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蓝德换前脸中网保险杠和保险杠碰墙角上了,没有凹进去,有掉了点漆,

拆车解惑:昂科威拆除保险杠,证实究竟有没有前防
防撞钢梁的作用是:低速前后碰撞能减低维修成本;高速前撞有助于提高保护性。
很多车主对于自己的车有没有前后防撞梁非常在意,因为前后防撞梁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该车的安全性,但是买车的时候也不可能去拆开看,为了解答各位车友的疑问,我们将陆续把公司现有的十八款车进行拆解实拍(车型包括:楼兰、奇骏、RAV4、CRV、途胜、自由光、荣威RX5、雷克萨斯RX200T、凌渡、速腾、科鲁兹、福克斯、翼虎、锐界、威朗、英朗、昂科威、汉兰达),各位车主敬请留意后续各车型报道。
本期为大家拆解的就是来自别克家族的热销SUV——昂科威
1.先撬开塑料盖板上的卡扣,没有专用工具的可以使用一字螺丝刀代替。
2.拿掉盖板后,下面的中网还有6个卡扣固定。
3.松开保险杠下方塑料盖板的固定卡扣。
4.轮弧盖板上有4个固定螺丝,使用专用六角梅花螺丝刀拧松。
5.拉开塑料包围框后,拧开隐藏在里面的保险杠固定螺丝。
6.所有固定螺丝卸下后,用力拉开保险杠。
7.拉开保险杠,可以看到很粗壮的一条铝合金防撞梁。
9.“日”字形防撞梁用螺丝固定在汽车打量上,撞击变形后可以整条更换。
10.测量铝合金防撞梁的厚度为2.38MM.是一个非常好的数值了,之前测试的奇骏只有1.0几MM。
11.可以清楚的看到,昂科威的前保险杠保护是相当到位的,铝合金防撞梁+泡沫缓冲层。
泡沫缓冲层,能有效的将撞击力度减小,低速撞击下,可以将损失降低到只损失保险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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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莎拉波娃亮相中网,清高到没有朋友的她,终遭“墙倒众人推”
黄金周期间,级别仅次于大满贯的公开赛在开打。引人注意的是,世界上名气最大的女子网球运动员、俄美女将参赛,目前她已经提前来到北京,在钻石球场进行了训练。莎拉波娃是除小威外,现役女子球员中唯一的全满贯得主。2016年初,因为药检不过关,莎娃被WTA处以两年禁赛的处罚。在被禁赛15个月后,莎娃在今年4月的斯图加特站重返赛场,当时她的世界排名只有262位。此后,30岁的莎娃又征战了马德里、、斯坦福和,在美网她持外卡在首轮淘汰了2号种子哈勒普,并一路过关斩将杀进第四轮,世界网球排名也来到了104位。不过,女网球员们几乎一边倒地对斥莎娃表示不屑。在她们看来,服用禁药的球员,就应该终身禁赛。比如,从小将莎拉波娃视为偶像的加拿大美女(下图)就说:“莎拉波娃是一个骗子,我不认为在任何体育运动中,骗子能被允许再度回归到这项运动中来。这对于那些遵守规则,用正规方式比赛的运动员很不公平。”哈勒普则说:“对于所有的孩子和年轻球员来说,帮助那些因为禁药被禁赛的球员获得参赛外卡绝对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们不能去塑造一个反面的例子。”这些球员们的表态,也是一种施压。比如法国网协正是由于这种压力,最终取消了莎拉波娃的外卡,莎娃今年没能参加。从出事到现在,没有一个女网球员为莎拉波娃说话,难道全是正义感使然?恐怕也不见得。归根到底,是因为莎娃以往为人太高冷,高冷到在网球圈内没有一个朋友,以致于现在墙倒众人推。布沙尔刚刚出道时,曾有体育记者斗胆提问莎娃:“你在布沙尔身上看到了昔日自己的影子么?”莎娃高冷地来了一句:“我和她不熟。”2015年,小威的露背装曾引发热论,球员们都主动夸“性感”。然而当被要求评价本届澳网最佳着装时,莎娃却一贯高冷的表示:“我还没有注意到别人的着装。”就是不愿多说小威一句好话。还有2014年辛辛那提赛半决赛,伊万诺维奇在莎娃手感火热时叫医疗暂停,这让莎娃十分愤怒,她拍着自己的胳膊对着主裁怒吼:“拜托你去量量她的血压,她看上去一点事儿都没有!”这让两人结下心结。当年底的新加坡总决赛晚宴,伊万连同小威等“血压帮”姐妹孤立莎娃,视她为空气。与男子网坛到处是兄弟不同,世界女子网坛简直是一出宫心计,而莎拉波娃是其中最不受待见的那个人。虽然她人美球靓,可总是容易遭遇嫉妒和排挤,这些似乎也不能完全怪对手们。如今中网开幕,莎娃又要面对一群强手场内场外的“进攻”,且看她如何应对。标的车后保险杠的油漆表面有明显刮花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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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douhenchuse0 贡献 pdf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泛华车险公估案例 目录 第一部分 案例 第二部分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三部分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四部分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五部 分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六部分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水火损失 …… 3 停车后车辆起火原因调查 …… 3 碰撞调查 …… 4 人离车未拉手刹,导致溜车造成损 失 …… 4 碰撞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查勘 …… 6 车胎自爆造成车辆损失 …… 8 标的车与 转弯车碰撞 …… 9 损伤原因 …… 11 新旧损伤混合分析案 …… 11 车辆事故原因中未出 现保险责任损失 …… 13 车辆机械事故造成的损失 …… 15 维修期间发生碰撞事故 …… 17 爆胎碎片损坏本车 …… 18 仔细勘现场 查明事真相 …… 20 标的车行驶中气囊突然爆 开 …… 22 痕迹鉴别 …… 24 碰撞痕迹检验分析 …… 24 现场碰撞痕迹不符 …… 27 痕 迹测量方法之一 …… 29 标的车碰撞三轮车上物品 …… 31 碰撞后虚报扩大损失 …… 33 多次受损一次性虚假报案 …… 35 粉笔作油漆,伪造碰损伤 …… 37 旧痕未好,又添新 伤 …… 39 车尾撞树 半真半假 …… 41 出险未报案,修时报假案 …… 43 多次损伤想一 次报案处理 …… 45 证件时效 …… 47 标的车未按规定年审 …… 47 保险车辆未按期审 验(仲裁案例) …… 49 玻璃破碎, 证件过期 …… 53 现场辨伪 …… 55 用废弃旧件拼凑事 故车辆 …… 55 已有不良记录,再次伪造事故现场 …… 56 出险后故意不及时报案 …… 57 伪造双方碰撞事故现场 …… 58 人为摆设假现场 意图骗取保险金 …… 59 先出险 后 投保 …… 61 伪造标的车碰撞消防柱造成损失 …… 62 案例 34 案例 35 案例 36 第七部分 案例 37 案例 38 第八部分 案例 39 第九部分 案例 40 第十部分 案例 41 第十一部分 案例 42 第十二部分 案例 43 案例 44 案例 45 案例 46 案例 47 第十三部分 案例 48 案例 49 疑点重重的事故现场 …… 63 深夜摆现场 故意碰石墩 …… 65 通过专门调查揭穿修 理厂伪造事故的真像 …… 67 责任分析 …… 69 自卸车辆倾覆近因分析 …… 69 车辆倾 覆现场查勘不到位 …… 72 人伤查勘 …… 74 套牌车撞摩托伤人事故 …… 74 物损公 估 …… 75 倒车碰撞造成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 …… 75 谈判协调 …… 77 合理运用理赔 经验化解矛盾 …… 77 调包识别 …… 80 酒后驾车出险找人顶包 …… 80 意建险案 例 …… 8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 83 建筑工程一切险案 例 …… 85 旅行社责任险案例 …… 86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之一 …… 88 团体人身 意外伤害险案例之二 …… 89 其它原因 …… 90 标的车无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代位追 偿 …… 90 玻璃破碎现场查勘技巧 …… 92 第一部分 水火损失 案例 1 停车后车辆起火原因调查 1、 案情简介 黄某驾标的车下乡办事, 将车停在门外。 后被他人发现起火, 虽尽力抢救, 但还是遭到 烧毁,事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现场情况 1) 受损标的车停在原地,现 场保留火灾痕迹,标的车已达报废程度。 2) 现场布满麦燃烧后的灰迹。 3) 经调查了解, 出险时正值麦收时节,当地农民在公路上、场院里所有的空地 上晾晒小麦,标的车当时停放 在麦草上。 3、 疑点分析 1) 起火原因是什么? 2) 本次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 处 理方法 1) 经过现场调查及走访周围群众,未发现有恶意行为及外界火源的燃烧,初步 定性为车辆自燃损失,因标的车未投保自燃险,此案可以拒赔。 2) 经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出险当日天气晴朗,最高气温 37.6 度,地面最高温 度 58.4 度。 3) 经配合消防部 门对车辆残骸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起火点在后部的排气管部位。4) 消防部门正式认定: “事 故原因系干燥的麦草碰上高温 的排气管引起燃烧所 致。 ” 5) 最终确定为:出险时天干物 燥,外来麦草碰到标的车高温排气管引起燃烧, 致被保险车辆损毁,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火灾责任 。 【返回首页】 第二部分 碰撞调查 案例 2 人离车未拉手刹,导致溜车造成损失 1、 案情简介 司机蔡某称,其驾驶标的车行驶至市粮食储备库准备停车时,因在寻找一 份资料,不慎 溜车冲向台阶与墙相撞,造成标的车底盘及车头受损。 2、 现场情况 1) 到 达现场后,查勘员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进行分析,向当事司机询问了事故 发生的详细经过。 2) 标的车仍保持出险时的位置, 右前部与墙壁碰撞, 前杠左侧部位有碰撞损伤。 3) 据当 事人口述:标的车行驶至粮食储备库内,准备停车时突然有人叫他找车 上的一份资料,当时 忘记拉手刹,车就溜下台阶与墙相撞。 4) 标的车为景程雪佛兰(CHEVROLET)SGM7203ATA 轿 车,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商 业险及交强险等全险险种(适用 B 款) 。 5) 查勘员请当事司 机做询问笔录并要求其报交警,客户不愿意报警。 3、 疑点分析 从整个案件的成因来看,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 前杠左侧有碰撞损伤,但现场未见可造成碰撞损伤物体,此伤 因何而来? 2) 司机没有任何损伤,出险时是否在标的车上? 3) 客户为什么不愿意报警? 4、 处理方法 1) 查勘员再次走访了附近的路人及门卫,了解到造成标的车前杠左侧碰撞损 伤 的物品为“严禁烟火”警示牌,出险后已被门卫拿走。找回后经核对与事故现场痕迹 吻 合。 2) 从门卫处了解到:标的车当时停在路旁,停车后车上的人就离车去办事情, 车上再 未见有其他人。过了一会,就看见此车已经掉进沟里,即现场情况。 3) 经查勘员耐心跟客 户解释保险条款与法律责任及后果,客户终于承认:当时 急着去办事,离车时未拉手刹,导 致溜车造成损失。 5、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碰撞现状 说明:左侧损伤 说明:警示牌 说明:警示牌碰撞痕迹 (案例提供者:刘文华) 【返回首页】 案例 3 碰撞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查勘 1、 案情简介 1) 2009 年 04 月 24 日,肖某驾驶标的车中型自卸货车在长沙县跳马乡 斑竹塘由 西向东行驶至彭某家门口时,为避让相向行驶的车辆,向右转方向盘后,撞断路边 2 棵樟树,然后冲上彭某家水泥坪。先撞破彭某家隔墙,再撞到赵某家隔墙,货车停在 赵某 家门口,造成彭某、赵某、周某家财产受损。 2) 事故发生后肖某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 出索赔。 2、 现场情况 标的车停在事故现场原位置,第三者责任险损失情况如下: 1) 3 张 宽 3m×高 3.2m 卷闸门破裂变形、张宽 3.7m×高 3.2m 卷闸门卷轴断裂、1 门体变形;2) 1 堵高 3.8m×宽 1.4m24 隔墙倒塌,2 堵 3.8m×宽 1.4m24 隔墙严重开裂; 3) 1 套长 8m ×宽 0.8m 铝朔板广告牌破裂变形; 4) 1 套高 3.2m×宽 3m 铝合金玻璃门窗破裂变形; 5) 马自达 323 轿车 4 个面破漆; 6) 14 双蜘蛛王皮鞋有不同程度的划痕; 7) 1 个高 3.2m ×宽 1.5m 货柜破碎; 8) 1 台 ZJ125T 珠江摩托车撞毁; 9) 1 扇宽 3.2m×高 3m 雕花大 门撞毁; 10) 彭某家二楼主卧墙体产生裂纹,面积 4.8 ㎡; 11) 赵某家二楼主卧墙体产生 裂纹,面积 4.8 ㎡。 3、 处理方法 1) 核实保险证据。 2) 确定损失金额。 4、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全景&&&&说明:事故现场全景 说明:铝合金玻璃门破碎 说明:隔墙开裂 说明:马自达桥车破漆 说明:大门破裂 说明:摩托车受损 说明:隔墙倒塌 说明:蜘蛛王皮鞋刮痕 说明:水壶、茶几破裂 【返回首页】 (案例提供者:湖南) 案例 4 车胎自爆造成车辆损失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在行驶中不慎擦挂石头,致车胎爆破,车辆碰擦墙壁,造成车辆损 失。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右前胎爆胎,车身右前部及左后部受损。 2) 现场碰撞痕迹吻 合,碰撞处散落有车辆碎片。 3) 现场未见碰撞车胎的石头。 3、 疑点分析 4) 从现场情况 分析,路面平整,也未见到可造成爆胎的石头,判断车胎属自爆。 5) 整个案件的成因来看, 标的车在正常行驶时,右前轮胎突然爆胎,引起车辆方 向失控,造成碰撞事故。 4、 处理 方法 4) 车身右前部及左后部损伤是碰撞造成的,属碰撞保险责任。 5) 轮胎爆胎属于本身 质量问题,并非碰撞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 5、 查勘照片: 说明:人车合影 说明:受损部位之一 说明:受损部位之一 说明:事故现场 (案例提供者:张建科) 【返回首页】 案例 5 标的车与转弯车碰撞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直行时, 因下雨路滑, 与三叉路口右转出来的三者车相撞。 2、 现 场情况 1) 2) 3) 4) 5) 现场有红绿灯,但信号灯不亮; 现场有视频监控摄像头; 标的车 右前侧为碰撞点,安全带卡死,安全气囊未爆开; 三者车左前侧为碰撞点; 交警处理现场, 责任待定。 3、 疑点分析 1) 标的车的碰撞部位正好是气囊传感器附近,安全带卡死正常,但气囊 未爆开 存在疑问。 2) 通过事故现场的痕迹分析,标的车可能存在车辆质量问题 (对于事 故真实性 不存在影响) 。 4、 处理方法 1) 标的车直行,三者车三岔路口转弯,根据转弯 未让直行车的状况,标的车最 多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 现场的红绿灯不正常工作, 但有监控摄像头,必要时可适当查看。 3) 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处理。 5、 处理依据 《道 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 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 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 则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 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 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 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 车辆先行。 6、 查勘照片: 说明:现场情况 说明:标的车碰撞点 说明:三者车碰撞点 说明:标的车气囊未爆 说明:标的车驾驶位安全带卡死&&&&说明:标的车副驾驶安全带卡死 (案例提供者:王冬旭) 【返回首页】 第三部分 损伤原因 案例 6 新旧损伤混合分析案 1、 案情简介 2007 年 12 月,标的车倒车时碰撞花池,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当事司机 现场向保 险公司报案。 2、 现场情况 1) 接案后,查勘员于当日查勘现场。 2) 标的车与第 三者花池碰撞痕迹吻合,标的车右后幅、后杠、右后尾灯 受损。 3、 疑点分析 查勘员发现 此案存在两个疑点: 1) 标的车此次受损部位均有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旧伤损失, 且痕迹较旧; 2) 出险经过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上述险情。 4、 处理方法 经与当事人及被保 险人确认事故经过及标的车近况后,保险人对于此案按照损失 补偿原则予以拒赔处理。 5、 点评 解决此案存在的问题,可运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在补偿性 的保险合同中,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 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 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在本案中,因 标的车右后部在此次保险事故之前已客观存在大于或等于本次事 故的损失,在经济角度上, 标的车右后部已存在一定的维修费用。 而在本次保险事故 发生之后, 标的车右后部的维修费 用仍等于事故之前的维修费用,故此次事故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为零。 6、 处理依据 《保险 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前部 说明:事故现场后部 说明:损伤部位 说明:损伤状况 说明:损伤状况 说明:损伤状况 (案例提供者:东莞) 【返回首页】 案例 7 车辆事故原因中未出现保险责任损失 1、 案情简介 1) 2009 年 7 月,标的车在行驶发中发生轮胎掉落导致车辆受损的事故。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委托公估公司于当日查勘现场。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右前轮 脱落,底盘部件受损,前杠部位有碰撞痕迹。 2) 经现场勘察,底盘部件受损部位为新痕, 受损情况属实。 3、 疑点分析 查勘员发现此案存在以下三点疑问: 1) 标的车右前轮及底 盘件无碰撞痕迹,右前轮脱落原因不明; 2) 标的车前杠碰撞部位为旧痕迹; 3) 被保险人 报案称标的车行驶时轮胎掉落,但地面并无正常的拖划痕迹。 4、 处理方法 1) 基于现场查 勘发现的三点疑问,查勘员向被保险人讲明保险原则,并再次核 实事故成因及经过,被保险 人坦称:标的车在行驶时右前轮已发生倾斜,但并未及时 停车检查,继续行驶过程中又造成 车辆底盘件及其他部位受损。后在车辆无法前行的 情况下,才停车检查,发现事故损失后自 行拆下右前轮,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右前轮倾斜属于其自身机械故障。 当事人在发现车 辆出现异常情况后未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导致扩大损失,此种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根据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 “被保险车辆因自身故障引 起的损失不属于保 险责任。 ”此 次事故未出现保险责任损失。 5、 查勘照片: 说明:标的车 说明:前杠伤痕&&&&说明:右前轮脱落 说明:底盘部件受损 说明:地面无划痕 说明:右前轮 (案例提供者: ) 【返回首页】 案例 8 车辆机械事故造成的损失 1、 案情简介 1) 2010 年 3 月 6 日, 查勘员接到一个高速公路出险的案件。 一般来说, 在高速公路 上出险的案件,查勘员是可以不上高速公路查勘的。但查勘员联系报案人后,以 敏感的职业 素养发现该案件损失较大, 且案件性质存在一定疑问。 2) 查勘员迅速连线调度 查询报案信息: “出险地点:成温琼高速成都收费站。出险经 过:标的车在行驶时中桥跑 出了来,导致后轮被顶起来而不能前进;车辆有损失,但无人员 受伤;已提醒报警。 ” 3) 虽估计可能是一起不属保险责任的车损事故, 但为核实清楚出险原因, 固定现场证 据,查 勘员仍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上高速查勘第一现场。 2、 现场情况 1) 2) 标的车传动轴脱 落,后压包、后桥、轮胎受损,无其他碰撞。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属实。 3、 处理方法 1) 现场拍照,固定出险情况; 2) 详细笔录,固定出险经过,固定证据。 3) 经核实:驾驶员在行驶中踩刹车后,传动轴松动碰撞后压包,导致后桥脱落而发生 车辆 机械故障,造成此次碰撞事故。 4)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保险车辆 的自然磨损,锈蚀,电气机 械故障”的内容,认定本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4、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受损情况 说明:受损情况 说明:受损情况 说明:受损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 说明:询问笔录 说明:询问笔录 说明:车辆标牌 (案例提供者:张建科) 【返回首页】 案例 9 维修期间发生碰撞事故 1、 案情简介 2010 年 3 月 19 日,被保险人何先生报案称:标的车与一些杂物发生碰 撞,造成标的车 的前部受损,要求尽快到现场处理。 2、 现场情况 1) 事故现场在车辆维 修厂内。 2) 标的车与修理厂的物品碰撞,标的车前部受损。 3)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 因属实。 3、 疑点分析 标的车是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 4、 处理方法 1) 向当事人详 细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详细记录当事人描述的发生事故 经过, 了解标的车是进厂维修的 时间、原因等情况,特别注意记录其中互相矛盾的地方。 2) 经与客户交谈经过,了解到标 的车在保养期间移动后未及时刹车, 致车辆前 部与物品发生碰撞, 造成标的车前杠受损。 3) 经向被保险人讲解保险条款后, 其明白了由于该案件是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 的事故, 便同意 签字、销案。 5、 处理依据 根据人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 “竞 赛、 测试, 在营业 性维修、 养护厂所维修、 养护期间,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 6、 查勘照片: 说明:车辆维修厂 说明:事故现场 (案例提供者:王军超) 【返回首页】&&&&案例 10 爆胎碎片损坏本车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在 106 国道上从北向南正常行驶, 突然前车紧急刹车, 标的车驾 驶员急向右打方 向进行躲避, 不料右前轮突然爆胎, 轮胎的碎片将标的车水箱、 右前轮 内衬、 右前轮眉打坏。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停放在事故现场,现场保存较好,刹车痕迹 明显。 2) 标的车右前轮爆胎受伤严重,水箱损坏,右前轮内衬和右前轮眉损坏。 3) 经检 查相关证件资料,被保险人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 险” ,保险手续齐 全,各种证件有效。 4)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损失真实。 3. 疑点分析 此案比较特殊,查 勘员在现场一时拿不准标的车水箱、右前轮内衬、右前轮眉等部件损 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 处理方法 1) 2) 3) 4) 5) 按正常现场查勘、拍照、取证。 现场告知客户需回去上报领 导研究决定是否赔付。 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讨论案情。 及时通报委托人, 告知事故情况,请示解决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条款 》 : a) 此次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所列原因之项目。 b) 此次事故原因属于“责 任免除之第七条(二)??车轮单独损坏; (五)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 6) 根 据保险条款和事故原因,对此案进行拒赔处理。 5. 名词解释 由物理原因引起的爆炸称为物理性爆炸, 这种爆炸是由物理变化而引起 的, 物质因状态 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爆炸。 例如容器内液体过热气化引起的爆炸, 锅 炉的爆炸,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超压引起的爆炸等。物理性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 分均不改变。 6. 处理依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 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中, 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 倾覆、坠落; (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 暴风、龙卷风; (四) 雷击、雹灾、 暴雨、洪水、海啸; (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 载运被保 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 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 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 朽蚀、 腐蚀、 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 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7. 查勘照片: 说明:人车合影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受损状况 (案例提供者:杨玉森) 【返回首页】 案例 11 仔细勘现场 查明事真相 1) 案情简介 2009 年 8 月 16 日, 被保险人许某称, 昨天晚上 20 时左右将标的车 停放于宝城区五巷, 今日早上 6 时左右去开车时,发现标的车右侧不明原因受损,马上通 知保险公司处理。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停放在现场,右侧门立柱凹陷变形。 2) 从现场 情况分析,受损属实。 3) 疑点分析 经现场查勘分析,发现本案存在较多疑点: 1) 事故现 场不是繁华路段,路面较宽,出入车辆较少,标的车被其他车辆碰撞 的可能性不大。 2) 标 的车受损部位为凹陷形状, 凹陷四周并没有明显的刮擦痕迹。 3) 受损高度大约在 120CM 左&&&&右,被其他车辆刮擦的可能性不大。 4) 处理方法 1) 根据疑点仔细查勘现场环境,发现附 近有监控摄像设备。 2) 经调查取证,确定本案损失为他人故意行为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 3) 经过与客户沟通并出示摄像资料,客户同意放弃索赔。 5) 处理依据 《家庭自用汽车损 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 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 雪 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 随船的 情形) 。 6) 查勘照片: 说明:受损部位 说明:受损部位 说明:没有明显的刮擦痕迹 说明:没有明显的刮擦痕迹 说明:发现监控摄像设备 说明:发现监控摄像设备 说明:摄像资料 说明:摄像资料 说明:摄像资料 说明:摄像资料 (案例提供者:詹德强) 【返回首页】 案例 12 标的车行驶中气囊突然爆开 1.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报案称: 标的车在行驶中气囊突然爆开, 致使司机受轻伤。 2. 现 场情况 3) 现场未移动,标的车无明显碰撞痕迹,车上两个气囊爆开。 4) 经了解,标的车 在正常行驶时,气囊突然爆开,致使司机一人受轻伤。 5)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属实。 3. 疑点分析 标的车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发生碰撞。 4. 处理方法 1) 经查勘取证,确认标的 车属正常行驶,未发生任何碰撞。 2) 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本次事故属于车辆的机械电气故 障。 3) 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认定, 本次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现场给予拒赔处理。 4) 耐心向客户说明标的车的损失原因属于车辆自身机械电气故障,热情指引客户 向生产厂 家进行索赔。 5. 处理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 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 损失保险条款》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 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车辆 说明:事故车辆 说明:受损情况 说明:受损情况 (案例提供者:欧阳飞宇) 【返回首页】 第四部分 痕迹鉴别 案例 13 碰撞痕迹检验分析 1. 案情简介 据当事人称:2009 年 09 月 09 日 15 时许,叶某驾驶标的车波罗 SVW7164,在 X 路口行 驶倒车时,因未注意后方路况导致标的车右后部与三者车奔弛 S350 右前部发生碰撞, 造成标 的车左后尾部轻微受损及三者车右前部严重受损; 已报交警处理事&&&&故现场。 2. 现场情况 根据公估师复勘现场状况、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当事人对事故的 描述,可以 再现本次事故形成的过程: 事故现场 2009 年 09 月 09 日 15 时许,标的车在 X 路口倒车时, 与停放于该路段 的三者车发生碰撞。 碰撞发生前,三者车为停放状态,标的车在该路口倒车 时的速度和倒 车时的方向均属于正常状态。 (见右图) ( 3. 疑点分析 事故现场照片反映,二车主要受 损部位没有发 生过碰撞。 (见左图) 标的车的主要碰撞点为: 点 B (后保险杆左侧) 。 三 者车的主要碰撞点为:A 点(右前叶子板) 。 在该路段倒车此路段虽为小巷十字路口,事 故发 生时间为白天,视线良好,标的车的倒车镜完全可反 映三者车的停放位置。按常理标 的车倒车时的行驶速 度不会很快。标的车碰撞三者车后,驾驶员会立即采 取刹车措施,不 可能发生二次碰撞事故。 从照片反映的两车发生事故后呈八字形分开(见图-3) ,假设二台车辆发生了碰撞,其 停放的状态应该是在发生碰撞后自行弹开或是标的车向前移动后形成的,两车相对应的撞击 点应最为接近。 标的车后杠的左侧 (B 点) 与三者车前保险杆左侧部位 (C 点) 最为接近, 而 A、B 二点的位置距离最远。 4. 二车碰撞痕迹检验及分析 我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涉案的 二台车辆进行了检验。 (1) 两车主要受损点的高度不一致(图 4、图 5) (图 4)所示为标的车后杠部位碰撞点的测量,有明显碰撞痕迹的高度为 40cm 至 52cm。 (图 5)所示的三者车主要碰撞点的高度测量,三者车的碰撞高度为 50-62cm。 三者车 右前大灯破碎受损, 大灯破碎的受力点高度为 60cm; 而标的车的受损部位 60cm 的高度为 后保险杠饰条,从照片和实物看,该饰条无碰撞痕迹;也就是说导致三者车右前部 位受损的 发力点并非来自于标的车。(2) 二车的受损痕迹不相符。 A. 关于三者车主要受损点 A 点 痕迹的形成原因分析。 三者车的主要受损点为右前叶子板和右前大灯。 右前叶子板向车体 内侧凹陷。 该凹陷的 形成是由于右前叶子板最前沿受到外力挤压而变形, 右前叶子板最前 沿被外力物体挤压时还 导致了油漆表面受损。 导致右前叶子板向车体内侧凹陷的力有二个 方向。一是从与车轴成垂直(或一定角度) 状态的力的作用。二是从与车轴成平行状态的力 的作用(见下图) 。 无论导致右前叶子板向车体内侧凹陷的力是来自与与车轴成垂直 (或一定角度) 的方 向 还是来自与车轴成平行状态的方向, 都应该在作用物体上留下明显的碰撞痕迹。 如果作 用力 物体来自与车轴成平行状态的方向, 那么作用力物体上应该留下一条线状且与地面基 本垂直 的的痕迹。 假设标的车与三者车曾发生碰撞事故, 并造成以上损失, 那么在标的 车的后保险杆相同 高度位置 (高度为 50-62CM) 就应遗留下条线状且与地面基本垂直的的痕 迹,但在标的车的 车体上、相同高度位置上并没有相类似的痕迹。 B.关于标的车主要受损 点的痕迹形成原因分析 标的车的主要受损点在后保险杠左侧。 后保险杠外皮有明显附着有白 色粉末状残留物。 该白色粉末状残留物应该是另一物体碰撞时所留下, 且被碰撞的物体的 颜色应该为白色或银 白色,肯定不是黑色,而三者车的外表颜色恰恰是黑色。 (见下图) 标的车后保险杠的油漆表面有明显刮花痕迹, 该痕迹成细线条状, 该刮花油漆必然是 被 尖利器分一次或多次所造成。 从痕迹学的原理看,三者车为造型体,标的车为承受体。 作为造型体的三者车体上不可 能存在与该痕迹相类似的尖利器。 所以该痕迹可以肯定不是与 三者车碰撞所形成的。 标的车的后保险杆左侧有一贯穿性损伤点。该损伤点的创口成 1 字 状。该痕迹的形成, 必然是造型体上有一相类似的硬度大于保险杆的物体且高度基本一致。 此类物体在三者车体 上是没有的。5. 检验结论 经调查取证并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后认定: 此次事故碰撞痕迹不吻合, 标的车与三者车 没有发生导致现行损坏的碰撞事故。 (案例提 供者:雷桂生) 【返回首页】 案例 14 现场碰撞痕迹不符&&&&1、 案情简介 2010 年 4 月 4 日,被保险人报案称:标的车前部与墙角发生碰撞,造 成标的车的左后 部受损,要求尽快到现场处理。 2、 现场情况 到达现场后,查勘员发现事 故现场在工厂内, 马上意识到此案非同寻常, 特别留意当时 的现场环境, 碰撞痕迹的一致性, 现场碎片是否足够等问题;并向客户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核实了驾驶员身份。 3、 疑 点分析 1) 根据现场的碰撞高度,标的车与三者墙上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2) 标的车左后 部明显附有蓝色油漆。 4、 处理方法 1) 详细记录当事人描述的事故经过;详细了解被保险 人的情况及联系电话(非 被保险人) ;了解车辆何时、何因进厂?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身份 描述;特别注意记录 其中互相矛盾的地方。 2) 仔细查勘受损痕迹,测量高度,分析事故合 理性: a) 测量结果, 碰撞高度不相符合, 标的车与三者墙上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b) 经 对标的车左后部蓝色油漆的分析,推测应该是与货车相撞的痕迹。 3) 根据现场情况,推定 该起事故是一个假案。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 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 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 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者支 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人保) 责任免除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 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 6、 查勘照 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可疑的蓝色油漆擦痕 说明:标的车散落现场的碎片 (案例提供者:王军超) 【返回首页】 案例 15 痕迹测量方法之一 1、 案情简介 当事人驾驶标的车倒车时,撞到墙角及消防设施,造成标的车受损。 2、 现场情况 经过测量,两者的受损高度一致,痕迹吻合。 3、 点评 此案仅仅测量高度不足以 反应事故是否属实,还应该: 1) 测量消防设施及墙角两者之间的距离,对应测量标的车两 条竖直痕迹之间的距离; 2) 从受损痕迹的残留物上分析判断是否与碰撞物相符。 4、 查勘 照片: 说明:现场环境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标的车受损高度 说明:标的车碰撞墙角最高点受损高度 说明:标的车碰撞墙角最低点受损高度 说明:标的车碰撞消防设施受损高度 说明:三者墙角碰撞部位高度 说明:三者墙角碰撞部位最高点高度 说明:三者墙角碰撞部位最低点高度 说明:三者消防设施碰撞部位高度 说明:未测量两道痕迹之间宽度&&&&说明:未测量两道痕迹之间宽度 (案例提供者:王冬旭) 【返回首页】 案例 16 标的车碰撞三轮车上物品 1、 案情简介 2010 年 4 月 22 日,被保险人报案称:标的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 造成标的车的右 侧受损,要求尽快到现场处理。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与路边一辆三轮 车及车上物品发生碰撞, 标的车右侧受损。 2) 现场路况宽敞良好, 当事司机为车主本人。 3、 疑点分析 1) 标的车受损部位有旧损伤痕;2) 标的车受损高度与三者碰撞高度有较大误差。 4、 处理方法 1) 现场向当事司机询问出险情况,拍照取证。 2) 现场与客户沟通,指出新 旧损伤痕,对其说明旧伤痕颜色灰暗,新伤痕表面 较为光鲜,且有粉末颗粒; 3) 测量碰撞 高度: 标的车受损部位最低点约为 40CM, 三者碰撞最低点约为 52CM, 二者高度相差较大。 4) 综合以上情况,确认碰撞痕迹不符,被保险人签字放弃索赔。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 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 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 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 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 (人保) 责任免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 下驾驶被保险 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新旧伤痕对比 说明:标的车最低受损点 说明:三者最低碰撞点 (案例提供者:郑汉聪) 【返回首页】 案例 17 碰撞后虚报扩大损失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于 2010 年 4 月 12 号在桥头镇光辉小学附近碰撞石墩, 造成车损 事故。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当事司机称, 行驶时右前部不慎与路边的石墩发生碰撞, 倒 车移动时不慎右 后部又与石墩发生碰撞。 2) 标的车右前部及右后部受损, 右前部粘有蓝 色油漆 (三墩上有其他车辆碰撞留下的 蓝色油漆) ,受损痕迹为新痕,确定为本次事故造 成。 3) 标的车右后部受损痕迹凌乱, 且与右前部受损部位间隔较大, 明显不是一次事故 造 成的损伤。 3. 疑点分析 从现场判断,右前部与石墩碰撞后,标的车应当就已停驶,标 的车车身长度远大于石墩 长度, 倒车时不会使二者发生碰撞。4. 处理方法 1) 向客户指明, 出险时如实告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如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相符就 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有可能就此予以拒赔。2) 标的车右后部损伤明显不是本次事故造成, 予以剔除。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 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 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受损部位 说明:受损痕迹 说明:受损轮胎 说明:轮胎受损部位 说明:与标的车相碰撞的物体 说明:碰撞接触点 说明:物体上沾有其他车辆碰撞后遣留的蓝色油漆 (案例提供者:郑汉聪) 【返回首页】 案例 18 多次受损一次性虚假报案 7.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报案称:标的车在停放中被其他车辆碰撞受损,肇事车逃逸。 8. 现场情况 5) 6) 7) 8) 9) 标的车停放位置并非事故现场。 查勘时,标的车后盖打开,左后 尾灯、 左后包角、 后杠等部位受损。 查勘员现场要求标的车司机报警时, 对方予以拒绝。 在 询问标的车司机被碰撞的第一现场在何处时, 司机以记不清为由拒绝告知。 查勘过程中, 标的车当事人坚持要给查勘员 200 元辛苦费被谢绝。 9. 疑点分析 4) 标的车后尾盖在事故前是打开的,从标的车左后尾灯、左后包角、后杠 受损状态可 以看出,标的车是被一个平面较高的物体(如货车)碰撞,但尾盖受损状况绝非 平面物体碰 撞所致。 5) 第三方物体既然先碰到尾盖,又怎么可能再碰到左后尾灯、左后包 角、后杠。 6) 从标的车受损痕迹上看,受损部件上既有紫色油漆,又有黑色油漆。在一次 事故中 同时出现两种不同种类油漆的现象十分可疑。 7) 标的车左后尾灯内部有大量的灰 尘, 左后包角、 后尾盖破裂处亦有大量灰尘附在上 面。由此可以推断标的车受损部位的损 伤绝非本次事故所致。 10. 处理方法 1) 查勘员对事故现场及碰撞痕迹进行拍照, 仔细检 查损伤部位的现状, 分析损伤成因。 2) 根据以上疑点得出 “此次报案现场为伪造事故现场” 的结论为。 3) 被保险人在事实面前放弃索赔。 11.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 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 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 夸大损失程度的,保 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查勘照片: 说明:车辆损伤状况 说明:车辆损伤状况 说明:两种不同的油漆 说明:两种不同的油漆 说明:左后尾灯内部有大量灰尘 说明:左后包角破裂处有大量灰尘 (案例提供者:李健) 【返回首页】 案例 19 粉笔作油漆,伪造碰损伤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当事人称倒车时不慎撞到第三者的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2. 现 场情况 10) 标的车与第三者的车均停放在事故现场。 11) 标的车与三者车均有大量旧损。 12) 标的车与三者车刮痕上均有对方车辆颜色的“油漆” 。 3. 疑点分析 8) 出险地点是很&&&&空旷的一个停车场,肇事双方为什么那么轻易就发生碰撞? 9) 撞击后为什么未停止运动? 10) 用手擦拭双方车辆上的油漆,发现系用粉笔所划。 4. 处理方法 5) 对标的车及第三者 车辆进行碰撞测量。 6) 对标的车及第三者车辆受损部位进行查验, 发现双方车辆上的油漆 用手和纸巾轻轻 擦拭便发生脱落, 仔细查勘, 辨认出所谓油漆其实是粉笔涂划上去的。7) 现 场客户强力要求开单并要求受理此案, 查勘员用事实对客户进行说明后, 坚决进 行了拒赔 处理。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 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 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碰撞痕迹 说明:查验损伤痕迹 说明:查验损伤痕迹 说明:查验损伤痕迹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查验损伤痕迹 (案例提供者:张国超) 【返回首页】 案例 20 旧痕未好,又添新伤 1.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报案称, 标的车与电杆碰撞, 造成车辆前部受损。2. 现场情况 13) 标的车出险后已离开现场,为查勘事故原因,要求标的车重新复原现场。 14) 标的车左前杠 部位碰撞破裂,受损部位原来打有腻子,说明原有旧伤,正在 维修之中。 15) 从现场情况 分析,事故原因属实。 3. 疑点分析 成都位于内陆地区,人们保险意识不强,导致各类骗保 事故层出不穷,此案就是 最为典型的一类事故。 4. 处理方法 8) 从现场情况分析,有二次 碰撞的嫌疑,但是又有明显碰撞痕迹,在成都地区 拒赔此案肯定有一定的难度,考验的就是 查勘员的责任心、识别能力与沟通技巧。 9) 作为查勘员来说,能谈下一些免赔部分,在尽 量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能留住客 户, 也算是做到位了。 5. 处理依据 根据 P 保险公司最新理 赔方针: 对于经核实是被保险人或车主本人报案的, 虽有 旧损但痕迹明显为单方事故的, 实 行相对宽松的政策, 无需扣除免赔, 可以正常赔付。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碰撞位置 说明:受损部位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被撞位置 说明:现场测量 (案例提供者:张建科) 【返回首页】 案例 21 车尾撞树 半真半假 1.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报案称:标的车于 2010 年 4 月 6 日 16 点左右在濮阳市老东 环路倒车时发生撞 树受损单方事故, 要求迅速查勘现场。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停放在现&&&&场, 左后侧与树相撞在一起。 2) 经询问, 司机讲倒车时未注意后边情况, 撞到树上。 3) 经 查勘,后叶子板与树有接触痕迹,但尾灯同时受损存在疑点。 3. 疑点分析 1) 标的车后尾 灯与树碰撞之后,树杆上没有留下尾灯接触的痕迹; 2) 地面散落的尾灯碎片不全; 3) 怀 疑后尾灯损失不是本次事故所造成。 4. 处理方法 1) 2) 3) 4) 仔细查勘伤痕,拍摄照片, 测量受损痕迹,检查相关证件。 后叶子板与树杆的接触痕迹吻合,可确认是本次事故造成的 损伤。 就后尾灯存在的疑点问题与司机沟通,司机承认尾灯是以前损坏的。 本案剔除后尾 灯,按保险规定赔偿其余损失。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查勘照片: 说明:人车合影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受损状况 说明:测量标的车受损高度 说明:后叶子板及尾灯受损状况 说明:测量树杆碰撞点高度 说明:树杆碰撞点痕迹 (案例提供者:朱海峰 舒全欣) 【返回首页】 案例 22 出险未报案,修时报假案 1.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陈小姐报案称:其驾驶标的车于 2010 年 04 月 12 日晚上 18 时 58 分在深圳市 宝安区西城路因未保持安全车距, 不慎追尾前方第三者车辆, 造成两车损 失事故。 2. 现场情况 1) 查勘员到达时,现场未移动,事故车辆紧贴在一起。 2) 标的车 为宝马 3 系,损失严重。 3. 疑点分析 1) 从标的车右前叶子板受损痕迹来看,明显是与直 角物体刮碰造成的,而第三 者车辆的后杠为弧形体态,由此断定:标的车的碰撞损伤痕迹不 是与被保险人所指的 第三者车辆碰撞所造成。 2) 分开两车后测量两车碰撞痕迹高度, 偏差 太大,两车接触部位高度明显不一 致。 3) 根据以上情况推定,本次事故并非当事人所述的 追尾事故,此地也非事故的 第一现场。 4. 处理方法 1) 查勘员首先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在取到足够的证据(录音或制作笔录等) 后,才可跟客户表明查勘意见,心平气和的将收取 的证据明确告知当事人:碰撞痕迹 明显不吻合,此次损失与事实不符。 2) 经与被保险人沟 通,陈小姐最终承认本次事故非第一现场。之前其驾车追尾 了另一辆货车,当时有急事就没 有报保险处理,后来去修理厂维修,因为维修费用太 高,是修理厂业务员教她这么做的。现 场的第 三者车辆也是修理厂借来的。希望不要 对其进行追究,同意在查勘单签字按手印并 注明放弃索赔。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查勘照片: 说明:人车合影 说明:碰撞状况 说明:碰撞状况 说明:碰撞状况 说明:碰撞痕迹不符 说明:碰撞痕迹不符 说明:痕迹高度测量&&&&说明:痕迹高度测量 (案例提供者:叶志勇) 【返回首页】 案例 23 多次损伤想一次报案处理 7)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报案称: 2009 年 10 月 21 日 21 时 30 左右, 蔡先生驾驶标 的车起步出车位时, 不慎刮到旁边停放的第三者车,随即报了保险。 8) 现场情况 1) 标的 车与第三者车停放在事故现场,第三者车主未在现场。 2) 标的车右后门及饰条刮花、右后 叶子板刮花、变形。 3) 第三者车前杠、左前叶子板、左前大灯刮花。 9) 疑点分析 经现场 查勘,查勘员发现以下疑点: 1) 查勘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第三者车主未在现场,蔡先生称已 在寻找,但未能找 到。 之后查勘员告诉如未能找到第三者当事人将不能开单, 蔡先生随即 打了一个电话, 第三者当事人没过 5 分钟就驾车赶到现场。此行为已证明蔡先生与第三者 车当事人十 分熟悉,有联合作案的嫌疑。 2) 标的车受损痕迹明显是新旧痕迹穿插,标的车 右后门有很明显的刮花旧痕,右后叶子板下沿已生锈。 蔡先生也认同标的车受损痕迹有旧痕。 3) 从碰撞痕迹分析:标的车及第三者车受损痕迹至少有两次以上碰撞,蔡先生 也认同;标 的车右后叶子板变形明显不是与第三者车碰撞所造成的,当查勘员给蔡先 生指出此疑点时, 蔡先生称是第三者车的灯角刮碰所致; 在问及第三者车的刮碰处为 何有交叉痕迹、 且碰撞高 度相差 10CM 时, 蔡先生称是地面凹凸不平导致。 由此可以 断定蔡先生并非第一时间在第一 现场报案, 而且有希望通过本次报案一次性处理所有 伤痕的嫌疑。 4) 当查勘员将以上疑问 解释给客户时, 第三者车的司机要求查勘员只处理前杠、 左前叶子板刮花部分就可以, 左 前大灯部位就不需要修复了, 自己刚刚装了新的大灯, 应该没问题。此行为说明本案为虚 假案。 5) 第三者车的车身未受损地方都布满了灰土, 唯独前杠及左前叶子板受损部位 很是 干净,好像故意说明受损的痕迹很新鲜,让查勘员认为没有旧痕。此点 证明此案 蓄谋已久。 6) 查勘员要求双方事故必须报交警处理, 蔡先生拒绝报警, 称本次事故明确不 需要报交警, 不想引起麻烦,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处理就行了。此点进一步证明案件的 虚假性。 7) 查勘员 现场进行录音时,被蔡先生当场强行关掉,称说话不方便,透露其隐 私。 10) 处理方法 4) 查勘员对事故现场及碰撞痕迹进行拍照,收集相关证据,并认真分析损伤痕迹的致 损原因。 5) 现场因客户情绪过激,拒绝销案,查勘员采取缓和处理办法。 6) 事后查勘员致电客户, 耐心解释疑点,并成功说服客户放弃索赔。 11)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2) 查勘照片: 说明:标的车伤痕 说明:标的车伤痕 说明:标的车伤痕 说明:标的车伤痕 说明:第三者车伤痕 说明:第三者车伤痕 (案例提供者:李健) 【返回首页】 第五部分 证件时效 案例 24 标的车未按规定年审 1. 案例简介 标的车于 2008 年 12 月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及交强险, 并按期、 足 额缴纳保费。 2009 年 11 月,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标的车行驶时与三者车发生碰撞&&&&事故。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即委托公估公司于当日查勘现场。 2. 现场情况 1) 经现场勘 察,标的车与三者车碰撞事故属实,无人员受伤。 2) 标的车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标的车负本次事故全责。 3) 标的车行驶证于 2009 年 4 月到期。 3. 疑点分析 1) 事故发 生时标的车未按规定年审。 2) 标的车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 三者车损失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 4. 处理方法 1) 可以参考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 处理。 2) 基于以上两点,保险人对此案按交强险赔偿限额予以赔付三者车,超过部分 不予 赔偿;标的车损不予赔偿。 5. 处理依据 1)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均明确规 定: 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 负责赔偿。 2) 机动车交强险则无上述免责条款。 6. 案件相关照片 说明:查勘情况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行驶证正本 说明:行驶证副本 (案例提供者: ) 案例 25 保险车辆未按期审验(仲裁案例) 1、案情简介 1) 杨某以惠丰汽车修配厂的名义与惠水保险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 签订 PA2008 号《机动车保险单》 ,约定标的车为粤 B123;被保险人为惠丰汽车修配厂; 车 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 85440 元;不计免赔险覆盖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间自 2008 年 4 月 3 日零时起至 2009 年 4 月 2 日二十四时止。 2) 被保险车辆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 晚停放在人民路综合市场,28 日中午发现车 辆被盗。 3) 车辆被盗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于 2008 年 10 月 27 日向惠丰汽车修配厂发出 “拒赔通知书” 。 4) 双方因保险责任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仲裁。 2、 被保险人主张 1) 2008 年 9 月 28 日粤 B123 停放在人民路综合市场被盗。 2) 粤 B123 号车被盗后, 已于车辆被盗当日向公安机 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至案件侦破审理,车辆未缴回。 3)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遭到保险人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九款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 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 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的 霸王条款。 4)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恳请仲裁委员会 支持以下请求: 1 ○裁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 85440 元; ○本案仲裁费由保险人承 担。 2 ○裁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律师费 1 万元; 3 5) 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 被保险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证明被保险人 的主体资格; 1 ○企业工商登记查询资料,证明保险人主体身份。 2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 4 ○ 保险业专用发票。 5 3 ○ ○ (证据○、4 、5 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 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6 ○机动车行驶证。 7 ○机动车登记证书。 8 ○二手车销售统一 发票。 9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0 ○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及查询信息。 11 ○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完税证。 6 7 8 9 10 11 (证据○、○、○、○、○、○证 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需要提交的材料, 合保险赔偿条件)12 ○报警回执。13 ○ 符 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 12 13 (证据○、○证明粤 B123 号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14 ○机动车辆赔案单证收 据。 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拒付通知书。 14 15 (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遭到拒绝)16 ○代理合同。 证明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的代理关系 6)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属实。 3、 保险人主张 1)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其中的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九款的内容, 保险公司已以加黑字体标识, 并向 被保险人说明 了该条款内容,即已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 符 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 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 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 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的规定 “保 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 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 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 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 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与杨某于 2008 年 4 月 3 签订了 《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 该合同由动车盗抢保险 , 条款(以下简称盗抢险条款) 、投保 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盗抢险条款第 三部分“责任免除”全文使用黑体字 起到提示作用,且保险人业务员在与杨某签合同的时候 已经向其告知了该部分内容, 杨某 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可以证明他已经知悉了盗抢险条款第五 条第九款的内容。 综上, 保险人对 于该条款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是合法有 效的。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 。杨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年检,不仅违法,而且根据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还加大 了车辆被盗的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要定期年检,不仅考虑到车辆的 安全,而且考虑 到社会的安定。 保险人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九款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为免责 事由,一是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二是遵循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车辆如未定期进行年检,车辆性能降低,必然增加车辆出 险的机率。杨某未 对车辆进行年检,就是疏于维护自己的车辆,对于车辆最后被盗要承担不 可推卸的责任!法 律不应该纵容此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 保险人对于盗抢险条款第五条 第九款规定已尽到合理说明的义务, 因此该条 款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杨某对于自己的车 辆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 检,降低车辆性能,该行为不仅违法,而且 导致车辆最终被盗, 因此其要求依法不应当得到 支持, 并应由杨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3) 为 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保险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编号为 A01H01Z 的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险条款》 ; (证明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损失赔偿的计算和赔付方法) 2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证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惠 丰汽车修配厂”尽到了“保险除外责任”的告知义务) 4、 仲裁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第 3 份证据(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投保单)有异议,该证据没有被保险的盖章,所以不予认可;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第 4 号证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 ,虽然该证据没有了原件,但予以认可; 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第 7 号证据(机动车行驶证)的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该行驶证没有按规定 进行年检年审; 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第 16 号证据 (代理合同) 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对被 保 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2)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供的第 1 号证据 (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 险条款)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对保&&&&险人提供的第 2 号证据(机动 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有异议,认为 该证据的内容不真实; 5、 疑点分析 1) 关于“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的真实性问题。 被保险人 与保险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投保单” 双方 提供的这份证据所载内容基本一致, 即: 都以粤 B123 为标的物; 投保人均为: 惠丰汽 车修配厂;投保险种完相同;且都有保险人所属的保险业务员周煜光的签名。最大的 区别在 于:被保险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上,在 “投保人签名/盖章”处没有加盖“惠丰汽车修配厂”的印章;而保险人提交的“机 动车保 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上,在“投保人签名/盖章”处有加盖“惠 丰汽车 修配厂”的印章。 仲裁庭认为: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 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约申请, “投保人签名/盖章” 在 处如果没有 投保人的签名或盖章,说明该要约申请并不是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无法确定投保人有向 保险人提出要约申请 的行为。所以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这份证据仲裁庭不予认定。 保险人提 交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所载内容在某些细 则上与被保险 人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有些不一致, 但决定性内容 是相同的且与保险单正本所载内容一致,在“投保人签名/盖章”处又有投保 人“惠丰汽车 修配厂”盖章,足以认定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2) 关于“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第五条第九款”的有效性问题。 被保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 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 该格式条款 《机动 车盗抢保险条款》 ( 第五条第九款) 属于无效条款的霸王条款。 仲 裁庭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应该对照《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 有关于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 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来审查。 从保险人提交的第 1 号证据(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看, 该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以黑体加粗 的方式印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 六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 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 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 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 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保险人提交的第 2 号证据(机动车保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上,在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 明确 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 的依 据”的下方“投保人签名/盖章”处有投保人“惠丰汽车修配厂”盖章,该证据足以证 明保 险人已经对保险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 务。 3) 关于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第五条第九款是否符合 《合同法》 40 条的情形的 问 第 题( 《合同法》第 40 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从被 保险人提供的第 7 号证据(机动车行驶证)可以看出,保险车辆粤 B123 的检验合 格有效 期为 2008 年 5 月,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被盗。 仲裁庭认为:保险车辆按规定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是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投 保人、 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履行的法定责任 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对投保 的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 未无理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 册登记之日起,按照规定 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 条也明确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 请检验合格标志。 4) 关于本案仲裁费以及代理人费用的承担问题。 关于被保险人的第二项&&&&“本案仲裁费由保险人承担” 、 第三项 “裁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 人律师费 1 万元” 的请求, 本案仲裁费以及代理人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 进行处理,由败诉人承担诉 讼费用。 6、 处理方法 仲裁庭认为: 保险人于 2008 年 4 月 3 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 合同真实、 合法、 有效,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以上事实、法律依据和分析 意见,裁决如下: 1) 驳回被保险人杨某(惠丰汽车修配厂)的仲裁请求. 2) 本案仲裁费人 民币元,由被保险人杨某(惠丰汽车修配厂)承担。 3) 被保险人杨某(惠丰汽车修配厂) 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提供 者:雷桂生) 【返回首页】 案例 26 玻璃破碎,证件过期 7. 案情简介 标的车停放时,玻璃不明原因受损。 8. 现场情况 4) 标的车前挡玻璃右 侧破裂受损。 5) 从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属实。 6) 检验证件时发现行驶证有效期已过 期,尚未按规定审验。 9. 疑点分析 行驶证过期而未按规定审验是否能够赔付? 10. 处理 方法 1) 行驶证未按期审验, 可能对行驶安全有一定的影响, 但对停放中的玻璃安全 没有影 响。 2)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并未对行驶证提出要求,也未将其列入责任免除。 3) 由于标 的车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虽然本次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行驶证过期,但 根据保险条款,本 次事故前档玻璃损失仍然还可以得到赔付。 11. 处理依据 《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 碎,本公司 按实际损失赔偿。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 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12. 查勘照片: 说明:行驶证 说明:行驶证副页 说明:行驶证副页 说明:车辆编号 说明:标的车前挡玻璃 说明:标的车 说明:玻璃前挡标记 说明:玻璃前挡损伤情况 (案例提供者:欧阳飞宇) 【返回首页】 第六部分 现场辨伪 案例 27 用废弃旧件拼凑事故车辆 1 、 案 情 简 介 1) 2009 年 6 月 14 日 20 时 55 分 接 到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 一 辆 HMC7163E3A 型海马车在横 岗新横坪公路桥下深惠路段发生事故。2) 接到调度后,查勘员于 21 时 05 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3) 标的车未移动现场,车头盖严重变形,前杠趋于报 废,右前大灯悬挂且脱落,主、 副气囊均已爆开,估计损失超过四万元。 4) 现场路面上放 置着一个高 82cm, 50cm 的石墩, 宽 石墩损失轻微, 地面布满刮落物。 2、 疑点分析 1) 现场查勘员找标的车当事人作笔录时,当事人以受到惊吓为由不肯配合。 2) 标的车大灯灯 脚有螺丝刀拧过痕迹,右前大灯断脚上有胶粘过痕迹,水箱右上角断 脚痕迹为旧痕。3) 出 险路段由于地铁施工,路况较差,来往车速受限(40-60 码) ,但事故的损失却 很严重。依 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发生时车速估计在 80 码以上。 4) 从标的车行驶的轨迹中发现,这么 严重的事故,现场竟然没有标的车刹车痕迹。 5) 散热网有多处旧损(明显在此次事故前多 次受损) ;前挡风玻璃有多次撞击破裂 痕迹。 (此两项疑为制造事故的“专用道具”。 6) 该 ) 车副安全气囊上有污渍,同时在检查驾驶室时没有闻到刺鼻的火药味。 7) 事故发生后, 当 事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但直至查勘员到达现场后仍不愿报 告交警。 8) 在与驾驶&&&&员交谈的过程中, 发现当事人手指甲上有污渍, 很像从修理厂出来的人。 3、 处理方法 1) 在 现场尽可能搜集第一手相关材料,拍照取证,并在交谈中了解事发经过、做好录 音及笔录、 确定驾驶人身份、观察现场细节、从逻辑思维判断事故的真伪性。 2) 针对以上的种种细节, 查勘员怀疑本次事故有伪造现场的嫌疑。 3) 查明真像、取得证据后,按相关保险条款处理。 4、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 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提供者:李健) 案例 28 已有不良记录,再次伪造事故现场 1、 案情简介 2009 年 3 月 28 日,司机杨某报案称,其驾驶的 A 车在龙华镇和平工 业区正常行驶中, 为避让迎面来车,与停放中的 B 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 事故。 2、 现场情况 1) A 车左前门变形无法打开,左前叶子板、左后门、左后叶子板、后 杠受损,隐损待 查。 2) B 车前杠掉落,右前叶子板、右前大灯、右前雾灯、右前大粱头、 前盖、龙门架受 损,隐损待查。 3) 事故现场留有大量的碎片,B 车右前部位沾有 A 车油 漆,受损高度基本吻合,案件 从表面上判断,并此案无其他违约情形,为正常事故。 3、 疑 点分析 经过后台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分析: 1) 此次事故两车确实是发生了碰撞, 但是现场 B 车前杠已经掉落,受损力度较大,与 A 车受损力度不符。 2) B 车右前叶子板处有旧痕,右 前大梁头受较大力量撞击,前杠断裂处与 A 车无碰撞 点。 3) 查勘员到达现场后,要求客 户报交警处理,但是客户故意找理由推搪拒报,且 A 车于 2009 年 3 月 21 日有一次假事 故拒赔的不良记录。 4、 处理方法 1) ,审核人员将此案列为嫌疑案件,制定详细方案,全 面展开调查。 2) 在调查过程中,得知该案件涉及到观澜的一家修理厂,于是查勘员顺藤摸 瓜,到修 理厂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3) 到达修理厂后, 查勘员找到修理厂的负责人王某 说明来意, 王对该案件表现得甚为 紧张,语言紊乱,所述情况与了解到的案情相去甚远。 于是,查勘员采取心理战术,将案件 的疑点一一列出,以理晓人。使王某最终道破真相。原 来,此案正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驾驶 员与修理厂上演的一场骗保戏。 4) 在大量人证、物证 面前,经查勘员耐心解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签订了《放弃索 赔声明书》 5、 处理依据 。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 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提供者:詹德强) 案例 29 出险后故意不及时报案 1、 案件简介: 1) 2008 年 10 月 3 日, 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自有的雷克萨斯 ES350 车在滨海大道 红树林路段停放时后尾部被不明物碰撞,车尾部严重受损。 2) 接案后,查勘 员 20 分钟左右到达事故现场。 3) 标的车当事人称车停放在事故现场已经有四五个小时, 一直没有移动和启动过发动 机,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被撞了。 2、 现场情况: 1) 此路 段停放及来往的车辆较少; 2) 标的车后尾部正中间被严重碰撞损坏, 但现场地面碎片经与 标的车损失部位进行比 对后发现碎片不足, 且损坏的尾灯内部有很多灰尘。 3) 检查标的车 发动机水温温度在 90 度以上,轮胎刹车盘有发热烫手的感觉。 3、 疑点分析: 从当事人 解释标的车停放时间较长且一直未启动的情况来看,标的车应该没有水温和刹 车盘的温度, 此事故疑点有三个: 1) 标的车本次事故是否在停放过程中被撞? 2) 此地是否是事故的第 一现场? 3) 地面的碎片不足和损坏尾灯内的灰尘是如何形成的? 4、 案件处理: 1) 经查 勘员耐心解释,车主对疑点无法解释清楚,见已无法隐瞒,车主就将事故的实 际情况告知: 标的车前晚在广州北环路上被第三者追尾碰撞,导致标的车尾部损坏,双方协 商私了,三者 给付了维修费用。 在实际修理时发现维修费不够, 故想通过向保险公司报案索 赔, 从中得利。&&&&2) 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实反映实际的碰撞情况, 导致保险 公 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情况。 3)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查勘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 私了。 4) 事后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假现场,谎报发生事故。 5) 根据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对 此案不予受理。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 30 伪造双方碰撞事故现场 1、 案情简介: 1) 2008 年 09 月 10 日,张某驾驶自有的现代伊兰特车在盐田盘山路 往盐田方向行驶 时与一台老款丰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绿化带受损、标的车头严重受损,第 三者车滑下路旁 的坑里,车头车尾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2、 现场情况: 1) 2) 3) 4) 接 案后, 查勘员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故经过时, 双方对于事故情况描述不一致; 现场查 勘发现三者车发动机底盘损伤严重, 但只有少量渗漏的油迹;现场地面未见明显的刹车痕迹; 再仔细检查发现三者车油箱没有汽油,是空油箱。 3、 疑点分析: 1) 三者车为何发动机和油箱均没有多少油? 2) 发生事故时,第三者 车是否可以正常上路行驶? 3) 如果不能行驶,本次事故是否为是故意拖放三者车制造的假 现场? 4、 案件处理: 1)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经到交警队调看路面监控录像后 发现, 在当事人所说 的路段,当天并未见标的车通行。 2) 在实事面前,被保人讲出事故 真像: 三者车为无法行驶的老旧车, 用拖车拖至事故 现场摆放后, 再由标的车从后尾部撞击, 把三者推下路边坑里,故意制造事故现场。 5、 案件结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及伪造事故 现场,造成标的车损失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 6、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 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案例提供者:谭威) 案例 31 人为摆设假现场 意图骗取保险金 1、 案情简介 1) 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的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附近, 因车速过快, 转弯躲车时,标的车底部不慎撞到石头上,造成标的车底部受损。 2) 接到委 托后,查勘员立即与司机联系,得知标的车还在现场。 2、 现场情况 1) 现场宽阔,只有一 堆砖,标的车停在现场。 2) 标的车发动机下护板、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受损。 3) 查勘 员告知客户报交警,同时作询问笔录。司机在回答问题时有意回避很多问题, 而且拒绝提供 当时电话清单。 4) 随后司机叫人进行施救,并约查勘员第二天到修理厂进行定损。 5) 第 二天查勘员发现修理厂离现场不远,标的车已拆解完毕,发动机内部损伤严重, 缸体破裂。 3、 疑点分析 1) 现场空旷宽阔,只有一堆砖,碰撞事故不符合逻辑。 2) 一个不很严重的 托底事故,怎么会导致发动机严重的损伤。 3) 油底缺少螺丝。 4) 司机拒绝提供电话清单, 回避关键问题,有明显的防备心理,疑似知情人或者就是 该事故制造人之一。 4、 处理方 法 1) 查勘员要求驾驶员暂停车辆修理。2) 立即上报公司领导, 并按领导指示收集证据。3) 被保险人得知此事是违法行为后, 签字放弃索赔。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保 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6、 查勘照片:&&&&说明:事故现场 标的车前景 说明:事故现场 远处为大路 说明:受损的缸体 说明:现场情况 说明:现场情况 说明:客户放弃索赔 (案例提供者:胡继娜) 案例 32 先出险 后投保 1、 案情简介 陈某驾驶标的车于 X 年 X 月 5 日上午十时行至华南快线路段, 因避让 车辆, 不慎碰撞防 撞桶,致标的车头受损,驾驶员受伤。 2、 现场情况 1) 查勘员于上午 十时半到达现场, 标的车车头正对防撞桶, 防撞桶已爆裂, 撞桶内部份泥沙仍有水迹; 2) 防 标的车头盖、前杠、中网等部位受损,前挡玻璃破碎,主、副气囊爆破; 3) 地面有零星碎 片,地面水迹已呈半干状态; 4) 现场无刹车痕迹; 5) 司机手上有瘀痕; 6) 经核对保险 单,起保时间为 X 年 X 月 5 日零时起。 3、 疑点分析 1) 本案出险时间接近起保时间, 是否出险后立即报案? 2) 现场路况良好、视线清晰,如因避让车辆发生碰撞,第一反应是 采取制动措 施,但现场无任何刹车痕迹,不符常理; 3) 现场碰撞物防撞桶与车辆碰撞部位 碰撞后按高度应成一整体弧型,标的车只 有前杠部位变形程度相符,前盖部位多处折曲,明 显是由多个碰撞点引起的,且碰撞 宽度与防撞桶不符; 4) 主、副气囊已爆破,但车内闻不 到气囊爆破后的气味; 5) 发生碰撞后前杠应附有防撞桶上的反光贴纸的颜色或残留碎片, 但现场并未 发现; 6) 标的车碰撞后已有液体漏出,按常理是水箱水,但现场地面水迹是清 晰的, 水箱水是有一定的颜色和粘稠度,现场水迹明显不符; 7) 从司机手上伤痕观察,该 瘀痕已经不是刚发生事故时造成的伤痕。 4、 处理方法 1) 从现场情况分析,此地不是第一 现场。 2) 从投保时间分析,存在标的车先出险后投保的可能。 3) 从损失状况分析,存在 标的车出险后立即投保,然后重新寻找事故现场扩大 损失的可能。 4) 综合以上分析,该案 可作拒赔处理。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 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案例 33 伪造标的车碰撞消防柱造成损失 1、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标的车行至番禺某路段,因停车时与消防柱发生碰撞,造成左前 杠部位受损。 2、 现场情况 1) 标的车左侧与消防柱碰撞,左前杠格栅受损掉落地面,碎片 散落在消防柱的 左侧,受损部位正下方无任何碎片。2) 前杠横向的擦痕与消防柱高度不符。 3、 疑点分析 1) 受损部位的正下方无任何碎片,却在消防柱的另一端地面上发现碎片,不 合常理; 2) 消防柱是上宽下窄的构造, 标的车保险杠雾灯的上部与消防柱的上部圆形部位 直接 接触,保险杠雾灯的下部很难与消防柱接触; 3) 标的车雾灯的正下方有一横向擦痕, 消防柱上没有发现有突出的部位能碰撞此处, 按擦痕的方向, 只能是成一斜度碰撞造成; 4) 保险杠下部能被积压断裂,上部也会向内变形,但标的车没有这样的变形迹象。 4、 处理方 法 综合以上分析,此案明显为伪造现场,可作拒赔处理。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 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 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 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故意破坏、伪造现 场、毁灭证 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案例提供者: )&&&&案例 34 疑点重重的事故现场 1、 案情简介 当事人驾驶标的车行至事发地点时, 撞到路边护栏, 造成标的车车头部 位严重受损以及 车上人员受伤事故。 2、 现场情况 1) 接案后,查勘员 20 多分钟到达时 事故现场; 2) 现场只有拖车及标的车辆,未见当事司机及交警。 3、 疑点分析 1) 事故损 失大,可见车速较快,在标的车辆猛烈撞击后,车轮应该与地面发生较强摩 擦,在地面留下 痕迹,但是现场地面无轮胎摩擦痕迹; 2) 地面的湿痕不是雪种或雪种油痕迹,而是水; 3) 在散热网破裂的附件无明显的雪种流出的痕迹,且水箱下横梁已呈现干燥状态; 4) 水温表 一点温度也没有,说明水箱在短时间内没有使用; 5) 车内气囊及门上血迹不新鲜,不是半 小时内沾染上的痕迹; 6) 方向盘严重变形, 但当事司机称: 只流了些鼻血, “ 后来去 医院检查, 并无大碍” (现 场笔录) ,与事故造成的损失状况明显存在问题。 4、 处理 方法 1) 综合现场各种情况, 推论此处并非第一现场, 车辆损失并非如被保险人所说的时 间、 地点、经过所造成。 2) 由于被保险人不能如实告知事故真相, 对现场疑点不能提供 合理的解释, 此案采取 拒赔处理。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 不退还保险费。 《机 动车辆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 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属 于范围。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现场笔录“人无大碍” 说明:地面无轮胎摩擦痕迹 说明:地面是水迹,不是雪种 说明:散热网受损部位无雪种 说明:血迹颜色暗淡不新鲜 说明:方向盘受损严重 说明:水温表无温度 (案例提供者:王冬旭) 案例 35 深夜摆现场 故意碰石墩 1. 案情简介 当事司机报案称:4 月 9 日凌晨 00:40 分左右,标的车在倒车调头时不 慎刮碰石墩, 造成标的车左前部受损。 2. 现场情况 1) 现场平坦、开阔,路边有几个隔离 水泥墩,标的车左前部与其中一个水泥墩挨在 一起。 2) 前杠、左前雾灯受损,左前叶子板 变形严重。 3. 疑点分析 4) 从出险时间上分析,标的车深夜在偏僻的地方刮碰石墩,时间 段敏感; 5) 从现场整个大环境分析,事故地点绝非合理调头之地,在此调头不合常理; 6) 从损伤痕迹分析: a) 标的车前杠饰条下部破口非常可疑。 石墩是直立的, 饰条较之前杠 稍突出, 为什么前杠受损而饰条无损呢? b) 前杠下部只有轻微受损痕迹, 左前雾灯是怎么 受损的呢? c) 左前叶子板变形严重, 与倒车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不符; d) 大灯受损痕迹、 高度与水泥墩接触部位不符。 7) 从标的车停放的角度和前轮摆放的方向来分析 : 判断出标 的车曾有过多次摆 动, 应该是在寻找更准确的停放角度。 4. 处理方法 5) 查勘员接调令后 10 多分钟即到达现场,及时收集到较真实的证据。 6) 经对碰撞痕迹仔细分析,认定事故为 当事司机故意刮碰石墩,企图骗取保险理赔。 7) 对于深夜出险案件,查勘员胆大心细,敢&&&&于拒赔,没有让骗赔行为得逞。 5. 处理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 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查勘照片: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事故现场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碰撞部位 说明:可疑之处 说明:可疑之处 说明:可疑之处 说明:损伤状况 (案例提供者:麦海员) 案例 36 通过专门调查揭穿修理厂伪造事故的真像 1. 案情简介 标的车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 20 点 20 分许在横岗志建时代广场往布 吉方向约 400 米处追 尾前方同向行驶的第三者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事故. 2. 现场情况 1) 查勘员到达现场时,双方车辆停放在事故原地,现场基本保持原样。 2) 从现场情况看,标 的车明显追尾三者车辆,且受损严重。 3. 疑点分析 从整个现场来看,查勘员发现多处可疑 之点: 1) 如此强烈的碰撞,标的车轮胎与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 2) 现场检查发现标的车 大灯的灯脚有被螺丝刀拧过的痕迹,右前大灯断脚为旧痕。 3) 水箱及散热网有明显新的万 能胶补过的痕迹, 在散热网及水箱下面还留有万能胶丝, 在龙门架及中网上粘有万能胶丝, 上面没有灰尘。 4) 水箱风扇是用铁丝捆绑的。 5) 进气歧管与空气滤清器格连接管脱出, 且与进气歧管接口处无固定螺丝锁紧。6) 本次事故存在人为故意作假行为。4. 处理方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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