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合同范本需要什么资质

【论文】运输能力限制条件下的煤炭物流路径选择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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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能力限制条件下的煤炭物流路径选择针​对​保​障​电​厂​用​煤​安​全​这​一​关​系​生​产​生​活​用​电​的​重​大​问​题​,​从​标​准​运​输​问​题​模​型​出​发​,​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多​目​标​运​输​模​型​应​用​于​煤​炭​运​输​问​题​,​并​针​对​接​近​或​达​到​饱​和​的​线​路​设​定​运​力​限​制​约​束​条​件​,​建​立​运​力​限​制​下​的​多​目​标​运​输​模​型​。​通​过​实​例​分​析​运​用​L​i​n​g​o​软​件​对​模​型​进​行​求​解​,​验​证​了​模​型​在​解​决​运​输​能​力​限​制​条​件​下​煤​炭​物​流​路​径​选​择​中​的​应​用​性​,​可​为​电​力​企​业​制​定​或​优​化​煤​炭​调​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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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821-2006 MT 821-2006 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托辊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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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821-2006 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托辊技术条件 煤炭行业标准(MT) MT821-2006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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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托辊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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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t conveyor for coal mines-ldlers-Technical specification(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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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为防止未经授权的盗链及采集,下载地址延迟显示,敬请理解。如果发现标准资料不能下载,请联系:,谢谢!【内蒙古】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煤炭运输项目CSIE
  招标公告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煤炭运输项目递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CSIE  交货地点: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  1、招标范围:大南湖电厂2015年度煤炭运输业务  1.货物名称:末煤  2.煤炭运输数量:暂估量 240万吨;双机运行状态月供20-25万吨,日供0.6-1.0万吨。  3.运距:由大南湖煤矿至大南湖电厂煤场,路程约65公里。  4.期限:货物承运日期约定为:2015年01 月 01 日至日。  本项目分为A包=70%用煤量(从大南湖二矿运煤,运距约70公里,约168万吨),B包=30%用煤量(从大南湖一矿运煤,运距约65公里,约72万吨)两个合同包。本次共选择2家投标人进行运输服务,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  2. 合格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6)近三年在集团系统内没有不良合同履约行为;  (7)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条件:  1.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标单位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3.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与哈密地区一个工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日-日内签订。②签订合同的服务范围须为运输散装物料合同业绩(或合同内容包含运输散装物料)。  3. 购买招标文件须知:  3.1 招标文件售价: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联系电话:023-。  出售地点: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伊美大厦2403房间  联系人:周佳荣、郑国栋、张雷 联系电话:023-06、8008  3.2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4年 10月28日起至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的节假日除外)。  3.3注意事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需分别完成神华招标网(.cn)的会员注册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集采项目会员注册(http://ec..cn/),以上两个网站会员注册均为一次注册,如已是两个网站的会员可跳过本条。  3.3.1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提前在神华招标网(.cn)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步骤:1、上传网站要求的证照扫描件,以通过初审。2、初审通过后,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前往指定地点完成复审(复审地点见神华招标网,本项目建议去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新疆项目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中路518号神华新疆能源公司院内原东山派出所一楼注册或者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6层607室)。未完成注册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我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投标。  3.3.2完成注册的投标人,可登陆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集成业务系统(.cn/ibs2)提交远程购标申请,上传资格审核资料;或携带资格审核资料前往售卖标书现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伊美大厦2403室)进行资格审核,所携带资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另请准备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存。资格审核资料包括:法人代表授权书(写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个人身份证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到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核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3.3.3资格审核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为&网银支付&或&售卖标书现场交费&。采取网银支付的,须登陆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集成业务系统(.cn/ibs2)完成支付流程,关于&网银支付方式&相关事宜见本公告附件1:网银付款。  3.3.4招标文件以纸制文件为准,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3.3.5中标单位需要在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会员,集采项目会员步骤:网上登陆http://ec..cn/ 主页-集中采购供应商登陆-供应商注册,之后填写&供应商注册信息&并上传相关证照资料,完成供应商网上注册,注册原件审核需携带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国能集团资质原件审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内环到二环里广成街4号院4-2号金宸国际公寓3号楼4单元1201室&或者&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95号秦皇岛晨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审核前请致电咨询。  4.投标截止时间:所有的投标文件须于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交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开标地点:北京职工之家会议室。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5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上述地点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 此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神华招标网(.cn)、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www..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7. 现场踏勘:本项目投标人自行组织在哈罗公路进行现场踏勘,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实际路况。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伊美大厦2403室  邮政编码: 400020  联 系 人:周佳荣  联系电话:023-06、  传 真:023-  电子邮件:zjr_(有问题可以发邮件)  附件1:网银付款  关于增加网银付款方式的通知  各投标人:  为了降低贵公司的投标成本,加快保证金的退还速度,我司于日开通电子支付招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服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电子支付的前提:1、投标人必须在神华招标网注册并通过审核;2、参与的项目允许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的步骤:1、登录神华招标网;2、点击&招标财务/供应商网上支付&菜单;3、在待缴费列表中选择缴费内容;4、点击&网上交费&按钮,按照提示完成支付流程。对于允许下载招标文件的项目,成功支付后可以立刻下载招标文件。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请投标人登陆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集成业务系统(.cn/ibs2)后在&组件下载&中下载《IBS2电子支付项目-供应商使用手册》。  网银付款系统操作技术支持电话:010-。  其他事项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谨防钓鱼网站,请注意以下事项:  神华招标网的地址以.cn开头,其他均为非法仿冒;  选择支付银行界面的地址以.cn开头,其他均为非法仿冒;  我司使用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平台收款,因此在付款银行的订单中,商户名称为&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均为非法仿冒。若有备注,则应为&代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收费,原始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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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硐开拓有哪些优缺点?其适用于什么条件?
   平硐开拓有哪些优缺点?其适用于什么条件?
   井下出煤不需要提升转载,运输环节少,系统简单,占用设备少,费用低;地面设施较简单,无需井架和绞车房;不需要设较大的井底车场及其硐室,工程量少;平硐施工容易速度快,建井快;无需排水设备且有利于预防火灾等。因此,在地形条件合适、煤层赋存位置较高的山岭、丘陵或沟谷地区,只要上山部分储量能满足同类型矿井的水平服务年限要求时,应首先考虑平硐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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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1时26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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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160;&#160;&#160;&#160;第一章 总则
&#160;&#160;&#160;&#160;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60;&#160;&#160;&#160;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160;&#160;&#160;&#160;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160;&#160;&#160;&#160;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160;&#160;&#160;&#1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160;&#160;&#160;&#160;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160;&#160;&#160;&#160;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160;&#160;&#160;&#160;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160;&#160;&#160;&#160;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160;&#160;&#160;&#16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160;&#160;&#160;&#1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160;&#160;&#160;&#160;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60;&#160;&#160;&#160;(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160;&#160;&#160;&#160;(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60;&#160;&#160;&#160;(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160;&#160;&#160;&#160;(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60;&#160;&#160;&#160;(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160;&#160;&#160;&#16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0;&#160;&#160;&#160;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60;&#160;&#160;&#160;(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160;&#160;&#160;&#160;(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160;&#160;&#160;&#160;(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160;&#160;&#160;&#160;(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160;&#160;&#160;&#160;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60;&#160;&#160;&#160;(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60;&#160;&#160;&#160;(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160;&#160;&#160;&#160;(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160;&#160;&#160;&#160;(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160;&#160;&#160;&#160;(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60;&#160;&#160;&#160;(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160;&#160;&#160;&#160;(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160;&#160;&#160;&#160;(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160;&#160;&#160;&#160;(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160;&#160;&#160;&#160;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160;&#160;&#160;&#160;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160;&#160;&#160;&#160;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60;&#160;&#160;&#160;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60;&#160;&#160;&#160;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60;&#160;&#160;&#160;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160;&#160;&#160;&#160;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160;&#160;&#160;&#160;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160;&#160;&#160;&#160;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160;&#160;&#160;&#160;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160;&#160;&#160;&#160;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60;&#160;&#160;&#160;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60;&#160;&#160;&#160;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60;&#160;&#160;&#160;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160;&#160;&#160;&#160;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160;&#160;&#160;&#160;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60;&#160;&#160;&#160;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160;&#160;&#160;&#160;第三章 煤炭经营
&#160;&#160;&#160;&#160;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160;&#160;&#160;&#160;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160;&#160;&#160;&#160;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60;&#160;&#160;&#160;(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160;&#160;&#160;&#160;(二)数量;
&#160;&#160;&#160;&#160;(三)品种、规格、质量;
&#160;&#160;&#160;&#160;(四)价格;
&#160;&#160;&#160;&#160;(五)交货方式;
&#160;&#160;&#160;&#160;(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160;&#160;&#160;&#160;(七)履行期限;
&#160;&#160;&#160;&#160;(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160;&#160;&#160;&#160;(九)违约责任;
&#160;&#160;&#160;&#160;(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160;&#160;&#160;&#160;(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60;&#160;&#160;&#160;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60;&#160;&#160;&#160;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160;&#160;&#160;&#160;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60;&#160;&#160;&#160;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60;&#160;&#160;&#160;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160;&#160;&#160;&#160;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160;&#160;&#160;&#160;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160;&#160;&#160;&#160;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160;&#160;&#160;&#160;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160;&#160;&#160;&#160;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160;&#160;&#160;&#160;(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160;&#160;&#160;&#160;(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160;&#160;&#160;&#160;(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160;&#160;&#160;&#160;(四)垄断经营;
&#160;&#160;&#160;&#160;(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160;&#160;&#160;&#160;(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160;&#160;&#160;&#160;(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60;&#160;&#160;&#160;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160;&#160;&#160;&#160;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160;&#160;&#160;&#160;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160;&#160;&#160;&#160;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160;&#160;&#160;&#160;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160;&#160;&#160;&#160;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160;&#160;&#160;&#160;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160;&#160;&#160;&#160;第四章 监督管理
&#160;&#160;&#160;&#160;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160;&#160;&#160;&#160;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60;&#160;&#160;&#160;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160;&#160;&#160;&#160;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160;&#160;&#160;&#160;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160;&#160;&#160;&#160;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60;&#160;&#160;&#160;第五章 罚则
&#160;&#160;&#160;&#160;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0;&#160;&#160;&#160;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0;&#160;&#160;&#160;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160;&#160;&#160;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160;&#160;&#160;&#160;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160;&#160;&#160;&#160;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160;&#160;&#160;第六章 附则
&#160;&#160;&#160;&#160;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160;&#160;&#160;&#160;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160;&#160;&#160;&#160;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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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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