出的发票在当月你方将票退回;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做账(相当于原蓝字专用发票与红字发票抵销、如果发票跨期。2,则可以直接将该发票作废、号码认证不符”的。你方在取得对方红字专用发票和蓝字专用发票后;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专用发票代码。5,加盖你方财务专用章后,对方未做账、《通知单》应按月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1,送交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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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就问题回答。同时也感谢一楼的先生!对解决问题起到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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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acc://www。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http。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chinaacc、号码认证不符”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因销售方的开票错误导致增值税票无法认证。购买方只需要提供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并将发票一起交还给销售方局可以了。然后销售方去他们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开红字发票
你出具退票证明,盖上章让对方去他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政策如下:(看看吧,你会了解很多)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不需要你去办,你只要提供供货方情况说明就可以了,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盖上公章你可以参照沪国税征[2008]7号 &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两方都可办,你写个《拒收证明》盖公章给对方让他去他当地税局申请吧,因为是他开错。(《拒收证明》要写清楚发票的内容和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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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有没有到深圳国税办理过代开专票跨月红冲的,办理时需带些什么资料和各需加盖些什么章呢?_百度知道
有没有到深圳国税办理过代开专票跨月红冲的,办理时需带些什么资料和各需加盖些什么章呢?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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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的发票的所有联次,下载并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发票冲红(或开错)说明书3)登陆深圳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表格下载-发票外部管理,按原开错的发票信息填写并加盖发票章或财务章,以便代开发票窗口开具负数发票冲红; 4)按原开错的发票信息重新在网上填写《代开发票网上申请表》(所有信息与原开错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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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出口退税政策问答日
1.问:我们以CIF价出口,那海运费和保费的发票是开给我们还是开给外商?我理解的是这里的运保费不能入我们企业的费用,不知理解是否正确?还有,我们付国外客户的佣金(是美元付的)可以入账吗?是否需要到地税交税开具发票才能入账?
答:您公司以CIF价出口,海运费和保费的发票一般是开给您公司,以CIF条件成交的运费、保险费、佣金,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另外,您公司付国外客户的佣金不需要到地税开具发票。
2.问:我公司1月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为1月26日,出口退税操作系统输入出口日期1月27日,2月做单证收齐还需要调整吗?
答: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录错了,如果日期相差一、两天,不影响出口退税率的确认,可向主管税务局附送纸质说明,不用红字冲减。若主管税务要求调整,可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模块,选择录错的记录进行单证收齐冲减,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录入正确的记录,作当期收齐处理。
3.问:我们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一票货物因为质量问题客户要退货,我们已经做了当月出口未做单证收齐,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企业出口退运若发生在单证收齐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
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流程
&& (一)录入流程
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2.第三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3.第四步-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4.第五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企业出口退运若发生在单证收齐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若退运时,恰好单证收齐,还未在申报系统中作收齐,可进行单证收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若退运时,已作单证收齐申报,可作为当期出口货物明细录入负数,作当期收齐处理,同时录入退运证明。
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项目的填写
1."所属期":填写退运的年月;
2."退货计税金额":填写办理退税申报的出口退税明细表的计税金额;
3."已冲减免抵退":若是当年退运,已冲减免抵退=退货计税金额X退税率,如果是跨年度退运不需填写;
4.“冲减所属期”:若是当年退运,填写记账的月份,若是跨年度退运不需填写;
5.“入库日期”:若是当年退运,不需填写,若是跨年度退运,填写实际补税的日期,若没有补税,不需填写。
6.若出口后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要退运,不录入原退税率、免抵退税额、已冲减免抵退等项目。
二、出口退运的帐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1)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2)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3)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4)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1)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2)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3)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4)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生产企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不需补税;发生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问:海关交款专用书,取回该怎么处理?
&&&&答:进口关税计入购货成本,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的海关缴款书,应在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潍坊地区目前还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网上申报简单流程
从百度中搜索“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公平台”进入网上办税平台-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然后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写第5栏,海关代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海关代征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网上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电子数据自动传到主管税务机关了,不需再导出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问:今天2月28日能去预审2月份的出口退税吗?
答:您不要这么早去预审,可以晚几天去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预审,因为报关单信息每天都从电子口岸传来信息,每天都读入审核系统,所以预审时间稍微晚一些,报关单信息来得全。
6.问:我们企业10月份出口一批产品,录入系统是单证不齐,12月收到报关单,但是业务员说客户要退货,我一直没申报退税,如果货确认退回来,应该怎么处理啊?
答:企业出口退运若发生在单证收齐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
7.问:是不是出口额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才能计算退税啊?
&&& 答:不是。
8.问:我是一外贸出口企业,现在要求开据的进项发票货物名称必须与报关单上完全一致,报关单名称很长,应为“柴油机配件(机体,喷油泵,缸盖,散热器,缸套)”,可在报关单上只显示一部分“柴油机配件(机体,喷油,缸,这样开进项发票时名称应该怎样写呢?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必须与报关单上完全一致,因此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按照纸质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填写。
9.问:退的这笔货还没到,3月份还不知道能不能到,考虑到申报截止日期到4月份,我这是跨年度退运,是等到货退回来再申报还是在4月份之前先申报等退回来再办理退运呢?哪种方法比较好?
答:您公司已确定出口退运,只是货物还没退回来,建议您公司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冲减,至于退运证明的办理,货还没退回来,只要不违背海关期限可提前办理。
10.问:报关单丢失,补办报关单流程是什么?电子数据该如何录入呢。
答: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A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流程
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A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B第三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C第四步-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D第五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A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补报关单申请表;B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补报关单申请表;C
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11.问:现在外贸公司做的进料加工贸易的话,如果有部分原料是国内采购料件,那他申报时是加工费进项发票和原料票进项合并申报?还是把国内料件部分开在加工费里申报?
答:建议您公司加工费和国内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并开具,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合并申报。
12.问:我公司一单出口业务,上月当期出口做单证不齐,本月发现将CIF
做成FOB,本月直接在当期出口里面做负的单证收齐,然后再做一笔正确的单证收齐。可否,请指教。
答:可进入基础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点击“冲减出口”按钮,可在“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前加“√”,作单证收齐冲减,然后再在所属期本月重新录入一笔正确的蓝字,作单证收齐录入。
13.问:请问生产企业收到的(代理)国际运费,港杂费,还有报关费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拿来抵扣?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规定,生产出口企业收到的(代理)国际运费、港杂费、报关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4.问: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要保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报关单上一致。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的货物可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至于一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的情况,若同时申报不需要复印发票放到各个报关单的前面,不需要写说明
答:我们这个月共出口三票(进料对口一票,分票的一个进料对口一个一般贸易),为什么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后,打印出来的扣除保税料件申请表上只显示第一票,第二票进料对口的没有啊?这是什么原因?
答: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无报关单信息;另一种可能是进料加工手册已经分配完了,就不会出现另外一笔了,在核销的当月还会自动生成一笔调整。
15.问:我司出口一旧机电设备,买入时因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票,按国税39号文件之规定,我们能做免税申请吗?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出口一台旧机电设备,购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取得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根据国税发[2012]39号规定,可以申报出口免税。
16.问:报关单信息我已经查到了也报送给税务局了,按照我们手册的出口明细记载这是最后一票进料对口,应该加上最后这一票这个手册才刚好分配完啊!
答:即是指该进料加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表》上按照单证信息齐全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的第8栏“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能大于申报系统中“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若大于,申报系统就不能计算进料扣除保税料件了。
17.问:在手里只有普通发票和采购合同,是否还需要其它材料。
答:申报出口免税,只须申报《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报关单、普通发票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18.问:我公司为外贸企业和西安出口加工区一家企业做出口,在西安有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请问,是否可以让供货商先将货物卖给分公司,分公司再统一卖给我公司总部,再行出口?因为供货商数量上百家,如果让他们开发票给总部会非常复杂。
  答:您公司总部是外贸企业,可以让供货商先将货物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统一销售给您公司总部,您公司总部凭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等资料申报出口退税。
  19.问:外贸企业收到的(代理)国际运费、港杂费、报关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吗?
答:外贸企业收到的(代理)国际运费、港杂费、报关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属于出口退税范围,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额,若属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可以用来抵扣。
也就是说外贸企业拿到的这些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办理退税是吗?如果能退税的话,那怎么退呢?依据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正常办理退税,取得的海运费、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也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若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属于视同内销征税的,取得的海运费、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但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1.问:那只能进费用转成本了是吗?
  答:出口企业若是以CIF价格成交的,海运费和保险费可以冲减出口收入,报关费可计入成本。
  22.问:海运费和保险费能冲减销售收入,那涉及营改增的那些增值税发票跟这些不是一回事吧?
答:若是营改增地区,海运费和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问:公司总部有进出口经营权,因为供货商太多了,小规模也有,出口加工区的那家企业要货物又纷繁复杂,所以对于总部申报出口退税也相对复杂,如按你所说可以由分公司卖给总部的话就太好了,那如果分公司不加利润平卖给总部,是否符合税法呢?
  答:若分公司不加利润平卖给总部,不符合税法规定,主管税务可按照关联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24.问: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怎样计算出口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若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9款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5.问:我公司2012年12月份发生一票海运费,当时我们按照销售提供的美元数参照12月份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了,一月份发票寄来后,发现发票是一月份开的,汇率是一月份的,请问一下我们现在应该如何调整?
  答:生产企业2012年10月出口,作单证不齐申报,出口发票开错,会计账和退税申报出口额记错,在2013年2月收齐该单证,须调整2012的出口收入,按会计制度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按税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额须填写,有时出现会计上计收入和税法计收入不一致是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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