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请问201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优待金是怎么发放的,为什么只有50%的人才能享受? 跪求谁知道啊?

关于参战人员优抚政策的内容
对于参战人员,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优抚政策的,以下是关于参战人员优抚政策的内容,仅供参考!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的十点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日),结合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07年中联“6.21”会议,集中研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当前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印发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国家部委出台一些涉及参战人员和优抚对象的政策法规,不忘党中央出台政策的初心是“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同时体现民政部要求“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和注重利用各项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解决当前参战人员的优抚安置问题,为此提出建议。一、参战人员的现状情况由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使部分参战人员下岗失业,或战后回乡无业,长期无生活来源,无养老保险、无住房和各种生活保障,靠微薄的补助无法生活,吃廉价食品,穿破旧衣服,有的因贫困妻离子散或未婚,有的身有战伤、弹片或耳聋等被歧视而失业;有的或多或少带有战争综合症,如脾气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绪波动大,经常半夜恶梦惊醒而失眠,记忆衰退,精神压抑;有的战时受伤不报,轻伤不下火线拼杀疆场,如今老伤时常复发或引发各种疾病,医疗保险却是最低标准,并承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折磨和煎熬,导致体质虚弱力不从心,还要四处漂泊求生存,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几十年,一无所有;更令人辛酸和凄凉的是,有的沦落到沿街乞讨,贫穷绝望倒在地摊上,卖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闪耀着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功章,这等于是在贱卖和贬低至高无上的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气节,实在揪人心碎,催人泪下。参战人员沦落到极为悲惨的境地,伤的是参战人员的身心,冷的是当兵的热情,失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害的是国家的利益,直接动摇了为国家作贡献乃至付出生命是否值得,让各种反华反共势力高兴到极点,让英雄深感羞辱和痛心,战时流血,战后流泪,怎么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当代青年还会有多少真心愿意去当兵呢?参战人员以生命为代价为创造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是今天国家富强、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战争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如今他们年龄大了,饱经沧桑,提前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和精神负担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现在他们急切的需要解决优抚安置问题,应该得到优待和抚慰。二、针对参战人员现状和中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十点建议”要点:1、社保:参战人员社会保险断保的,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按自由职业者从断保补缴到再次就业,或视同缴费。缴费标准和资金渠道可根据劳社部函[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和通知中提到的几个文件,建议充分利用各地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年份和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的补贴年份从现在往后叠加,测算这部分金额,把这部分资金从断保开始补缴到再次就业,费用不够,再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筹集资金,现在部分地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民政部门还能帮助缴几年的社会保险费,参战人员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更要体现“普惠”加“优待”和政策的叠加,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的。2、就业:参战人员下岗失业身体状况能坚持工作,原单位还存在的,由其召回上岗,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政府二次安排合适工作(公益性岗位),计划经济时期填过干部履历表,现下岗失业的,参照“军转干”享受两个平均保障,并应该立法保障所有参战人员不得下岗。综合劳社部函[号等各项政策精神,把参战人员就业问题优先优待解决得更好,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精神。3、收入:参战人员在职月工资最低要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待岗和内退等以此标准折算,参战人员是干部的,其退休养老金参照“离休干部退休待遇”,不是干部的参照“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这是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何况部分地方早就出台这样的政策。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要求:“充分体现抚恤优待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4、退休:参战人员满30年工龄或50周岁准予自愿选择提前退休。这是参照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提前退休年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和军队退休人员年龄的有关规定,参战人员是比其他任何特殊工作更特殊的军事劳动,战争给他们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留下了极大的伤害,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现在都在五十岁以上,老弱病多,就业困难,应该人性化准予自愿提前退休,何况部分地区早有这样的政策,或变向这样做法。5、补助金: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要通过各种资金渠道保障,使其综合收入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议将补助金改为优待金,提升荣誉感。目前的生活补助金连支付每月水电气等各种杂费还不够,各种生活支出很大,生活成本在不断提高,根本不能维持本人和赡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与重点优抚对象不相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和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甚远,亟须上调,同时改为优待金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6、医疗: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限定,不设任何门槛。这是为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贡献扫除后顾之忧,参战人员或多或少都有各种战伤或引发各种疾病,承受着几十年的折磨和煎熬,对身心健康的伤害是长远的,理应得到优待和免费医疗,何况部分地区已全部报销,可用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民政部民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政策,以财政预算为主,运用医疗补助和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同时,民政部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执行文件中要求“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更多内容请关注老兵真敢说。7、住房:放宽参战人员住房困难标准,面积标准应分别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和当地农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按不同情况把配建的保障房作为实物分配,可适当上浮建筑面积,或货币化补贴,并给予一定的装修费和安家费补贴,保障参战人员有房住,对住房添加设施和改造、征地、动拆迁等制定详细的优待政策。部分参战人员二十多年没有收入或极低的收入,也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购房条件,生活极为贫困,年龄大,靠自己是没有经济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调控,社会再分配来解决。可充分利用住房保障体系的现有各项政策和《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4月4日发布),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体现“普惠”加“优待”的政策叠加,解决参战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并制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让优抚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有更多的获得感。8、创业:对参战人员有意愿创业给予扶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前置审批,职能部门应放宽准入,优先批准,免征国家和地方部分税收,强化纳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资助政策,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等优待扶持政策。如今,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参战人员积极参与,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思路没有年轻人活,精力退化,市场适应性差,是创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生活极为困难,急需政策扶持。要用足劳社部函[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及通知中提到的有关文件,结合“普惠”加“优待”制定优待的扶持政策。9、优抚证:民政部门要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和过江轮渡等交通工具,长途享受半价,免费享用文化、旅游、公园、体育(含游泳)、高速公路和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享受公用事业收费减半,如水、电、气、煤、电话、有线电视及互联网费等,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教育资助到大学本科毕业、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等。这条部分省早已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并享受以上部分减免费用,如今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完全有能力承受减免,把有特殊贡献群体列入免费享用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警察、离休干部等等,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所说的,要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等等,希望尽快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10、慰问:对参战人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遇重要节假日“五一”、“八一”、“十一”、“春节”要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0%以上,“元旦、端午、中秋、敬老”等节日,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10%以上。目前,走访基本没有,有慰问,但标准过低,各地也不一致,“春节”和“八一”节慰问金各地从200元到几千元以上不等,有的另加几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甚至还没有慰问金,或只有一两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同样是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没有慰问,其他人有慰问,有的地区有慰问的光荣纸或牌,有的没有,各地慰问和标准随意性较大,民政部要尽快制定最低标准,并允许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调。总之,以上“十点建议”是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兼顾,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解决突出矛盾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促进,只要综合运用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再适当调高一点政策力度,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问题是不难解决的。民政部关于认定参战部队及参战人员的界定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日至日,第二阶段为日、19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日至11月21日)(6)“八?六”海战(日)(7)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日至3月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二)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秀】
更新: 13:48:00文/李天扬老师 来源:爱扬教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优待第七条凡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6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l-4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第三章荣誉第八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退伍军人荣誉纪念章以增加退伍军人荣誉感。第九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金质纪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银质纪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铜质纪念章。第十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曾认定参战涉核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参战参核军人记念章。第一十一条并给所有配发记念章的退役军人精制一片优抚卡卡片,凭卡片及本人身份证60周岁后乘车、乘船、游览胜地门票一律享受半价和优先待遇。第一十二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两节日慰问金不得低一个月的补助金。第四章医疗第一十三条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行政策执行。第五章抚恤第一十四条凡因公因战烈士父母、妻子、儿女享受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儿女从烈士牺牲之日起抚养至十八岁,如果在校读书至毕业时止)。第六章逝世第一十五条补足24个月优抚金代理安葬费,并由乡政府送花圈一个。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十六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十七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一十八条负有退伍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二十条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裁编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军人所在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但每月最低补助总金额不得低于1200元标准。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实行。2017年退伍军人抚恤最新优抚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2017优抚政策: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第二章安置方式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三章安置计划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第四章安置补助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第五章住房保障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第六章医疗保障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退伍军人优抚政策问答一、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二、护理费发放对象和标准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三、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发放规定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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