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花园厦门翔鹭国际大酒店店有限公司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厉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江、臧文婕,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明,律师。原告(以下简称南通光华建筑公司)与被告(花园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炎乾、人民陪审员曾俊雄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臧文婕,被告花园国际大酒店委托代理人陈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总承包施工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工程总承包施工任务,合同主要约定:《协议书》签订三日内原告应支付给被告350万元(人民币,下同),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作为施工议标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生效120天内完成工程项目的议标工作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议标保证金350万元在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时一并退还。《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35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在收保证金后未按照约定组织议标工作,双方此后也未正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原告球退还保证金,被告拖而不退。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但被告不愿意签收。直至2014年3月,被告才向原告归还30万元。现还欠320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施工议标协议保证金3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暂算至日的利息损失元,要求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花园国际大酒店辩称,一、原告要求返还32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应依所签署的协议书为主要依据,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并没有提出解除协议,该协议尚在履行之中;协议约定的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施工方案(图纸),导致被告无法组织议标工作,系原告履行不当(迟延履行)在先。二、原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利息,不符合协议书的约定,协议明确约定保证金不计利息。三、原告履行迟延在先,已构成违约。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被告工程总承包施工任务承接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8条第(1)款约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十天内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第9条约定“协议签订三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350万元,汇入甲方账户作为施工议标协议保证金。如未按时汇入,本协议自动失效。保证金不计利息”,第10条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施工方案(图纸)的十天内完成审核批准、并组织好本项目的议标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生效后的12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议标保证金350万元,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时一并退回”。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350万元,被告亦开具《收据》予以确认。日,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收保证金后未按照约定组织议标工作,双方此后也未正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原告多次催讨保证金,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工程总承包施工议标协议书》、收据凭证、《收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花园国际大酒店系台湾地区自然人独资企业,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就被告工程总承包施工任务承接事宜作出约定,原告为此向被告交纳350万元议标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约定的是被告工程总承包施工任务,根据工程承包行业惯例及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由发包方就工程项目提出总体设计施工方案,再由拟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提出具体的工程施工方案。本案被告作为发包方,并未向原告提供施工方案(图纸),亦未组织相应的议标工作,导致至今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建筑施工合同。故,被告应将向原告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由于被告已经退还30万元,剩余320万元也应予以退还。至于利息问题,《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书生效后的120天内完成议标工作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并退回保证金,因此,利息应当从《协议书》签订日(日)后130天(日)开始计算,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3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日计算至日;以3200000元为基数从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如被告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91元,由被告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志强代理审判员叶炎乾人民陪审员曾俊雄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李巧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5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厦门市建筑装饰公司与福建泉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相关法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将军祠205号。法定代表人庄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方汉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筑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的(2013)鲤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婷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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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 主营从事酒店,住宿,餐饮服务。关于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项目的概况     建筑宛如一个优美、有力的城市雕塑,在阳光下,散发着令人感动的活力与气息。每个在此工作的人,都能感受到由于建筑的空间优美妥当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活力;在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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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金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关于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项目的概况     建筑宛如一个优美、有力的城市雕塑,在阳光下,散发着令人感动的活力与气息。每个在此工作的人,都能感受到由于建筑的空间优美妥当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活力;在当地的居民生活中,将会把她作为家的邻居而骄傲;在前来住宿的客人心中,她能提供一种全新的建筑体验和心灵震撼;在匆匆的路人眼中,会为建筑所提供的丰富的视觉信息而凝眸;而对于偶然路过的另一个建筑师—也会为我们的设计驻足一瞬。  厦门位于中国东南沿岸,是我国*早设立的经济特区*,先后被评为中国城市综合实力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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