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租赁的客体有哪些?它有什么含义?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怎样?租赁的客体有哪些有什么要求?反映了什么样的实质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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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普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房屋转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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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产公司将其门面房出租给冯某使用。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冯某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转租给了罗某经营蔬菜生意。
主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房产公司起诉要求罗某腾出房屋,并交纳房屋占用费。
法院判决认为,甲房产公司与冯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终止,冯某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主承租合同租赁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甲房产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房产公司可以要求罗某腾出房屋,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的一种交易形式。
房屋租赁过程中,有些人利用房屋层层租赁,充当二房东,获取收益,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须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期限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收回房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17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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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我没有驾照。
一、出租车牌照办理流程。
由于车牌名额不能直接转让,出租车牌照要求承租人将车辆转让给出租人名下代为持有。承租人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出租车牌照风险。
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租赁上海品牌不存在实质性风险。尽管如此,为了确保租赁过程万无一失,我们也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对每一位车牌承租人,提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2、每辆车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车牌租赁
3、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书面承诺,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违规、事故、纠纷均与出租方无关,均由承租方和我方共同承担。
三、连带责任的存在。
有些朋友对发生事故时的“连带责任”有一定的顾虑,但实际上,现行法律并不支持车辆租赁过程中的所谓“连带责任”。
四、出租汽车牌照的租金。
租金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会跟着市场走。不过年租金一般是北京牌照费的10%-15%左右(约9万)。可见,汽车牌照租赁是一个回报极其可观的投资渠道。
五、出租车牌照办理手续。
全程由agent代办,无需出面。只要邮寄身份证和配额证明等车辆所有权转移所需的材料,就会派专人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做到真正做到“不离家”。
有些出租汽车牌照须知:
1、北京短期车牌租赁
该指标将闲置的车牌指标出租给需要北京车牌的人,一般租期为1-5年。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凭指标车主的车牌资格购买车辆并上牌。基本要求:承租人需全额退车,其次是不低于100万的三者险。租赁周期:1年、1年、2年、3年、5年。
2、北京车牌租期选择
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选择,家里很多人都可以参加摇号2到3年。只推荐租用3至5年的个人摇号。其中,车辆的过户费、过户造成的车辆折旧、市场价格上涨、返还能否再找到合适的指标,成本还是相当高的。所以请在租房前计算好费用。
3、车辆所有权的确认
无论是短期租赁还是买断,实际所有承租人都获得了带有该指标的北京车牌,因此该指标下会挂有驾驶证和登记证。承租人非常关心车辆产权的确认。毕竟,这辆车是用别人的驾照租的。以别人的名义。https://www.bjcpz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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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7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75、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
76、什么叫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77、什么叫续租?
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78、上述留购或续租同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关系?
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的,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另一前提。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也可以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79、什么叫合同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80、什么叫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81、为什么有了合同期限还要约定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
82、起租日怎样设定?
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如何设定这一点,大可商榷。如果从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权等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该合同生效之日;如果从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诺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出卖人/供货人向出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发票之日。但是,相关的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应的提单或发票将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将不止一个;如果从承租人得以实际行使其合同权利的时点考虑,则又可以分别是承租人受领货物日、货物运抵承租人现场日、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日、货物验收日、承租人正式开始使用该货物日(投产日)等等。其中,受领和运抵现场的时点又多半不止一个。鉴于以上列举的种种考虑都各有其道理,这就使得租赁期限起始时点的确定难有一定之规。从另一个角度看,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即,承租人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偿为条件,来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因此,从资金占用及偿还期限的角度,来约定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起租日)和时间长度,则反而比较合理,而且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83、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样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财务费用(例如,资金占用期超过五年时其计息利率会显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短而丧失税务当局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84、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
所谓“债”,必定是指“合同之债”,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谓“金钱债”,是指合同之债中应以金钱给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受偿权利(租赁债权)和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偿付责任(租赁债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可以有直接金钱债、或有金钱债以及随机金钱债等类别。
85、什么是直接金钱债和或有金钱债?
直接金钱债包括租金和费用。或有金钱债包括违约金(延迟利息、罚息)及损失赔偿金。两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赁融资的回收,以时间推移因素为其函数。
86、什么是随机金钱债?
随机金钱债包括但不限于以销售额的百分比、使用量或价格指数等为依据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赁融资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对使用租赁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称随机金钱债为“或有租金”。
87、融资租赁合同一定都要担保吗?
不一定。是否需要担保由双方约定。
88、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可以有哪些类别?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束这一点上,无异于对其它类别的合同的担保。其内容及具体方式兹不赘言。
就对承租人履行其对出租人的金钱给付债务的担保而言:
(1)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而动产质押、留置及定金,则不适用;
(2)这里的保证人,必须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这里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则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3)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同出租人(债权人)之间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
(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同出租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则通常宜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
就对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的担保而言:
(1)此类担保只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个百分数时;
(2)此类担保可行的担保方式同上;
(3)此类担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4)此类担保所担保的数额,可以是租赁物购置成本同据以计算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加上该差额在租赁期限内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个别的数额。总之,需在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具体约定。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评估变现方式。评估变现值小于约定的残值的部分,就是担保债务;评估变现值大于等于约定的残值时,担保债务消灭。
89、融资租赁合同对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有怎样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该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这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续租。在续租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可以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对本合同作协议变更。续租时的条件需在本合同中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价格留购。在本合同租金的计算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为依据时,由于出租人已经收回其全部租赁融资及其利息,留购价格必定是某个象征性的名义价格,而同租赁物这时的公允价值无关。在本合同的租金计算不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而是以其某个百分数为依据,即留有残值时,留购价的确定往往以该残值为依据。如前所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以何种价格留购,都必须通过某个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进行。
90、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订立、租赁保证金已经给付;二、在买卖合同是进口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进口许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承租人的董事会对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自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批准。
91、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需要哪些附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
(2)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资格证明;
(3)相关的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4)相关的担保合同;
(5)租赁物验收报告;
(6)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副本;
(7)(租金用外汇支付时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
(8)(出售回租情况下的)承租人董事会相关决议;
(9)出租人盖章的各种工作单证,例如,租前息通知单、合同成本结算单、租金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各次租金通知单,等等。
92、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9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94、融资租赁合同因法定无效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合同法定无效而解除时,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95、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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