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间可以参加选举人大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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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搞好我市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台市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二)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三)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以户籍登记为主。

 ()外来人员以自愿登记为主。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必须年满周岁。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这次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日,凡在日(农历戊寅年十月二十七,属相:虎)前(含当日)出生的,均属选民登记的范围。

(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一)设立选民登记站。各选区应设立一定数量的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公布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 。

(二)组织选举工作人员逐单位或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

(一)选区必须按时张贴市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站参加选民登记。

(二)各选区在选民登记中,应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努力提高选民登记核对质量,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三)各选举机构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五、选民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台城、农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和东台镇的选民登记

、驻台城的省、盐城市管理单位和东台市市级机关、团体、归口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市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弶港农场、新曹农场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参加所属农场划分的选区登记。

、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各自辖区内的机关、团体、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村民(居民),分别参加各自辖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台城建成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医院的干部职工分别参加市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教育、卫生选区登记。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随家庭登记。

、沿海经济区的机关、团体、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弶港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沿海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职工参加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的选区登记。

、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解放军选区的登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参加市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东台镇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除参加市级机关登记的)、台城非建成区域的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村(居)的干部、职工、村民(居民)参加东台镇选举委员会按居住地划分的选区登记。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民,户口在台城的参加所在地划分的选区登记,户口不在台城的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对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的登记

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可以在现工作地或现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户口不在该选区的应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函。

(三)对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登记

    、驻在各镇的属市管理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所在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企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厂(分公司)的,由总厂(总公司)负责登记。

、临时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登记。

、生产不正常企业的职工,如单位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经企业所在地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该企业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已就业的,在就业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未就业的,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停薪留职人员,一般应在原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在取得原单位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镇企业人员,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村企业人员回原村组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已不存在,或所属单位因转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不再对其统一管理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可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对外出人员的登记

、出国或出境考察学习、探亲访友、经商、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由原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集体组织到外地工作、务工的人员,一般在原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不能返回参加选举的,应及早通知办理委托手续;集体组织外出人数较多的,受所在选区委托,可由派出单位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活动;如果要求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参加外出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个人外出打工、经营等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在现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在原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如果投票期间不能回来的,应及早办理委托手续。

、不在户口所在地选区居住的人员,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市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果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对外来人员的登记

、外来选民户口虽未迁进,但已经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户口未迁进的外来选民,一般回户口所在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如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未迁进的外来选民,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临时居住的流动人口、水上流动人员,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因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落户本地的人员,若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已登记的不再重新登记,未登记的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户口已迁出仍在原地居住的,一般应到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登记。

、户口已迁出但还未落户的(即“袋袋”户口),凭户口迁移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但不作为迁进户口的理由和依据。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

、台湾同胞在选举期间在本地工作、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可以参加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举期间在本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凡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并已购商品房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居住地登记,也可回户口所在地登记;没有安家定居而临时租借房屋居住的,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户口已迁进城镇,但不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拆迁户户口已迁移的,由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户口未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八)对涉及婚姻关系有关人员的登记

、婚进无户口,上次选举已登记的,这次仍可登记;上次未登记,但婚进已有一年以上,在本地居住且身份清楚的,可以登记。

、婚进不满一年且户口未迁进的,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登记。

(九)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人员的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市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十)对犯罪人员的登记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被剥夺和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予登记的人员名单,由镇级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市选举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或市人民法院决定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本人并向其宣布,同时抄送执行羁押的单位和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人的户口所在地选区。

、下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参加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六、对选民资格的确认与核查

(一)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二)在选举日以前,各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错登、漏登的、选民榜公布后进入本地的、下落不明已经取得联系的、恢复政治权利的、恢复行为能力的且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员,列入选民补正榜名单;对重登的、新增外出参选的、取得外国国籍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突发精神失常的、死亡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并于选举日一天前公布选民补正榜。

(三)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市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由市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在选民登记核对工作中,如果遇到本意见之外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待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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