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接受异常凭证税务事项告知书?

税务稽查工作汇报(一)

而且大幅度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准确度。另一方面,总之查帐软件不仅填补了稽查过程中计算机监控的空白。作为稽查人员必须认识到查帐软件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即使是再科学再先进的查帐软件,要想用好用活,也要求使用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扎实的基本功是开展电脑查帐的根本前提。局的实践表明,积极使用查帐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查账,综合运用其他稽查方法,不失为新形势下促稽查力度、促案件质量、促队伍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一、开发应用查帐软件的背景和动机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检查人员常常感到会计电算化带给传统手工查帐模式的强烈冲击。就以往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检查时往往会面对以下难题:首先是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逻辑性与真实性难以判断。很多财务软件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各帐套之间可以相互传递数据,可以对凭证科目和帐册再加以筛选、过滤,这就为企业设置AB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系统超级管理员还能直接进入任意环节篡改,会计信息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更改性。其次是财务数据存储方式灵活,易遭转移和销毁。电子帐套可以存在本机硬盘上,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他硬盘、磁带、光盘中。再次是稽查人员获取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信息的渠道过窄,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税务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人员配置而无法试用。这种情况下想在检查前深入了解财务软件的运用情况就受到相当程度制约。最后是信息化环境下对控管、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的相关法律依据尚欠完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检查、封存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权力。国税发[2003]年47号文虽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但法律位阶低,且对电子取证、电子检查的具体执法程序缺少规定。

局针对税务检查手段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因此。转变传统稽查思路,创新税务检查手段,从2006年7月起,将部署地税稽查查帐软件列为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半来,实践中摸索,摸索中前进,对稽查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现就软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二、查帐软件的功能特点

其产品已推广应用于全国二十个省(一百多个城市稽查局,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局与该公司联合开发的查帐软件包括数据准备、分析评估、项目检查、帐务检查、成本检测、结果处理、综合管理、帐套管理、基础数据、模型管理、系统功能等11大模块,从每个模块中又散射出若干功能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又包括若干功能菜单,无锡奇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税务查帐软件的研发经验。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可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类型多,一采集范围广。包括:帐务数据、物流数据、工资数据和固定资产数据;提供了多种采集方法。

层层逼近分析技术和模型项目修正。模型分析功能十分强大二提供比较全面的分析方法。

针对不同税种、不同项目提供相关的检查工作表、检查模型和稽查提示信息帮助检查人员完成项目检查。三提供分税种项目化检查平台。

四提供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的专项检查平台

五提供物流数据及成本检查分析方法

加强稽查实施过程监控管理。六提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B/S结构)以实现数据增值应用。

并提供跨年、月分析工具,七可以将企业多个年度的相关数据放在一个检查平台上。以强化工具的分析功能。

加强了分析模型的适用性和软件的伸缩性。对于主要模型的运行结果,八各种分析模型按照行业和不同年度进行设置。内置数据加工功能,提高了模型的准确性。

三、使用查帐软件查帐初见成效

深刻感受到信息高科技对税务检查的有力推动:查帐力度大大增强,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稽查威慑力明显提升,队伍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经过一年半来的探索和实践。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查深查透案件一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而软件通过科目的名称、凭证的摘要内容、金额等信息,查帐软件所提供的查帐工具和多样化的模型提高了查帐的工作效率。传统的手工查帐只能从海量凭证中单纯凭经验来抽查。运用查找、过滤等删选手段,能快速地将所需要的信息汇总列示,方便了检查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软件提供提供的指标分析、报表分析、帐户分析、帐户检测、分录比对和存货检测等模型分析功能,迅速发现异常信息,并通过穿透式阅帐功能帮助稽查人员任意透过总帐看明细帐,透过明细帐直接看记帐凭证,省去了稽查人员到企业大量的原始凭证中去翻找这一烦琐的工作环节。

提升稽查威慑力二塑造稽查高科技形象.

进一步强化了查账手段,利用信息化查账工具。可以对多种常用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导出,也可以多人联合对一个案件同时进行案头分析,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使用软件以前,按照传统的查帐方式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查帐,面对海量的原始单据,调帐费时,费力,如要企业把凭证打印出来可能需要两、三天的时间,一旦遇到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现在只需带光盘和U盘,稽查人员就可以独立将企业数据采集出来带回去检查,研究,不需要会计从旁协助,企业也不必担心凭证丢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了企业对于税务稽查的抵触情绪,同时也为我稽查队伍塑造了文明,亲和,高素质,高科技的形象。

查账软件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进行全面检测往往只要用几分钟时间,据一线检查人员反映。而人工检查起码要两天,效率是后者的十倍以上。税务部门能快速、高效、准确地摸清对方的底牌,极大的震慑了那些企图以高科技手段蒙混过关的不法分子。

加强队伍监控三规范稽查业务流程。

加上对各税种、各项目计税依据的归集和对查帐过程的记录与控制,查帐软件的使用过程体现了实施检查的业务流程。使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规范了各类工作底稿,对检查人员而言。检查内容和范围,统一了各类计算标准,实现定式检查。一些扣除比例、扣除限额预先设置好参数(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限额、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一旦归集好计算依据就可自动计算出结果,可以避免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的误差,规范检查内容的同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帮助。特别是所得税的归集设置的项目,从内容到口径全部与省局的所得税申报表基本一致。这样,对所得税申报缴纳不足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出税款差异的原因。

能够以查阅人员的身份查阅最原始的帐册数据,对审理人员而言。从软件应用各模块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整个查帐过程。审理时就弥补了传统的审理仅审查纸质案卷的缺陷。审理人员可以看出取证是否完整,对“事实清楚“把握更到位更准确,有效地排除差错。

事中、事后的工作过程都会在检查帐套内留下记录,对领导层而言。可以方便局领导监督、检查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提醒和督促检查人员须敬业爱岗,工作精益求精。

必须具备基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基本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检查干部在使用查帐软件的过程中积累和共享查帐经验,稽查人员要想成功地运用查帐软件开展稽查工作。不断接触和加深这些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即学习,学习即工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稽查业务水平。

可减少调帐检查的次数与成本,电子数据比较容易复制、转储。软件查帐减少了单个企业查帐时间,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

积累的案件数据会越来越多,随着查帐软件的不断应用。查帐软件应提供数据增值利用工具,可以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以自动生成相关行业数据,自动修正查帐软件中的相关参数。同时可以将已查案件自动或半自动生成案例库,用以指导类似企业检查或案例学习。

四、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人员培训,感到上马查帐软件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人、物、财、目标、机器设备、信息等六大因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达到最优设计、最优控制和最优管理的目标。制度建设等环节必须全程伴随开发过程。这里谈一谈开发应用中的几点体会:

统筹规划开发工作一成立强力领导小组。

带头参与,领导重视。上下一心是做好工作的有力保障。做法是成立了以稽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市局信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小组,由查帐能手和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的测试、应用、二次开发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班子成员结构合理,既有综合管理人员,也有专业技术人员,既保证了团队的有效沟通交流,又便于在开发过程中高效灵活地配置人、物、财、机器等各类资源。

尊重软件开发客观规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将开发应用工作细化成实施准备、实地采集数据、测试应用、测试应用评估、项目实施等五阶段,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有条不紊地予以实施。

边开发、边测试、边修改、边完善,一年多来。分行业、有重点、有针对地对查账软件进行实地测试、应用、比对,充分将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攻克了财务软件版本繁多、数据接口不统一等难关,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人员培训贯穿始终二重视配套队伍建设。

不仅要有丰富的财会、稽查知识和技能,查账软件应用要求稽查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当掌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所以我认为“宁可人等装备,不可装备等人“决不能等软件出来后再培训干部。局里从开发起始之日就狠抓配套队伍建设,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贯穿始终。目前为止,已利用双休日大规模集中培训3次(包括召集市本级全体人员和各县(市部分人员集中培训1次,市本级全体人员单独集中培训1次,检查人员集中培训1次平时,通过演示性培训,小组讨论,赴企业现场实地培训和互帮互学等形式,使全体稽查人员了解了软件基本框架和主流财务软件的运作模式,逐步掌握了查账软件的基本操作,理解了检查模型设置原理、能熟练应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查账技巧。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三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国税发[2003]47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开展电算化检查的权力。这是电子查帐的主要执法依据。然而以上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作为稽查证据所涉及的证据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证据使用、储存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操作都缺乏详细指导。局在参考了兄弟单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创新,制定了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的工作程序》见附件1规范了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归还、存档等多个环节,将利用查账软件实施稽查与TF2006设定的流程相结合,为检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武器。

科学规避项目风险四采用二次开发模式。

近一半的项目存在开发延期,现代软件工程学实践表明。预算超支等风险因素。为把项目风险降至最低,项目小组决定大胆创新,参照快速原型法(rapidprototyp思想进行二次开发。即首先构造一个具备主要功能的查帐软件原型,然后通过对它不断试用,不断修改,不断扩充完善得到本地化“查帐软件。

以奇星公司原有的综合性查帐软件为原型,这个思想指导下。将稽查问题分析转化成查帐软件业务需求,边试用、边细化、边完善,顺利实现了软件的本地化“此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开发,成功开发出工业、商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六个行业的专业查帐软件,并在各行业的检查中进行了应用,尤其是餐饮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风险低,这种开发模式前期投入小。非常适用业务需求经常变化的情形,有效跨越了业务人员不懂技术,技术人员不懂业务的鸿沟。

取证是实施稽查的关键环节。查帐软件的电子取证功能集中在数据采集软件上。随着查帐软件的广泛使用,税务稽查工作中。加大电子取证力度,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以往的数据采集经验,下一步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电子取证工作:

扩大采集范围一强化数据接口。

涵盖了国内外主流非主流的财务软件,目前的数据采集软件已经可以采集近百种300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中的数据。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我局的实践和其他兄弟省市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可采集数据的国外财务软件偏少;二是对采用新型网际网络架构,服务器不在本地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三是对企业自行开发,量身定做、结构复杂的财务软件难以采集数据。

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财务软件接口的研发力度。将与奇星公司联合。

确保取证全面客观二保护目标系统。

如何划定取证范围,电子取证时。确保取证全面客观是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目前实际操作中只对财务软件中的帐套取证,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能满足检查需要,但必要时建议扩大取证范围。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封存前要保护好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设备,避免数据丢失。封存对象可以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记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三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取证

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材料上签字,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觉得将来在取证的执行程序上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最好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异。

固定证据后,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不外是打印和拷贝两种。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都应当现场确认,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员签名。特殊情况下,如收集证据时电子文件遭意外损毁或非法篡改、删除的应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提高证据法定效力四积极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

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理论上电子证据通过鉴定才能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应及时提请法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但是目前省内电子证据鉴定尚欠完善,该项工作开展有相当困难。

确保证据安全五精心存档。

有些案件设计金额较大,处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些案件处理后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安全性,检查人员要对各个步骤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归档,确保安全。因此取证调查时可将备份的介质打上封条,并采用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非相关人员不得对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进行操作,相关人员调取证据时不得轻易删除或修改与证据无关的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文件的丢失。

税务稽查工作汇报(二)

为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客运秩序,确保广大市民和旅客出行方便、快捷、安全,在上级领导的指挥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队坚持点、面结合,实行24小时监控,严历打击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圆满完成了今年“十一”国庆黄金周的各项稽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黄金周期间,共出动稽查人员462人次,检查车辆782辆,查处违章案件107宗:其中非法营运2宗、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11宗、查处黑站点3个、出租车违章13宗,教育纠正公交车违规行为41辆次,车辆证据保存3辆,暂扣牌证31个。另发放临时客运证89个。

(一)节前净化道路客运环境。

节前,为了净化客运环境,确保节日期间旅客及时疏运,在局、处领导的亲自指挥下,我队于28、29、30日连续三天组织了客运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本次行动由稽查大队五个大队和部分科室人员共130人组成,重点对流花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沙太路、窖口站、芳村站、天河站周边等地区实施监控,查处各类违章;重点打击“黑站、票点”、“野鸡车”、克隆出租车,并对不进站、兜圈拉客等违章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在行动中,共查处各类违章88宗,其中客车非法营运1宗,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23宗,出租车违章16宗,摩托车非法营运47宗,并接处“110”转案9宗。对违章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确保了“十一”期间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全力做好节日客运保障工作。

1、为保证节日期间市区的城市公共客运秩序,运政一大队加大了对火车站东广场、天河城、石牌等公交、出租车相对密集地段的巡查,重点打击损害乘客利益的违章营运车辆。另外,为了满足市民节日出行的要求,对于轻微违规的车辆则予以警告和教育,确保运力及时疏导乘客。

2、客运站周边是非法营运车辆较为集中的地方,部份车辆经常在客运站周边兜圈拉客,其中以芳村、窖口和天河客运站附近最为严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而且造成交通堵塞。为此,运政稽查二、三大队、公交一、二大队在节日期间加强了对各自管辖的客运站周边路段的监控工作,有力地打击兜圈拉客行为。在我运政稽查人员的监控和引导下,确保了各客运站及周边的良好运输秩序。

3、节日期间,新白云国际机场的客流、车流比平日明显增多。根据这一特点,运政稽查三大队加强了与机场交巡警的协调联动,按各自的职能监控出入机场的车辆,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对出租车上客区进行严格监管,重点打击拒载、议价等违章行为。

4、流花地区是我市公路客运站场最集中的地区,也是日常工作的重点地段。在节日期间,公交一大队根据其职责分工,对该地区实施严密监控,重点打击“黑站、票点”和“野鸡车”,并对火车站东广场的公交、出租车辆进行监控,保障换乘旅客的及时疏导,确保了流花地区的良好客运秩序。

(三)做好旅客运输保障工作。

为了让旅客走得了,走得及时,节前各大队主动联系各自管辖区域站场的主管领导,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各站场客运疏导的情况和需要。在节日期间,我队针对清远、肇庆、江门等地出现的客流高峰和运力紧张等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了临时客运证89个,确保了旅客疏运的畅通无阻。

(四)全力以赴、夜以继日投入“十一”黄金周工作。

为了做好“十一”黄金周的客运保障工作,在节前,分管领导林广文副局长专门召集各大队领导,开会研究部署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在节日期间,副局长林广文和高辉、吴宏钢、余金泉、赵铁军、张海峰、赵卫等领导均亲临第一线指挥,与稽查队员一起工作。队员们克服家庭困难,不顾炎炎烈日和风吹雨淋,坚持守岗位,任劳任怨,认真查处违章。内勤中队人员坚守岗位,尽心尽责,有效地保障了各大队的个案移交、后勤及宣传信息等工作。

针对黄金周期间,客运高峰时间长,客流量大,客运市场情况复杂,稽查工作面广、散、多,监控的难度较大的特点,各稽查大队克服人手少、人员较分散等困难,采取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等方法克服人手紧张的困难,但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新白云国际机场非法拉客、蓝牌车非法营运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另外机场的硬件设施尚待完善,导乘宣传和指引需进一步加强。

(二)“公铁联运”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拉客团伙与部分列车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在火车上售卖非法客票,再由拉客仔将乘客带往黑站点乘坐野鸡车。因此,流花地区的拉客仔、黑站点屡禁不止,节日期间,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并成为旅客报警投诉的多发地。

(三)“黑站点”拉客、非法售票点现象严重。

虽然各队在9月28、29、30日连续三天对主要站场周边地区的“黑站、票点”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仍然存在不少拉客仔伺机拉客。不少“黑站点”为掩人耳目,采取公交车接驳等方法为其在的车辆拉客,一些非法售票点并设有旅客候车据点,已形成一定规模。

(四)冲卡、抗法现象仍然存在。在窖口、天河等客运站检查违章车辆时队员们多次遭遇强行冲卡等暴力抗法行为,给稽查队员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给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抓好源头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三是加强打击违章经营行为,尤其加大对“黑站点”内违章车辆的打击力度;四是加强与交警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税务稽查工作汇报(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局严格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反映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我们都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样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局大屏幕进行公开。2011年,我局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组织体系、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基础性工作的开展,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明确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理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2010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由局长王继恒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更加顺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我局严格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对我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计划、工作动态、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情况报道、稽查工作规范、人事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涉税公告、其他工作等各项工作在我局一楼大厅大屏幕进行公告,主动公开信息27条。

(一)领导信息公开。在我局机构改革后,及时将我局机构改革后领导组成情况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大屏幕进行了公开,主动公开信息1条。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公开。在机构改革后,及时将市局批复的我局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公开,包括有我局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及其各部门工作职责,主动公开信息1条。

(三)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工作规程》、《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猎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主动公开信息3条。

(四)工作计划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党组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市地税稽查系统集中清理税收违法举报案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工作方案和计划,主动公开信息5条。

(五)工作动态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稽查业务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市地税系统规范典型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等,主动公开信息3条。

(六)年度计划总结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9年度工作总结》、《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党组述职报告》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信息3条。

(七)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根据我局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分别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监控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及其中标公告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室内墙公共部分粉刷公开招标公告》及其中标公告,主动公开信息4条。

(八)人事任免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王振伟等4位同志初次定级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任燕同志晋升高等稽查员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李雅芳等21位同志晋升中等稽查员的通知》等任免决定,主动公开信息4条。

(九)重要会议公开。在电子大屏上先后公开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召开工作会议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召开全市稽查工作会议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召开全市地税稽查工作汇报会的通知》等重要会议内容和会议材料,主动公开信息3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稽查对象的听证申请,我局先后在电子大屏上对我局举行听证的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和荥阳市人民医院偷税案三起案件的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听证结果进行了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有待于提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过程中,各部门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总是等到政务信息管理员定期催促了才想到了要公示的情况和内容,公开的信息是被动的,而不是不主动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涉密情况难以界定。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由于各部门所站立场不同,对该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应该公开总是难以界定,这需要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建议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我局没有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的情况。

税务稽查工作汇报(四)

稽查局在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中,总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地方做得不够,与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我严格要求和希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克服不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将稽查局创建成为一个人民满意,领导放心,社会称赞的窗口式模范单位。

下面我将稽查局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谨代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工作述职。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副科级设置,稽查局是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的一个基层单位。专司打击偷税、抗税、骗税。一个税收保障和监督机构。省标准化分局一级单位,省档案化管理二级单位。业务上受县地税局和市地税稽查局双重领导,以县地税局为主。现有干部职工11名,其中党员9名。平均年龄40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市、县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政治指南,统领各项工作。全局上下,齐心协力,团结奋进,负重拼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协调发展。过去良好的基础上又取得了新的成绩,迈上了新的台阶,实现了新的突破。今年是稽查局组建以来工作质量最好,处罚力度最大,获得荣誉最多,荣誉档次最高的一年。先后获得了县局业务知识竞赛个人笔试第一名,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去年四月份政风建设百日活动中被评为规范执法先进单位;今年9月被县委授予年度县级文明单位;11月份又通过了省、市局一级标准化分局达标验收;刘羊杯中青年门球赛中取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同时获得了体育道德风尚奖;12月份又通过了省二级档案管理达标验收。

把着力点放在使广大人民满意方面,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中。分别从队伍建设、规范执法、内务管理和基础建设等几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成为执法规范、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基层单位。要求稽查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增强执法刚性,两权监督上狠下功夫。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力争把稽查局建设成为人民满意,领导放心,社会称赞的满意站所,放心站所。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拓宽渠道、强化监督

局建立了多层次监督网络。内部以两权监督为主,为最大程度上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以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侧重监督税收执法监督制约,建立责任追究制。外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设立廉政建设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纳税人和政府监督;通过向被查对象和纳税人发送政风建设反馈意见表等方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地税队伍的政风建设,净化了地税队伍,改善了征纳关系。

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政风建设活动期间。认真开展学习,全面贯彻落实。成立了政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制订了政风建设工作计划。开展以比学习、比作风、比执法、比服务为主题的政风建设百日竞赛活动,主动寻找不足,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效果。县局组织的检查验收中,稽查局被评为政风建设活动规范执法先进单位受到县局表彰。

改变过去简单、生硬的工作作风和方法,创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中。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于稽查工作之中,实施稽查中,除了向被查单位送达查前告知书之外,还附上意见反馈表,接受监督。并尽量做到寓法于情,寓法于理,对一些单位采取预约谈话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使被查单位对我处理结果心服口服。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中需要解决问题和困难,群众利益无小事。总是尽力为他排忧解难。个人所得税的手工计算十分复杂,一些单位经常出错,就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免费为他安装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软件。既提高了准确率,又减轻了劳动力,深受欢迎。

多次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访贫问苦,此外。先后向岔路等地的帮扶对象送去物品与现金400多元。动员职工向下岗职工捐款500多元。

提高工作质量,创建工作是促进内部管理。提升单位形象的一种有效手段。形成了领导重视创建,专班落实创建,全员参与创建的创建新局面。将标准化分局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和档案管理达标创建三个创建工作溶为一体,齐头并进。经过一年来的共同努力,三项创建工作全部取得了成功,达到预期效果。

顺利通过省市领导检查验收,标准化分局创建工作在已创三级的基础上。达到一级标准。成为我县地税系统第一个标准化分局一级达标单位。创建工作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于九月份正式授牌为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也圆满成功。经过县文指委检查、考核和验收。

档案局的指导和帮助下,档案管理达标创建工作。已经完成了申报、评审、验收等程序,经过县档案局和县局的联合验收,达到安徽省档案管理二级标准。

重点稽查,定制审理,严格执行的工作原则,全年共实施稽查130户,无一户有政策性差错。县局组织的年度征管质量考核评比中,全县最好的单位之一。处罚力度方面,全年共对56户税收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罚,共入库罚款36多万元,稽查工作中坚持合理选案。处罚率达32%,稽查局成立以来最高的记录,也是全市稽查系统处罚力度最好的单位之一。

一抓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上。要求每一个职工都要做到请客不到送礼不要。秉公执法,为税清廉。二抓工作纪律,实行上班签到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出勤管理。三抓形象树立,工作场合着装整齐,挂牌服务。四抓落实兑现,将这些制度与规定,严格落实在行动上,从领导做起,从我做起,相互监督,严格兑现。抓技能培训,兴学习,强素质学习是提高技能,增强素质的唯一途径。大兴学习之风,打造学习型队伍,提高我综合素质,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力量之源。长期以来,坚持周五学习制度,既抓政治学习,又抓业务学习。

一税一考的方法,采取一月一税。定领学和主考的责任人。今年,先后进行了10次税收业务测试,均取得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习,职工的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春训会上取得了个人笔试第一、团体总分第一的好成绩。三人参加全省稽查等级考试平均60分,居全市前列。7人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5人通过了一级。有2人正在接受学历教育,即将毕业。

税务稽查工作汇报(五)

一份收获。这一年我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一份耕耘。成绩有目共睹,客观上虽然还存在许多不足,如案件数量多,审理人数相对少,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未尽善尽美,但是有信心在新的一年里,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确保在审理每个案件时无遗漏,使我案件经得起推敲,真正将税案办成“铁案”从而以实际行动,为税收事业尽我一份绵薄之力,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我寄予的厚望。

股全体同志紧密协作,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较好地完成了局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股全体同志在平时非常注重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日常政治学习中,为了能更好地胜任审理工作。紧跟形势,注重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组织干部收看、学习jzm同志作的十六大”报告,领会其精神实质,牢记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公务员的宗旨,并将之运用于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同时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地方税收法规汇编》还利用网络下载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和与稽查有关的操作规程,共同学习,使提高干部素质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为了学以致用,日常审理案件时遇到政策业务问题总是提出来一起讨论,及时翻阅有关的文件,做到从实践中来,实践中去”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到有关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业务理论上做到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还将学习的心得形成文字,今年我股共有8篇税收调研文章分别在省、市税务报刊杂志和我局内部刊物《国税稽查信息》上发表,并对各检查科在平时的稽查中提出的各种业务问题作出答复,促进了稽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稽查业务的指导,做好查前培训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稽查员下户检查前,将金融企业相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归纳、整理,编写了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为稽查员下户检查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股三次派出人员分别参加稽查能手培训、进出口业务培训以及出口退税业务培训,今年一年。还派出业务骨干参加省局组织的出口企业、烟草企业、电力企业检查,均获得省稽查局领导的肯定,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更加丰富全面的税收业务知识,干部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股朝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奋斗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为了明确责任,根据局领导要求。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一级稽查”规范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草拟了南昌市国税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队伍建设、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环境卫生、勤政廉政、调查研究、信息报道等几个共性部分进行考核外,还结合办公室、案源、检查、审理及执行各部门的各自工作特点入手进行分级考核、日常考核、不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确定了40项考核项目,细化了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计分标准,规定了考核方法及考核单位,对规范和促进全年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股共对33户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今年全年。组织召开了1审理会,通过日常审理工作,退回各检查科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调查的案件8次,占整个案卷的2直接归档的案卷9占全部案件的28.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近30份《审理工作底稿》审理之后形成了30份《审理报告》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近700份。

审理每个案子时我都要求要做到细致认真,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是审理工作的核心。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审查每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确切,定性是否准确。审理过程,力求案卷无差率达10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补正,有的案卷甚至多次退回。例如,审理江西省石油供销公司这个无税案时,就发现缺少《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未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等问题。

检查过程中我发现有遗漏之处,对证据的审查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是对南昌联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的审查。于是辅导稽查员深入检查,为国家挽回损失近元;二是对南昌市青云谱厦杏三阳摩托车配件部偷税案的审理,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企图欺骗我稽查人员,致使稽查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审理人员在对该户的审理时,对每个可疑之处决不轻易放过,终于使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真相大白。

组织对南昌铁路局机械厂进行了复查,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复查,认为该厂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向职工发油2960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稽查员认定的应补交企业所得税976准确地执行了税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感到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稽查报告制作不甚规范,通过对今年案件的审理及查摆会。具体表现在文句不畅,措词不准,未全面反映情况,不按《稽查工作规程》中的项目制作稽查报告;2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企业反馈了意见,大部分稽查员在形成稽查报告时无调整说明;3案卷必备资料短缺情况较多,送达回证无两人以上签名或是代签名;4案卷资料不够严谨,有少部分稽查工作底稿及取证资料未盖企业公章,甚至于还出现了稽查实施日期先于稽查通知书日期的情况;5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期间未进一步落实;6绝大多数未调取征管分局的征管资料,稽查和征管脱节,从而不能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7存在以工作底稿代替证据使用的现象。

经过我股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一年来。稽查案卷的质量比起上半年有了显著的提高,重证据、讲事实、依法办事的意识在稽查干部中已逐渐扎根,但是还应进一步加强。实事求是地说,查办案件的质量还不是很理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采集就目前情况而言,就是个薄弱环节。如果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几率并不很高。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仍需全体人员全面提高素质,尤其补充有关法律知识将是今后要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10月18日我股同志为全市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理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举办了保险业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局拟自2003年开始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实施“阳光稽查”工程。为了配合“阳光稽查”这个新生事物的正式实施。这是局自“一级稽查”成立以来首次派员外出讲课,也是尝试“阳光稽查”第一步。首开先河的反响很好,企业人员表示欢迎,认为这是税企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具体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真实体现。

做好了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五、做好重大案件的移送及听证、复议工作。全年共向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移送重大案件2协助市局法规科对这些涉税金额在5元以上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了江西椰岛营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听证申请。由于企业要求撤回听证请求,故未举行听证会。对申请复议的江西飞宇制药有限公司组织了调查举证,并及时回复了市局法规科。

规范管理,为了理顺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的职责。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税收执法水平,草拟了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衔接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市局反复酝酿和讨论,以正式文件下发,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稽查与各县区局的协调与配合。

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为了规范稽查报告的制作。翻阅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编撰了稽查工作指南(之一)4月份分发给稽查科,供稽查员在办案时借鉴。指南》从稽查报告必须反映的十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解说,并将处罚的法律依据逐条进行了罗列,同时重申了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标准、稽查案卷需附的资料及排列顺序,为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七、一级稽查”运行一年来的启示。

内设了办公室、案源股、审理股和执行股四个正股级机关单位,1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局自2001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并按行业划分设置了六个副科级的检查科,分别负责工业、商贸、金融保险、涉外企业、专业市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检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机构设置上存在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如缺乏综合业务部门来协调整个稽查工作,不增加机构的情况下可在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协调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稽查业务指导,制订并落实稽查工作各项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做好各种业务报表的编报,及时总结“一级稽查”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其次六个检查科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但同时又制约了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大规模稽查工作的进行,建制上可采取专业化分工,但在人员配备上应考虑业务力量搭配均衡,以利于全局工作的开展。

但人员素质还是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更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提高全局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2要抓好稽查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尽管稽查局在人员的配备上大专以上学历占93.二级以上稽查员占7并在全市范围内抽调了一批熟悉税收业务、解法律知识、懂稽查操作规程、会运用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局。营造一个“比、学、赶、帮、超”学习氛围,采取培训、自学、查前业务辅导、案件查摆会及业务能手帮带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加大政治学习力度,坚持每星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从而使全局人员综合素质上一个新的台阶。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3要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近几年来。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平均败诉率,2000年败诉率更上升到8虽然我局无一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但仍有一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变更原决定,这实际上给我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势在必行。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对执法程序作了更进一步的要求,要认真学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用以规范我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工作失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局自组建以来在案件审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税收执法检查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局稽查执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监督税务稽查人员执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防止了执法随意性发生,今后工作中还应加大案件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广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经常性的开展案件查摆活动和税收执法检查,力争使我所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铁案”

走出一条适合南昌市经济发展的阳光稽查”新路子。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监督权等权利,4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及“不能怎样行为”规定,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不受侵害。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稽查过程中应文明查帐、礼貌待人,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允许其陈述申辩,将检查结果告知纳税人,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为纳税人保密,对纳税人提出的听证请求及时回复,组织好听证会,对检查结论及时予以公示,从而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作为江西省“一级稽查”试点单位。敢闯敢试,进行实践创新,以探索者的姿态开展工作,摸索出一条适合南昌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思路,使“阳光稽查”局得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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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126号

各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对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六年的实践基础上、为适应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新要求,配合业务软件操作系统全省推广的需要,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以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现印发给你们。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将失业保险日常经办业务划分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失业保险稽核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统计管理、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经办业务内容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使用省厅统一规划、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操作软件,使各项业务办理通过业务软件操作实现。

第二章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主要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注销,分户,合并,成建制转入、转出等内容。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统筹地区内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第八条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应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

第九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征缴环节建立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记录、核定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确认单位缴费方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二节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八)基本存款账户、缴费账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2-4),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

(四)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缴费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应即时变更信息,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单位注销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单位注销的文件,及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征缴环节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封存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分户”意为,在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分立为若干独立缴费主体、原缴费主体仍保留之情形。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户情形时,应自分户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分户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分户登记表》(表2-7)、《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相关批准分户的正式公文。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分户登记手续。征缴环节为所涉分户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异动手续、将原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相应核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分户新成立单位未转出统筹范围的,在原经办机构按第二章第一节办法办理新参保立户登记手续,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发生转出统筹范围之情形,由原经办机构负责转出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出具相关转迁证明。

第十八条 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合并”意为,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不同缴费单位合并成为一个缴费主体之情形。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时,所涉合并单位应自合并之日起30日内,同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合并登记手续。

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文件,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合并登记表》(表2-8)、《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被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公文,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自被合并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合并登记手续。

征缴环节将所涉合并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整合,为所涉合并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将被合并单位进行注销、封存缴费记录,同时将有关资料分别归档。

第六节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情形时,应自转迁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失业保险成建制转出、转入手续,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转迁单位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2-9),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账账户的明确信息。

第二十三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转迁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并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转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拨付给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跨省迁移的,其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划转,由转出地经办机构与转入地经办机构依相关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时,应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及市、州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自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出手续。征缴环节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转出单位及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封存单位及个人缴费信息。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划转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入手续时,需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成建制转迁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入手续。征缴环节为单位及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建立缴费记录。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相关费用到账。

第三章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职工,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所指职工包括所有与以上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事务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一节 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或因职工调出、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参军、接受全日制教育等原因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的最近一个缴费月度,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一)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用工手续;

3、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4、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5、单位支付该职工的最近一个月度工资凭证;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2、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5、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

6、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7、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即时办理人员参保或停保手续。征缴环节为新增参保人员建立参保缴费记录,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为停保人员封存缴费记录,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并将相关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停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之情形时,经办机构应主动提示参保单位,要求其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失业人员备案手续(详见第五章第一节)。

第二节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指“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意为,职工在职期间因个人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而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之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由转入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具体见本章第一节内容)。

转入地经办机构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征缴环节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建立职工参保缴费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可委托转出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停保手续时办理,或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本人的委托人至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填写《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表3-1)。在职职工本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职职工委托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及在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征缴环节即时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2),封存其转出前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在职职工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无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为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异动原因等参保登记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变更不影响职工在该单位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户口性质、本次参保时间等缴费登记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变更直接影响该职工在该单位的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第三十九条 变更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时,参保单位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同时需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登记表》(表3-3),如为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时,还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

(一)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所需资料: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4、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5、单位出具的异动参保原因及异动停保原因证明;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所需资料:

1、单位支付该职工的工资凭证;

2、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3、其他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缴费证明;

4、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退伍证、公务员证等说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

5、单位出具的更改本次参保时间的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即时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对更改缴费信息而产生的失业保险费补退款进行核算,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四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及数额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所指“缴费申报”是指参保单位在发生缴费基数调整、缴费人员增减等影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情形时,必须在每月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规定的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制度。

影响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情形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单位参保登记(见第二章第一节);

2、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见第二章第三节);

3、参保单位分户及合并(见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

4、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见第二章第六节);

5、参保单位工资支出水平变化(见第本章第四十五条)。

(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见第三章第一节);

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更改(见第三章第三节)。

第四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出现上述影响失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情形时,应在办理相应业务手续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资料见各章节对办理相应业务手续要求)。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第四十五条 缴费基数的申报可以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或月度申报形式。

(一)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即在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基数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5、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缴费基数月度申报。

即在进入新的缴费月度前,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月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征收当月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月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上月度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月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2、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证明材料;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缴费申报方式可采用窗口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及网上申报等方式,具体方式及办理时间由各地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征缴环节审验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提交的有关缴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并将相关业务归档。

第二节 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核定

第四十八条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单位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对工资总额所做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物收入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

职工本人工资指一定时期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十条 在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可根据缴费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核定的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该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第五十一条 对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申报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数额一经核定,本缴费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

对采取缴费基数月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单位当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月工资的1%作为职工个人当月申报缴费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及数额随每月工资发放水平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可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统筹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户、合并而进行缴费申报时,经办机构应与分户、合并涉及单位充分沟通,确定相关单位缴费基数拆分及整合规则、重新核定各相关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五十四条 征缴环节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相关业务表格反馈申报单位,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节 失业保险费征收

第五十五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核定结果,于每月收缴工作开始前,汇总生成《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据此实施收缴,并传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应参保单位要求,经办机构可出具《失业保险缴费通知单》(表4-3),做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

第五十六条 依托经办机构自身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可采取特定委托收款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两种方式。

(一)特定委托收款:经办机构依《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生成银行报盘、打印《特定委托收款凭证》,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据此从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登记的失业保险缴费账户中扣缴失业保险费,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参保单位于每月缴费时限内,采取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动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第五十七条 依托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收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与其他征收机构建立征缴信息沟通制度。经办机构按月提供缴费数据,由征收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反馈到账信息,传送相关收款凭证。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后,依据财务环节登账信息,征缴环节生成各参保单位应缴、实缴、当期欠缴等征缴台账,及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十九条 对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缴环节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4),据此收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同时专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

第六十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欠费单位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5)。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强制征缴失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办机构应发出《失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4-6)告知欠费单位,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其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六十二条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第六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传递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缴费单位缴费台账,调整缴费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汇总表》(表4-7),并记录欠费台账、记录个人缴费情况。

第五章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十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管理包括失业人员备案与申领资格初审、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与申领资格复审、失业人员申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取消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所指“失业人员”是指依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一节 失业人员备案与申领资格初审

第六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应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提交失业人员档案、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证明、及其他经办机构所需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一)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足额缴费满一年;(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三)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四)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认定;(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在《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核定累计缴费时间,将初审结果反馈参保单位,开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表5-2)交由参保单位转交失业人员,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六十九条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为失业人员失业前实际缴费时间与视同缴费时间之和。实际缴费时间为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视同缴费时间按以下分类及原则核定:

第一类 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其2001年5月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类 依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做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龄视同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类 依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审核环节应仔细审核失业人员档案,依据档案工龄信息核算其视同缴费时间长短,并在《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上就视同缴费时间认定的种类及长短做明确标注。

第二节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与申领资格复审

第七十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表5-2),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5-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三)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证》或办理《就业与失业证》的证明;

(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出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一寸免冠近照;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待遇审核环节自受理申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复审。复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已办理失业登记与求职登记;(二)可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与期限认定。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5-3)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与期限,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第三节 失业人员申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七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填写《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4),并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应提供经经办机构同意的住院申请报告、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开出的出院诊断通知书、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结算单。

(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本人直接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第七十三条 待遇审核环节审验失业人员提交的资料,在《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4)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

第四节 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七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时,应填写《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三)火葬证明或其他合法安葬方式的证明;

(四)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其中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还需提供死亡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如为非供养直系亲属代领情况,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委托授权书。

第七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审验失业人员亲属提交的资料,在《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取消

第七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失业人员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

第七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管理包括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方式,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待遇停发、补发与恢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与待遇划转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方式

第七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专用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委托银行直接划转至失业人员专用存折内。

第七十九条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如下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按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补助金于受理申请后的最近一个月度一次性发放。

第八十条 每月20日前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的委托机构受理当月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出具《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供失业人员及死亡失业人员遗属领取签字。

经办机构或委托机构应审验相关资料,确认领取者为失业人员本人或死亡失业人员遗属,并对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就业的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第八十一条 失业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填写《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就业与失业证》、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

失业人员遗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

第八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信息及领取手续办理信息,建立当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财务环节据此传送数据至委托发放银行,于每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专用存折内。

第二节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第八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标准,并主动告知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

第八十四条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门诊医疗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

(三)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1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四) 住院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如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则可报销部分为个人自付部分,数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五) 丧葬补助金:3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六)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

(七) 个人申请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2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停发、补发与恢复

第八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失业人员本次领取期满的日期,并在最后一次办理领取手续时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档。

第八十六条 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待遇支付环节可暂停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第八十七条 失业人员要求补发其失业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就业与失业证》、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及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合理证明材料,至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待遇补发审核表》(表6-4)。待遇支付环节审验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补发。

第八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至前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恢复,继续申领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第五章第二节办法执行。

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与待遇划转

第八十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十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失业人员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6-5),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账账户的明确信息。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6-6)。

第九十一条 跨省转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第九十二条 失业人员转出失业保险关系时,需提交对方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应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6-6)交由失业人员本人,并将相关业务资料归档。

涉及跨省转迁时,待遇支付环节应出具《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传递至财务环节划转相关费用。

第九十三条 失业人员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6-5)。转入地经办机构凭对方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依照第五章第二节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

涉及跨省转迁时,待遇支付环节应出具《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传递至财务环节确认划转费用到账。

第七章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环节主要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决算管理内容。

第九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财务管理环节每月依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4),对失业保险费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反馈征缴环节。对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或失业人员跨省转入的,财务管理环节依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对相关失业保险费用到账情况予以确认,并反馈征缴环节。

第九十七条 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九十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九十九条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具体办理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复印件存经办机构备查。

第一百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或按季)填制本月(季)用款申请书,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于每月25日前通知支出户开户银行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其为失业人员开设的失业保险金活期储蓄账户。

第一百零三条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或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和相关数据,与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出。

第一百零四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征缴、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经办机构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同时登记“异转收入备查簿”,并将到账信息送征缴环节。

(五)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六)收到滞纳金和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后,根据银行回单和相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七条 对发生的每笔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失业保险金支出,以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月失业保险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根据银行回单和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等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银行回单和相关的付款依据、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一百零九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失业保险稽核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稽核管理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稽核监督环节提前三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进行实地稽核或者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查阅《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

2、查阅《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查验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欠费单位、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1、核查失业人员档案、失业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票据等,确定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2、核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3、各业务流程运转过程及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1、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补缴欠费;

2、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六)依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8-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8-2)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5);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经办机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5),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稽核管理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新增失业人员档案、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或生活费的证明等,验证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资格审核是否严格;

(四)抽查失业人员的签字记录,验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验证失业人员是否超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审核失业人员住院有效票据、参加培训的证明和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资料,验证对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合乎规定;

(六)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本级和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内部各业务流程运转过程及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八)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同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统计管理环节每月依据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保存的征缴台账信息及待遇支付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并与相关环节进行核对、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应于每月月末在信息系统内核对当月业务发生数据,核对无误后在台账查询模块中保存当月和历史台账数据,以确保当月统计数据能准确及时获取。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统计管理环节在台账信息保存后,于每月月末在信息系统内通过统计报表模块可以自动生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失业保险月报补充资料(一)表”和“失业保险月报补充资料(二)表”,或根据自动生成的报表填列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统计管理环节应按月与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等环节核对相关业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章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对办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表格、证件、资料、处理记录、其他各类证据、依据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采取“年度—业务环节—业务种类”的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具体归档整理的项目及内容按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整理分类表》(表10-1)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类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整理分类表》(表10-1)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其中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应及时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中发现保管期限划分过短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鉴定可以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及事权关系。由参保单位及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

经办构应加强与办理对象的沟通,及时说明业务办理要求、流程及处理进度,重要工作环节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办理人。受理的各项事务,凡符合受理条件但不能当场即时办结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表11-1)告知具体办结时间;对申报资料提供不全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表11-2)告知应补足资料种类;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表11-3)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送失业保险基金月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等数据和资料,并报告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基金投资及收益情况、基金银行开户情况。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支付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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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或是基本信息缺失以及变化后未及时更新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按照要求向证券公司提供信息

您购买证券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应按规定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对您的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您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进行投资风险判断,依法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您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办理业务, 您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八、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九、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请您在开户后尽快联系您所选择的营业网点,了解并协商交易费用,否则将按您开户时显示的默认费用标准收取。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一、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二、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 95571 。

防范非法证券行为风险揭示书

一、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风险提示

1、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998 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18 条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证劵法》第 122 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即可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委托理财活动的九种主要表现形式

1、虚假承诺高收益。非法机构或个人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通过电话推荐“黑马”、“涨停板”股票,保证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高额咨询费或会员费。

2、推销炒股软件。非法机构或个人表面上推销炒股软件,实际上为客户荐股,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分析师无证券执业资格。一些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所谓分析师,以专家、老师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诱骗投资者入会,诈取会员费、服务费。

4、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荐股。非法机构或个人开办网站或开设炒股博客、QQ 群、UC 视频聊天室,以推荐黑马、免费荐股及诊股、保证收益等为名公开招揽客户,诈取投资者的费用。

5、冒充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非法机构或个人冒充知名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诱使投资者上当,接收其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6、以代客操盘为陷阱。非法机构或个人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代客操盘,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为诱饵,取客户账户交易密码代理操作股票账户,或者由客户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直接由其统一操作,双方约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红。一旦客户要求分红或者退款,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玩“失踪”。

7、以涨停股为诱饵。非法机构或个人以推荐涨停股引诱投资者,吸收投资者入会,向投资者收取“坐庄费”或咨询费,投资者接盘后往往被套、亏损。

8、对外声称私募基金。非法机构对外宣称为合法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引诱投资者购买其产品。

9、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非法机构或个人为更快地敛财,甚至直接冒充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还涉嫌诈骗。

三、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委托理财活动的八项措施

1、核实业务资格。投资者在接受有关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cn)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也可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核实。

2、细看营业执照。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大多是无工商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固定联系电话的三无机构。投资者可登录该机构所在地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查询,或向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3、甄别证券网站。投资者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核实相关网站有关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及其真实的ICP 备案信息,并依据上述特征辨别网站是否属非法证券活动网站。

4、警惕营销电话。电话营销已成为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不法分子招揽客户的基本手段。投资者不要随便拨打“荐股电话”, 当接到陌生的异地荐股电话,应拒接有关电话,防止上当受骗。

5、提防违规节目。非法证券经营机构为规避监管,通常在外省市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做证券节目和广告宣传,所做的证券节目往往不披露分析师的真实姓名、证券执业资格证书号及所属的机构名称,或者仅披露虚假、含糊的化名。

6、慎签业务合同。非法证券经营机构以虚假的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虚假的软件销售合同或资讯服务合同规避监管。

7、切勿对私付款。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给投资者提供的指定汇款账户通常是私人账户,其业务人员往往以合理避税为由解答投资者的疑问,说服投资者汇款。因此,遇到有关机构要求将资金汇入私人账户时,投资者应格外警惕。

8、提升防范意识。非法机构或个人主要利用投资者急于赚钱或扭亏的心理,夸大宣传,引诱投资者上钩。如果投资者能够时 刻保持理性,摒弃“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思想,不要轻信“免费荐股”、“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私募操盘”、“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 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告知书

方正证券根据新股及新债(以下合称新股)申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现就以下事宜进行提醒,请您知晓并确认:

您应知悉新规下新股发行流程及申购、缴款方式等主要变化:一是 T 日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或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确认获得配售后须足额缴纳认购款;二是您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三是网上申购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四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直接定价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二、T+2 日查询新股中签结果

您应在T+2 日开市期间登录交易系统查询新股中签结果,在有中签股份的情况下,请您确保在 T+2 日日终 16:00 前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中签交收。

三、放弃新股中签的相关约定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T+2 日日终 16:00 前)内无法补足全部资金,即视为您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认购。具体是根据您实际认购资金到位情况以 1 股为单位进行放弃认购股数申报,且不设定放弃认购股数的最低标准。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的约定,请您知晓:

 (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电子邮箱:tousu@,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B 座 9 层,邮编:100033,电话:010-(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投资者教育栏目中)、交易软件、分支机构公示等方式之一对不同时间段是否受理委托指令、是否受理并执行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进行公示;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接受乙方对交易指令受理时间的安排, 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委托交易或撤销委托等实际交易结果。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 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如果甲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未真实准确提供和更新基本信息,未按要求报备或变更报备使用程序化交易的账户、投资负责人、交易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软件版本及主要参数,或甲方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撤销越权委托等)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包括且不限于通讯运营商、存管银行等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注:如乙方为广东省辖区营业网点,适用本情形)因履行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 临柜方式办理。

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自愿协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指定交易证券账户号为:开户申请表由甲方填列的上交所 A 股证券账户卡号和上交所 B 股证券账户卡号。三、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四、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 并最迟于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甲方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乙方完成指令申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办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须提供其它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七、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八、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九、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非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十、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撤销指定交易之日止。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以下简称债券逆回购)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逆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由上述可见,债券逆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逆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

本人对上述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业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协议文件签署,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 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办理。

二、电子签名特殊风险揭示。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并办理业务,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的所有风险外,甲方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5、投资者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等其他风险。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密码等信息。经甲方密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自己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协议及办理业务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及办理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件。甲方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甲方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及办理业务之前,应了解拟签署文件的内容,应了解拟办理业务的内容及风险。甲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适当性匹配意见办理业务,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不会降低甲方办理业务的风险。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客户须知》《防范非法证券行为风险提示书》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告知书》《基金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等文件之内容,甲方已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风险测评,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之内容,并已接受乙方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教育,对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各种交易规则均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现甲方同意签署上述全部文件。

甲方同意签署的法律文件,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时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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