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可以找谁咨询的?

本标准规定了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8.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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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心系湖北、心系武汉,无不想通过发挥自身能量驰援武汉。作为金融机构,信托业也已作出颇多努力。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公告,“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简称“专项慈善信托”)在成立了3期计划、募资3080万元之后,已联系筛选确定4个投放项目优先执行。

截至2月1日,首批救助项目资金已完成投放。除“专项慈善信托”,行业另有多只相关的慈善信托迅速成立,业内公司还将大批物资直接捐赠至相关慈善组织。

疫情面前,慈善组织如何做好大量捐赠物资的管理调配引起社会关注,作为金融支持薄弱环节、补短板的慈善信托又是怎么运作、管理的?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信托中另一类项目构成——慈善信托。

目前我国的捐赠总体有三种途径:法人慈善组织、非法人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英美法亦称为“公益信托”,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其核心特点是信托目的的公益性。

在境外,从慈善信托雏形的出现到今天的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对促进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源远流长,境外关于慈善信托的种类、规则、税收优惠等,都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

慈善信托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于2016年9月1日被写入《慈善法》,并采取地方民政局和银保监局“双备案”措施,有实物类、资金类和诺贝尔式三种设立形式。近期成立的4单疫情防控类慈善信托囊括了这三种形式。

慈善中国官网显示,截至2月3日,全国已备案的慈善信托为285单,财产总规模29.39亿元。慈善信托最主要的优势是点对点,受托人定向去实现委托人的慈善目的。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曾表示,在实施过程中,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公开透明的优点得以体现,受托人要接受多方监督,本金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信托本身具有财产隔离的特点,相比慈善捐赠,最大优势在于财产独立性和公开透明化的运作方式。每单慈善信托均设立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及物资的流入、流出有明确记录,向委托人第一时间反馈,并向委托人和监管部门出具报告。

我国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纳入其中,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简单解释如下:

1、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2、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3、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4、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投资者平时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或是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这里的委托人,指捐赠投资者)的意愿。

那么,怎样的捐赠人会需要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将给中国慈善行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在过去,慈善行业当中有一个不平衡的现象,就是捐赠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通常,我们把钱捐给某一慈善个组织,这个钱的所有权就归这个组织。捐赠人的权利一般很少,比如说你要求查账,你查得了吗?很多基金会自己会公开账目,但从来没听说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起诉讼,说要查基金会的账,在法律上找不到这样的条款。基金会平常的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对外欠下债务,这时候法院要执行基金会的欠款,把善款也执行掉,可以吗?当然可以。因为捐赠行为完成以后,善款在法律上就是属于基金会了。

现在慈善信托的出现,将极大地改变这个局面,捐赠人的权利和地位将大幅度上升。可预见的是,大量的捐赠人特别是捐赠数额巨大的那部分人,将会选择慈善信托。那么慈善信托赋予捐赠人哪些权利呢?

一是知情权。捐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查账,我捐了1亿元,用到哪里去了?有没有按照我们的约定去做慈善事业,他可以要求把细账报出来。而且信托法规定,查账权是查会计账目,应该是包含原始凭证的。所以,今后捐赠人可依据信托法要求查账,人民法院肯定要受理。

二是有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如果捐赠人认为这个慈善组织无法按照他的目的和要求来使用这笔资金,从事他指定的慈善事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解任、另行指定。

三是可要求变更管理财产的方式。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以后,还有一个关于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能还要投资,那么捐赠人,也就是慈善信托当中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你改变保值增值的方式。

四是撤销权。假设捐赠人捐的是一个不动产或者实物,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不恰当或是低价处分了这些实物,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掉这笔交易。

这四种权利,大家在捐赠法中是看不到的,但在慈善法慈善信托这一章,这个权利产生了。所以,我预计会有很多的、捐赠数额非常高的人,一定会采用慈善信托。如果他们在捐赠之前来咨询的话,我们也肯定积极建议采用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还有一个好处,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以后,这个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会必须用独立的账户来存储这笔钱,不能把它划到基金会的执行财产里去。如果基金会因为债务关系被法院执行,而债务和这个专项的慈善信托没有关联性,那么井水不犯河水,法院不能执行、也不能查封这个慈善信托计划下的账户资金。一句话说,当财产从委托人那里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不能和他的个人财产混同,不能被法院、被受托人的债权人用来查封去清偿跟信托目的无关的债务。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对捐赠人有很大的诱惑力,同时他还有权查账,进行监督。你说哪一个捐赠人不愿意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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