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是日本人,在网上评论被骂,为什么?与政治历史无关

   11月14日,国家发布公告称,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管理条例()》。

  根据《》,数据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者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个人告知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存储地点,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或者经过匿名化处理的除外;

  (二)与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处理方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等,通过合同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义务,并对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留存个人同意记录及提供个人信息的日志记录,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审批记录、日志记录至少五年。

  数据接收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意见稿》还指出,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以下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并重,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保护合作,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数据处理者对所处理数据的安全负责,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着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三)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四)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

  (五)制作、发布、复制、传播违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个人和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前款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工具、程序和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加强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存储环境等安全防护,处理重要数据的系统原则上应当满足三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处理核心数据的系统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保护。

  数据处理者应当使用密码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进行保护。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发现其使用或者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或者威胁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从其规定。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二)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包括事件原因、危害后果、责任处理、改进措施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者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个人告知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存储地点,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或者经过匿名化处理的除外;

  (二)与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处理方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等,通过合同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义务,并对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留存个人同意记录及提供个人信息的日志记录,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审批记录、日志记录至少五年。

  数据接收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理者发生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移交或删除数据,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业自律公约、影响网络服务正常功能,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停止访问、收集数据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数据安全投诉举报。

  数据处理者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责任人信息,每年公开披露受理和收到的个人信息安全投诉数量、投诉处理情况、平均处理时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处理的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或者是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

  (二)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短周期、最低频次,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三)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依据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明确所需的个人信息,以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保存地点等,以及拒绝处理个人信息对个人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存储期限或者个人信息存储期限的确定方法、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个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限制处理、转移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处理个人信息同意的途径和方法;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五)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形及其目的、方式、种类,数据接收方相关信息等;

  (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及保护措施;

  (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及解决途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二)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三)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四)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七)不得超出个人授权同意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

  (八)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并同步修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对个人同意行为有效性存在争议的,数据处理者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一)已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或者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达到与用户约定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的存储期限;

  (三)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

  (四)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

  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或者因业务复杂等原因,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确有困难的,数据处理者不得开展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并应当向个人作出合理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人提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限制处理、删除其个人信息的合理请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结构化查询本人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以时间、位置等因素对个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复制、更正、补充、限制处理、删除其个人信息、撤回授权同意以及注销账号的功能,且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收到个人复制、更正、补充、限制处理、删除本人个人信息、撤回授权同意或者注销账号申请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其个人信息提供转移服务:

  (一)请求转移的个人信息是基于同意或者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而收集的个人信息;

  (二)请求转移的个人信息是本人信息或者请求人合法获得且不违背他人意愿的他人信息;

  (三)能够验证请求人的合法身份。

  数据处理者发现接收个人信息的其他数据处理者有非法处理个人信息风险的,应当对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做合理的风险提示。

  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数据处理者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处理者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报国家网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成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在数据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数据安全相关重大决策建议;

  (二)制定实施数据安全保护计划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

  (四)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活动;

  (五)受理、处置数据安全投诉、举报;

  (六)按照要求及时向网信部门和主管、监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情况。

  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数据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由数据处理者决策层成员承担,有权直接向网信部门和主管、监管部门反映数据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在识别其重要数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数据处理者基本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构信息、数据安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处理数据的目的、规模、方式、范围、类型、存储期限、存储地点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三)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内容。

  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类型及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网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备案信息。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全员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数据安全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小时。

  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处理重要数据或者赴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数据安全评估,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处理重要数据的情况;

  (二)发现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处置措施;

  (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四)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六)共享、交易、委托处理、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安全评估情况;

  (七)数据安全相关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八)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监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况。

  数据处理者应当保留风险评估报告至少三年。

  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网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报告信息。

  数据处理者开展共享、交易、委托处理、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安全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共享、交易、委托处理、向境外提供数据,以及数据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共享、交易、委托处理、向境外提供数据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的风险,以及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接收方的诚信状况、守法情况、境外政府机构合作关系、是否被中国政府制裁等背景情况,承诺承担的责任以及履行责任的能力等是否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

  (四)与数据接收方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关于数据安全的要求能否有效约束数据接收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是否能够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评估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数据处理者不得共享、交易、委托处理、向境外提供数据。

  第三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云计算服务,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第五章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二)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关于标准合同的规定与境外数据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据处理者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向境外提供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或者为了保护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数据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数据接收方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收集个人信息时已单独就个人信息出境取得个人同意,且按照取得同意的事项出境的,无需再次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第三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超出报送网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中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类型、规模等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二)不得超出网信部门安全评估时明确的出境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类型、规模等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三)采取合同等有效措施监督数据接收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方式使用数据,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证数据安全;

  (四)接受和处理数据出境所涉及的用户投诉;

  (五)数据出境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存留相关日志记录和数据出境审批记录三年以上;

  (七)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类型、范围时,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明文、可读方式予以展示;

  (八)国家网信部门认定不得出境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停止数据出境,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出境数据的安全予以补救;

  (九)个人信息出境后确需再转移的,应当事先与个人约定再转移的条件,并明确数据接收方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

  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个人、组织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数据出境安全报告,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以下数据出境情况:

  (一)全部数据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存储期限、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六)数据出境后再转移的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从事跨境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与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制定程序、裁决程序,保障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

  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长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确保用户能够便捷充分表达意见。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并以易于用户访问的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对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合同等形式明确第三方的数据安全责任义务,并督促第三方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方产品和服务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先行赔偿。

  移动通信终端预装第三方产品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一)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七条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建立、披露应用程序审核规则,并对应用程序进行安全审核。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应用程序,应当采取拒绝上架、督促整改、下架处置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人信息和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应当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合法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时,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二)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允许用户拒绝接受定向推送信息,允许用户重置、修改、调整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定向推送参数;

  (三)允许个人删除定向推送信息服务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利用公共资源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调取或者访问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掌握的公共数据、公共信息,应当明确调取或者访问的范围、类型、用途、依据,严格限定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得将调取或者访问的公共数据、公共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目的。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对有关部门调取或者访问公共数据、公共信息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方式,每年对平台数据安全情况、平台规则和自身承诺的执行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数据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年度审计,并披露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规划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安全事件纳入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数据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以及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数据处理者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与数据安全有关的文档、记录;

  (三)按照规定程序,利用检测工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进行技术检测;

  (四)核验数据出境类型、范围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方式。

  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在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包括对组织运作、技术系统、算法原理、数据处理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开放安全相关数据访问、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等。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制度。数据处理者应当委托数据安全审计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审计,重点审计数据处理者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成立个人信息保护行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接受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调解;

  (二)向个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支持个人依法对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曝光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开展社会监督;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提供咨询、建议;

  (五)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数据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处理重要数据的系统及应用,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数据处理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数据出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数据(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

  (三)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包括以下数据:

  1.未公开的政务数据、工作秘密、情报数据和执法司法数据;

  2.出口管制数据,出口管制物项涉及的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相关的数据,密码、生物、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经济竞争实力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数据;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需要保护或者控制传播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重要行业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4.工业、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海关、税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关键系统组件、设备供应链数据;

  5.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人口与健康、自然资源与环境国家基础数据;

  6.国家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及其安全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7.其他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

  (四)核心数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

  (五)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和组织。

  (六)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七)委托处理是指数据处理者委托第三方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

  (八)单独同意是指数据处理者在开展具体数据处理活动时,对每项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同意,不包括一次性针对多项个人信息、多种处理活动的同意。

  (九)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社交、交易、支付、视听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理者。

  (十)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用户超过五千万、处理大量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具有强大社会动员能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十二)公共信息是指数据处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公共传播特性的信息。包括公开发布信息、可转发信息、无明确接收人信息等。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核心数据、密码使用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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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背景1978年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改变了农村贫困的面貌,中国农民迎来了真正的春天。崭新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萌发了进取心,对精神生活有了追求。

陈奂生是高晓声着力塑造的一个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的老一代农民的典型形象,在他身上,既凝聚着农民的传统美德,折射出新时期农民的深刻变化;同时,还承受着因袭的心灵重负,体现了作者对社会人生国民性的深深忧虑和严肃思考。

首先,陈奂生具有勤劳、善良、憨实、厚道、质朴等的美好品格。

其次,作为从特定历史环境中走出来的传统农民,他的血液里还流淌着旧时代的遗传基因,他的身上还残存着极?°左?±路线的长期统治造成的奴性、愚昧,自卑自贱,小生产者的自私狭隘、目光短浅和阿Q式的自我欺骗,自我安慰等弱点。

再次,这一形象的意义:陈奂生性格,典型地表现了中国广大的农民阶层身上存在的复杂的精神现象。

1.反映了新时期农民在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巨大变化。

2.表现了封建意识、极左路线危害的严重性和改造国民的艰巨性。

花了五元高价,等于“做了七天还要倒贴一角”,“睡一夜要出两顶帽钱”,陈奂生“想想又肉痛起来”,说明他勤俭的农民本质。

由于出了高价,对招待所的物品从十分爱惜变为任意作践,用提花枕巾擦脸,不脱衣服钻进被窝,表现农民的自私狭隘。

由于坐了县委书记的汽车,住过县委书记介绍的五元一夜的高级招待所,就感到精神的满足,得意非凡。这表现农民的封建等级观念和落后愚昧心理。他有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却还没有从因袭的重负中解脱出来。

奴性:自卑自贱和官本位思想

“提到讲话,就触到了陈奂生的短处,对着老婆,他还常能说说,对着别人,往往默默无言。他并非不想说,实在是无可说。别人能说东道西,扯三拉四,他非常羡慕。他不知道别人怎么会碰到那么多新鲜事儿,怎么会想得出那么多特别的主意,怎么会具备那么多离奇的经历,怎么会记牢那么多怪异的故事,又怎么会讲得那么动听。他毫无办法,简直犯了死症毛病,他从来不会打听什么,上一趟街,回来只会说“今天街上人多”或“人少”、“猪行里有猪”、“青菜贱得卖不掉”……之类的话。他的经历又和村上大多数人一样,既不特别,又是别人一目了然的,讲起来无非是“小时候娘常打我的屁股,爹倒不凶”、“也算上了四年学,早忘光了”、“三九年大旱,断了河底,大家提鱼吃”、“四九年改朝换代,共产党打败了国民党”。“成亲以后,养了一个儿子、一个小女”……索然无味,等于不说。他又看不懂书;看戏听故事,又记不牢……还是不开口也罢。”

如今,为了这点,他总觉得比别人矮一头。黄昏空闲时,人们聚拢来聊天,他总只听不说,别人讲话也总不朝他看,因为知道他不会答话,所以就像等于没有他这个人。他只好自卑,他只有羡慕。他不知道世界上有“精神生活”这一个名词,但是生活好转以后,他渴望过精神生活。哪里有听的,他爱去听,哪里有演的,他爱去看,没听没看,他就觉得没趣。有一次大家闲谈,一个问题专家出了个题目:“在本大队你最佩服哪一个?”他忍不住也答了腔,说:“陆龙飞最狠。”人家问:“一个说书的,狠什么?”他说:“就为他能说书,我佩服他一张嘴。”引得众人哈哈大笑。

?“陈奂生想罢,心头暖烘烘,眼泪热辣辣,在被子上拭了拭,便睁开来细细打量这住的地方,却又吃了一惊。原来这房里的一切,都新堂堂、亮澄澄,平顶(天花板)白得耀眼,四周的墙,用青漆漆了一人高,再往上就刷刷白,地板暗红闪光,照出人影子来;紫檀色五斗橱,嫩黄色写字台,更有两张出奇的矮凳,比太师椅还大,里外包着皮,也叫不出它的名字来。再看床上,垫的是花床单,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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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4月,日本作家横光利一从东京前往上海,在虹口公园附近的公寓居住了一个月,归国后不久,横光开始在《改造》杂志连载小说《上海》,并于四年后完成了这部长篇小说。

在上海,作者尤其关注“公共租界”作为“微缩世界”带来的奇妙感受。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竞争、殖民地都市的社会矛盾和反帝国主义运动等最新的“现实”问题被作者捕捉并聚集于书中,横光由此注意到了作为日本人在殖民地语境下的身份认同问题,也深入探讨了帝国主义民族国家与社会阶层-阶级的复杂纠纷。在小说中,横光明确提出了帝国主义阶段日本的民族主义问题,表达了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然而,《上海》以后,横光却逐渐转换了方向,到长篇小说《旅愁》 () , “横光反对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的立场发生了根本的逆转,……转向了对日本爱国主义的支持”。

在本文中,王老师还原《上海》的写作情境,并对文本进行细致分析,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历史与现代主义文学关系上讨论《上海》。王老师指出,在《上海》的写作中,横光对民族国家的依赖并未被动摇,而是被一步步确认和强化,这呼应了日本“近代”意识形态中最核心的“民族国家认同”主题。从历史的角度看,“作家在小说中对殖民地语境下帝国主义民族国家凝聚能力的展现,也许比同时代普罗作家的乐观期待更具现实洞察力,但也陷入了把自己观察到的现实视为‘永久性’存在的谬误中,这正是日本‘现代主义’特性的表现。”

本文收录于丛书《区域:亚洲研究论丛(第一辑)跨体系社会》(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转载自公众号“ 清华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感谢授权保马转载!

日本新感觉派文学:在殖民地都市里的转向

一、现代主义文学的越界之旅

1940年三笠书房出版的《上海》

1928年4月,日本作家横光利一(Yokomichu Riichi, )曾从东京前往上海,并在那里住了一个多月。横光的这次上海游历,可否称为现代主义文学的越界旅行,是令人颇感踌躇的。这首先因为,横光从来没有宣称自己的文学写作属于“现代主义” (Modernism) ,与欣然接受“新感觉派”命名的态度相反,对“现代主义”的称号,横光的反应似乎是比较冷淡的,甚至明确表示过拒绝。其次,作为比较文学与文化研究领域里的“旅行理论”,主要探究的不是作家一般的旅行活动,而是“理论和观念的移植、转移、流通以及交换”的过程,扩而言之,也应该以文学母题、意象或文本的跨语言、跨文化转换为讨论对象。但非常不巧的是,横光利一游历上海期间,中国新感觉派文学的始作俑者刘呐鸥()还没有开始文学活动,这使横光无缘像法国作家保尔·莫朗(Paul ,当时译为穆杭)那样,在中国接受知音者的隆重欢迎。1928年9月,刘呐鸥等创办第一线书店和《无轨列车》杂志,中国的新感觉派文学运动由此拉开序幕,翻译日本新感觉派文学作品的活动也渐次形成热潮,其中“横光利一作品的汉译最多”,但横光游历上海的直接产品长篇小说《上海》,始终没有得到中国新感觉派文学家的注意,也就是说,真正在中国旅行的“横光文学”,其实是《上海》以前的作品。迄今为止主要在“影响与接受”框架里进行的有关日本与中国新感觉派文学的比较研究,很少把《上海》纳入讨论的范围之内,原因盖出于此。

《无轨列车》创办后三个月即被国民党当局查封停办,共发行八期

但是,作为文学史的一个回顾性概念,“现代主义”(Modernism)本来就是一个后来的命名。即使在被视为现代主义起源地的欧洲,这个术语被用来涵括文学艺术上的象征主义、表现主义、立体主义、未来主义、达达主义、超现实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流派和运动,也是在这些流派和运动出现相当一段时间甚至终结之后。而有关现代主义的称谓、起始时间等问题之所以始终众说纷纭、纠缠不清,主要原因就在于“现代主义”并非单属于某一个流派或某一运动的标签或称号。

在日本, "Modernism"一词首先用汉字译写成了“近代主义”,作为泛指自明治维新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运动的概念被广泛使用,文学自然也在其中。但从1920年代起,向明治维新以来的“近代文学”进行挑战的各种新思潮、新流派勃然兴起,包括“新感觉派”在内,竖起了各式各样的新鲜旗号。在此背景下, "Modernism"一词也有了新的翻译,通常用片假名写作“モダニズム”。这种新兴的“现代主义”最初仅用来指称欧美文学中一些特定的流派,如当时前卫色彩浓郁的《诗与诗论》杂志,曾大量介绍了法国超现实主义和英语圈的各类“新诗学”,其中只有阿部知二的《英美诗歌里的现代主义者》一文使用了“现代主义”的概念,所指对象为英美诗歌中意象主义之后的一群;到了1930年代,“现代主义”才泛指“现代文学的诸倾向”,并逐渐扩大到指称批判明治以来的“近代”的一种“新精神”。据関井光男考察,这一意义的“现代主义”真正成为一个“文学史概念”,其实是在1950年代由继承了新感觉派谱系的新心理主义文学代表人物伊藤整确立的:

……昭和初年开始使用的 “现代主义”这一词语,作为文学史的概念,则是从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河出书房刊行的《现代日本小说体系》时开始使用的。“现代主义”卷和“无产阶级文学”卷在这里并置排列,第一次被体系化,“导读”文字的执笔者是伊藤整。在“导读”里,“现代主义”一词被用于表述和“无产阶级文学”相对的“艺术派”,并被作为新的小说技巧问题予以阐述。现代文学的出发点始于“现代主义”(艺术派)和“无产阶级文学”两个流派的叙述格局由此而基本定型。

在上述脉络上,我们有充分理由把横光利一及其《上海》放在现代主义的脉络上进行考察。这不仅因为横光利一、川端康成等人在开始新感觉派活动时,便自认和欧洲形形色色的现代主义具有深厚的血缘关系,明确宣称:“可以把表现主义称作我们之父,把达达主义称作我们之母,也可以把俄国文艺的新倾向称作我们之兄,把莫朗称作我们之姐”,认为“未来派、立体派、表现派、达达主义、象征派、构成派、如实派的一部分,统统都属于新感觉派”。更主要的还在于,在日本自1950年代起所指内涵逐渐缩小的“现代主义”最后凝固为一个文学史概念时,新感觉派文学被视为最主要的代表。文学史家保昌正夫()写于1968年的文章曾这样介绍:“新感觉派”这个名称现今也是文学史上通用的词语,说到昭和现代主义文学、艺术派文学的时候,以新感觉派作为基点之一,已经成为通例”。也就是说,以所谓“纯艺术”为旗帜,以实验写作为特征,且以此与无产阶级文学划清畛域,已经成了叙述以新感觉派为代表的昭和现代主义文学时的通说,而按照这样的思路,文学评论家平野谦()提出的“既成文坛”与新兴的无产阶级文学、新感觉派文学三足鼎立说,也就自然成了有关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文学历史叙述的固定构图。

《飘荡的日本文学》,日本放送出版协会出版 ,1998年9月

但本文把新感觉派文学特别是其代表人物横光利一放在现代主义脉络上考察,并不是认同平野的说法,而是要重新检证所谓“三足鼎立”的构图中所隐含的问题。就此而言,小森阳一发表于1999年的《现代主义艺术与新感觉派》一文值得重视,小森说:“应该把新感觉派和无产阶级文学理解为现代主义的两种表现,如果要说三足鼎立,那应该是既成文坛作家与现代主义作家以及通俗历史小说(大众文学)作家形成的构图。日本的现代主义以新感觉派和无产阶级文学或者说《文艺时代》和《文艺战线》 (1924年6月创刊)分裂的形式出现,正是这个国家在20世纪的问题所在。”了解小森文学批评脉络的人知道,他在这里表述的观点,是对平野谦的批判,也是对他自己以往研究的反思性发展。1980年代,小森以结构主义方法分析新感觉派的实验性文本,曾获得轰动性影响,但总体说来,并未动摇伊藤整、平野谦划定的格局,1998年小森出版《“飘荡”的日本文学》,试图通过重新解读夏目漱石、横光利一、谷崎润一郎、大冈升平等作家,瓦解在“日本”—“日本人”—“日本语”—“日本文化”的“四位一体”构图中形成的有关近代日本文学的历史叙述,《现代主义艺术与新感觉派》应该是他这一思考脉络上的延伸。在这篇短文里,小森提出了新的文学史构图:他不仅指出了明治维新后形成的“近代”(Modern)意识形态的资产阶级文化性质,还指出1920年代中期出现的回归“明治近代”的欲望也同样属于体现了资产阶级价值观的“近代”,而当时的大众媒体把这种“回归”欲望具体化文学化的过程,恰恰是把日本社会已经日益明显的阶级对立遮蔽起来的过程。正是从反抗此种形态的近代主义(Modernism)的脉络上,小森认为,日本的现代主义(Modernism)文学并不只是新感觉派等所谓“艺术派文学”,还必须把无产阶级文学包括在内。

《文艺战线》创刊号封面,1924年(大正13年)6月创刊,1932年7月终刊

《文坛时代》创刊号封面,1924年(大正13年)10月由川端康成发起并命名

小森对“现代主义”的新解释,或许不无当代欧美反思现代性理论的影响。1990年代,丹尼尔·贝尔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马泰·卡林内斯库《现代性的五幅面孔》都已经被日本文学研究界援用来讨论现代主义的问题。但丹尼尔·贝尔在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技术-经济体系)同文化之间”的“明显的断裂”时,仅仅把以先锋派艺术家为代表的“现代主义”称为“瓦解资产阶级世界观的专门工具”;继承了贝尔观点的马泰·卡林内斯库在把资产主义文化矛盾概括为“实际的资产阶级文明现代性”和“美学现代性”之间的分裂与冲突时,举出的“美学现代性”的代表人物,也只有波德莱尔等先锋艺术家。比较而言,应该说,倒是小森阳一的短文更为深入地触及到了反近代主义的现代主义运动的丰富内涵。小森的文章说,作为与回归“明治近代”的“大众欲望”相对立的现代主义小说,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便是横光利一以殖民地劳动者为表现对象的《上海》”。而在《“飘荡”的日本文学》里,则对此做了细致的分析。总之,小森阳一考察日本现代主义文学的视野已经延展到了殖民地空间,这样的观察视角,更是丹尼尔·贝尔和马泰·卡林内斯库等人所缺少的。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左),丹尼尔·贝尔著,Basic Books出版社出版, 1976年

《现代性的五幅面孔》(右),马泰·卡林内斯库著,杜克大学出版社,1987年

就这一话题所展开的诸多讨论中,酒井直树的论述也颇具有代表性。酒井首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全球化时代,当一个人所属的国家已经成为帝国主义民族国家的时候,他应该怎样确定自己的认同?对于近代日本人来说,这并非一个理论假设,而是必须面对的历史事实。酒井把关注点主要放在年代的日本知识分子,着重考察他们对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想象,以及在实践中的各种应对方式,并在这一脉络上,把横光利一的《上海》作为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举出。和小森阳一一样,酒井直树也认为日本的新感觉派与无产阶级文学具有相近性和亲缘性,并指出,横光利一在1920年代后期写作的“唯物论”小说,特别是《上海》,明确提出了帝国主义阶段日本的民族主义问题,表达了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与此同时,酒井也颇为遗憾地写道:《上海》以后,横光利一逐渐转换了方向,到了长篇小说《旅愁》 () , “横光的观点已经从反对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的立场发生了根本的逆转,……转向了对日本爱国主义的支持”。

小森阳一在反抗资产阶级“近代”意识形态的脉络上评说新感觉派,酒井直树把横光利一的写作放在帝国主义殖民语境中考察,都提出了以往研究所普遍忽略的问题,并进行了相当有深度的分析。但是,小森努力“拯救”新感觉派的愿望,导致他在强调新感觉派与无产阶级文学的亲缘性时,没有进一步追究二者的“分裂的形式”,在强调“现代主义”(Modernism)文学反抗“近代主义”(Modernism)意识形态时,也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二者的同源性与暧昧关系。而酒井的简单之处,则在于他高估了《上海》里的反帝国主义立场,忽略了横光摇摆游移的一面。并且,由于他同时也简化了横光的所谓“唯物论小说”的内涵,高估了马克思主义对横光的影响,[酒井说:“横光虽然承认马克思主义在文学生产领域的重要性,却没有转向无产阶级文学。”因为在横光看来,无产阶级文学“无批判地接受了写实主义的成规和教条主义”。但酒井同时认为,横光没有因此“放弃创造真正的‘唯物论’小说形态的愿望,从这样的意义上说,他比当时的无产阶级文学更为马克思主义”。]自然也就没有对横光在小说里设置的与马克思主义论争的结构给予应有的注意。而如果我们试图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历史与现代主义文学关系上讨论《上海》,显然应该进一步追问:在这样的论争结构中,横光提出了怎样的问题,做了怎样的回答?理清这些内容,才能够解释,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为什么没能阻止横光最终向帝国主义民族国家的立场倾斜。

《旅愁》,横光利一著,改造社出版,1950年

二、从“上海”到《上海》

沿着这样的思路讨论,首先有必要考察促成横光利一上海之行的原因。这是横光与上海的故事开端,也是研究者们进入《上海》时经常取径的路口。而以往的研究每涉及此,常常会特别强调芥川龙之介()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其实是横光利一自己有意诱导的结果。横光曾不止一次在回忆文章里说到芥川的建言,甚至将之理解为芥川的临终嘱托:“在芥川氏自杀前两个月,如同留赠遗言般地对我说:‘一定要去上海。’”1927年7月24日芥川龙之介的自杀,在当时即被认为是一件重大的文学史事件。在日本文学从“大正到昭和”转换的时期,芥川这位旗手般的人物,在自杀之前留下了什么“遗言”,谁会是他的文学传人?一时成为日本媒体争相传递的话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时日本媒体所渲染的传说里,芥川瞩意的“传授衣钵”对象,并非只有横光利一一人,左翼文学健将中野重治()也是其中的热点人物,但中野为此公开发表了否认文章。了解到这样的背景,应该能够清楚,横光频繁转述芥川的“临终遗言”, 肯定不仅仅是为了解释当年奔赴上海的动机,完全可能和中野重治否认芥川“遗言”一样,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表明一种思想立场和文学理念,关系到各自在文学谱系上的自我定位。因此,我们的考察,也就不应仅仅拘囿于这条线索,而忽略了对其他方面的探究。

综合考察促成横光利一上海之行的原因,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无疑更值得注意。第一,是日本文坛流派力量的消长状况。如果说,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文坛存在着自然主义的“私小说”、无产阶级文学和新感觉派文学,三者之间也从来没有处于均衡的“三足鼎立”状态,后二者首先是作为动摇“既成文坛”主导地位的新兴力量出现的,但所谓“新兴文学”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到了1920年代后期,无产阶级文学运动势头强劲,新感觉派作为流派的活动则接近尾声。1927年5月,该派机关杂志《文艺时代》停刊,同仁之间也发生了明显分歧,已经危机重重。横光奔赴上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摆脱这种危机的困扰,他曾说:“我之所以离开东京到上海,原因之一就是想从嘈杂烦扰的混乱境况中脱身出来休息一下。”而对于横光利一来说,当时最大的噪音和压力,主要来自日本的马克思主义思潮和无产阶级文学运动。“《上海》确实是一大转机。那时候,朋友们都左倾了……如果不去上海,我想我也可能会转向左倾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曾有论者把横光此次上海之旅称为“逃避之行”。

第二,日本出版资本跨国经营战略的推动。应该说明,横光利一的上海之行并非仓皇出逃,他本来便怀有搜集素材进行写作的构想,而他的身后,则有一只有力的手在积极推动实施。后来刊印在横光作品中的那幅他和改造社社长山本实彦()在开往上海的“长崎丸”客船上的合影,并不是他们突然邂逅的记录,在横光从上海归国后给山本的信里,明确说到两人之间的约定,表明他这次出行和该社的筹划有关。但直到近年,才有研究者从出版媒体与作家写作的角度,解读横光利一与这家出版社的关系。十重田裕一的一篇论文指出:“横光对中国以及上海的关心,当然有其本人自发的部分,另一方面,也是在与大众传媒的关联中形成的。”

改造社创始人山本实彦(中)最早推动了鲁迅全集在日本的出版,此为他通过内山完造于1936年与鲁迅会晤时的留影

根据十重田的描述,改造社不仅积极促成了横光利一的上海之旅,还深深介入了《上海》的写作。而这些举措,是与该社的整体经营战略密切相联的。从综合性杂志《改造》 (1919年4月)起步的改造社,在参与日本国内出版市场激烈竞争的同时,一直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该社社长山本实彦尤其善于与时俱进,呼应 “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等 “历史性事件”,曾连续策划出版了一系列有关中国·上海题材的书籍。“横光《上海》的刊行,不外是改造社以日本侵犯东亚地区为背景所谋划的市场战略的一部分。”从十重田裕一颇具洞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出版资本,改造社在把横光利一的文学写作组合进跨国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将其编织到了日本国家向东亚地区殖民扩张的历史脉络上。当然,即使在日本国内,横光也不可能完全自外于这一脉络,但如果没有这次上海之行,在当时,他显然还不会如此直接地进入这样的历史情景。

《改造》第一期封面,1919年4月

那么,在横光利一上海之旅所遭遇的历史情景里,什么问题突出呈现了出来,怎样影响了他的写作?十重田并没有沿着这样的思路进一步追究,他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揭发出版资本的“商业主义”对作家自主性的侵害,所以特别引述了改造社编辑水岛治男的回忆。据水岛治男说,《上海》的题名并非出自横光利一本人的构想,横光最初考虑的书名是“一个唯物论者”,但在准备印行单行本时,恰逢“一·二八事变”发生,改造社社长山本实彦便自作主张,强行给小说冠名“上海”,匆促推出。在这样的描述中,横光利一给人以“被动卷入”的印象,甚至连小说的名字都是出版者给强加上的。但是,如果我们看一看横光本人当时的说法,似乎情况也不尽然如此:

此作开端部分,昭和三年十月交付《改造》,以后各章连续在该杂志发表,结局部分亦于昭和六年十月刊于《改造》。正在汇集成书时,“上海事变”突然发生,题目颇令人为难,但取名“上海”,是和山本氏的先前之约,不知何故,人们也已经这样叫了,并且,除此之外,也未见有能与小说素材一致的题目,于是,就这样以“上海”为题了。

以上文字引自改造社《上海》初版本的序言,文字迂回曲折,其间可能含有某种苦衷,但细读上下文句,也可以清楚看到,横光所顾虑的,显然主要是使用这一书名会被人理解为乘“上海事变”(即“一·二八事变”)之机来赶“上海热”,而他所做的解释,与其说是表露对题名“上海”的不满,不妨说是在强调如此题名的合理性:出版者的经营意图,作家的艺术构想,以及中日之间的时局突变,都是极其偶然而又极其自然地聚合到“上海”的,小说题目,舍此有何?

一·二八事变,又称一·二八淞沪抗战,日本称上海事变

当然,在此也应说明,水岛治男提及的那个未被采用的题目:“一个唯物论者”,虽然横光本人似乎从未言及,但可以肯定不是水岛的杜撰。在《上海》写作之前,横光曾与无产阶级文学展开过论战,《上海》写作期间,横光仍继续发表论争的文章,就此看来,仅仅把上海之行看做是横光的“逃避之旅”显然有欠妥当,《上海》其实也是体现作家的“论战意识”之作。但如同本文后面将谈到的那样,在论战中,横光利一并没有把自己放在反马克思的“唯物论”的立场上,他和无产阶级文学纠缠的焦点,是谁的文学更为“唯物论”,而“一个唯物论者”的题名无疑是这一脉络上的产物。

联系上述这些因素,再来看横光给山本实彦的信里谈到的《上海》构思,似乎不难读出其中的潜台词。横光说:我想把上海各种有趣的方面写出来,但我所写的这个地方既不是上海也不是其他的某处,而是东洋一个垃圾堆般的奇怪都市。这至少提醒我们,在考察一直被称为都市文学范本的《上海》的时候,不能机械地仅仅在小说文本与地图学意义上的都市之间做对应性考察,作为文学文本的《上海》,实际缠绕着多条意义脉络,需要在多重的上下文关系中进行解读。

三、身份、认同与叙述的动力

通常认为,《上海》标志着横光利一新感觉时期写作的结束,也标志着作为流派的新感觉文学走向了终结,仅从这一意义上说,横光利一的上海之旅也确实不是一次单纯的海外游历,而是日本现代主义文学史上一个重要事件。如果再联想到中国的新感觉派恰恰是在与日本新感觉派的终结有密切关联的场域——殖民地都市上海兴起的这一事实,当然还可以预期,结合横光的上海游历研究《上海》,将有助于突破以往仅仅在“影响与接受”的框架里讨论中日新感觉派的局限,进而拓展现代主义文学比较研究的新途径。而本文更想追问的是,在《上海》这部小说里,横光的写作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横光由此转向了哪里?

从1950年代开始长期占据主导位置的意见认为,从《上海》开始,横光由新感觉派转向了心理主义。和横光一起被称为新感觉派双璧的川端康成说得比较审慎,他说:《上海》自1928年10月在《改造》杂志连载到1932年刊行单行本的“这五年间,(横光)完成了从关注外部到凝视内心、从新感觉手法到心理分析手法转变的标志性作品《机械》,并着手写作《寝园》”。按照川端的说法,《上海》之所以成为横光写作历程的界标,主要是因为在《上海》写作期间,横光的其他作品(如《机械》等)呈现出了心理分析的变化印迹。至于《上海》本身是否有什么变化,川端没有明说,但他的话里包含了这样的暗示:如果说《上海》显露出了某些变化,则一定是朝向心理分析方面的。保昌正夫不像川端那样含糊其辞,他直截了当地说:“虽然《上海》被认为是横光作为新感觉派的最后写作,但它不只是这样的作品,应该承认,在试图把这部长篇的主人公参木的心理作为自我意识进行把握的部分,是小说写法从‘感觉’向‘心理’的转变。横光自昭和五年(1930)左右开始被视为心理主义的作家,但这从‘感觉’向‘心理’的转变,也可以说是作家自然发展的结果”。这些解说,其实都是横光利一本人观点的延续和补充。1941年,横光回顾自己的文学历程时,曾说到他初期的写作最为重视“艺术的象征性”、“构图的象征性”,曾把文学视为“雕刻般的艺术”;而到了写作《机械》等作品时期,“我们的目标也从心理主义亦即人性主义的自信中自然生长了出来,发现了冲出唯物史观和自然主义重围的血路”。

横光利一著,白水社出版,1931年(昭和六年)刊行

在横光新感觉派前期作品里,确实可以为以上的解说找到依据。把新奇的感觉凝缩到新奇的视觉画面,不仅是横光这一时期作品的构句方式,也弥散在小说的整体叙事里。如最具代表性的短篇小说《苍蝇》 (1923) ,写山村驿站夏日里的沉滞气氛,旅客们等待的焦虑和无奈,不仅叙述者始终不动声色,还设置了一个更为漠然的苍蝇的眼睛,通过两个相互交错的冷漠视点,凝视着一群人茫然地乘上马车,茫然地走向悬崖。横光这一时期的小说情节大都随着视觉画面的移动而变化,而当写到决定人物命运或事件发展趋向的因素时,则较多强调琐细事物和偶然事件的作用,如《苍蝇》就把导致车毁人亡的原因,归结到马车夫每天必吃的“刚刚蒸好、谁也没有抓摸过的头屉豆包”。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自1926年起,横光的写作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化,他的一系列以爱妻之死为题材的作品,如《春天的马车曲》 (1926年8月)、《花园的思想》 (1927年2月)等,便很注意刻画人物内心的微妙变化和意识的流动,以至被后来的评论家视为“心理小说”。就此而言,“从‘感觉’向‘心理’的转变”,已经是横光利一新感觉派时期的题中已有之义,而非如横光、川端以及保昌正夫所说,是到了《上海》才出现的现象。应该注意的倒是横光在这些作品里刻画心理的方式,其关注点几乎全部聚焦于人物的意识本身,没有甚至有意摒弃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对人的意识提出解释。最典型的例子可以举出《拿破仑与疥癣》 (1926年1月),这篇小说把拿破仑不断发动对外军事扩张的深层动机,归结到拿破仑肚皮上顽强繁殖的疥癣对他心理的影响,从而把改变世界历史的重大事件,叙述成了变态心理学的病例。而在此更须要提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1940年代横光利一明确宣称自己以心理主义突破唯物史观的重围,1950年代川端康成解说《上海》时的闪烁其词,其实都隐蔽了横光在《上海》写作前后对“唯物论”的热衷,这是否同时也隐蔽了《上海》所体现的横光写作的变化线索?

《春天的马车曲》,横光利一著,改造社出版,1927年(昭和2年)初版

但在我们进入《上海》文本之前,还应该注意,这部小说其实存在着从杂志到单行本的版本变化。《上海》动笔于1928年横光利一从上海回日本之后不久,自同年11月起陆续刊载于《改造》杂志,1932年7月由改造社出版单行本时,横光便做了改动,后来,横光又对改造社的初版本做了修改,于1935年3月交由书物展望社出版。横光将书物展望社版称为“决定版”,至此《上海》才算最后定稿。而横光的修改,不仅是文字修辞上的推敲,对章节结构、人物关系也有调整,其间留下了他的思想与写作作风改变的印迹,因此,我们考察《上海》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部小说文本的动态形成过程,从中寻找可供分析的线索。比如小说开篇那段备受研究者们瞩目的文字,最初在《改造》杂志上发表时是这样的:

涨潮时分,江水高涌,便形成了逆流。熄了火的汽艇船头的波浪。船舵的行列。被抛到船外的货物堆积起来的山。铁索缠绕的黑色栈桥的桥腿。气象观测站显示风速平稳的信号旗飘向塔尖。海关的尖塔在夜雾里变得朦胧。在防波堤堆积的酒桶上坐着的苦力们身上湿漉漉的。残破的黑色船帆吱嘎作响,歪歪斜斜地漂浮在钝重的波涛上。

(注:横线为本文作者所加)

在改造社初版本里,横光对这段文字做了一些调整,如把“熄了火的汽艇船头的波浪”改成“无数只熄了火的汽艇船头的波浪”(火を消して蝟集しているモーターボートの首の波),把“参木从街上转了回来”改为“白皙聪颖面孔宛如中世纪勇士的参木从街上转回到外滩”(白皙明敏な、中古代の勇士のような顔をしている参木は、街を廻ってバンドまで帰ってきた)。到了书物展望社的“决定版”,改动就更多了,如上面引文中出现的一连串名词性短语句,便被删削、压缩成了两个主语-动词的主谓关系句,并被移置到了参木转回到外滩和俄罗斯妓女并排坐在长条椅子之后:

参木和妓女并排坐着,沉默不语。无数只熄了灯的汽艇船头拴在一起,铁索缠绕的栈桥的黑色桥腿并列成行。(参木は女と並んで座ったまま黙っていた。灯を消して蝟集しているモーターボートの首を連ねて、鎖で縛られた桟橋の黒い足が並んでいた。)

“横光利一《寝园》”插画画稿4张,耳野卯三郎绘,收于《文艺春秋》刊昭和43年版

篠田浩一郎、前田爱()是较早注意《上海》的开篇文字并进行了细致解读的研究者,当时的文学批评界新秀小森阳一延续了他们的思路,但不满意篠田和前田仅仅把文字符号与所指内容看作是“一一对应的静止”比喻,认为恰恰是文字符号本身构成了可以“无限反转”的“象征交换”关系,并由此入手,对这段文字与小说的整体结构做了精彩分析。不过,无论篠田、前田还是小森,其着眼点主要都集中在《上海》开篇文字的隐喻和象征意义,分析重心都放在了词语意象上,而在我看来,横光利一对《上海》开篇部分句法结构的调整同样值得重视,特别是他把名词性短语句改写为主谓关系句的行为,其隐含的意义显然并不限于一般的字句推敲。概言之,在《上海》的写作过程中,横光利一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摆脱以往那种过分专注视觉图景表层的习惯,也不再满足脱离社会条件孤立地解析人物心理,他不仅在修辞层面更注意使用动态的句式,同时,也更为自觉地在动态的社会结构中考察和分析人物的行为与内心。正因为横光坚持把这种方法贯彻到小说的整体叙事之中,才会感到开篇那些名词性短语句子有欠协调。

横光利一这种新的叙事追求,在《上海》的“序篇”里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自1932年改造版单行本刊行时起,《上海》各章统一用数字排序,初刊于杂志时以若干章为一个独立单元(篇)的标记便因此抹消,而在我看来,那些标记其实是理解小说的重要线索,有必要在解读时重新提起。这里所说的“序篇”,指的是小说的第1-10章。这部分文字最初在《改造》杂志上发表时曾注有“一部长篇的序篇”字样,还有一个颇为奇特的标题:《澡堂与银行》 。把性质差异很大的词语、意象并置在一起,横光使用的仍然是新感觉派的句法,但“澡堂”和“银行”,无疑抓住了殖民地都市里资本与消费的典型表征。小说中的几位主要人物在这样的环境相继登场,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些人物,已经不像横光前期作品人物那样身份模糊,仅仅作为抽象的类型化符号存在,他们都有明确的社会身份标记,其行为和心态,也都明显受制于各自所处的社会位置及相应的变化。如开篇在外滩出场的参木,他那悠闲潇洒的神态,特别是那有意识的恶作剧行为:挑逗土耳其浴场老板阿柳的妒火,导致自己爱恋的浴场女侍阿杉失业,内心却没有负疚的沉重,无疑都和他银行职员衣食无忧的生活状态相一致。直到参木自己与银行主管发生冲突而被解雇(第8章)之后,才同病相怜地感受到了阿杉的灾难处境。同样,另外一位重要人物甲谷出场时,小说不仅明确交代了他作为跨国公司木材推销商的身份,还细致描述了世界政局变化、市场行情起落对其生计和心态的影响。如第8章便写道,当甲谷接到来自英属殖民地新加坡的总公司电报时,他不仅知道自己回程路费的申请被回绝,还感到在上海娶回一个妻子的计划也随之破灭,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则来自“英国政府撤销橡胶贸易限制的声明”:“虽然他知道,英国偿还美国的战争债款,一直依赖新加坡的锡和橡胶,却未曾想到这会造成新加坡的市场恐慌,木材滞销,其影响甚至延伸到自己寻求配偶。”还在《澡堂与银行》刚刚发表的时候,政治世家出身的作家犬养健()就从中看到了横光利一写作的变化,敏锐指出:“严密地说,尽管《澡堂与银行》里多少还存在着对颓废和虚无主义的危险依恋,但这部作品里回旋着的各种音调的性爱,都只是第二位的。这部作品的根本主旨,是剖面地展现现代经济生活的宏大的结构方法。”

《上海》这种结合社会政治、经济变动描叙人物性格、命运和行为、心理变化的方式,显然已经与《拿破仑与疥癣》大为不同,倒有些接近同时代无产阶级文学作家的路数。而这样的“接近”是有缘由的。如前所述,奔赴上海之前,横光利一曾和无产阶级文学——亦即他所说的“共产主义文学”展开过激烈的论战,但在20世纪20年代的日本,“对马克思主义的向往是知识界流行的风潮”,马克思主义理论几乎成为社会共享的知识,即如努力促成横光利一写作《上海》的改造社,就在1927年把马克思的巨著《资本论》印成一册一日元的廉价丛书本,销售数量一举达到15万套。从1928年6月起,该社又分卷刊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并于同年9月,出版了《经济学全书》;收入该“全书”的《唯物史观经济史》作者山川均()等“劳农派”社会主义理论家的文章也大量刊登在《改造》杂志上。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的日本知识界读书界浓厚的马克思主义氛围。而从横光文章中对马克思、列宁著作的引用,也不难看出他对此类理论的熟悉,细致考察他在这一时期写下的《新感觉派与共产主义文学》、《关于文学的唯物论》等文章,更可以发现,尽管横光猛烈攻击“共产主义文学”的最大缺陷是不重视个性,用政治取代了文学,认为共产主义作家的个性都被马克思、共产党的指导理论以及普罗文学组织束缚住了,但他并不反对马克思的唯物论思想,甚至更为激进地批评共产主义文学家们的“辩证唯物论”不够彻底,进而提出“现实的唯物论”进行对抗。横光认为,这两种唯物论的最大区别在于如何处理个性(亦即作家的主体意识)与现实的关系,而他的“现实的唯物论”文学观,在作为表现符号的文字、作家个性、运动的物质(现实)三项要素中,特别强调的是“个性”。同时,横光还对他所说的“现实”做了定义,称自己所说的“现实”是不断变化的,亦即“被时间支配的现实”。那么,在横光看来,当时的人们所共处的“被时间支配的现实”是什么呢?他在《关于文学的唯物论》一文里做了这样的说明:

……我们所共有的变化,就是在日本国土之内政治之下度过的每日每日的时间。而这每日每日的时间,就是我们日本国的现实速度。如果我们认为现实是有速度的资本主义国家主义,那么,我们共同接受的外界变化,无疑是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主义的变化。并且,既然我们生存于现实之中,我们就绝无可能飞跃出现实,因此,我们之中的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到资本主义国家主义的现实速度的影响,而我们的个性,也不能不跟随着这现实速度的变化而变化。

横光明确表示:“我们的文学,应该以被时间支配的现实物象为对象”,同时认为,共产主义文学的辩证唯物论的不彻底性,就表现在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预言”和对有计划有目的的规定方向的“臆测”,是以“无视时间空间的空想理论”而非现实本身为对象的。在这一脉络上,我们应该可以理解,横光利一最初为何把《上海》的题目拟为“一个唯物论者”,很明显,他其实是要写一部比同时代的无产阶级文学更彻底的“唯物论小说”。但正如小森阳一指出的那样,横光的“现实的唯物论”,把“现实”限定在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的日本,是“日本国土之内政治之下”的现实,这表明,来上海之前,横光利一的“唯物论小说”构想,并没有考虑到多国势力聚集的殖民地都市的复杂性。就此而言,1928年的上海之行,不仅给横光利一提供了写作的素材,更给他提出了新的问题。

横光后来曾多次谈论过他的这次上海经历,尽管由于每次谈论的具体语境不同,他的叙述和阐释也不无变化,但总体说来,资本的流动和英美统治的租界的社会形态,给横光留下了特别深刻而感性印象的。他回忆说:“到上海的最初感觉是,这里所有的一切都在银钱上流动。”但即使同样是资本主义的风景,这里的货币流动方式也与日本国内大为不同,上海“满街挂着‘钱庄’招牌的货币兑换店”让他感到特别触目。横光还“曾到黄金交易所去参观,努力了解金银交易的波动和棉花的买卖方法”,后来,他的兴趣又逐渐转到“租界内各国的组织和关系”。横光特别关注上海的公共租界,他说:“自从昭和三年写作《上海》以来,公共租界就是我的思绪经常重返的一个问题故乡。”

上海钱庄主要分布北京东路以南,九江路以北之间,并横跨四川中路、江西中路、河南中路、山东北路和山西南路的区域。其中以宁波路和天津路两侧的街区最为集中

这也许与横光当时投宿的地址不无关系。当时横光借住的施高塔路千爱里45号,位于新公园(后改称虹口公园)附近,是自19世纪末开始大批涌入上海的日本人集中聚居的地区。不过,尽管这里俗称“日租界”,其实属于英国主导的公共租界“越界筑路”部分。而按照当时公共租界的规定,租界内外国人居民须拥有一定地产、缴纳一定额度的税捐,才具有参加纳税人大会的资格;纳税人大会具有立法权,可以选举租界行政机关工部局董事,但董事候选人必须拥有比选举人更高的财产资格。也就是说,租界内选举权的基准是“物产”和“捐税”,而不是“人”。这种由英美列强制定的所谓民主自治原则,不仅把中国人排斥在外,也限制通过甲午战争、日俄战争挤入列强行列的后来者日本。1916年居沪日本人已经接近两万,在上海的外国人中位居第一,且有第一次世界大战欧美无暇东顾之机可乘,其争取租界参政权的结果,也仅获得工部局董事会一个董事的席位。到 1927年,日本又增加了1席,在董事会中形成了英国5人、美国2人、日本2人的格局。而横光利一借住的友人今鹰瓊太郎的宿舍,就是今鹰供职的东亚兴业株式会社为了增强日本人在租界的发言权,向日本政府借款修建的。可以想见,居住在这里的横光,肯定会对各个国家的力量冲突与角逐有切肤感受。

文学史家加藤周一曾把1918年至1923年间的青年称为“一九〇〇年的一代”,认为他们是“通过进口的书籍”,而不是像森鸥外() 、夏目漱石()一代是通过切身体验接触“西方”的。新感觉派作家横光利一、川端康成无疑都属于这样的一代,他们所憧憬的欧美,其实是被翻译的欧美;“他们的所谓‘新感觉’,主要是翻译文学培育出来的第一代小说家对日本语的感觉”。他们所以能对欧美形形色色的现代主义不加区分地照单接收,而没有不协调之感,就是因为,从一定意义说,他们所面对的是熟悉的“他者”,并不陌生的“异文化”。但横光利一在上海直接接触到的“欧美”,无疑与他原来的憧憬和想象大为不同。《上海》的序篇部分写甲谷在萨拉逊舞厅看到自己爱恋的舞女宫子在欧美商社高级职员包围中陶醉的情景(第4章), 已经对此做了某种暗示,而在第11章,一向以相貌肖似外国人(欧美人)而自傲且能“操着流利的法语和德语”的甲谷,不得不在宫子面前承认自己无法“以肖似外国人的相貌去和外国人竞争”,愤慨而屈辱地“哀叹自己的腿短”。这些情景表明,横光已经意识到了“欧美”是需要重新确认的陌生存在。

小说《上海》显示出了横光利一处理新经验的努力。如果说,人物的社会身份、位置与人物性格、命运的关系,是横光同时代的无产阶级作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上海》出场人物的社会身份上特别凸现的民族、国家的标记,则表明上海经验使横光获得了观察、思考这一问题的特殊视角他企望重新确认作为外国人的“他者”,无疑同时也是在重新确认作为日本人的自我。《上海》序篇浓重描述的主人公参木的故事,已经明显透露出横光的关注重心更在于殖民地都市情境中日本人的身份和认同。参木对自己的顶头上司——银行主管侵吞存款的愤怒与大胆揭发,以及最终被解雇的结局,在同时代的社会批判小说里本是一个可以自足的情节,但在《上海》,这仅仅为参木思考自己的身份与认同设置了一个契机:

从明天开始应该怎样生活下去,完全无法预想。可是,回日本去吗,那就更没有出路。好像哪个国家都是如此,集聚到支那这块殖民地的人,如果回到本国,是完全没有办法生活下去的。于是,这些被本国剥夺了生活途径的各个国家的人们便汇聚到了一起,建造了一个世界上没有前例的独立国家。但是,这些不同种族的人们,却又都成了为各自国家竞相吸吮支那富源的吸盘。因此,在这里,一个人的肉体,无论怎样无所事事,甚至只是糊糊涂涂的呆着,只要那个肉体占居了一个空间,除了俄国人,都将是爱国心的表现。——参木这样一想,便笑了出来。事实上,如果他呆在日本,肯定要消耗日本的食物,但只要留在支那,他的肉体所占居的空间,就变成了不停流动的日本领土。

——我的身体就是领土。我的身体,阿杉的身体,都是领土。(第9章)

置身于殖民地都市里的参木,无疑属于“被本国剥夺了生活途径”的一群,是脱离了本土的离散者,所以,在小说的开篇部分,写他回望日本,思念的仅仅是故里、母亲和曾经的恋人,甚至认为自己的生存意义全部牵系于此:“我活着是为了尽孝道。我的身体是父母的身体。”(第1章)当然,作为开设于殖民地都市的日本银行职员,参木还保有和本国人的“种族”连带,但当他挑战自己的上司,宣布与供职的银行诀别时,显然也意味着要与具有“种族”连带的日本人群体诀别。而恰恰在这样的时刻,参木开始意识到了自己的身体和本国的关联,也就是说,对上司的反抗行为,最后竟导致了参木向更大的日本人共同体——日本国家的认同,其间的转折跨度可谓巨大。如果在新感觉派时期,横光也许会对此给予一个偶然性的解释,但在《上海》,他却希望指出决定参木心理变化的社会原因。与甲谷的故事不同,在参木这条线索上,从小说开篇便闪烁出现的俄罗斯流亡者起了重要作用,这表明横光注意到了租界都市内“各国的组织和关系”的多层重叠,注意到了可以作为“他者”的“外国人”的复数存在。“参木思索着在自己周围游动的那些旧俄时代的贵族,他们的女人在各国男人胯下匍匐度日,男人们则沦落为各国人中最底层的乞丐。”(第9章)这些因国内爆发的革命而流亡的人们的生活惨状,显然在警示参木:如果不想陷入同样境地,就不能不维系自己的身体和国家的联结纽带。

1930年代的上海街头

不过,在《上海》序篇将要结束的部分,横光也写道,当参木进一步追溯俄罗斯流亡者的沦落原因,认定造成如此后果的正是他们“自己的同胞”之后,也转而追问导致自己和阿杉陷入困境的原因,而此时,那个“可憎的银行主管的面孔便立刻浮现在眼前”。尽管接下来小说插入叙述者的评述说:“他忘记了,憎恨自己的上司,和憎恨自己的祖国结果相同。而在支那,一个日本人如果不承认自己的祖国,除了去做乞丐或妓女,别无其他生路。”据《改造》1928年11月号载《風吕と銀行》译,杂志初刊本上被删掉的字句据改造社初版本增补。(第9章)但这恰恰表明,参木的焦虑还没有完全解消,向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并没有化解共同体内部不同阶层的矛盾与冲突。而从小说叙事的整体结构来说,至此也仅仅是序幕初启。横光不仅提起了同时代作家较少注意的殖民地语境下的身份认同问题,还将在帝国主义民族国家与社会阶层-阶级的复杂纠结中,进行多层面的探究。

四、共同体“正义”与历史事件的文本化

从《上海》序篇已经可以看到,被横光利一称为“世界缩图”的殖民地都市,并不是世界各地离散者的自由聚合之地。在这座由“各国建造起来的公共都市国家”里,仍然体现着各个国家的力量对比关系。《上海》序篇所描绘的甲谷与欧美人围绕舞女宫子的竞争,隐喻地表现了“租界日本人”对帝国主义的欧美列强既恨又羡的矛盾心态,而俄罗斯流亡者的境遇,则成了他们认同帝国主义民族国家的正当化证明。但无论是小说的叙述者,还是主人公参木,似乎都对这种正当性的理由信心不足,小说第10章写一向持身严谨、恪守传统道德的参木在决定了自己的社会认同之后,竟然禁不住色情诱惑,走进阴暗堕落的弄堂,明显带有一种嘲讽。而当殖民地都市中另外一个群体——中国人(小说中写作“支那人”)浮现出来的时候,参木的选择的正当性就受到了更大的质疑。小说的第二篇,即第11章至第21章,在《改造》杂志刊载时题名《足与正义》 (《足と正義》) ,表明作者也意识到,在参木确认自我认同关系的脉络上,社会伦理意义上的“正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旧上海租界分为英租界,美租界,法租界;英租界和美租界后来合并为公共租界

由于旧日恋人竞子的哥哥高重的推荐,失业的参木得以在日本人开设的东洋棉丝公司重新就职,并成为管理层成员,这使得他原来在日本人群体内部遭遇的阶层矛盾——也就是他与银行主管之类的冲突自然消解,小说中的这条问题线索也由此而中断。但从参木给高重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他又面对着一个新的道德困扰:“你既然在职工管理科工作,如果有时职工提出的要求,你自己也认为是正确的,是不是也会觉得为难呢”。也就是说,参木想到了面对被管理者——支那工人时必定遭遇的道德良心问题。当然,因为小说在参木提问之前,设计了高重发表的一套所谓“支那人以说谎为正义”的“哲学”议论,已经把作为普遍道德原则的“正义”相对化,将其视为任由各类共同体(国家、阶层)根据自己利益自行解释、可以朝向任何方向旋转的“转椅”,所以,高重可以洋洋自得地向参木传授自己如何按照“我们的阶级习惯”,以软硬两手应对“支那工人”的心得和经验(第18章)。

但小说也写道,高重的教诲并没有立刻奏效,参木只是将之视为一个年长者的信口开河。这表明,作为一个在人物心理刻画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小说家,横光清楚知道不能把参木的转变做简单处理。在接下来的情节里,小说描写参木在新的工作岗位——东洋棉丝公司交易部观察国际市场行情,特别是作为该公司最重要的原料——棉花价格的起落消长,从而看到“英国势力在东洋的崛起”,以及“东洋金融的支配权将完全落入英国银行手中”的趋势,继续为参木的思想变化提供了外在依据。就小说的隐喻意象脉络而言,参木在显示国际市场行情波动的揭示板上看到的英国与日本的经济角逐,应该是萨拉逊舞厅欧美职员和日本人甲谷形体对比的延展,但应该注意的是,“日本”在这里置换成了“东洋”。这应该不是随意而为的即兴修辞,这样的置换,可以使日本因“东洋”国家的地理位置而涂染上被“西洋”强国欺辱的悲情色彩,从而把争霸“东洋”转化为具有正义性的自卫。一直自称“虚无主义者”的参木,之所以在此生发出“忧国”情思,望着黄浦江里“各奉本国之命排开炮阵”的军舰(其实日本的军舰也在其中),心安理得地喊出“最急要的是先做东洋的统治者!”(第19章),无疑就是这一逻辑的产物。

而按照这样的逻辑,日本既在“东洋”之中又在“东洋”之外的位置,也决定了参木在思考自己认同的“正义性”时,不能不面对真正被包括日本在内的外国资本压榨的殖民地民众。《上海》第23章,也就是在《改造》杂志上标记为“长篇第三篇”的第2章部分,参木陪同高重巡查棉纺工厂时,他便被投置到了这样的情景中。当高重告诫参木:“在这个工厂巡查,虚无主义和正义之类,都是有害的。只有堂堂正正的恶,才是火车头!”并要求参木“把手放在手枪上”时,参木无疑已经被推到了必须在善与恶、正义与不义之间做出明确选择的严峻关头。在《上海》的整体结构中,这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一章,作者以曲折摇曳的笔触,展示了参木的心理变化过程。这个经常陷入冥思的“虚无主义者”,曾经反抗过资本权力的象征--银行主管的“中世纪勇士”,不可能像高重或甲谷那样站在本国资本的立场上做本能反应,轻易把“正义”视为可以随意旋动的“转椅”,而这也正是他的思想痛苦之所在:

在一连串圆弧形摇柄中间,流动着男工们毫无表情的面孔。怒涛般的棉堆啮噬着瑟瑟颤抖的机械。

参木走进棉花堆中间,便想到一个经常思考的问题:这是为生产而设的工业,还是为消费而设的工业?参木的思想如同疲惫的飞蛾,在这两种旋转的动力之间翻滚。他同情支那工人,但是,埋藏在支那的原料如果因为这种同情而继续埋藏在那里不动,何来生产的进步,消费又怎样成为可能?资本为了进步,是要动用一切手段发掘被埋藏的原料的。工人们的劳动,如果憎恨资本的增大,那就反抗吧。

……参木紧握手枪枪柄,环视着四周的工人们。但是,突然他想起来,自己也和工人们一样,是痛恨资本增大的队伍中的一员。

在环绕的机械中,他的气力突然消散。

自己应该朝哪里射击?如果射击,那应该是工人们所要攻击的目标。——归根结底,他必须朝自己的祖国开枪。

可是,他想: 如果祖国不雇用这些支那工人呢?

20世纪30年代,汉口路东望。图右侧建筑就是公共租界工部局办公大楼。上海解放后,曾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今汉口路193号、江西中路215号

在此,横光利一又一次出色地运用了描写人物心理大跨度转换的技术,以一个转折段落,陡然把参木的问题引向另外一条思路:“如果祖国不雇用支那工人,那么,取而代之的肯定就是英国和美国。如果英国美国雇用了支那工人,那么,日本随后似乎也不能不被他们所驱使。”沿着这样的思路,参木的思绪盘旋回到国际市场上的棉花行情,想到英国棉纺工业资本在该国政府“重商主义”政策支持下,对日本纺织业形成的“明显挤压”,同时,也想到美国资本在英日竞争中坐收渔利,以及苏联所进行的“革命”策动背后的企图;而一旦进入国际政治经济角逐的情景中,参木对“支那工人”的同情乃至认同情绪便自然消解,“支那工人”之间涌动的“马克思主义浪潮”,甚至成了促使他重新确认向自己的“祖国”认同的条件。小说写道,正是由于参木认识到“祖国的资本处于两面夹击境地”,所以,他才感到“无所适从”,“只能握着枪柄四处游逛,他能够射击的目标,已经只有头上的天空了”。

需要说明,在改造社初版本里,上面引文中划横线的文字,也就是参木想到“自己也和工人们一样”的那部分心理活动,统统都被删去了。这在作者,应该是另有意图,但这样的删节,显然淡化了参木内心的多层面内涵和剧烈起伏。而就参木的心路历程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相当关键的时刻。在工人阶级的国际连带与帝国主义跨国资本利益冲突的复杂纠结中,他最终做出“举枪向天”的选择,表明他尽管认同了“祖国的资本”,却还不能认同高重的“堂堂正正的恶”,因此,在随后和中国工人运动激流遭遇时,“无所适从”便成了参木的立场和姿态。

五卅运动时期市民抵制英、日货

这里所说的中国工人运动激流,指的是1925年发生于上海的著名的“五卅运动”。《上海》第23章描写的东洋棉丝公司纱厂“骚乱”,应该属于运动的前奏,而第30章描写的工人“暴动”和遭枪击,则明显指涉的是1925年5月15日在日资企业上海内外棉纱厂发生的顾正红事件,随后,横光便以此次工潮发展到“五卅事件”的过程为线索,展开了小说后半部的情节。这样的叙事构成,在同时代的日本与中国的小说中都是比较少见的,因此,《上海》与“五卅事件”以及“五卅运动”的关系,便成为有关这部小说研究所关注的重心之一。而自从小田切秀雄()批评横光把中国工人的罢工场面描写成了“非人性的”“物理学意义上的力的冲突”,《上海》作者表现中国工人罢工场面的方法,也成为研究者持续讨论的话题。如前田爱的那篇著名的论文,便在充分肯定小田切秀雄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了横光采取此种描写方法的原因,认为《上海》作者“想象力的跃动起点”,其实受制于给他提供素材的内外棉纱厂(亦即小说中东洋棉丝公司的原型)日本劳务管理者的视点。前田援引了有关内外棉纱厂日本劳务管理者随意虐待中国工人的历史记载之后分析说:“那些随意殴打中国工人的管理者的感觉,与(小说中)把‘有血有肉的工人们的暴动’还原为物理学式的暴力的‘眼睛’,显然是有关联的。横光利一运用新感觉派的手法,洗练地表现了透过工厂管理者的‘眼睛’看到的暴动情景。”他还特别举出小说第30章(展望版第31章)一位中国工人(顾正红即其原型)被枪杀的场面,认为横光“把‘隶属于工部局的印度警察’描画成枪杀事件共犯者的‘虚构’,只能理解为是想把中国工人的正当主张矮化为无理取闹。这是不是横光的有意歪曲,无法确认,但其结果,却是把内外棉纱厂经营者极力回避事件责任的逻辑,混入到这一场面的上下文(context)之中”。

1925年5月24日内外棉纱厂工会举行顾正红烈士追悼大会,现场有一万多人参加

小田切秀雄和前田爱以后的研究者,大都认可他们从《上海》里的“历史事件”与“艺术表现”的关系分析作者视“人”为“物”的所谓“唯物论”的小说方法,认为他们的分析触及到了横光利一“历史认识”的核心。但近年也有研究者提出异议,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小说第30章的枪杀中国工人事件,即横光把开枪杀人写成是印度警察和日本劳务管理人员(高重)的共同责任,是不是以“艺术虚构”歪曲了“历史事实”?滨川胜彦举出《大阪每日新闻》晚刊1925年5月17日的报道,广重友子举出《东京朝日新闻》同日的消息,说明有关顾正红死难事件,在当时的日本能够获取的消息是很受限制的,而横光小说里的描写,在这“‘被限制的普遍认识’范围之内”,“并不是有意歪曲事实”。井上聪还举出内外棉纱厂工会当时发表的《为日人惨杀同胞顾正红呈交涉使文》,首先肯定“这份史料是中国工人方面写于事件发生之后的报告书,具有很高的可信性”,然后说:“重要的是在这份中国方面的史料里也记录有印度警察开枪,这可以作为横光作品绝不是故意把印度警察描写成共犯的证明。”

其实,从前引前田爱论文中的文字不难看到,前田的着眼点,主要不在印度警察开枪情节是否符合史实,而在于小说把受雇佣的印度警察描画成枪杀中国工人事件“共犯”的叙述笔法,其结果是隐蔽了真正的责任者;至于横光的如此描写是否属于“有意”行为,前田爱仅仅做了一个疑问式推断。但井上聪等人的“考证”,纠缠的恰恰是前田并未问题化的问题(亦即印度警察是否开枪),而对前田所追究的真正“责任”所在,却置之不顾。这不仅有重新落入“纱厂经营者极力回避事件责任的逻辑”之嫌,也不可能有生产性地推进前田的分析。

在我看来,更需要考察的是历史事件进入小说文本之后,在叙事结构中被赋予了怎样的功能和意义。就此而言,小说主要人物参木在开枪现场的“缺席”值得特别注意。“从暴徒闹事的那天夜晚起,高重就没有见到参木。”第30章开篇的这段交代,无疑是作者的有意设计。也就是说,尽管第23章写参木持枪陪同高重到工厂巡查,不无为后来做铺垫的意味,但横光最终还是没有把参木推到开枪与否的严峻关头。这固然可以说是小说作者本人回避选择的一种技巧,同时也表明,在他的构想中,参木和公然以恶为“正义”的高重之流还是有区别的。前田爱把《上海》称为“透过工厂管理者的‘眼睛’”的叙事,显然忽略了横光利一所做的刻意区分。

五卅惨案发生前聚集在南京路上的民众

但小森阳一把在开枪事件之后参木在街头“寻找中国共产党员芳秋兰”的行为,解释为接近“‘革命’的浪潮”,认为“参木的身体所接近的‘革命’浪潮、将其裹挟进去的‘革命’‘速度’=‘时间’,在消解那种把他的身体和国家超越性地合而为一的调和意识方面,发挥了作用”,似乎也有些言之过急。不必说,所谓“‘革命’的浪潮”,是小森后设的分析概念,在《上海》里,无论叙述者还是主要人物参木,都没有表露出类似的认识。而按照小说的表述,开枪事件之后重新出现的参木首先感受到的是“令人恐怖”的经济波动(第33章),以及“日本人被袭击”、“日本人的货物被抢劫烧毁”等各种恐怖消息(第34章); “五卅”之后,参木所感受到的情况更为恶化,“海港里流言谣言满天飞,将要被杀害的外国人宅门柱上都被画上了白粉记号”; “无论是谁,都无法预料这座海港内外会混乱到什么程度”(第35章). 《上海》文本内的情节时间可以与“五卅事件”的历史时间大体对应的部分,亦即从第30章到结尾的第45章,正面写到事件本身和工人“暴动”场面的文字只有两章,而描述大罢工浪潮导致的恐慌、混乱和无序,特别是充溢整个海港的暴力“排外”氛围,则占了主要篇幅。由此能够看出,小说作者的着眼点,其实主要并不在中国工人的“暴动”或“革命”浪潮,而在“暴动”给租界里的外国人=日本人带来的困难和威胁。如果想透过小说文本考察作者的“历史认识”,这肯定是不可忽视的线索。

从《上海》的整体叙事看,作者对“五卅事件”做如此的文本化处理,无疑也保证了小说结构的一致性,呼应了“序篇”提起的有关殖民地都市中日本人的身份和认同问题,并给这一主题的深入展开提供了新的“历史”语境。正是在大罢工后的“混乱”情境中,参木又“重新意识到自己是日本人”,而这样的意识之所以产生,则因为“他曾经多次被告知自己是日本人”,并且,这种“被告知”,是通过他的“作为祖国的表现形式的肉体所遭遇的危险”切身体会到的。在参木看来,他所面对的危险就来自那些“突生长出獠牙的野兽”般的“排外”人群,所以,尽管他“可以让自己的心灵自由地脱离肉体,忘记祖国”,但“他的肉体却无法反对外界强行把他指认为日本人”(第35章)。渲染流落到殖民地都市的日本人向“祖国”认同的被动性,是《上海》后半部分叙事的突出特点,特别是在第40章以后,随着租界里“日本街的食品断绝”,这一色彩变得更为浓厚;参木、甲谷和宫子,无论他们的社会身份、性格、人生观乃至政治立场有多少差异,现在都因为身为外国人=日本人而被无差别地放置到了同样遭受饥饿和危险的境遇中。他们都和东洋棉丝公司纱厂高重等人的开枪事件没有直接关系,作为高重的弟弟,甲谷从自身利益出发,甚至咒骂“和印度人”一起用子弹把城市搞乱的哥哥是“混账”(第41章),但是,他们却必须共同承担高重的子弹和中国工人罢工浪潮带来的后果。可以说,《上海》的描写,给这群租界日本人的“连带”关系赋予了近似于丸山真男()所说的“命运共同体”的意义。而小说结尾所设置的情节:曾经在“五卅”之日冒险救出中国共产党员芳秋兰的参木再次准备向“秋兰所在的支那街”走去的时候,突然被不明身份的人从桥上抛到装满人粪便的船上(第45章),则为参木期盼“日本海军陆战队登陆”的愿望提供了合乎情理的依据,并使他对帝国主义国家暴力的认同充满了悲情色彩。

五、 语言“物质性”与“民族性”的纠结

如前所述,结构主义批评家时期的小森阳一批评前田爱等人把《上海》的文字符号与所指内容视为“一一对应的静止”比喻时,曾强调应该关注《上海》文本内部文字符号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正是在这样的视野里,他特别提起横光写作《上海》期间发表的理论文章《论形式与装置》 (1929年3月)。小森认为,该论文所强调的“文学作品作为‘文字的罗列’,是独立于作者和读者的纯形式的物体”的主张,是“横光利一写作《上海》时的一个大前提”。小森由这一线索切入《上海》,精致地分析了文本的内部结构,确实弥补了前田爱等人的不足,与此同时,他也相当深入地讨论了小说文本与相关社会历史的纠缠,表明他的分析实践实际上超越了“他所标榜的方法论”。但必须看到,小森对横光理论主张的结构主义式的发挥,也确实潜含着把文字-文本视为纯粹的自足体的可能,而堀井谦一正是从这一脉络上引申了他的思路,并进而把横光的“唯物论”概括为“物理主义”。在堀井看来,就横光把上海发生的所有事物都视为“物自体运动”这样的问题意识而言,《上海》把“中国民众作为‘物理’予以描绘”,本属理所当然,谈不上是蔑视。堀井斩截地反驳小田切秀雄等人的观点说:“《上海》里的政治和民族问题等等,不过是话题材料,有关物体(物质)与意识(精神)关系的非‘物理主义’的抽象问题,才占据着《上海》的中心。”

准确地说,堀井谦一无视《上海》所指涉的社会内容,以去政治化的解读,将小说的主题虚化为抽象的哲学式问题,其实是承继了川端康成、保昌正夫等人的谱系,其基本思路,有些近似萨义德()曾经批评的那种把加缪()关于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的小说仅仅“当作关于人类状况的寓言来读”的方法。就此而言,小森阳一的解读路向与堀井谦一并不相同,他不仅没有把“《上海》里的政治和民族问题”弃之不顾,而且始终注意分析这些“话题材料”与小说文本结构的关联。但令人颇感可惜的是,在当时小森过于热心标榜结构主义而未能对自己的分析实践做方法论的提升,后来当他转而进行文化政治批评时,曾重新讨论过《上海》,却没有对他影响甚巨的结构主义分析做正面检讨。毋庸置疑,小森阳一结构主义批评时期的《上海》论今天仍然是研究者们重新出发的一个重要起点,但我们必须重新检讨他所设定的理论前提。换言之,我们不能像小森那样,把横光写作《上海》时期发表的理论文字当作《上海》写作的意图或底样设计,而应看到二者之间相互呼应与相互矛盾的多重“互文”关系,这样,进入《上海》文本的更多路径才会在我们面前展开。

首先,如果我们不对横光利一写作《上海》时期发表的理论文字与《上海》文本做直接对应式的深度解读,自然就会看到,二者之间其实存在着明显的背离。从上海归国后的横光与无产阶级文学派重开战阵,双方纠缠的仍然是“形式与内容”、“主观与客观”、“政治与艺术”等话题,如同小森阳一指出的那样,横光此一时期的论文,在把文字符号所指涉的对象归结为文字“物体”本身的同时,抹除了他此前特别强调的“个性”一项。此外,还应该看到,在这一时期的理论文字中,横光也未对自己曾经定义过的“现实”做出新的追问和解释。这不能简单归结为横光的理论贫弱,同时也表明,与横光论战的无产阶级文学家们,同样对帝国主义民族国家在殖民地争夺的“现实”缺少相应的敏感和理论把握能力。当然,小说《上海》的前卫色彩,也因此而显得格外突出。

《上海》,书物展望社出版,1935年(昭和10年)刊行,此版被作者称为“决定版”

从一定意义上说,恰恰是小说《上海》延续了横光利一此前提起的“现实的唯物论”的讨论。《上海》是横光作品中少有的富有理论论争色彩的小说,其论争意识不仅弥散在情节和场面描写里,还通过小说人物参木和芳秋兰的争论,表现为直接的理论形态。从小说的情节发展来看,第24章所设置的参木和芳秋兰的长篇论辩,确实不无突兀之感,横光在后来的改稿过程中为芳秋兰增添笔墨,说明他已经意识到了结构安排的缺陷,但是,这无疑也表明了他对参木和芳秋兰的论争场面不可割舍的重视。可以说,正因为同时代的日本思想界文学界未能为横光的“现实的唯物论”讨论提供可以展开的条件,作家才在小说里虚拟了理论论争的语境。

而《上海》把参木的论辩对象芳秋兰设定为活动于殖民地都市的中国共产党员,则意味着横光是在有意识地把原来限定在日本一国之内的“现实的唯物论”讨论,通过小说叙事,引申到多重交错的时间和空间中;特别是参木那番关于“西洋和东洋的文化速度”差异的言辞,既是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似乎也可看作是对横光此前仅仅局限于“我们日本国的现实速度”思路的反省。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参木反驳“马克思主义者”的工人阶级国际连带论的理由:“中国人攻击日本的资产阶级,就结果而论,同样也是在损害日本的无产阶级。”很明显,这是参木进入纱厂之后,从“同情支那工人”转到认同“祖国资本”的思想历程的又一个发展。如果说,在此之前,参木从英美争夺“支那富源”、“挤压日本”的历史处境中说明“祖国资本”开发“支那原料”的正当性,所依据的是不得不为的被动的“正义”,那么,现在,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日本”共同体都成了被“攻击”、“损害”的对象,参木的认同选择自然具有了更多的理所当然的积极“正义”。从参木和芳秋兰这次论辩以后,在小说里有关“正义”的问题不再被追问,意味着困扰参木的良心危机已经基本解消。而横光利一让小说中与自己立场最近的人物参木理直气壮地宣称是一个“不能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把自己视为世界一员的日本人”,并在小说的后半部分,细致描述了参木“被动”地向“祖国”悲情认同的过程,则表明,他的“现实的唯物论”的核心理念,亦即对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共同体的依赖,并没有在凝缩于殖民地都市的政治经济“全球化”情景里动摇,而是得到了重新确认和强化。

这不仅体现在《上海》的叙事里,也渗透到了横光此一时期的文学理论文字中。如果我们不是以横光的理论文字作为解读《上海》的依据,而是反转过来,参照《上海》阅读横光的理论论文,横光在把“文学作品”定义为“文字的罗列”,把文字的指涉对象归结为文字“物体”本身的同时,也把“国家”、“日本”作为限制性概念放到了“文字”之前的现象,就会显得格外醒目。如同十重田裕一曾经指出的那样,1928年11月,在与《上海》序篇(《澡堂与银行》)同月发表且引发了横光与无产阶级文学家新一轮论战的《文艺时评》一文里,横光曾明确提出:“既然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文学,如果那个国家的形式论表现不出独特的优点,文学便不能发展。”而在他看来,正因为“日本的文学使用象形文字”,所以更“应该产生独特的形式论”。1929年1月,在《新潮》杂志的座谈会上阐述自己的“形式主义文学论”时,横光又说:“我认为,关于形式的解释以及形式本身,都和民族的生理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3月,在另外一篇《文艺时评》里,他继续强调:“日本文学的形式论,不能依赖使用拉丁文字的国民创造的形式论”,并呼吁文学家们重视“以视觉为本的日本独特的形式论”。

据十重田裕一考察,伴随日本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被创制出来的日本“国语”,是从1904年起全面进入小学教科书的,横光利一恰好就是日本全面普及“国语”教育后第一代接受教育者。但非常有意思的是,横光曾长期有意在自己的文章里回避“国语”这一词汇,而他所尝试的“新感觉”写作实验,则是在有意破坏“既成文坛”参与构筑的“国语”规范,用横光自己的话说,那一时期,他是在“与国语进行极不驯服的血战”;但到了1931年年底,情况发生了变化,横光不仅很显眼地使用“国语”一词,还在他的第一本评论随笔集的序言中明确宣布,自己已经进入了“服从国语的时代”。恰恰在同一时间,《上海》的最终篇刊发,这应该不是偶然的巧合。可以说,语言=文字的“物质性”和“民族性”,都是横光企图追求的目标,二者的纠结缠绕,构成了他的“唯物论小说”的基本特征。

在日本现代思想史和文学史中,“转向”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特殊内涵的词语,在通行的工具书上,一般都会说明,这一词语特指“共产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等在权力的强制下放弃自己的主义”。在这样的意义上,横光利一从来不会被列为“转向者”。但是,如果从与明治维新后形成的“近代”意识形态的关系考察,《上海》的顺从已经明显多于对峙,将其基本取向视为“转向”,也不无依据。确实,横光没有像当时流行的通俗文学那样,以抒写“回归明治”的“近代”乡愁遮蔽日本社会的矛盾,而是把同时代的最新“现实”: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竞争、殖民地都市的社会矛盾和反帝国主义运动等,都纳入了《上海》文本;但《上海》在“民族”与“阶级”交错的叙事中积极凸现前者,且矮化殖民地人民反抗斗争的意义,其实是以最“现代”(modern)的方式,呼应和拓展了日本“近代”意识形态中最核心的“民族国家认同”主题。

《上海》写作和在杂志刊载期间,正值世界经济进入大萧条、日本资本主义陷入前所未见的危机时期,城市失业率剧增,农村经济解体,社会矛盾激化,但众所周知的史实是,被史家称为“昭和恐慌”时期的日本工人运动,不仅“未能整体激进化,反而在右翼势力不断强大的过程中,中间派停滞不前,左派成为少数”。而就日本社会整体动向而言,则走向了通过对外侵略寻求解决经济恐慌的道路。在这样的意义上,《上海》所展现的主题可谓具有“先见性”。萨义德在分析英国作家吉卜林时曾说:“在阅读《吉姆》(Kim)时,我们能见到一个伟大的艺术家在某种意义上被他自己对阅读的认识所蒙蔽,混淆了他非常辉煌地、机智地观察到的现实与这些现实是永久性的、带根本性的观念之间的区别。”这似乎也适合横光利一的《上海》。横光在小说中对殖民地语境下帝国主义民族国家凝聚能力的展现,也许比同时代普罗作家对“支那无产阶级大众和日本同志联合起来”解决时代难题的乐观期待更具现实洞察力,但很明显,他同时也陷入了把自己观察到的现实视为“永久性”存在的谬误之中。这与其说是作为“现代主义者”的横光利一的退步或“转向”,不如说,正是日本“现代主义”特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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