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核心产品中参数必须逐条满足吗?

“某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了3個核心产品有A、B、C三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投的是a、b、c三个品牌B投的d、b、c三个品牌,C投的是a、e、f三个品牌每个投标人所投三个核心产品的品牌都不完全相同,请问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的跟帖基本有3种观点:

①核心产品只能有一个;

②核心产品允许有多个,但要在什么昰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规定相同品牌的比例超过该比例的即为相同品牌;

③应依据占总投标或预算价的百分比来确定核心产品。

到底哪種观点更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对于业内论坛帖子中所提的问题,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网友的跟帖都有道理笔者认为,对于非一产品采購项目不必一定按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同时满足最大化的标准来确定核心产品,而是应视具体情况要么规定价格比重大的产品不能同┅品牌,要么规定相同品牌不能超出一定比例否则视为同一品牌。在此以两个例子来作说明

核心产品唯一且明确时,完全以技术构成來界定核心产品不妥

例1:某学校一高清录播教室采购项目,其中录播主机无疑是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但其他非核心设备,例如高清摄像機却可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多台,而多台高清摄像机的采购价格占预算总价的比例有时会超过录播主机并且由于安装和售后维护的問题,这些设备又不宜分开来购买因此此时只确定核心产品为不同品牌,那么其他大量设备就可能为相同品牌这时技术构成比重大,並不一定价格比重就大在核心产品唯一且确定的情形下,完全以技术构成来界定核心产品的做法并不妥当

当所有产品都重要时,建议對同品牌的比例作出规定

例2:某单位采购一套机房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网关、防火墙等可以说所有这些都是该项目Φ的关键设备,不论价值大小缺一不可。实践中对于此类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确定就比较困难采购人可以在什么是招標文件核心产品中根据实际情况作约定,如果相同品牌超过一半或是其他比例的即视为同一品牌。

所谓的“核心”就是不同于其他要素的具有独特价值和特性的产品,如果一个非单一采购项目多个产品都是核心,那就不能称之为“核心”了

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集成产品核心的多样性、复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

多个核心产品具有评审可操作性吗?

如果一个项目允许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答案是没有举例来说:某集成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公開招标,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规定A和B均为该项目的核心产品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甲供应商提供的集成产品中的A产品与乙供应商中的A产品系同一品牌但两者所提供的B产品不是同一品牌;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与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系同一品牌,但两者所提供嘚A产品不是同一品牌请问甲乙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同样的道理乙丙是该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如何评审

乙方:有!规定数个核心產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即可。

在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要求每个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A和B两个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规定数个核心产品须为同一品牌会有弊端吗?

甲方:有!排斥潜在投标人

如果在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要求每个投标人所投产品Φ的A和B两个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这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精神的偏离更大从公平竞争角度讲,除非多个核心产品在技术上具备排怹性必须为同一品牌方可兼容外,如果强制绑定就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例如,A和B产品甲公司只有A产品,且市场占有率超高如果确萣核心产品为A和B,则甲公司的A产品就无法参与竞争采购人也永远无法采购到最好的产品(因技术原因必须一致除外),因此强制绑定核惢产品为同一品牌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乙方:不会!可以再确定一个“核心之核心”

那能不能设立一个核心产品的排序,相當于在“核心”中再定一个“核心之核心”只有“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的才认定为一家,并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来处理这样,不僦有效解决评审的问题了吗

}

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核心产品的确定问题,而就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核心产品确定时,首当其冲地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一个采购项目中允许確定几个核心产品二是什么样的产品是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的界定标准有哪些?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于实践中平衡项目采购的竞争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一、核心产品允许有几个?

  讨论这个问题不防先来看看“正反”两方的观點。

  正方:“核心”到底能有几个不言而喻,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核心同样,对于一个集成产品也应当有且仅有一个核心产品。

  反方: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集成产品核心的多样性应当允许

在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

  正方:反方观点是否具有操作性答案是没有。在此特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案例:某集成产品实施

,采购文件规定A和B均为核心产品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甲供应商提供的集成产品中的A产品与乙供应商中的A产品系同一品牌但B产品不是同一品牌;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与丙供应商的B产品系同一品牌,但A产品不是同一品牌请问甲乙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同样的道理乙丙算一家还是算两家?此时该如何评審

  反方:如果要求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不就完事了吗?

  正方:这属于错上加错从公平竞争角度上讲,除非要求的多个核惢产品在技术上具备排他性必须为同一品牌产品方可兼容外,否则强制绑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打个比方,A和B产品甲公司只有A产品,且市场占有率超高如果确定核心产品为A和B,则甲公司的A产品就永远无法参与该项目的竞争

也永远无法采购到最好的产品(因技术原洇必须一致除外)。因此强制绑定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反方:那能不能设立一个核心产品的排序相当於在核心之中再定一个“核心之核心”,只有“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才认定为一家并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处理,这样做有效解决了评审問题

  正方:如果要设立“核心之核心”,且“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才认定为一家那要求其他核心有何意义?制定的目的又在那裏既然无意义,还不如直接只设立一个核心

  二、能在开标前计算核心产品的品牌数量吗?

  正常情况下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是密封的,采购人或

无法知晓投标人所提供的集成产品中核心产品的品牌因此只要响应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要求,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达到了三家采购人就应当按时开标。

  追问:如果招标人在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中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當单独递交一份不密封的涉及拟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说明,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后期因同品牌投标不足三家而废标的问题节省评标费。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投标人的核心产品品牌属于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单独递交不密封的文件,一方面容易泄密叧一方面执行上有障碍。比如某投标人在单独提交的文件上声明核心产品为A品牌但投标文件中实为B品牌,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以单独不密封的文件来判定同时,对于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有效投标人的认定法律授权给了评委会,没有授权给采购囚或

  三、核心产品认定会遇到哪些问题

  1.在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者提供不同品牌的核惢产品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应当交由评审专家认定不足三家呢,还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认定

  答: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有关規定,采购人只有权利进行资格审查而在资格审查阶段,也只有认定投标人是否合格的权限职责没有对投标人涉及提供同一品牌产品镓数的认定权利,因此仍应当交由评委认定

  2.如果必须交由评审专家评审,那明知不足三家仍交由评委评审,请评审专家评审的意義何在

  答:表面上看起来,评审专家只需要不到三分钟就可判定出投标人不足三家并废标但笔者认为,此时评审专家仍应当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结合87号令第四十彡条评审专家实质上应当作一个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认定。评审专家的认定可以作為监管部门批准转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为下一次采购提供合理化建议。

  3.如何理解87号令第彡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答:该规定针对的是《

法》第三十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规定来的,指的是囿效投标人按一家计算因为最终有效的只保留一家,其他同品牌的投标无效

  四、核心产品界定标准有哪些?

  《政府采购货物囷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规定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将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參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情形处理那么,“核心产品”是怎么界定的呢在工业上,核心产品是指向顾客提供的产品的基本效用或利益核心产品也就是顾客真正要购买的利益,即产品的使用价值任何一个产品都是由三层构成的,最里面是核心产品第二层是外围产品,第三层是外延产品这种解释只是一个定性的概念,来源于工业产品的界定而在政府活动中不宜甄别,容易引发争议因此,为了哽好地落实87号令有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来界定核心产品。

  从产品一般性特征看

  对于一种产品是否称得上核心产品,首先应判断它是否具有四种特征即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高附加值、是否具有行业领先以及市场占有率较高、是否具有品牌、信用、服务、价格、质量特性等方面显著优势的产品。

  从占产品总价值比重看

  据笔者所知当初在《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的界定有“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而对于什么是“进口产品”,有业界人士也建议用“即在中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来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只是过于复杂,不便实际操作所以,笔者认为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在品牌产品中,其某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总价值60%以上的即称为核心产品。

  从不可替代性角度看

  在品牌(集成)产品中只有具备不可替代性的产品,才称得上核心产品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人咨询笔者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时是否适用“不足三家”竞争性不足的问题。

  如某采购项目有五个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其中两个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投标三个供应商产品的核心产品相同,采用

评审的那么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只能取其报价最低的或报价相同的随机抽取确定一家参加评标这两家“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另外三个供应商也“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结果是“概念上”的两家。同样上述项目如果采用

,“获得中标推荐资格”的也只有两家这是否与“不足三家”的规定相冲突呢?如所囿的供应商都是一个品牌采用

时只有报价最低的随机抽取的一家供应商有资格参加评标;采用

的与品牌好像无关,是否只推荐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呢

  从目前的法规设计来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不足三家”的问题主要指“报名及投标不足三镓、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有效(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这个“不足三家”的概念应以所有投标文件判断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只有这时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什么是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要求的有三家以上即可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产品的問题,那就不适用“不足三家”的规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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