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委员会发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手册算不算法律依据 关于独生子女享受的待遇地方不执行怎么办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以下简称),已于日起实施。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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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S00/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4&&& 2016年5月12&&&&&&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明确的款一、《条例(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修改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三、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际&四、如何理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不含收养子女或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下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计生领域给予:(一);(二);(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采取、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服务证或生育的人员;(四)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人员;(五)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病残儿鉴定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六)实施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含组织或介绍者、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的妇女);(七)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并。 必须至者者论年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病残儿鉴定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病残儿鉴定工作的规范开展。七、如何理解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八、如何理解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子女丢失的,是否可以批准再生育子女?且存活于世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处理?符合《条例(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在《修改决定》施行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十、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执行十一、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十二、(一)一(二)(三)(四)一并(五)51(六)(七)(八)(九)(十)(十一)规定者十四、《条例(版)》中规定的日期如何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增加产假六十天”和“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各类十七、《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公民取环、做结扎后复通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十八、如何理解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一)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生育证。登记(二)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十、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修改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十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二十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怎样执行?二十三、如何理解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如何理解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优待?,的二十四、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何操作?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当事人所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退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所享受多分配宅基地、住房的优待,应当如何处理?二十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一)接受免费治疗。(二)。(三)二十六、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谁支付?二十八、《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二十九、如何理解违法生育?(一)(二)(三)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其中第三、四种情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确凿证据方能认定。视为三十、上年度总收入如何确定?三十一、如何界定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二)(三)(四)(五)三十二、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一)(二)(三)三十三、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怎样确定?从重(一)(二)(三)(四)3(五)服务证或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即按6至8倍征收。重婚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一是二是三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合法、管理规范、使用有据;对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生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追责处理。三十四、如何落实相关部门协助核实违法生育人员实际收入的职责?三十五、违法生育人员规避法律,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何处理?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无法查实另一方当事人的,如何处理?三十六、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违法生育子女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二)(三)三十七、《条例(版)》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限制哪些违法生育人员?。三十八、何为技术鉴定?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依法启动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应当如何组织、如何保密?误工费如何计算?三十九、农(林、牧、渔)场的行政处罚由哪里决定?&&&&&&&&&&&&&&&&&&&&&&&&&&&&&。办公室26校对:左&翼&&&&
主办单位: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安备案号:60
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 &
邮编:410008 &
网站标识码:
备案号:湘ICP备号 技术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电话:9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事项名称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办理依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6号)办理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年满60周岁;(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提交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3、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4、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2、居(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3、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办理时限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申请,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表格下载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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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共10篇).doc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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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计生[2002]9号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计生委: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计划生育系统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或)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取得相就服务项目的《合格证》,并按照《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在合法机构执业。
第四条 日《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乡村医生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者,由设区的市级计生委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对所申报的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申请办理《合格证》
第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执业资格,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者,从日起缓期三年认定执业资格,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也可以申请办理《合格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三年以上;
2、未出现过医疗事故;
3、经全日制系统培训(或进修)两年以上,取得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者;
4、现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县级计生委正式推荐。
第六条 《条例》实施以后,新进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第四条所述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上岗前培训,核发《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岗位特殊技能的培训。
第八条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培训内容要有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二个学时。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技能培训包括: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规范、咨询技巧、无菌和消毒技术等。
咨询技巧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六个学时。
无菌和消毒技术的培训时间不和于十二个学时。
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规范的培训时间每个项目不少于三个学时。
第四章 考试 考核
第十条 县级计生委每年应将培训后申请专业知识书面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级计生委审核。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专业知识的书面考试和实践技能的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日期和组织形式由设区的市级计生委自行规定。年度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汇总报省计生委备案。
第五章 申请
第十三条 凡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三)最终学历证书;
(四)技术服务项目培训证书;
(五)设区的市级计生委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计生委根据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结果,核发《合格证》。 第十五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校验和审批,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的手术服务项目,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持以下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效验《合格证》;
1、原《合格证》;
2、单位审查意见;
3、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证明;
4、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逾期未效验的《合格证》逢行作废。
第十八条 三年后,无《条例》规定的四种执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效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 《合格证》由国家计生委统一格式,省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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