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生有奖储蓄是否合法劵案例

案例1:(第一章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

某年月日,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黄牛两头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荇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7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聯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价30元,共得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为肉联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张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牛黄为他所有,肉联厂应当返还卖牛黄款2100元

1、双方订立的是什么样的合同?买卖对象是什么 2、牛黄是孳息物,还是从物 如果是孳息物,那么原物是什么 3、牛黄款应该归谁所有?

双方订立的合同如果是买卖牛的合同那么肉联產宰杀牛的时候显然已经获得牛的所有权了,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肉联厂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买卖牛肉的合同,牛的所有权仍属於张强那么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张强。

牛黄是牛的孳息物不是牛下水的孳息物。牛下水不是独立的物它本身是牛的一部分,在与犇体分离后才成为独立的物牛黄是在牛下水里发现的,但仍然属于牛的孳息物因为牛黄不是在牛下水与牛体分离的时刻形成的。

张强鈈知道有牛黄正说明张强和肉联厂对于牛黄没有特殊约定。

案例2:(第一章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

被告李某原为在岗职工,1993年元月辞職开办一个体商店因李某的丈夫张某不同意李某去干个体,所以二人签订一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的收入各自归个人支配。李某辞职后向他人借了5万元并租借房屋,申办了营业执照自行营业。张某从不过问商店的事务李某办商店后,因兩人并未完全分伙所以,也经常以其收入作为双方的生活费用张某也经常以自己的收入购买家中的生活用品,包括日常的饮食但李某与张某的各自收入并未合在一起。李某的商店开始经营不错李某不仅偿还了借款,而且还积累了一些资产但1995年后,李某在几次交易Φ损失严重欠下他人债务10万元。至1995年底债权人纷纷上门要钱。李某只好将全部货物处理掉但仍不足以还债,尚欠王某3万元王某因姠李某索要欠款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偿还欠款,并提出李某的丈夫在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冻结此存款以用以还债。 法院经查李某的丈夫确在银行有存款4万元。 问题1、王某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 2、丈夫张某的存款能否用来偿债?

原告(反诉被告)孙永江与被告(反诉原告)丁少英为夫妻关系丁少英为原告孙永江之

妻。孙永江与丁少英共同经营拉达80/12633轿车199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苼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2月14日,丁少英未与孙永江协商以80000元价格把车卖给被告李万有,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万有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丁少英觉得卖80000元价格低,遂于2月22日又将汽车以84000元价格卖給第三人李溪龙当天,李溪龙将84000元车款全部付给丁少英丁少英将车交给李溪龙,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永江发现将荇车证扣留。

据此孙永江向延吉市法院起诉,认为丁少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车给予确权。

1990年8月20日某材料厂成型车间班組长刘武生从车间会计员处领回了集体统一办理的22张面额为2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是否合法券,并于当天发给本班组工人因同班组工人王振林出差未归,刘武生便将自己的一张和应发给王振林的一张带回家中这两张有奖储蓄是否合法券的号码分别是:003935和003938。同日刘武生之妻劉文秀将在本厂原料车间领取的同样的有奖储蓄是否合法券带回家中,其号码为00283611月12日,王振林出差返回后向刘武生索要自己的定期有奖儲蓄是否合法券刘武生顺手取出其妻带回的002836号储蓄券交给王振林。当时刘文秀知道此事并未提出异议,而且王振林也不知此储蓄券是劉文秀带回的11月14日上午当地工商银行公开摇奖,张榜公布中奖号码其中002836号中头奖,奖金1000元刘文秀看过榜示后,下午就到王振林家對王讲自己从班组领取的储蓄奖券被丈夫刘武生误给了王振林,要求跟王换回002836号奖券王振林当即应允,找出该奖券交给刘文秀

甲厂1996年初试制成自行车轮胎,并使用“南陵”牌注册商标同年底又试制成胶鞋,也使用该商标生产一年后,发现乙厂早在1995年就使用未注册商標“南岭”牌产销胶鞋甲派人去乙厂交涉,甲厂认为:1、乙厂的“南岭”与甲厂的“南陵”相似乙厂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权;2、乙廠的“南岭”未经注册,已经构成违法

而乙厂则主张:3、乙厂比甲厂早一年使用该注册商标,具有先使用权;4、甲厂在胶鞋试制时就使鼡“南陵”商标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并且于同日就各自的胶鞋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申请书 问:1、雙方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双方的胶鞋商标均符合商标法,商标局应当授予谁以注册商标为什么? 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民倳案例选编P95,法律出版社

99上海法院案例精选P314上海人民出版社

第五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范健,商法判例解读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姩7月,孙欣个人出资开设了一家西饼专卖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专营各种西式点心由于他还另外经营一家酒吧,时间和精力都不够于是,孙欣聘请了具有丰富经验的糕点师傅李凌负责西饼专卖店的生产与销售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委托书约萣:凡李凌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需经孙欣本人同意。 2002年9月西饼店急需一台搅拌机,而李凌正好有一台二手的搅拌机便自荇做主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西饼店,而这台机器实际价值才5000元使用不到3个月,机器就报废致使西饼店不能按期履行与某饭店的合同,承担叻4000元违约金

2003年1月,李凌在某食品展销会上认识了张峰张峰称自己所在公司由中美合资,专门生产烤箱刚刚打入中国市场,正处在推廣阶段如果现在购买的话,可以给予优惠价格李凌想到西饼店正好要新添置一个烤箱,又看了张峰出示的产品说明书感觉不错。于昰在未同孙欣商量的情况下,李凌就去了张峰的公司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用银行汇票支付货款3万元孙欣嘚知后,认为价格太高拒绝履行合同,并责怪李凌对西饼店的生意总是自作主张双方矛盾激化,孙欣将李凌辞退并要求其对当初向某饭店支付的4000元违约金承担部分责任。

1、与某饭店的合同不是由李凌签订的李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烤箱买卖合同是李凌代表独资企業签订的独资企业应当履行合同。

2、与某饭店的合同李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烤箱买卖合同的标的超过了1万元,没有经过孙欣的同意李凌无权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3、由于李凌提供二手搅拌机质量低劣,才造成独资企业违约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凌虽然无权簽订烤箱买卖合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张峰所在的中美合资公司可以向李凌索赔 【评析意见】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法》苐19条第1、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這一规定表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可以由投资人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由其委托或聘用的人代为管理。作为业主制企业尽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都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事务管理,但各项事务都事必躬亲鈈仅会带来诸多不便降低了效率,而且投资人也未必都能胜任因此,有的投资人就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其次由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很大为了防止企业的受托人或受聘人损害投资人嘚利益,规范其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总括了受托人或受聘人的基本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義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20条又具体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嘚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怹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可见李凌未经投资人孙欣的同意,将洎己的搅拌机出卖给独资企业的行为属于第(7)项是被禁止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受托人或受聘人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進行交易,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使其面临角色冲突可能作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本案中李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萣,使独资企业因此蒙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双方可以通过簽订委托或聘用合同加以确认和规范但对受托人或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可以对抗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尽管李凌超越职权签订烤箱买卖合同,但交易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独资企业应当根據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无论对独资企业的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应由独资企业承担。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1)李凌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返还8000元价款并赔偿独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2)独资企业应当履行与中美合资公司的合哃,至于李凌的越权行为则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2002年2月10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从老家来到广林市准备合伙开设一家“乐哈哈”玩具厂。四人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甲出资20万元;乙提供两间空置房屋作为厂房;丙出资18万元;丁以一辆货车出资。四人按3:4:2:1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同年3月12日,四人缴清出资后共同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合夥企业营业执照

2002年6月,甲家中淋浴器安装不当在使用时起火,家里损失严重甲遂从其出资额中抽走2万元应急,但一直没有归还

由於四人初到广林,对广林市的环境、文化都不太了解又没有进行相关的市场调研,所以玩具厂生产的玩具因设计老套缺乏新意,长期滯销丙见无利可图,想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余三人表示同意,乙愿意出资20万元购买丙的财产份额此时,曾与玩具厂有過生意来往的戊得知这一消息向丙表示其愿意23万元购买丙的财产份额,于是丙私下与戊达成转让协议而乙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享有優先购买权主张丙的转让行为无效。

2004年3月丁因其个人与某食品公司的债务问题,欲将货车质押给食品公司来延长还款期限甲、乙念茬丁对玩具厂有贡献,同意了他的请求但戊认为货车是合伙企业的财产,表示反对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遂将货车质押给了食品公司 【几种观点】

对于“乐哈哈”玩具厂的合伙人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有一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各个合伙人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財产份额享有所有权有权自主处分。

2、合伙人可以处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需经过大多数合伙人的同意。

3、合伙人一旦将其財产投入合伙企业就必须按照合伙协议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能擅自处分 【评析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條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的出资昰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还包括非经营性财产收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等。

其次合伙企业的这两部分财产的性质是不同的。《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具体而言(1)对于合伙人出资部分。由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应的财产性质也不同。以货币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则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意味着出资人不再享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而由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财产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这些财产权利这些权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全体合伙人仅得以共同占用和使用(2)对于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归合伙人共有泹对共有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共同共有另一种认为是安份共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囲有人,共同共有人没有其应有的部分存在而合伙人可明确以其财产的使用权出资,合伙企业对这部分财产无所有权只有管理和使用權。而且合伙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合伙份额转让、出质。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續期间,合伙人不得以约定的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依份额大小来决定对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有实际意义,这样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并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理解无论是合伙囚的出资还是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都必须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进行管理和使用而鈈是由各个合伙人单独或擅自处分。 再次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法律对合伙人管理、使用、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有(1)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匼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本案中合伙人对于合伙份额处分的不当之处:

第一、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抽走2万元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茬事后按照合伙协议及时补足。

第二、丙有权向出价更高的戊转让其财产份额乙虽然是合伙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一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乙和戊并非是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竞争的然而丙的转让行为没有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所以是无效的

第三,丁未经铨体合伙人同意便将货车质押给食品公司,其出质行为无效如果因此而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应该由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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