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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报的问询
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根
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和落实,并对《问询函》问询
的事项逐一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丰集团”)通过收取预付款项及占用库存现金的形式占用你公司及
子公司自有资金共计24,)披露的《关于立案调查事项
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公司针对前述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流程及实际执行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定公司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存在4个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2个重大缺陷。为避免
相关控制缺陷再次发生,公司重新梳理现有制度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度修
订、流程调整等工作。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关键岗位管控。在严格执行《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
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重点完善了付款审批、对外担保、交易与关联交易和
信息披露管理环节。公司施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管理流程及实际执行情况如

《借支及报销付款管理规定》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1、资金用款计划审批流程;
2、付款审批流程:(1)发起交易的业务
部门负责人提交管理层讨论,经总经办会
议决议后,由总经理审批;(2)超过总
经理审批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议;(3)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

2、公章使用审批流程【注(1)】;

3、董事会审议(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

4、股东大会审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及时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报告事项进行评估、审核,认为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的,尽快组织起草相关文件。

注:(1)对原有《印章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与完善,并同步更换公司公章、法人
章及财务专用章,严格落实“双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必登记”的用章规范,认真落实
印章管理工作。目前印章管理成效卓见,用印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2)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预付款项及投资款
项、收现等形式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库存现金进行单独管理。已购置高安全系数
保险柜用于专职存放现金,且加装摄像头以进行严格管控。

(3)明确、强调包括大额存单、支票等重要资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完
善有关职责分工,通过财产记录、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重要资产的安全。

除上述措施外,公司也对其他环节加强了管控:

(1)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进
行财务核算,公司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

(2)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做到与公司的控股股
东“五独立”,切实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行为,保证相关内部控制

(3)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 事中、
事后”审计稽查职能,约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规范的决策和经营行为,提
高遵守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意识。

2020年度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重点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督的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综上所述,2020年,公司认定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识别是全面、完整的,
公司于报告期内未再次发生达到认定标准的重大财务或非财务问题,因此公司报
告期内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针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立案调查等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

(1)针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会计师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详见本回复之问询
函问题1【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2)针对公司违规担保及立案调查事项,会计师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详见详
见本回复之问询函问题5【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3)会计师查阅公司2020年报告期内的经营会议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
会文件,未发现2020年报告期内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的情况。

(4)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性情况,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

1)对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
循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等关键内部控制的进行了解,并执行穿行测试以评价其
设计的有效性,是否与公司制度相矛盾,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经核查后,公
司关键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未存在与公司制度相矛盾,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情况;

2)在了解、评价公司上述内部控制环节设计的有效性后,通过抽取样本,
检查与该内部控制相关的原始资料等方式,测试相应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

否存在重大执行缺陷。经核查后,公司2020年度修订了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下半年的内部管理情况较上半年更为严格,相关整改措
施执行到位,未发现存在重大执行缺陷的情况;

3)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及与此相关的关键人员,对与公司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及立案调查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相关整
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评估其整改的有效性,经核查后,公司相关整改措施执行
到位,未发现存在重大执行缺陷的情况,其整改有效。

综上,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会计师获取了足够的审计证据,以支撑会计

2、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1)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项

瑞丰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发生于2019年及以前年度,2020年度无新增
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瑞丰集团约)刊登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暨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
公告》(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公司股东瑞丰集团、
林永飞、翁武强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内,因股票质押融资事宜以集
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被动最大减持公司股票分

别为60,689,)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截至2020年3月9日,公司控股股
东瑞丰集团累计被动减持14,953,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截至2020
年5月13日,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被动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控股股东
瑞丰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5,552,727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年6月10日,公司收到瑞丰集
团出具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比例累计达到1%情况告知函》。自2020年3月9
日至2020年6月9日,瑞丰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收到邮寄的《关于要求发布广州瑞丰被动减持计划提前终
止并发起新被动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的函》。根据以上函件的内容,公司于

2020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的相关股东被动减持计划将提
前终止。截至2020年8月5日,控股股东瑞丰集团依据上述预披露公告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12,669,7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时间
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截至2020年11月28日,控股股
东瑞丰集团在上述被动减持计划期间共减持7,099,859股,占总股本的)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瑞丰集
团《关于股份被动减持比例达到1%的情况告知函》,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
年12月3日,上述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合计7,126,727股,占公司总股本)披
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
正证券”)的《关于要求发布广州瑞丰被动减持计划提前终止并发起新
被动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的函》,根据以上函件的内容,公司于2020年8月

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的相关股东被动减持计划将提前终止,控股股东瑞丰集团依据上述预
披露公告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14,219,373股,约占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
编号:),将继续展开对上述股票质押融资事宜的执行程序,
可能处置的股份涉及瑞丰集团质押予的33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4.74%。截至2021年5月31日,控股股东瑞丰集团依据上述预披露公告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7,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

(二)控股股东其他被动减持计划的情况(中航证券)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
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因触发《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相关违约情形,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证券”)决定依据相关约定进行违约处置操作,中航证券可能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或大宗交易,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减持前述股东股票不超过

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时间过半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截至2020年3月12日,本次公司股份被动
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

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提前
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收到中航证券邮寄的《关
于督促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减持披露义务的函》。根据以上函件的内
容,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被动减持的
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的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将提前终止,中

航证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违约处置操作。截至2020年5月21日,控
股股东瑞丰集团依据上述预披露公告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2,877,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039%。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因瑞丰集团违反《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
合同》相关约定,被动最大减持公司股票为28,3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9%。但因减持将会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航证券未继续进行减持。

2020年12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因上述、中航证券被动
减持事宜累计被动减持35,625,892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5%。公司于2020年
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司法拍卖的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
司”)系统查询,获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
开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飞所持有的47,589,6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68%)以及其一致行动人翁武强所持有的17,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均已完成过户登记,具体详见《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本次减
持行为导致林永飞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翁武强先生合计减少了65,189,603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5%,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披露了《关于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及林永飞先生、翁武
强先生提供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

公司通过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深圳福田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

所持有的16,464,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具体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
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累计被动
减持43,524,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86%;股东林永飞先生累计被动减持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01%。

二、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及时披露风险提
示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

由于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被质押冻结,债权人有权申请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减持。截至本年报问询
函回复日,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37,378,900股,占总股本的19.28%。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8月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
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
公司股票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合计98,400,000股股票司法拍卖已交易过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1%,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已在近期的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及上述司法拍卖公告中多次进行控制
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风险提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瑞丰集团及上市公司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从二级
市场增持股份等方式引入战略股东,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增强上市公司运营

2、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专注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盘活资产,为公司正常
经营提供资金保障,主营业务回归正轨才有机会回馈全体股东;

3、尽快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尽早解除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价格
才能体现公司真实价值,市值修复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海外贸易中,常会出现客户不按时付款的状况。那么,丹麦客户欠款怎么追回?

针对丹麦客户的拖欠问题,需要从丹麦的贸易特点、诉讼制度等多方面做准备工作:

第一,丹麦国情及贸易特点

1、丹麦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北约创始国和欧盟成员国之一。丹麦拥有极其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经济高度发达,贫富差距极小,国民享受极高的生活品质。

2、丹麦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农牧渔业及食品加工业发达,有欧洲乳酪市场之称。在许多工业领域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政府坚持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采取积极措施稳定金融市场及汇率。

3、外贸是丹麦经济命脉。主要原料靠进口,产品销售依赖国际市场。政府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产品出口。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

第二,丹麦的诉讼特点及相关信息

(1)催收方正常情况下会给债务方发一封书面催款函。

(2)非诉手段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在丹麦,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启动法律催收程序。

(1)可以对债务人申请支付命令。此方式主要用于发票索款,债权人尚未获得支持其索赔的判决。

(2)民事诉讼是在有争议的索赔中的唯一选择,诉讼程序因诉讼请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债务人对支付命令有异议,我们也可以提起诉讼。首先是债务人的传票,然后是谈判、抗辩和庭审。最终,法官会做出并通过对任意一方有利的判决。

(3)如果债务人注册时没有可以提供担保的任何资产,法院将向债务人做出无力偿还债务声明。债务人随后享有6个月内不被(任何债权人)召集到其他法庭会议的豁免权。豁免权只影响法庭会议,而不影响判决的通过、庭外提醒或以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1)清关单据:提单、发票、箱单和产地证(Form A或CO)。

(2)针对进口商品在海关过关时必须履行的检查、检验、检测而征收相应附加海关费。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催收货款,我们都要先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和付款意愿。格兰德《丹麦企业资信报告》,通常会包含丹麦企业的背景信息/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综合评述,能够有效地判断以上信息。

以下为催全球成功追回丹麦客户欠款的案例:

2017年10月,上海公司与丹麦公司在广交会相识,次年1月份丹麦客户下了第一批订单,并支付20%的定金,随后的两批订单均合作顺利。

2018年5月,丹麦公司陆续下了几个订单,但是货物到港之后,丹麦公司却迟迟没有付款,考虑到该客户之前信誉比较好,上海公司同意先放货后付款。但是丹麦公司提货之后,上海公司便与其失去了联系。此时剩余订单还在上海公司工厂生产中。

2018年9月,上海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1、除去已经发货的,剩余订单丹麦公司均未支付定金,但订单涉中及2万多美元的货物,上海公司已经生产完毕。

2、由于上海公司与丹麦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也未提前约定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故本案尚未发货货物的违约金追讨难度极大,债务方是否依然想要货物是本案关键。

1、催收方调查发现,丹麦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其网站也正常运营。

2、催收方与债务方就债务问题进行沟通,债务方承认债务事实,但推脱说从上海公司购买的货物销售情况不好,导致其有一定的亏损,故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并表示愿意随后慢慢偿还。

3、2018年12月,催收方要求债务方给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并就未发货货物违约赔偿问题与债务方进行沟通。

4、2019年1月,债务方并未按照之前承诺给出具体还款计划,且表示若上海公司同意将已经生产的2万多美元货物发往丹麦,其将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

5、在征求上海公司意见之后,催收方驳回了丹麦公司的无理要求,并指出若丹麦公司依然想和上海公司进行合作,必须先结清之前的货款。

6、2019年3、4月,丹麦公司分三次支付上海公司全部已发货尾款合计43610美元。后续双方就剩余货物问题进行协商,上海公司同意以80%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发往丹麦,但是丹麦公司必须支付一半定金。

7、2019年5月,债务方支付定金10564美元,上海公司按照约定发货后,于2019年6月底收到尾款10564美元,本案关闭。

}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imodding 发布时间:

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

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

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

D.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答案

简答题官方参考答案 (由简答题聘请的专业题库老师提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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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相关的问题

关于特别提款权(SDR),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不同国家的公司直接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货款支付

B、作为IMF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

C、特别提款权可以被用以偿还IMF为该国提供的贷款

D、特别提款权可被一成员用以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

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见票即付,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托收,而是依照原来的指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交付了全套单据,进口商用单据提走了货物,却一直没有付款。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

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

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

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在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银行负有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的责任,而且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需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B.银行应保证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但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

C.银行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

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甲公司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5万元。次日,甲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公司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 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中哪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先付给乙公司28 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 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公司25 000元,再请求甲公司付款28 000元

C.甲公司付给乙公司3 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14 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 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如何分担?()

C.由债务人与债权人按份承担

D.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债权人负担

如果甲公司并无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会丧失履行能力,便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全部货款。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剩余的渔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基于合同债权,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之后,其才支付货款

C.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乙公司可以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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