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人工智能是福还是祸作文进化:福祸难料讲的是什么?

主演: 冯宝宝,曾江,邵音音,谢君豪,蔡瀚亿,钟景辉,黄光亮,马蹄露,谷德昭,田启文,温超

阿爱(冯宝宝 饰)是一个年届五十,打算提早退休的女性,她成长时依赖父亲;婚后依赖丈夫,甚至希望她的将来能寄望在儿子(蔡瀚亿 饰)身上。

可是,这几个在她身边的重要男人,都在这刻一一离她而去,包括在这一刻她才知道失踪了十年的丈夫早已离世;她的爸爸因为离婚后有新的感情寄托,亦离她而去,更告知她将来会需要供养一个未出世的弟弟;至于她的儿子是一个“宅男”——永远躲在房间里面对计算机,与世隔绝。

她一一失去人生的依靠,在这个过程中,她如何想通事情积极面对,咬实牙根面对生活,面对逆境改变自已,打消提早退休的想法,努力活下去……

类型:动作 / 悬疑 / 犯罪 / 黑色电影

主演:焦恩俊,连凯,林津锋,韩秋池,戚云鹏,彭博,高菲,胡双泉

洗黑钱组织的一号人物李鸿声(林津锋 饰)一笔500万的黑钱被骷髅蒙面人抢劫,大为恼火,“先生”要求他务必尽快找到,否则人头不保。与此同时,黑社会头目程剑锋(韩秋池 饰)的儿子程成也遭人绑架,双方都去寻求大律师姜东(焦恩俊 饰)的帮助。而以给人拉杂货为生的“囧司机”梁昆( 胡双泉 饰),恍然发现自己车内莫名其妙地多了500万,并且被神秘人跟踪……随着警探王维(连凯 饰)的介入调查,一场发生在黑白之间的双雄对决、五路夺宝大战悄然展开……

《复仇者联盟2:奥创纪元》

这部影片可以说是继《速度与激情7》后最值得小伙伴们期待的电影了!

类型: 动作 / 科幻 / 奇幻 / 冒险

编剧:乔斯·韦登 / 斯坦·李 / 杰克·科比

主演:小罗伯特·唐尼,克里斯·埃文斯,马克·鲁弗洛,克里斯·海姆斯沃斯,斯嘉丽·约翰逊,杰瑞米·雷纳,詹姆斯·斯派德,亚伦·泰勒-约翰逊,伊丽莎白·奥尔森,托马斯·克莱舒曼

身经百战的超级英雄们产生了职业倦怠,已经卸下钢铁战甲的托尼·斯塔克因此发明了“奥创”——有自我意识、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并将指挥机器人军团的重任交给奥创。

令超级英雄们始料不及的是,不断进化的奥创得出了“人类是地球上最大的威胁”这一结论,进而开始实施清洗人类的毁灭计划。有强大能力的变种人姐弟红女巫和快银也成为奥创的帮手,四处制造麻烦。复仇者联盟必须再度集合,解决这个由他们亲手制造的危机。

主演:王丽坤,金汎,郑元畅

《重生爱人》(原名《重生恋人》、《炙爱青春》)由知名导演曹大伟编剧、执导,以青春校园为背景,围绕王丽坤饰演的女一号苏莹与金汎饰演的江重云,讲述了他们两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成长故事,同时导演在影片中注入了青春中初恋、青涩、懵懂、羞赧、暗恋、甜蜜、纯粹等生动情感,力求呈现出“心中的初恋感”,引发观众的真实共鸣。

影片中郑元畅饰演的反一号程峰回也为影片增添更多精彩看点,他性格上的扭曲、对爱情的执拗,不仅决定了自己的成长道路,也改变了三位主人公的戏剧人生。

类型:纪录片 / 传记 / 历史

主演:邓小平 / 吉米·卡特 / 亨利·基辛格 / 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 / 萨日娜 / 陈天璇

这部影片以邓小平1979年第一次访美之旅为背景,讲述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为时九天的访美真实“奇遇”,这也是中国电影史上第一次以邓小平访美为主题的影片。

从北京到华盛顿、亚特兰大、休斯顿、西雅图,邓小平虽然受到“超规格待遇”,但却没有一帆风顺。九天里,游行、暗杀、袭击,意外不断,面对不欢而散的议员和问题尖锐的记者,倔强而睿智的老人攻守兼备,从容不迫……影片中还将有多位美国政坛大咖,如基辛格、老布什等回忆当年邓小平访美之旅,比谍战宫斗还要惊险刺激的外交对决将一一在我们眼前展现。

主演:品冠,曾泳醍,韩宝凛,罗家英

晓琪(曾永醍 饰)与男友大伟(品冠 饰)来到马来西亚展开甜蜜假期,自驾路上在雨夜的树林边遇到了女子美妍(韩宝凛 饰)要求搭车,三人便一同踏上了旅程。而自从美妍坐上了车,这趟旅行似乎就受到了诅咒:收音机中发出的怪声、突然抛锚的汽车、惨烈的汽车事故,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三人所到之处都发生了极其离奇残忍的命案。接连不断的变故让原本充满期待的大伟和晓琪精疲力尽,两人决定结束这场噩梦,但他们却发现死亡的信号指向了他们……

类型:剧情 / 喜剧 / 爱情

主演:吴镇宇,姚星彤,马天宇,李菁,周韦彤

备受欢迎的好爸爸、好男人吴镇宇首次出演壕叔,变身“壕男人”,一掷千金,豪气追女。但在面临危机考验时,也倾其所有追求真爱,可谓重新定义了当今好男人的标准。而谈及自己饰演的土豪角色,吴镇宇表示:“不同于大众理解的土豪,这次演的是一位白手起家、勤劳努力、靠自己打拼累积财富的创造型土豪。”

《多啦A梦:伴我同行》

类型:剧情 / 动画 / 家庭

导演:八木龙一 / 山崎贵

编剧:藤子·F·不二雄 / 山崎贵

主演:水田山葵,大原惠美,嘉数由美,木村昴,关智一,妻夫木聪

生活在日本东京的野比大雄(大原惠美 配音),是一个学习不上进、日常迷迷糊糊并且饱受同学欺负的男孩。他的性格不仅左右着自己的事业和婚姻,还对未来子孙产生莫大的影响。为此,大雄孙子的孙子世修(松本さち 配音)带着猫型机器人哆啦A梦(水田山葵 配音)乘坐时光机突然来访,期望彻底改变大雄及整个家族的命运。

在哆啦A梦的帮助下,大雄不再受到胖虎(木村昴 配音)和小夫(关智一 配音)等人的欺负,他喜欢美丽的女孩源静香(嘉数由美 配音)。为了实现和静香结婚的命运,他和哆啦A梦穿越时空,见证了决定人生的最关键的时刻和事件。当大雄慢慢开始变得幸福之际,哆啦A梦也到了必须返回22世纪的时候……

主演:姜潮,王厦,蒋雪鸣,杨清,雷迪

叶肃(姜潮 饰),张一闲(蒋雪鸣 饰),黄大中(王厦 饰)为了爱情与梦想,毕业后决定留在大城市打拼,他们相信凭借自己的学历和聪明才智一定会闯出一片天地,于是开始了投简历,面试,被拒,再投简历,再面试……的生活。现实是残酷无奈的,虽然找到了工作,但却不是想象中的那样,被老板骂,被同事调侃,早出晚归却依然不能够让老板满意……但是他们依然意气风发,斗志昂扬,提案,重组团队,加班陪客户,乘坐末班公交车……当一切看似走上正轨,却出现各种变故,叶肃被富二代女朋友劈腿并为了尊严辞职,张一闲被炒鱿鱼,黄大中为了友情裸辞……

在经过应聘、上班、辞职等一系列现实与内心的挣扎后,三位好基友决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于是化身“奇葩甘蔗男”开始了创业之路……

类型: 动画 / 儿童 / 冒险

编剧:郑成峰,李晓,于昂,刘飞

主演:叶芳,丁妍,张洋,吴瑞,仰洋,王琪,孙科,张元仲,王雪沁,王亚林,卢瑶

15世纪中叶,中央大陆上最富饶的冒险王国流传着一个关于王者之心的传说——只要找到王者之心,就可以成为国王。公主马尔吉娜(叶芳 配音)因为生性胆小,从来没有真正的冒险经历,冒险王国人尽皆知,称她为“胆小鬼”公主。一直为继承王位而努力的她却在国王宣布继位者的舞会上遭到质疑,一心想成为国王的她决定证明自己,她逃出舞会,与贫民窟少年阿里巴巴(丁妍 配音)成为合作伙伴,带着国王给自己的《寻宝指南》与阿里巴巴一起进入了神秘而刺激的宝库世界,踏上了寻找王者之心的旅程。

与他们一起进入宝库的还有无恶不作的强盗三人组,他们收服了镜子怪,组成了强大的四十大盗帮,强盗老大要拿到王者之心建立强盗王国,不可预知的危险朝公主和阿里巴巴步步逼近。

最终公主与自己的小分队通过了宝库世界的重重危险,阿里巴巴实现了打败强盗的愿望。公主得到了王者之心,也明白了成为国王最需要的能力,在冒险中成长成熟起来。

影片启用群众演员演绎“横漂”群体的追梦故事。

何为“横漂”?“横漂”,就是在横店影视城漂着的人,许多常年扎根于横店拍戏的知名演员,也会戏称自己为“横漂”,但真正的“横漂”主要是指那些在横店当“群众演员”的人,他们多数不是科班毕业,只是怀揣着对影视表演的爱好,而一头撞进横店的年轻人。

电影《我是路人甲》此次在演员阵容上大胆地全部采用了真实的“横漂”们,让真正的“横漂”一族本色出演,来为我们演绎他们真实的心酸历程以及对梦想那股旁人无法理解的执着。尔冬升导演固执地自费拍摄这部题材大胆却极具风险的电影,其实只为心中的触动和一样对自己梦想的执着,横店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影视基地,每年有无数人来这里寻梦,尔冬升自己想知道,也想告诉所有人:这个梦,到底实现起来有多难!

14日下午,尔冬升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款《我是路人甲》的30秒预告,并表示:“为了拍一群小人物的梦想花了3年时间,结果给我的预告片就30秒,太气人了……但是他们安慰我说预告片不只这一支,还有几支被他们藏在微博上了,请各位帮忙找找,找到请艾特我,多谢!”

黄晓明发布“菜鸟篇”:“开拍时还可以像这样聊天谈恋爱啊?从来没有导演告诉过我啊,不幸福,下次请一定记得带上我啊!”。

林更新发布了名为“取经篇”的预告,预告中,好奇的路人甲少年询问:“宫女从头站到尾,丫环从头走到尾,那妓女呢?”这个提问让一贯逗比的他也忍不住好奇:“尔导,道理我都懂,但是您能不能回答我最后那个问题:那妓女呢?”

吴彦祖发布了“采蜜篇”预告,并问尔导:“‘留个号呗’是现在流行的搭讪方式吗?那天我跟经纪人说我下次可不可以这样去跟别人搭讪,她脸色都变了,让我千万不要这么做,到底为什么啊?”

主演:李敏镐,金来沅,郑进永,金智秀,金雪炫

白勇奇(金来沅 饰)和金钟大(李敏镐 饰)这对落难兄弟无路可去,偶然机会他们帮黑社会打架,擅长打斗的钟大得到老大姜佶秀的赏识,他为了温饱干脆拜入姜的门下。怎奈世事难料,姜在受伤后金盆洗手,试图退出江湖又身不由己。钟大搭上手眼通天的闵夫人,通过热炒地皮闯出名堂。与此同时,在最初的混战中白勇奇阴差阳错加入敌对帮派,凭着一股狠劲他越做越大,成为帮派中一员不可忽视的猛将。在某次行动中,钟大救下了险些被张德才手下杀害的白勇奇,两个好兄弟久别重逢。

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政客与黑道沆瀣一气,鱼肉乡民,在散发着腐臭气息的名利场,钟大和勇奇这对曾经的好兄弟也渐行渐远……

类型:动作/惊悚/犯罪

地区:英国 / 美国 / 瑞典 / 丹麦

导演:亨里克·鲁本·甘茨

编剧:凯利·玛斯特森 / 马库斯·萨基

主演:詹姆斯·弗兰科,凯特·哈德森,汤姆·威尔金森,奥马·希

一对夫妻汤姆(詹姆斯·弗兰科 饰)与安娜(凯特·哈德森 饰),受到金融风暴影响,生活陷入拮据困境。在即将面临被驱逐的紧要时刻,一笔“意外之财”从天而降。岂料私藏这笔钱没有想象中容易。在这背后竟然隐藏着一场连环黑吃黑的毒品交易和精心策划的复仇计划。黑帮老大,成瘾毒贩,资深警探,普通良民,每个人怀着不同的心思,绞尽脑汁、机关算尽,上演着谎言与谎言的明争暗斗。而为了独享这笔“横财”,真正头破血流的绝杀逃亡也拉开了序幕……

编剧: 金亮中 / 金洪宣 / 朴素贤

主演: 金宇彬,李玹雨,高昌锡,金英哲,林周焕,赵允熙,赵达焕,申久

年轻帅气的“技术者”志赫(金宇彬 饰),被誉为是窃盗界的最强头脑,任何金库都难不倒他,还能伪造一切资料,制订滴水不漏的盗窃计划。他联手“掌控者”人力调配专家久仁(高昌锡 饰),以及“隐形者”超强黑客宗裴(李玹雨 饰),3人每一个都是行业内最顶级的高手,他们曾在3分钟之内,轻松在警察眼皮底下偷走价值30亿的珠宝,并在盗窃界一夜成名。耳闻三人实力的黑手党赵社长(金英哲 饰),决定网罗他们,希望他们加入最高难度的偷窃任务──40分钟内,在全亚洲安保级别最高的仁川海关盗取1500亿现金的赃款。

究竟这三位实力高超的“技术者”、“掌控者”和“隐形者”,能否成功达成任务?还是将失败落入法网?而志赫和赵社长之间的心机角力,又将会是谁胜谁负?

类型:剧情 / 悬疑 / 犯罪

编剧: 李玉娇 / 韩景龙 / 徐昂

主演: 何冰,韩童生,李光复,赵春羊,王刚,高冬平,张永强,班赞,钱波,刘辉,雷佳,米铁增

本片改编自《十二怒汉》,获得2014年罗马国际电影节最高奖。

暑期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的正是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他们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

这12名陪审员互不相识,但按照规则,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才能结束审判。第一轮投票,就有11人认定“富二代”有罪,所有人证物证都指向这一结果的情形下,这位年轻的嫌疑犯离舆论上的死亡只有一步之遥。所有的线索都被逐一讨论,随着审判的进行,疑点出现,每个人背后的故事也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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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传统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以及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特性的融合交叠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

  我国司法系统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肇始于2013年前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之下,相关应用在各地迅速落地运行。[1]随着前沿技术、司法属性与时代需求的共同卷入,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逐步呈现出传统信息技术以及通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所不具备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在给司法系统带来动力的同时,也与司法的固有属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继而带来新风险。受制于风险的潜在性、非指涉性和模糊性,现有的法律规范和通用技术伦理无法有效覆盖。在此背景下,认清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新特征,进而塑造新型技术风险观和新型领域伦理观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目前,学界有关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分析主要集中在通用领域。[2]对于由司法场景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新特征、新风险和新伦理这一关键问题,理论的探讨相对不足,深入技术逻辑的分析更为缺乏。本文尝试对此展开深入技术逻辑的研究,并具体分解为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现阶段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传统司法信息化以及通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相比具有什么显著特征?第二,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的特殊性相结合产生了何种风险?第三,对于这种风险为何现有法律规范与通用技术伦理无法充分覆盖?这又需要我们用何种领域伦理规则予以应对?

  一、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特征

  从近5年司法信息化的角度观察,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虽然是在司法大数据技术之后被提出的,但实际上在科技发展历程中出现得更早。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诸多司法应用,如诉讼策略辅助、案件结果预测等,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面世。例如,20世纪90年代研发的案件推理系统就可以从案件中提取事实,然后为双方当事人形成辩论要点与反驳观点。[3]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研究很快遭遇“知识获取瓶颈”。原因在于,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成败取决于能否获得海量法律知识以及能否将这些海量知识转换为计算机可识别的知识。[4]而当时可供训练的法律数据量与计算条件否决了很多今天流行的司法人工智能算法。神经网络之父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杰佛里·欣顿曾感叹:“回顾过去,失败只是源于缺少数据量和计算能力。”[5]囿于短期内不可摆脱的桎梏,司法人工智能与其他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一起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进入低谷。近年来,得益于大数据技术对“知识获取瓶颈”的突破,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取得飞速发展。[6]也正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作用,本轮司法人工智能技术以“概率”为中心,包括面向预测与预警的各种算法和模型。这与前一阶段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围绕“逻辑”(法律表达与推理)展开有所不同。考虑到“司法大数据”与“司法人工智能”在技术逻辑方面的相似性与承续性,笔者将其整合为“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这一关键词,并从整体上切入观察。

  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是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相较于传统信息技术的特征,而领域限定性则是其区别于通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

  结合场景来说,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是按照既定目标,对判决书、案件卷宗、庭审视频等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进行探索和分析,揭示隐藏的、未知的规律性,并进一步将其模型化,从而为司法提供支持的技术总称。其实质是通过数据挖掘发现深层司法规律进而加以运用的过程。与传统数据分析相比,数据挖掘是在没有明确前提预设下的信息挖掘和知识发现。[7]有学者将这种没有理论预设、由数据到知识的进路称作人类知识发现的第四种范式。[8]以判决预测为例,其技术逻辑是从半结构化的判决书大数据中自动抽取情节和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挖掘特定情节组合的判决规律,进而对具备类似情节的目标案件进行预测,是典型的“数据挖掘→规律发现”的过程,而非“规律预设→数据验证”的过程。可见,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实质是建立了一种基于海量数据挖掘的认知范式,数据具有绝对的前置性。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往往不再来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挖掘。许多大数据收集的时候并无意用作其他用途,而最终却产生了很多创新性的用途。[9]

  大量数据并不产生价值,因此需要技术解决方案,其中以算法尤为重要,而数据挖掘就是通过算法从海量数据中搜索隐藏其间的信息的过程。以类案推荐为例,其技术逻辑在于自动抽取每个案件的情节以形成司法大数据仓库,随后将目标案件的属性标签与原有司法大数据仓库中所有案例的属性标签进行比对,在计算相似度之后反馈给用户。影响推荐准确度的关键在于相似度算法,目前较为流行的“K最近邻算法”(KNN)已被证明能够大幅度提升类案推荐的准确性。[10]然而,正如算法领域“没有免费午餐”(No Free Lunch)定理强调的那样,不存在能够在所有可能的分类中性能均为最优的算法,[11]因此,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中针对同一主题也需要反复尝试不同的算法并寻求最优解。

  传统算法就是一系列指令,告诉计算机该做什么,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得出结果。它在更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解决特定任务、硬编码的程序。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就需要广泛借助传统的固定算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此轮人工智能热潮中大放异彩的机器学习算法,尤其是其中的深度学习算法。此类算法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具备自我构建能力,能够随着计算、挖掘次数的增多而不断自动调整算法的参数,使挖掘和预测结果更为准确。[12]从这个角度出发,算法是否具有自我适应性就成为区分司法大数据与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标准。目前在量刑预测开发中广泛应用基因算法、卷积神经网络、循环神经网络等深度学习算法,可以通过量刑预测结果与实际量刑结果的比对,对量刑模型采用的算法进行自评估,由此形成一个自适应优化的闭环。

  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并非通用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平移运用。实际上,司法场景的特殊性提出了独特的技术需求,也由此形成了诸多具有领域特色的技术。这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展开:其一,司法领域用语呈现出明显的语义鸿沟。然而,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自然语义处理技术主要是围绕日常用语展开训练,其与司法领域中法言法语的适配性较弱。因此,就需要开发法律领域的专属自然语义处理技术,深入到语义链的层面实现法言法语与日常用语在语义空间的协同映射与对齐。这绝非现成技术的平移运用,而是一种结合领域需求的技术创新。其二,相较于其他领域而言,司法领域的知识本体构建具有维度多、属性多、要素多的复杂性特点。以刑事司法领域为例,本体就是将刑事司法的关键问题,如罪行、罪犯特征、从轻情节、从重情节等概念及其关系以计算机可以理解的语言加以表示。有学者研究显示,刑事案件领域本体构建的属性维度是医疗诊疗领域本体构建的2.5倍、属性多样性是其2倍,如仅故意伤害罪就有包括作案工具在内的43个主要维度,每个维度的属性值更是多样。[13]通用领域的知识本体常常在“向量空间”表示,[14]也就是通过一组数据记录信息。考虑到司法场景的多维度、多属性的特征,“向量空间”表示势必需要丢失大量有效数据,此时就必须借助“张量空间”,以高维数据表最大限度地记录司法本体信息。由“向量”到“张量”也绝非既有技术的平移运用,而是一种突破瓶颈的技术创新。

  得益于顶层的大力推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不再是某一片断、局部场景的小范围运用,而是呈现出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

  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于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或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而较难因应现代技术迅速改变,总之,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在前一阶段的重要切入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15]具体而言,主要围绕“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展开,对立案、分案、审理、审批等各环节实现动态管理,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审限管理、程序运行等方面更加系统、规范、客观、真实。[16]与以往不同的是,当前阶段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流程管理,而是扩展到“司法管理”领域之外的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等业务环节。从司法公开环节的精准推送、[17]诉讼服务环节的结果预测,[18]到案件审判环节的证据统一化辅助、[19]判决执行环节的执行风险智能预警,[20]再到司法管理环节的案件量预测[21]与案件偏离度预警,[22]都打上了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烙印。用官方的话语来表达就是“全业务”“全流程”与“全方位”嵌入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

  传统信息技术更大程度上是基于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功能考量而被引入司法领域。尽管彼时确有部分论证中提到信息化技术能够提升司法公正,但更多是从间接的角度出发的,如信息化技术通过提升司法效率使当事人更快地获得诉讼结果,进而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上述话语中,技术并非司法公正本身,而只是对司法公正起到间接促进作用。但在现阶段,随着量刑辅助、证据统一化辅助、案件偏离度预警等技术的提出、开发和应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不仅被赋予了传统意义上的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意涵,还被赋予直接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司法能力、改善审判质效、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换言之,在小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功能是工具性的,而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功能则具备了根本性。

  在法院信息化1.0与2.0时代,[23]科学技术在司法现代化中主要是以辅助的性质出现,并处于边缘地位。现阶段,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信息化技术的地位则由边缘向中心过渡:信息化技术被官方视为破解司法改革难题的重要手段,从而被赋予了与司法改革同等地位的时代意义。这突出地表现在各层级领导的话语表达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4]此外,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也明确肯定了科学技术的关键作用,指出“要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把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大战略大引擎,不断提升新时代政法机关的核心战斗力,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跨越式发展”。[25]同样是对科学技术的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多个场合都强调“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事业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6]

  一般认为,司法具有被动的属性。对于前沿技术司法一般奉行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通常需要在技术充分成熟并经过反复论证后才正式采用。[27]正因如此,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未与其他行业保持同步。从时间来看,国家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而在法院层面,信息化建设则是在1996年才正式起步。[28]2000年前后,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动电子政务网络化建设,[29]而法院系统则是在2009年前后才开始全面推行网络化。[30]与之前司法信息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司法系统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报以极为开放的态度,相关技术的推动与国家的信息化建设高度同步。自201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应用前沿科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65项改革任务中也有35项不同程度地依赖信息科技手段。[31]

  二、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

  我国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技术特征与时代特征相互嵌套、叠加,在给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可能因为“技术异化”而给司法领域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32]

  (一)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

  信息技术对司法的固有价值尽管不容忽视,却也未能完全避免技术本身的优势在司法领域的不适应性和排斥性。也就是说,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其他场景的优势恰恰可能成为颠覆传统司法格局的潜在力量。[33]这种风险在理论上可以从技术的本质属性来解释。按照法兰西学派的经典观点,技术代表着新的知识,而知识与权力之间是“维系与生产”的关系。权力与知识结盟,二者互相蕴含。[34]特定的知识必然产生特定的权力,而特定权力的运作需要特定知识的支撑。新知识的产生和壮大会导致依托其的新权力发展壮大。[35]“在信息时代,知识的问题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是统治的问题。”[36]也就是说,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领域融合这一现象的背后,根据“知识-权力”的理论框架,反映出的是新兴技术代表的技术知识与传统司法场景中的法学知识的“碰撞”过程,而知识的“碰撞”几乎必然导致权力的“碰撞”。[37]尽管新兴技术介入司法场景并非才发生的现象,但与传统信息化技术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与算法依赖性等技术特征。这形成了“算力即权力”的新型权力形态,[38]它可能将司法纳入到更隐蔽、更泛在、更多元的技术权力的侵蚀之中。技术权力以科技为手段,以全流程司法数据的获取为基础,借助代码、算法和架构将支配深入到司法运作各个环节的毛细血管中。例如,2018年1月,在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专项(第一批)的16项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就有相当部分涉及对司法全流程的数据解构与智能管控,如“支持面向审判各环节的审判行为合法合规监督和偏离预警,预警准确率不低于95%”。在此之前,部分省份已展开类似的技术运用,并被认为有助于履行审判监督管理权。[39]也有法院利用智能的视频技术对法官庭审质量进行全面、实时的评查,以实现规范庭审流程、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提升庭审质量的目标。[40]用官方的话语来表达,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用数据打造一套静默化、自动化、可视化的全流程监控系统,构筑“数据铁笼”、实现“科技控权”。[41]可见,相关技术运用的实质是将司法的全流程都纳入技术、算法、模型的泛在监控之中。在此过程中,司法应当具有的独立特性就可能在技术权力的“肢解”中被不断消解。

  更进一步,与传统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定位的边缘性和工具性相比,在本轮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推进过程中,技术应用具有的时代特征导致围绕技术知识和法学知识而形成的技术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的冲突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一言以蔽之,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特征的潜在结果是司法作为一个系统的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将不断被侵蚀。司法毫无限度地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放的直接结果,是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被技术取代以及司法权沦为一般国家权力的潜在风险。

  (二)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

  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前置性和算法依赖性的技术特征会造成削弱法官主体地位的潜在风险。从法学思想史来看,“法官才是法律世界的王侯”。[42]法律通过法官的适用而形成对世界的规制/治理力量。然而,数据前置性和算法依赖性的技术特征使得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极易形成“数据主义司法观”——一种将法官司法过程数据化并以数据主导司法的理念。[43]由此,司法场景中的一切事物皆可被数据化并纳入到非预设的算法挖掘轨道之中。它不仅反映了人们相信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解决一切司法问题的信念,而且还表达了人类对未来生活司法模式的理解。在此过程中,算法并不把法官预设为司法场景的特殊主体来对待,而是作为可计算、可预测、可控制的客体。[44]“数据主义司法观”的一个潜在结果是导致司法决策由“以法官为中心”转向“以数据为中心”,“司法智识”不再为法官所独享。也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传统信息技术对司法场景的影响总体上是外部的、局部的、工具意义上的,而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则可能是内部的、全面的、本体意义上的。

  此外,科技哲学认为,技术具有(隐性)操纵性等综合特征。[45]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马尔库塞就认为,科学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具有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46]法官越是依赖技术就越有可能受技术“操纵”。与传统信息化技术形成鲜明差异的是,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具有的时代特征客观上为法官构建了一个依赖技术的制度环境——利用技术被视为进步的标志,反之则被视为落后。由此,法官越依赖科学技术,其越有可能被“奴役”而被削弱甚至丧失主体性。技术运用可能在形式上和短期内强化法官能力,但长远来看则可能形成一种技术对法官的隐性操纵。

  实际上,法官中心地位的弱化并非纯技术哲学层面的思考。从已经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发的相关应用来看,其理念已经体现了法官决策权由部分让渡到完全让渡、由非核心决策权的让渡到核心决策权的让渡的发展历程。以证据统一化为例,部分法院通过海量卷宗的挖掘,构建刑事案件证据模型,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系统会自动预警证据中存在的瑕疵。[47]法官根据智能提示判断预警的准确性从而做出下一步的决策。在此过程中,法官的决策权已经部分让渡给智能系统。与证据预警类似,类案推送、量刑辅助等技术应用在逻辑上也都包含不同程度的决策权让渡。又如,部分法院推出了基于复杂程度来识别案件的“案件繁简分流智能化平台”。此类平台可以按照既有规则智能地将案件区分为繁案、普案、简案3类,并自动分配给相关法官审理。应用该类技术对案件复杂度的判断已经隐含着法官非核心决策权的完整让渡。再如,还有法院正在开发轻罪速裁智能办案系统。根据设想,由于速裁案件通常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可以模式化处理,即由智能系统根据公诉书自动抽取相关情节、识别证据要素、模拟量刑并自动生成判决书。[48]该系统研发的目标是批量处理简单刑事案件,使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审理复杂案件。尽管上述设想具有正当目标,但如果该系统在技术指标上达到一定的水平并使法官产生系统依赖时,法官的核心决策权就可能在潜移默化中让渡出去,“数据决策”将最终替代“法官决策”。从现有发展形势来看,法官将全部决策权转移给算法的风险虽为时尚早,但部分决策权转移的风险已迫在眉睫。

  (三)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

  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特征还可能导致司法改革陷入“技治主义”的路径,司法改革的复杂性被化约为简单计算,司法改革的难题被通过技术性手段回避,最终导致司法改革发生“目标被替代”的风险。

  其一,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前置性和算法依赖性强化了“技治主义”的改革路径。所谓“技治主义”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强调在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实行科学原则、技术手段和数量方法。[49]该理念致力于将政策推行、社会改革等过程全面改造为类似于物理学领域中的计算分析的规程,包括公共利益等在内的各种因素都被视为某种客观存在,相关决策就是通过计算和模型推理来发现客观存在和揭示一般规律的过程。[50]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与“技治主义”的主张不谋而合,推动了司法改革“技治主义”的产生。具体而言,就是把司法改革的诸多内容视为精密的、决定论的、可预测的对象,把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视为精确测量改革对象的工具。“技治主义”司法改革路径的潜在风险是把相对丰富的司法改革问题简化为机械主义的计算,大大降低决策者对司法改革难度的预期。此种趋势在本轮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已然出现,如通过“案件偏离度”的智能计算来解决同案同判和司法公正的问题、通过“量刑辅助系统”来解决法官独立审判问题、通过“法官饱和工作量大数据测算”来解决员额法官的动态调整问题。虽然,上述指标的提出和计算大都经过相应论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但是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技术指标的提出和运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等密切相关的诸多体制、机制难题。

  其二,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地位的关键性,甚至是与司法改革等量齐观的时代特征可能进一步固化“技治主义”的改革路线,并造成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的潜在风险。长期以来,受制于各方面的局限,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奉行技术主义的改良路径,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聚焦于中观乃至微观的机制、程序方面的技术性调整。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及应用,一方面,潜在地降低了部分决策者对改革难度的预期;另一方面,为此前一以贯之的技术主义改良路径提供了正当化的话语支撑。原有的不触及体制的技术主义改良路径与前沿技术紧密地结合,构筑了新的改革话语的正当性。前文论及“功能根本性”时提及的改革决策者期冀通过技术来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尝试就是明证。此时,司法改革将可能失去整体推进的布局,陷入局部切入;体制与机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被替换为通过“细枝末节”的技术设计来调试工作机制和改进工作方法。[51]久而久之,转型期司法改革的矛盾就可能被压缩在依托前沿技术更容易解决的范围内,寄希望于通过技术应用来缓解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压力,从而产生司法改革的目标替代效应——当司法改革遭遇体制难题和瓶颈时,决策者可能就倾向于诉诸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从“技术”的视角切入进行改革,而不是试图通过体制改革予以回应。

  (四)司法改革结果失控

  技术的本质是在“确定性终结”基础上的复杂性探索,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事实上,此种不确定性也正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关键所在。但是,司法场景对稳定性的追求与技术的不确定性之间势必产生冲突,并诱发预期之外的伴生风险。并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技术特征与时代特征又强化了上述不确定性,使得稳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抵牾加剧,相关司法改革面临结果失控的潜在风险。

  概括起来,这一潜在风险是由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技术特征与时代特征共同衍生的单一性、建构性与潜在性造成的。[52]首先,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领域限定性特征必然衍生出技术单一性。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要结合司法场景的特殊需求进行专有的技术开发,如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语义空间协同映射与对齐、知识本体的张量表示等。这些新的领域技术通常是一个没有先例可循的单一性工程,在开发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面临司法场景许多单一的现象,并作出针对性的单一决策。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与成熟技术的直接应用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形成一系列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结果更加不确定、不可预期。例如,在犯罪人再犯几率预测的技术应用过程中,意外地产生了对特定种族、肤色、性别人员的算法歧视;旨在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效率的“公检法智能协同办案系统”可能导致三机关“相互制约”进一步弱化。其次,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领域限定性特征导致功能的建构性。科学技术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建制,其发生作用取决于科学技术子系统与社会其他子系统之间的互动。给社会公众提供定向化与个性化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的技术开发,其成效不仅受到人物画像等技术先进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受到社会公众对相关技术干预隐私的容忍度的影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由于刚刚出现,因此同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磨合进度、难度与成熟技术具有明显差异。再次,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数据前置性与自我适应性特征极易造成结果的潜在性。科技哲学的通说认为,技术的潜在性主要是因为技术的应用效果与应用领域可能远远超出技术发明时的最初设想;[53]技术成果产生后其具体的应用方式和目标指向并不受技术开发时原初目的的制约,出于合理目的开发的技术不能保证技术使用者的动机和使用方式也是合理的。[54]以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为例,其核心功能的发挥在于对数据的二次开发,由于数据收集者与数据使用者分离、目标与方向之间不可控,因此技术应用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最初用以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当事人信息挖掘也可能在二次挖掘中被适用于执行环节对当事人偿债能力的判断上。此外,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的自我适应性特征突破了“机器只能做程序员编排它去做的事情”这一局限,如果结合某个具体目标学习足够多的司法数据,那么最终系统会产生什么结果完全不可预见,不受创造者控制。[55]这也加剧了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结果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使得司法改革的成效具有不确定性。“人类在应用这些科学技术的同时却无法全面预知它的整体效应以及它与其他事物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56]申言之,我们很难预料会出现何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这些技术会被应用到司法领域的哪些具体场景,进而又会造成何种影响。因此,部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未稳定和未成熟的情况下就率先在对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司法系统内推动,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将可能给司法带来不可预见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时代特征又进一步强化了上述风险。一方面,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与地位关键性使得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司法的全流程、全领域、全场景;另一方面,态度开放性可能造成技术风险观缺位并加大了上述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三、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伦理规制

  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尚处于初步阶段,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主要以正面形式呈现。然而,随着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的风险有可能逐步加剧。为了避免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57]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就应当通过法律规范或技术伦理对其应用进行有效规制。令人遗憾的是,现有法律体系和通用领域的技术伦理对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失去规制能力。一方面,由于本文探讨的风险尚未完全发生(潜在性)、不针对具体个人(非指涉性)、损害难以证明与量化(模糊性),因此传统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体系无法有效涵盖;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是以正面目标为出发点的,因此传统技术伦理中诸如“不作恶”等要求就对其面临的风险失去评价能力。可见,现有法律规范和通用技术伦理的失范产生了对全新规范体系的需求。然而,作为新兴的技术形态,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现正处于创新发展的重要阶段。此时,如果片面依靠法律进行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制,那么将可能陷入“管制型”的思维而因噎废食、扼杀创新。因此,通过领域技术伦理规则的构建,培育一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就成为这个时代平衡技术创新与规避风险之间张力的重要手段。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司法领域技术伦理规则的实质是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嵌入技术伦理价值,并据此制定伦理框架和行为规范,从而规范开发者与使用者的行为,帮助他们清晰地认知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理念、反思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应避免的禁区。具而言之:

  (一)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

  “从广义的层次看,伦理问题总是受到一定的文化和实践制约的……技术伦理中的伦理标准位于科学与技术之外。”[58]因此,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涉及其与法学伦理之间的互动关系。毋庸置疑,司法有着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独立性和延续性。司法全流程、全领域、全场景贴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技术标签将可能与司法固有属性形成潜在冲突,并削弱司法存在的独立价值。这就要求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司法的固有属性,不触动司法权的被动性、透明性、仪式性、事后性等基本底线,将开发的具体领域与技术应用的程度限制在不消解司法存在正当性的范围内。

  第一,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尊重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是指“法院不能主动对任何一项社会争端或事项进行裁判活动,它也不能主动干预或介入社会生活,而只能在有人向其提出诉讼请求以后,才能实施司法裁判行为”。[59]被动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核心特征,也是司法保持中立的根本要求。这意味着,“线索发现”[60]、“提前介入”“深挖案源”“保驾护航”等主动启动权力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权的本质存在不同程度的兼容难题。因此,在上述技术应用的开发过程中,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即所有“主动/提前介入型应用”应当在纠纷进入法院之后方可适用,不鼓励在纠纷尚未进入司法环节就主动去发现与识别,并进行先期引导。

  第二,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尊重司法的透明性。与行政活动通常呈现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不同,司法裁判活动应当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其中,透明性是指裁判结论在形成过程、根据和理由方面的“公开”,也即司法裁判的透明。[61]现阶段,量刑建议是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最为典型的开发领域之一。在其出现前,法官判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以便当事人和公众理解。但是,量刑决策系统并不如此运作,普遍人往往难以理解其算法的原理和机制,因为自动化决策常常是在算法这一不透明的“黑箱”中做出的。实际上,此种借助算法进行预测与预警的决策辅助类应用,除了量刑建议之外,还有诸如被告人再犯风险评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风险评估、虚假诉讼风险评估等,无论是直接运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推荐结果,还是法官在筛选后有选择地运用决策系统的建议,其本质上都与司法固有的公开属性存在冲突。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建立在司法透明的基础上:如果这些算法继续保持神秘,那么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将很难取得公众的信任。这一信任不仅关乎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成功发展,而且也关乎司法体系长期、健康的运行。[62]可见,在司法领域中,与片面追求算法的准确性相比,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力更加重要。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较多地借助深度学习算法,但这些算法因自我适应性而缺乏可解释性。以神经网络为例,算法在每个环节的行动都是基于数据的随机选择。因此,下一步决策辅助类技术开发时应当特别关注过程的透明性,尤其要将人工智能技术模拟的决策过程以公众可以理解的方式可视化地呈现出来。这就要求技术研发人员针对司法领域的需求开发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算法。实际上,提高深度学习算法的可解释性也是前沿技术突破的重要方向之一。

  第三,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尊重司法的仪式性。司法仪式首先由一系列符号构成,这些符号包括法院的物理环境(法庭、办公大楼等)、法槌、法袍、特定的程序、法庭的装备。上述符号的组合形成了公众对司法的固定认知并成为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目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过程中所推动的虚拟法院(微信调解、远程庭审)[63]等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诉讼当事人获取诉讼服务的便利化程度,但是,由于网络庭审等应用在实体法庭之外展开,缺乏法庭传统布置和服饰而丧失诉讼程序的正统性、庄严性、权威性与严肃性。[64]从司法固有的仪式性考虑,虚拟法院的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非庭审事项可以尽量通过网络交互的方式实现,如证据交换、案件调解等,而庭审事项原则上仍应在实体法庭中进行;其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应慎用虚拟庭审的方式;其三,即使使用虚拟庭审,也要保证宣判环节在实体法庭中进行,从而保证司法的仪式性与严肃性。

  第四,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尊重司法的事后性。司法只针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因此,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基于被告人大数据而开发的再犯风险预警系统、缓刑决策辅助系统等都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的事后性存在冲突。这是因为,基于未来可能行为之上的惩罚是对公平正义的侵蚀,因为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人只有做了某事才需要对它负责。基于大数据所导致的犯罪治理活动提前启动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存在根本冲突。[65]

  (二)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

  针对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的风险,其技术伦理应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出发点。

  第一,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提前预警是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重要方向。尤其在审判执行与司法管理领域已经有相关的应用投入运行。例如,通过对海量裁判文书的量刑学习形成智能模型,当法官判决结果与既往海量文书“历史经验”形成冲突时,系统可以实现对当前判决偏离度的实时预警。此类开发可能出现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潜在冲突,尤其是部分地区在开发过程中规定系统识别超过一定偏离度的案件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一种事前干预,也与员额制改革中要求还权一线法官的理念不完全兼容。对此,可行的改进方法应该是系统自动预警,允许法官自主依据预警对判决进行修正;若法官仍然坚持意见,则允许法官基于裁量权做出判决。事后审判监督部门可以在审核之后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也就是说,预警类的应用开发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对于实体类预警,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前预警应当是建议性的;对于程序类预警,包括证据形式和案件流程,事前预警才可以是干预性的。

  第二,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尊重法官的亲历性。行政活动具有一定的便宜处分性,行政官员可以听取下级官员口头或书面汇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而司法权则要求亲历性,即裁判者要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66]反观目前开发的旨在减低司法人员工作负担的前端智能过滤系统,则很可能与司法的亲历性产生冲突。例如,部分主体正在开发涉法信访申诉案件智能处理系统,其可以通过证据形式的审查对海量申诉案件进行过滤、筛选与处理。概而言之,系统可自动屏蔽一些缺乏足够依据的申诉案件,将值得处理的案件推送给法官。且不说此类开发还面临诸多技术障碍,仅在功能设定阶段就可发现其某种程度上有“越俎代庖”之嫌,尤其是过滤申诉案件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机器决策,与法官的亲历性存在冲突。也就是说,相关的机器决策类应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其一,对于法官的核心决策权,如审判权,以法官亲历为原则,强调法官的最终决定权;其二,对于法官的非核心决策权,如案件繁简分流等,可以适当由机器辅助。

  (三)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

  针对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导致的司法改革目标被替换的风险,其技术伦理应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

  第一,在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技治主义”路径的利弊得失,避免唯数据主义和片面技术理性主义的误区,将前沿技术在辅助工具的价值层面展开,而不是将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作为司法改革本身,尤其要避免将司法改革的复杂问题简化为一般的技术性问题。

  第二,在推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改革时要充分回避技术盲区,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的工具价值。人工智能还难以应付人类主观意识影响的社会文化和意识领域的各类问题。[67]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审时度势地处理法律纠纷中常见的利益和人情,也无法有效解决司法推理过程的复杂性问题。[68]“数据分析本身无法揭示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容易抹平地区差异,也就无法取代法官在个案特别是疑难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利益平衡以及对公平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经验和以后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思维方式比纯粹依赖数据做出的判决更加可靠。”[69]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条以及判例的适用,在特定情境下,还需要满足不同的功能定位,如倡导某项新的原则、对特定群体进行警示。[70]这显然也是司法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具备的能力。技术盲区也决定了司法改革中相当多领域问题的复杂性不适宜通过简单的模型化来解决。

  第三,在推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改革时要充分警惕技术瓶颈,从而形成对技术工具价值的合理预期。受制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相当一部分领域的专有技术方面仍然面临障碍。从司法知识图谱构建中面临的自动化难题、到司法领域自然语义处理技术研发过程中需要解决的语义鸿沟、再到司法领域模型训练中面临的“垃圾进、垃圾出”悖论都不同程度地正处于技术创新的过程之中。[71]这就决定了在司法领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中,要对其可能发挥的工具价值做合理的预期。

  (四)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

  针对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的风险,其技术伦理应以比例原则审慎推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创新。比例原则又可以细分为适当性判断、均衡性判断和必要性判断3个部分:其一,在选定创新场景时需要优先进行适当性判断,即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该场景的应用能否有助于实现改革者的预期。其二,在适当性判断之后还需要进行均衡性判断,即将创新应用可能获得的正面效应(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提升)与其负面影响(如算法歧视、隐私侵犯、司法不公等)进行比较。考虑到司法领域对稳定性的高度依赖,只有确认正面效应明显高于负面影响时才可以作为创新场景推进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其三,在确定应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做必要性判断。其实质就是以对法院、法官、当事人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改革不至于陷入失控的境地。下面笔者围绕现阶段已经产生的算法歧视与隐私泄露两大风险来实例解析比例原则的运用。

  以面向诉讼当事人网上行为轨迹的司法公开信息精准推送技术为例,[72]决定是否要在该场景展开技术创新需要遵循3个步骤:首先,需要判断该技术的应用是否真正有助于当事人获得更加精准的司法公开信息。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公开系统并未实现定向化的精准推送,这导致当事人往往需要经过大量信息浏览和筛选后才可能从司法公开平台上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这极大限制了司法公开成效的充分发挥。因此,从适当性判断来看,该应用场景无疑有助于实现改革者优化司法公开的目标。接下来,就需要进一步判定:精准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侵害,两者孰轻孰重。由于只是对当事人在司法公开网站上的行为轨迹进行整合,其对隐私的损害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该应用场景能够通过均衡性判断,从而具备推进的正当性基础。接下来,还需要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采用对当事人隐私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如在数据清洗时要充分脱敏,最大限度地去除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住址等);在数据挖掘时要在法院内网的环境中进行,避免信息泄露;建立数据保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任何时刻都禁止数据挖掘人员实行“反向匿名”等。[73]一个相反的例证是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技术。该技术虽然有助于实现公安机关犯罪预防的目标,然而基于未成年人的“画像”对不同个体犯罪风险进行预警,可能造成对预警对象的歧视,导致未成年人群体之中不恰当的社会分选,并且容易强化办案机关有罪推定的倾向,因此其无法通过均衡性判断而不具备推行的正当性。

  从某种程度上讲,本文是给方兴未艾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运动泼冷水,文中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场景中运用的分析,有些可能是吹毛求疵甚或杞人忧天。然而,技术伦理从属于哲学,而哲学的社会功能在于批判性,即“防止人类在现存社会组织慢慢输灌给它的成员的观点和行为中迷失方向”。[74]此外,本文的反思也是伦理演进和发生的前提。“技术的发展本身会反作用于我们的伦理观念以及对伦理问题的看法,并且已经导致了伦理的变化或者说进化。”[75]也就是说,本文提出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更大程度上是在当前场景下展开的。未来随着相应技术的改进,部分伦理的内容势必发生相应调整。技术伦理与技术发展之间将在相互调试中逐步达到融洽状态。当然,伦理只是规制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全部,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待于其他规制措施的协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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