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范本2018里的发行人能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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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释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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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 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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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将迎来制度红利。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证监会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述两个办法,将不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差异极大的特点,调整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判断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监会将不设事前的行政许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上述两个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对中小微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丰富交易类型、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意义。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构建有别于上市公司的
  并购重组体系
  邓舸指出,《收购办法》、《重组办法》充分考虑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小微企业多、并购重组主要以产业升级为目的、并购数量多但金额小、全国股转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合格投资者为主等特点,突出股东自治原则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制度设计上以市场化为导向,进一步放松管制,注重简便、透明、高效,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有别于交易所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体系。
  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邓舸介绍,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
  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手段方面就有创新之举。“重大资产重组,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并且,不限制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的定价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邓舸说。
  邓舸进一步解释称,由于大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现金流不充裕等特点,如果仅以现金或股份作为重大资产购买的对价,可能造成公司因筹集不到所需的资金而不能购买、或是因发行股份大幅度地摊薄每股收益从而影响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重组办法》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创新支付手段,允许公司视自身情况,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作为支付手段。
  另一方面,并购重组制度设计体现了简便、透明、高效,降低成本的思路。邓舸表示,一是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除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披露收购报告书外,其他权益变动只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最低持股披露比例从5%调整到10%,进一步明确了披露时点;二是简化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三是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四是大幅减少申报文件,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主观性信息的披露。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重
  邓舸指出,在以市场化为导向,放松管制,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将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并重,充分发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着力加强股东自治,培育并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邓舸介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差异极大的特点,调整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判断标准,减少规制范围,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均不设置或豁免行政许可,重点是以信披为核心,强化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由全国股转系统实施自律管理;为了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
  邓舸进一步补充道,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监会将不设事前的行政许可。但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将按定向发行股票的要求实施核准管理,且不再设置重组委审核。对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由全国股转系统实施自律管理。
  邓舸强调,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并购交易(如涉及内幕交易、交易方案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等;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比照《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退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问题,邓舸指出,两个办法的颁布将为退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和操作路径。退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连年亏损,业绩较差,中小投资者众多。对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要求,除了遵守两个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退市公司还须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强化退市公司重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突出相应的风险提示等。退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符合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全国股转系统将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也将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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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1、《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分别为:(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也即是说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事项约定,可能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对公司进行注册登记。2、《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3号指引》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但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股份公司,因此《3号指引》共计15条均完全针对新三板公司。其中涉及新三板公司的主要有以下内容:(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2)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3)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6)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9)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10)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1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2)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13)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对于上述内容,并非所有股份公司章程均要涉及,但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而言是必备条款。由于新三板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是在挂牌成功之日,因此,无论是以发起设立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工商部门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并不会对于上述条款一一对应进行审查,并不会影响挂牌主体的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挂牌申请的必备文件,在公司挂牌申请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就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否则就不符合股转系统的申报材料要求而影响公司挂牌。3、其他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定制条款如前所述,新三板公司章程如果缺少《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无法设立、缺失《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能会影响挂牌,除此之外,有些内容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而言,虽不会导致设立失败或挂牌失败的后果,但是实践中却对于公司在挂牌后的运行更为重要,以下列举一二为例。(1)关于新股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定向增发是公司挂牌的动因之一,也是公司挂牌后最为常见的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如果挂牌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了规避股票发行过程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安排的繁琐程序,很多公司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现有股东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如此一来,也可能会导致现有股东控制权无法保障和可能发生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对现有股东新股认购的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需要根据公司股东慎重考虑。(2)关于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问题。随着做市商和分层制度的推行和日渐成熟,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新三板市场的并购重组浪潮将会愈演愈烈,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如何应对并购重组浪潮进行设计也日渐为众多公司所关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对收购新三板公司并不像上市公司一样实行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而是交由公司自行决定。因此,公司章程是否约定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有赖于股东根据未来公司的定位和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因素进行权衡而不可一概而论。(3)关于股东大会是否需要律师见证问题。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指规定,律师见证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必要程序。但是对于新三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并未强制要求,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章程一旦约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就意味着律师见证成为了股东大会的必备程序,如果违反了相关程序,将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三、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应注意的其他问题在起草新三板公司的章程时,除了在内容上做到合法合规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与其他制度的有机衔接新三板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和运行的基础,但作为内部治理文件,新三板公司还需要制定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因此,在章程中关于三会的召开程序、职权等设置,还需要与其他制度进行衔接,避免出现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而难以操作的局面。2、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由于公司所在行业不同、发展规模不同、市场定位不同、挂牌目标不同等原因,不同的公司所要解决的问题总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公司股权结构不同,也可能导致股东利益诉求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制定新三板公司章程时,一定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涉及,切勿过度依赖范本,千篇一律。四、结语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不仅影响公司挂牌,而且对公司登陆新三板有序、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于企业而言,不可能盲目采用范本、照搬照抄、敷衍了事;对于专业律师而言,也不可困于法规、不顾实际、闭门造车,需要公司与中介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方能协助企业适应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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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发行优先股,关于公司章程应明确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有()。A.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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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发行优先股,关于公司章程应明确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有()。A.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不在公司章程中记载股息率的形式B.如果甲公司累计2个会计年度未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该比例3%在计算时应当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D.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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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
【摘要】:《公司法》第71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其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安排,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该法只在第137条原则性地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在其后的第141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作出了转让时间与转让比例上的限制,并未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否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引发了理论与实践上的争议。根据公司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公开的转让市场,股权自由转让是其基本交易规则,除法律规定内容之外不得限制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故本文主要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以常州百货大楼股权转让纠纷案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主旨以及研究目的,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概括。
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本文所涉及的立法,包括公司形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当前立法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上的空白,为后文的讨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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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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