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质量检验检疫局职能机构的职能?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版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2013年版甘肃省食药监管局“三定方案”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解读
  变“九龙治水”为统一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解读
  宜秀萍
  6月17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印发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6月30日,新组建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省局中率先挂牌,这标志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一步,走在了全国前列。
  省委书记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分别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改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拟订我省改革方案,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改革任务。省委常委、副省长咸辉两次召开协调会。按照中央及省上要求,省编办采取“请上来听、走下去查、坐一起谈”的方式,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派出5个调研组,广泛听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和市县改革实施意见草案,得到了中央编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肯定和好评。
  我省的“三定”规定从整合职能和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充实监管力量和简政放权入手,在现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整合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组建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由原来的副厅级建制调整为正厅级建制,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及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药品执法力量,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
  据了解,以往食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由多部门分段监管:种植、养殖归农业部门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归商务部门监管,生产环节或者加工环节归质监部门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环节或者消费环节归食药监部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等。食品安全“九龙治水”式分段监管模式,在实践中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此次“三定”规定全面整合了以往这些分散在多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今后食品从生产、流通到餐饮环节,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监管。
  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调整职责22项,其中整合5项职能。具体如下:将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全部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过这样的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整合到一个部门,责权清楚,一个链条一个部门管理,出了问题由一个部门负责,消除了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
  为实现食品药品“无缝化”监管,加强部门间协作,“三定”规定对省食药监局与省工商、质监、卫生、农牧、商务、民委、公安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8个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如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等。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拟定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统一监管
  据了解,对食品药品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是国际趋势,因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方式有很多相近之处,统一监管可以更好地利用各方面的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正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三定”规定提出,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药品执法力量,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据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机构由原有9个处室增加到14个,人员编制由57个增加到98个,保证了新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新增加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从卫生、工商、质监部门整建制划入。“三定”规定明确新组建的省食药监局主要职责为: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执行食品、药品等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行政许可;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
  同时,整合加强省食安办职能。“三定”规定明确,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省食安办牌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省食安办主任,专门增设1名省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继续简政放权
  “三定”规定取消了原省食药监局的5项职责,下放2项职责,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
  取消的职责包括: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为: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定”规定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市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此外,“三定”规定还强调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这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核心是整合、统一、加强,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甘肃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曹闻民教授如是说。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6月30日,重新组建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新成立的省食药监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加挂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履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任命高建邦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并兼任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根据职责,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其中,局长1名(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在职能转变方面,重新组建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职责有: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增加6个方面职责为: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履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同时,还整合了5个方面的职责,具体为:将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将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ryan)
二、山东省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方案公示(网传版,真实性有待验证)
山东省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为147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药剂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1名(含正科级食品药品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4名(含副科级食品药品药品监察专员12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带人全部划转,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编带人划转行政编制25名,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编带人划转行政编制7名;使用省直机动行政编制8名。山东省省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省直以下垂直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管理,机构级别相当副厅级。内设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核定行政编制4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其中,从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人员中划转7名;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转”的原则,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编带人划转行政编制10名,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抽编带人划转编制6名;调剂增核事业编制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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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4年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2004]102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转发。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将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三定”方案将在市县机构改革后确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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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全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的注册初审职责。
(三)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初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地方性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容器的注册审批或审核;负责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审定颁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的鉴定、审评和管理。
(七)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和法定标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查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监督检定、抽验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审批药品广告。
(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形式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及医疗单位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负责核发药品、医药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开展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保密、对外联系、外事接待、信访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系统基本建设;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定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系统日常经费、基建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系统执法装备和技术装备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拟定起草本省系统立法建议草案,协调审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和统计;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协调有关安全统一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有关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收集并汇总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和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协调开展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及重大事故的查处;协调有关部门拟订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拟订地方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注册法规及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审批注册医疗机构制剂、ⅡⅢ类药包材、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核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Ⅰ类药包材等品种注册申报资料;负责药品再注册和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审核颁布地区性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包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管理;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法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报,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组织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组织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制剂室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组织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组织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管理;承担系统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承办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6名。
五、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食药监食〔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颁布以来,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安排,积极行动,组织开展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全省重大活动餐饮安全,全省未发生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分析和总结各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全面做好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活动范畴及监督管理实施范围为:
&&&(一)在甘举办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活动。
  (四)各市(州)及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食安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
  三、实施原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一要提前介入,及早预防。重大活动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前对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评估,开展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不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要提出更换意见,并形成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活动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签收。二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下,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任务分级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分为以下级别:
  (一)一级任务:在甘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省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二)二级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在我省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会议)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三)三级任务:各市(州)、县(区)级党政机关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会议)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五、组织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一级任务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组织实施,上级单位统一安排的,按其安排实施;
&&&(二)二级任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三级任务由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内容、人数、参加人员等情况,确需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参与监督,应及时报请主办单位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参与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六、职责分工&&&&&&&&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一)主办单位职责&&&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办单位应与确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责任书,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重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并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职责
&&&1、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①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②未能提供有效索证索票的直接入口食品;
③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④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⑤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⑦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有关规定认为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4、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定。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6、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管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意见实施原则、任务分级和组织实施的要求,开展对本辖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1、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内容、人数等确定选派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开展重大活动前监督检查评估和活动期间全程驻点监督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4、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并审查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5、实施现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必要时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6、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管理。
&7、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8、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周到细致。要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预先制定详细方案,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现场监督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纪律严明,严守秘密。承担重大活动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性,严格遵守纪律,涉密的会议及活动信息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
(三)健全信息,完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资质、条件设施、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培训、接待水平和接待能力等内容。要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期间各类工作记录资料的汇总管理和上报,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全国36个城市警方同步开展打击食品犯罪集中宣传活动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五个月来
共侦破食品犯罪案件4500余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8200余名
&&&&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关于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总体安排,6月19日为公安部主题宣传日。19日上午,“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活动”在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27个省会城市同步举行,通过实物陈列、照片展览、视频播放、现场答疑等方式,全方位、多视角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群众的识假辨假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合力推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的良好局面。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辽宁沈阳的主题活动。
&&&&这次集中宣传活动公布了公安机关查缴的假劣食用油、肉制品、调味品、保健品、酒水饮料、副食品等各类假劣食品及非法添加物质950余种、15万余件,现场发放宣传材料15万份,参与群众近10万名。自今年1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通力合作、健全机制,集中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200余名,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6300余个,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高发势头,有力维护了群众餐桌安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犯罪问题,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分阶段、分步骤持续开展以打击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和食品源头犯罪等多发、易发犯罪为重点的多轮次集中打击行动,组织开展了打击肉制品犯罪和打击乳制品犯罪的破案会战,突出打击各类假羊肉、注水肉、病死肉、毒凤爪、假劣乳粉等。对媒体曝光的“毒生姜”、“洋奶粉”、“毒皮蛋”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第一时间部署地方公安机关快侦快破。期间,公安部先后召开视频调度会、重点地区推进会、重大案件协调会20余次,挂牌督办并及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重大案件248起,派出8个工作组赴16个省区市实地督导,强力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近年来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重点领域违法犯罪仍极易反弹,新的问题还可能不断出现,打击整治任务依然繁重艰巨。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着力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整体合力。
中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新闻与报纸摘要》报道,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多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被整合至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
“局”到“总局”,一字之变,主动监管的蔚然新风三个月来已经显现。13-6-29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3年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下设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张勇被任命为食安办主任。3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张勇又成了首任局长。时空转换,张勇坦承,如今的形势比当年更严峻。
  张勇: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发展的态势,但是,量大面广的消费总量、“小、散、乱、低”的产业基础、尚不规范的产销秩序、相对缺失的诚信环境、滞后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的监管能力等,仍是从整体上顽固制约食品安全水平的复杂因素。
  三定方案正式发布一个多月来,食药监总局带来主动监管新气象。5月16号,部署打“四非”专项行动;5月19号,收回17家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企业的广告批准文号并处理9种假冒保健食品;6月6号,探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6月7号,行政告诫32家广告违法企业;6月20号,与八部委座谈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对这个肩负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新部门,如何从严、从快进入角色、形成威慑,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表示,必须扭转“有举报才有追查”的监管模式。
  刘佩智:“主动查处”,要按照属地原则主动查找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不等不靠,能快则快,快查快办。
六、 6月30日,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副省长马顺清出席挂牌仪式。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整合原卫生部门、计生部门职责,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整合食安、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相应职责,重新组建了新的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项改革前者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有效衔接,为青海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更有效地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更加扎实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更加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后者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过去的分段管理改为集中统一管理,有效避免了多头管理。这一改革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使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实现无缝衔接;有利于形成一体化、专业化、广覆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以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挂牌仪式上宣读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任命决定;新任党组书记做了表态发言;马顺清对两家单位今后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
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年)》(桂政发〔2012〕80号,以下简称《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构建符合我区区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按执法监督相对集中、技术资源有效共享的要求,改革完善体制,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
整合职能,明确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
属地管理,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构建群防群控共治格局。
转变职能,重心下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前移监管关口,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科学配置,调整充实。按照行政区域人口规模、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和监管任务的需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健全行政管理体系,强化执法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推动职能转变,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组建新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未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城区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设立相应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构建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和扩权强县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合理界定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定位,明晰层级职责重点。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理顺部门间职责边界,提升整体监管水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体系。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将自治区、市、县各级工商及其基层派出机构和各级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履行职能需求相应新增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承担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强化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合技术资源,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将自治区、市、县各级工商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发挥质监部门所属检验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全区食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强化自治区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使之具备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目确证检验、仲裁检验和一定的研发能力,成为权威、高水平的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机构,并根据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区域性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继续综合利用和共享农业、卫生、质监、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资源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作用。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控、风险监测和认证审评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信息化指挥平台等信息化设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设立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基层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基层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所人员配备原则上按辖区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所配备不少于5名,5万人以下的配备3—5名;城区街道办每个所配备不少于5人。其人员、编制通过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划转或其他调剂方式解决。制定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标准,重点加强执法车辆、设备及办公场所等标准化建设。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进一步加强农业、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水平。
(五)继续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能,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继续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六)构筑社会共治格局。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积极发挥有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介组织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有针对性对食品药品安全技术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提高全社会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能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加强社区、村屯基层协管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食品药品相关行为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评指标。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强化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济欠发达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公共经费按照全区相应机构人均经费计算,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二)调整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并依法对批发、零售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严格审查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完善食品药品民事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公开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加快推进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守法自律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这次改革既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调整,又涉及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特别是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工作尤为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体制改革。自治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各市、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抓紧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鼓励各市、县在自治区改革总体框架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和模式。按照国家关于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的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和监管职能同步交接于日前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职能和机构编制、人员、技术装备和相关经费的划转,分别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牵头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市县政府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间的协调,由自治区上述相关部门负责。改革过渡期间,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要求,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监管职能调整和人、财、物划转等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平稳有序,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肃各项纪律,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各地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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