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64305531是解冻必须是同一银行吗?一

中国银行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一个银行?_百度知道
中国银行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一个银行?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是同一银行。  
中国银行全称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BOC),总行(Head Office)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航空租赁,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一个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当于一个管理机构,管辖境内的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属于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债是通过这些商业银行卖出去的,说白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控制国内的人民币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不是一个。中国银行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当于企业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执行宏观调控等任务。其总行是公务员编制,各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是事业编制。
肯定不是啦!
不是,中国银行是所有银行的老大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只不过是一家国有的商业银行,性质和工行银行农业银行差不多。
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一个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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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打了半年民事官司,庭都开完了,正等法院判自己胜诉呢,却被抓了;在公安局被审了几天没作有罪供述,送到看守所后又被提外审;被日夜审讯一周后,服了。——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说,“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很不应该,我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
&起 诉 银 行 是 一 种 犯 罪 ?
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梁秀芬的家人委托,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经被告人梁秀芬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梁秀芬,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案件情况;阅览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现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梁秀芬、刘树伟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年。)在梁秀芬以刘树伟提供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为据,以刘树伟及临商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后,临商银行为逃避承担刘树伟违规操作导致银行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解决与梁秀芬的民事纠纷。
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根据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负责人刘树伟提供的现金交款单,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长期向其揽储的刘树伟及由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变更而来的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要求二被告共同先期支付揽储存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剩余款项及利息另行择期主张支付(暂时无力凑足巨额诉讼费)。2月15日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后,临商银行于3月24日向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原告依据我行原罗西分理处主任刘树伟伪造的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现金交款单一张,金额658万元,将我行及刘树伟告到了法院。经查梁秀芬在我行只开有一个帐户,该帐户自始至终没有发生业务,只是开启时存入了一元钱,且梁秀芬提供的现金交款单与我行标准的现金交款单存在很多差异。”
实际上,梁秀芬除了在临商银行开有个人帐户,其经营的三家企业都在临商银行开有帐户。其所经营的公司在临商银行开设的帐户经常有巨额资金进入或转出,是临商银行的重要客户。在审理本案期间,法院对正在服刑的刘树伟进行了调查。刘树伟证实:其作为银行负责人,与梁秀芬是“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也是熟人和朋友的关系”;;虽然刘树伟出具的现金交款单上记载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5日,而刘树伟10月18日就出事外逃了,但刘树伟对此作了说明:“单子没有进帐,没入银行帐户,款是转的单子”;在回答法官关于“你借梁秀芬的款干什么用了,对方知道吗?”这一问题时,刘树伟回答“也有还别人的钱,也有帮别人办理承兑汇票,,该数是以前多次借款的总计数,包括本金、利息,”。(见2011年3月7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刘树伟所作调查笔录)
显然,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多次拿着银行单子收存款是事实,其向梁秀芬出具的银行交款单是真实的,该银行交款单所载梁秀芬交款数额,也系梁秀芬交给刘树伟的钱款的真实数额。无论收到梁秀芬钱款的刘树伟是否将所收取梁秀芬的钱款存入梁秀芬或其公司帐户,基于刘树伟的特殊身份,其收取梁秀芬钱款,并给梁秀芬开具进帐单及现金交款单的行为,代理揽储的表见代理特征都是十分明显的。已经将钱款交给了刘树伟,并由刘树伟出具了银行交款单的梁秀芬,有理由认为自己的钱就是交给了银行,其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因此,梁秀芬起诉刘树伟及临商银行,完全是一种依法主张权利的合法行为。而且,梁秀芬的诉讼请求,也完全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诉讼期间,尽管临商银行也向法院提出“本案所涉及的银行交款凭证,存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嫌疑”,建议移送相关侦查机关处理,但人民法院显然认为本案只是民事纠纷而并不涉及犯罪问题,故并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是于2011年6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然而,在年7月26日至8月1日从看守所的监室外提至看守所外的小楼进行多日审讯,不堪折磨的梁秀芬,终于作了“认罪供述”,表示“没有现金存入银行却起诉人家银行,很不应该”,“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临商银行”,“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2011年8月1日讯问笔录)
从在卷证据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梁秀芬没有任何伪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更不存在犯罪行为。
根据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罗庄支行罗西分理处主任刘树伟接受兰山区法院办案人员的调查时所作的陈述,及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所作的供述,刘树伟作为银行分理处负责人,有权持银行单据收取存款。刘树伟确实从梁秀芬处收取了钱款,并向其出具了进账单,后又根据梁秀芬要求,将所收取钱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了累计,并转换成现金交款单。显然,梁秀芬并不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更不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
根据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罗庄支行罗西分理处主任刘树伟接受兰山区法院办案人员的调查时所作的陈述,及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所作的供述,刘树伟从梁秀芬处收取了钱款,并未将收取梁秀芬款项存入其帐户,而是径用以帮助其他客户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及作为客户办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向客户收取利息。
综观本案证据,真实的情况理应是,刘树伟以银行负责人的身份向梁秀芬揽储,却未将从梁秀芬处收取的钱款存入梁的银行帐户作为存款,而用以帮助其他客户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及作为客户办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向客户收取高利,从中也给了梁秀芬部分利息,而非梁秀芬通过刘树伟放高利贷。这实际上是,刘树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以银行负责人的身份所收取的梁秀芬这样的“储户”的钱款,办理银行业务(汇票承兑及收回到期银行贷款),并从中获取好处(收取他人高利)。
刘树伟关于受梁秀芬要求放高利贷的供述,是完全不可信的。从在卷证据,特别是临沂市中院判处刘树伟有期徒刑17年的刑事判决来看,刘树伟通过控制多个帐户,收取多人钱款(包括以别人的名义贷款),用以给客户办理汇票承兑及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的银行业务,从中获取好处。刘树伟以这种方式办理银行业务,并从中获取了巨大好处,是毫无疑问的。
刘树伟的供述称,梁秀芬把自己帐户或银行帐户的钱支出来给他,先扣下利息,由他给梁秀芬写借条,而后其用从梁秀芬处收取的款项给客户作为承兑保证金,或者帮助企业还贷款,客户把钱给他后,他就马上还给梁秀芬,把借条抽回,时间长了梁秀芬也把挣得的高利给他三千、二千的,前后大约一共给了他六、七千块钱。从刘树伟的供述来看,其似乎不仅是在学雷锋,帮助需要办理汇票承兑的客户,还是在学雷锋帮梁秀芬放高利贷,根本是不求回报的。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从刘树伟操纵多个银行帐户,用他人资金为客户提供承兑保证金及为客户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向客户收取高利的情况来看,真正放高利贷的是刘树伟,只是他放高利贷的资金不是自己的资金,而是以为银行揽储的形式从梁秀芬这样的人手中收取的钱款。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是确保了银行的汇票承兑业务得以持续,到期银行贷款确保得以偿还,并使刘树伟从中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却是刘树伟收取的他人资金陷于了难以收回的风险。
无论刘树伟向客户收取的利息是否有分给梁秀芬,对于刘树伟以银行负责人身份收取梁秀芬的款项,并出具进账单及现金交款单的行为,均应视为银行的行为。梁秀芬有理由相信,刘树伟收取和使用其钱款是代表临商银行收取和使用的。就算期间刘树伟确实向梁秀芬给付了利息,梁秀芬也有理由相信,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是代表银行给其支付利息的,自己完全有权利获取相应利息。梁秀芬没有理由怀疑,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是用从她这里收取款项去进行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刘树伟的行为使梁秀芬陷入了错误的认识,那刘树伟的行为无疑还具有诈骗的性质。(临沂市中院之前对刘树伟的刑事判决中,就有诈骗罪,只是未涉及收取梁秀芬资金为他人办理汇票承兑及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收取他人高利的问题。)但是,如前所述,因刘伟树的特殊身份及其办理的是银行业务,其收取梁秀芬资金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性质,即使刘树伟的行为具有诈骗性质,应该追究刘树伟的刑事责任,银行也对刘树伟所收取梁秀芬的钱款负有偿还责任。当然,是否追究刘树伟刑事责任以及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偿还刘树伟收取的梁秀芬的钱款,是另外的问题。
司法机关无视临商银行管理不善,导致作为银行责任人的刘树伟违规操作,损害客户利益的问题,而将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违规操作的责任,完全推给收取客户钱款的刘树伟个人及将钱交给刘树伟至今要不回来的客户梁秀芬,甚而对本是受害者的梁秀芬进行刑事追诉,这是十分荒唐而滑稽的!
如前所述,刘树伟开给梁树芬现金交款单,是真实的银行单据。刘树伟开给梁树芬现金交款单,所体现的交款行为,无论是否在发生于交款单记载的日期,该现金交款单都应视为真实的银行凭证,梁秀芬都有权据以主张权利。毕竟,梁秀芬确实将款交给了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并由刘树伟给其出具了的相应凭证。作为非银行工作人员的梁秀芬,不可能全面了解银行各种单据之间的区别和各自用途。其将自己的钱交给刘树伟之后,也只能要求其提供真实的银行凭证,而不可能让刘树伟提供伪造的凭证,更不可能去伪造相应银行凭证。梁秀芬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不知道,用虚假的银行凭证,是不可能从银行取到钱的。而梁秀芬让刘树伟出具相应银行凭证,无非是作为自己的债权凭证,而不是作为其他用途,根本没有理由要伪造银行凭证。
起诉书称,2005年3月24日,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秀芬)以购原料为名,在临沂市商业银行罗庄支行贷款180万元。于2005年3月28日,梁秀芬将这180万元连同公司帐户内原有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贷(每百万元每天2000元的利息)给临沂市罗庄区同发化学品厂。在收回高利本息后,该笔贷款又多次借给其他企业,共计获利达50余万元。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中,贷款审批资料和转账支票等客观证据,是确定的。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梁秀芬的双发化工公司向银行贷款180万元,并在之后以“出票人”的名义开具了一张以同发化学品厂为“收款人”的金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无法证明,这200万元是双发化工公司负责人梁秀芬向同发化学品厂所放的高利贷,也无法证明同发化学品厂还款的情况以及是否支付利息。而被告人梁秀芬和刘树伟的供述,以及有关证人的证词,根本不具有确定性,模棱两可,难以证明梁秀芬通过刘树伟向同发化学品厂放高利贷,也无法证明梁秀芬或者刘树伟从同发化学品厂获取了多少利息。
比如,梁秀芬的供述称,其双发化工公司与密士广的同发化学品厂没有经济往来;自己企业账户向同发化学品厂帐户打款的事,”,“刘树伟帮我贷了款后,一直放在刘树伟那里用,贷款期限是5个月,他一直付给我高息,每次他付给我高息时,就给我电话,问我把利息打到哪个账户上……
从梁秀芬的供述来看,刘树伟将梁秀芬双发化工公司的账户资金放贷给同发化学品厂,因而,对
刘树伟的供述关于其给梁秀芬的双发化工公司贷款180万元后,梁秀芬找到他,通过他高利转贷200万元给同发学品厂——这一说法,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从同发化学品厂有关负责人的证词内容来看,同发化学品厂与梁秀芬并无经济往来,而且双方存在矛盾,梁秀芬不可能借款给该厂,借款之事完全是刘树伟一手操作的。但关于对同发化学品厂还款之后,梁秀芬款项的使用情况,也语焉不详,只是说“这些钱都是还上以后再借给别人使,这样一直等到贷款到期,用了有五个月”。实际上“五个月”只是梁秀芬的双发化工公司的贷款期限,根本无法证明五个月中每天都将其款项借给别人使用,而且同发化学品厂还款与下一个用款人借款的时间,必然是有间隔的,根本不可能是天天在用款并向用款人收取高息。而万元”的说法,完全不具有确定性。按照刘树伟的说法,他“是通过当时每百万元每天2000至2500元乘以天数算出来的,当时这笔钱我几乎天天借给别人用”,既然是按天计算的,而天数又不确定,如何计算呢?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万元”的说法,似乎其把梁秀芬账户的资金放贷给同发化学品厂完全是给梁秀芬帮忙,自己没有任何好处。这完全不合情理,也与其他在卷证据可以证实的事实不符。——刘树伟长期操纵多个账户,通过给他人提供承兑保证金和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从中获取好处。
同发化学品厂老板密士广及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证实,他们经常在刘树伟的分理处办理承况汇票或贷款,大部分是办理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有时钱不够,就借刘树伟的钱,或者刘树伟帮着借别人的钱,付给刘树伟利息。刘树伟给该厂办理承兑汇票时都由他一手操作,公司什么不用管,只要将财务章及法人私章送过去就行。向刘树伟借款是按每天2000元计算利息的,还款是由刘树伟操作的。该厂对是否借梁秀芬的双方化工的款,何时还的,借款时间是多长,具体给了刘树伟多少利息,给刘树伟的利息,刘是否给梁秀芬,都无法予以证明。
根据常理,临商银行工作人员刘洪江的证词也证实,刘树伟帮企业循环套开承兑汇票借过刘玉闽、李文选等人的钱,有时候也用自己的钱放高利贷,“不管怎样,刘树伟都挣钱”。
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长期操纵多个账户,通过给他人提供汇票承兑保证金和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从中获取好处,他无疑是最关心他人资金需求情况的。
刘树伟放高利贷的行为,梁秀芬不一定知晓,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接受法官调查,回答关于“你借梁秀芬的款干什么用了,对方知道吗?”这一问题时,刘树伟称“也有还别人的钱,也有帮别人办理承兑汇票,该数是以前多次借款的总计数,包括本金、利息,”。这表明,刘树伟用梁秀芬的账户资料放高利贷,梁秀芬也只是
在办理梁秀芬案期间,本人在会见梁秀芬时了解到,临
综上,起诉书关于梁秀芬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均不能成立。对被告人梁秀芬的刑事追诉,完全是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是根本错误的。在此,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梁秀芬无罪,终结对被告人梁秀芬的错误追诉。
梁秀芬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31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内第一家银行倒闭已发生,三种情况银行一分不赔!国内第一家银行倒闭已发生,三种情况银行一分不赔!大众证券报百家号大大多数人觉得把钱放银行最保险,银行会倒闭吗?会的!未来中小银行面临破产的风险不可避,这三种情况下你的钱袋子也“保不了”!银行会倒闭吗?会的,而且现实发生过。有些储户直到今天,也没能拿回自己的钱。存款到银行,是否很安全?大部分人都觉得,银行存款应该是最安全的一种储蓄手段了,100%肯定没问题!但是自从银行破产条例出现后,很多人才发现原来银行也并非绝对靠谱。原来国家是允许银行破产的啊!原来我存款到银行不算绝对安全?其实,你这一点意识还是有点晚了。银行当然可以破产!而且,这种事早就发生过了。1998 年6 月 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下简称海发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由于该银行倒闭的时候存款保险制度并未出台,关于很多储户的钱一直拖了15年也没有完全兑现。2002年3月,海发行通过媒体刊发了发放债权确认书的公告,根据公告,所有已登记的债权人将在这一年7月之前领取确认书。但之后再无下文。中国允许银行破产了 !在2016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语出惊人:什么是稳定的金融秩序?不是保护金融行业的每一个机构都不失败,都不出任何风险;而是对出现经营风险、或者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允许它们破产,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这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及金融行业破产的话题了,尤其银行也有可能会破产,更是牵动亿万储户的心,央行副行长张涛的表态,涉及以下几个意思:第一,宣告允许银行业破产的时代即将到来。银行业经营的好坏,全交给市场去裁定。金融行业之下,政府罩着的“保险箱”要被打破了!第二,此举有利于整顿金融行业的秩序,银行业“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将不复存在。既然传统行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等行业能大刀阔斧去产能,银行业为什么不能去去低效的产能呢?淘汰僵尸企业应将金融行业纳入其中,不能沦落为一句空话。在中国,金融业准入门槛上比较低,一些存在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也“混迹”其中,只有使出破产的杀手锏,将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金融企业实现“安乐死”,才能释放出市场活力,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让位给具有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优胜劣汰。那些还企图躺着挣钱的银行们,赶紧醒醒吧!第三,给金融行业敲响了市场化竞争的警钟。尽管中国的很多商业银行陆续实现了上市,但仍残留着政府的“烙印”,出了问题,还指望着政府来兜底。于是,一些银行肆无忌惮地在信贷上片面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产业项目,甚至是拯救僵尸国企,导致继续推高产能过剩,银行坏账频出,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还有一些银行打着政府机构的金字招牌,四处推销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殊不知背后暗藏着不可预测的“跑路”风险。第四,银行也能破产,有利于打开社会融资的有效渠道。数据显示民间投资下降,实体经济缺乏资金,这是最近几个季度甚至是最近几年中国经济都在面临的大问题。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老板为贷款跑断腿,银行也爱搭不理。据当时亲历挤兑风潮的海发行工作人员描述:“先是储户怀着恐慌心理涌向营业网点,然后是各营业网点对取款人设最高限取款金额,再接下来是银行方面发放取款预约号,独特的‘街景’在经历了近两个月的后才逐渐消失。”市民吴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我就在海发行存了1000元活期存款。后来,传闻说海发行没钱了,于是一大早直奔网点取钱。没想那里已排起长队,直到中午还轮不到我。那些日子,我每天上班都看到储户在排队,我的钱是在工行托管后才拿到手的。”钱还在银行里,只是花不了,只能看着它在十六年里变得越来越“小”,无能为力!银行倒了,钱还没花完,这莫过于人生最大的悲哀。专家论点:中小银行破产不可避免中财办办公室巡视员方星海以个人名义发出了盛世危言,“也许未来某个时候,就会有一两家中小型的银行发生挤提、倒闭这可能性是很大的”。他接着表示,如果对此风险做好了预案,及时处置,那么就不会扩散到整个系统中。而“如果处置不及时,恐怕就会一下子扩散开来,形成一个非常大的不稳定因素。”方星海表示,这是由于过去五年金融业的资产量、金融业负债以及实体经济负债增长都非常快。这样就必然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中小银行的缺陷就是沦为大股东的自动提款机,资金被大股东四处挪用放贷或做房地产或支持政府项目,毫无风险控制可言。破产不可避免。最高赔50万,三种情况一分也不赔!原来很多人认为把大部分钱放在银行,他们相信银行是不会倒闭破产的,不过现在,银行破产也不是不可能,从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其它金融产品不受保护,这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你在这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管多少,都不会有全额赔付的。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存款保险条例只能对银行破产情况下储户的存款起到保护作用,理财分析师表示,以下三种情况却“保不了”。1、存款丢失过去一两年曾发生过多起银行存款丢失案件,储户存款丢失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造成的,并非是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所以,虽然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了,但对储户存款丢失案件来说并无关系。2、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变保险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也不属于银行经营问题,这种情况下,存款条例对理财产品无法提供保障。3、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亏损银行通常会代售大量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如果此类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存款保险条例也是保不了的。穷人存钱等于补贴富人家住成都水碾河的汤婆婆,曾在1977年存进银行400元,近日查询,这笔钱经过33年,连本带息835.82元。其中本金400元,利息为438.18元,利息税金扣除为2.36元。在通货膨胀预期再次抬头的今天,我们能够从汤玉莲婆婆的事例吸取到什么经验呢?汤玉莲婆婆的400元在1977年确实是一笔“巨款”了。“当时全国人均存款只有20元。”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教授王燕鸣表示,“1977年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是36元。”当时这400元,足够买一套房子。“贬值得好厉害”,在银行查询现场,所有人都连连惊呼有人计算,可现在本息合计835元,想买巴掌大的地方都困难。如果再用其它商品去比照,缩水同样惊人,有经济头脑的网友算清了此笔帐:33年前的400元,能买茅台酒50瓶,可存银行到现在,连本带息买一瓶茅台都不够;33年前的400元,能够买“绿色”大米2200斤。可存银行到现在,连本带息连200斤都买不到;33年前的400元,能买蔬菜上万斤,可存银行到现在,连本带息想买几百斤蔬菜都困难;33年前的400元,相当一个家庭的一年全部生活费用支出,可存银行到现在,33年的利息恐怕还不够支付公务招待的一条硬中华……问题来了,究竟我们的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呢?距离2017年只有为数不多的时间了,很多读者都在问小白,最后的时间里,哪些资产仍有投资价值,哪些资产风险需要规避呢?今天我们先来分析风险最大的4项资产。一、楼市房地产无疑是今年中国舞台最亮眼的明星,在短短一年内的雪崩式暴涨吸引大家的眼球,今年的房价到底如何,想必很多读者都有切身体会,在这里不再重复,如果不清楚可以看看下面这几年全国百城住宅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图。风险是涨出来的,房价大涨背后是民众越来越大的还贷压力,小白统计了一下,在北京,如果你家的房子贷款是311万,你可以提供93万的首付,以公积金贷款3.25%的利率,按揭20年,那么你每个月需要还款12334.67亿以上,可是目前北京平均薪资每月大约只有8717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人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价格过高存在很大的泡沫化。另外,国庆以后全国20多个大城市密集出台楼市调控政策,比如限购、限贷等,同时银行也收紧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政策的效果是很明显的:10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5个一线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情况数据显示,10月上半月已经有15个热点城市的房价环比涨幅出现回落。在限购和限贷政策的发酵下,短期楼市这股热火已经被扑灭,至少今年年内很难再重燃了,因为这是政策不允许的,同时也是舆论不允许的,所以对于打算投资房地产的朋友还是要谨慎一些。另外,对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郑州、杭州等这些大城市,对于人口的吸纳能力非常强,潜在的购房需求非常大。然而按照国土部最近发布的细则,到2020年之前,这些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将不会新增建设用地,所以未来这些城市人多地少的矛盾依然会存在,经过一轮的降温后这些地方的房价虽然会降温,但是一旦政策的利空被人们逐渐消化,长期大概率是继续上涨。归集一下这些城市:(1)超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2)特大城市:重庆、天津、武汉、成都、沈阳、南京、杭州(3)大城市:直辖市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北上广深周边的城市有很大的潜力二、人民币进入10月份后,人民币对美元再次出现一波快速贬值。昨天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还逼近6.77元关口,而且创2010年9月以来逾6年新低。小白统计了一下,10月以来11个交易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亦累计贬值1018个基点,贬值幅度1.53%。下面一张图是2013年到现在人民币走势图,人民币采用的是直接标价法,越往上代表贬值的幅度越大。今年年内美联储加息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国内现在又还处在降息周期,央行大把印炒的阶段还没有过去,两国间利息一上一下将会增加国内资金外流压力,导致人民币继续贬值。更为重要的是,自10月初人民币正式纳入SDR以后,央行入场干预人民币,防止继续贬值的动力已经下降,所以人民币在利空压制又缺少护盘力量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较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免自己的资金遭受损失呢?可以使用自己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持有一些美元,这样在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的背景下就可以减少一些损失,也有助于为即将出国留学、旅游家庭提供方便。三、黄金黄金的价格从今年7月6日的顶部(1300美元/盎司)开始下降,今天(10月25日)的价位是1268美元/盎司,还处在下跌的周期内。黄金的价格走势一直与美元存在负相关,下面是美元与黄金的历史走势图,可以看到,美元跌黄金一般会上涨,美元涨黄金一般会跌。在上面已经说过,美国进入加息周期后,美元价格必然会上涨,随之而来的是黄金价格面临承压,在今年美联储加息之前,黄金价格大概率是回落。在这种情况下持有黄金风险是比较大的,小编给出的建议是可以适当做空黄金,现在国内银行普遍都开展有纸黄金业务,安全性非常高,普通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在高价提前卖出黄金,等到价格回落后再买进,赚取其中的差价。四、港股从今年7月初到9月份,港股开启了一波上涨,这当中内地资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仅在9月份通过港股通流入香港股市的资金就高达50亿,占当时港股成交量的四分之一。下面是港股走势图但未来港股的投资空间已经变越来越小,投资风险正在变大,主要原因是:1、港股的走势一般与美股的相关度非常大,美联储加息大背景下美股年内已经很难有比较大的行情,所以港股自然不会有太好的表现。2、国内很多资金利用港股通这个渠道外逃到海外,已经引起监管层的注意,这也是深港通到现在迟迟未开通的重要原因,所以未来流入到香港的资金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3、港股上市公司业绩一直不好:2016年中期,港股上市公司整体营业收入14.97万亿元,同比下滑6.07%;实现净利润2.24万亿元,同比下降21.23%。这是最近10年来港股中期净利润的最大降幅。所以今年最后两个月港股的行情并不是十分看好!不信?你看:在香港上市的腾讯也被马化腾减持了!继首席技术官兼执行董事张志东和总裁刘炽平之后,腾讯(00700.HK)主席马化腾也开始抛售公司股票。来自港交所的权益资料显示,腾讯主席马化腾于5月26日减持30万股公司股票,每股平均价格67.24港元,套现超过2017.2万港元,其持股量由之前的12.71%微降至12.7%。马化腾过去一年套现79亿成为“2016套现大王”因此,在最聪明的投资者都开始抛弃港股的情况下,我们普通人应该如何选股呢?对于一心打算投资股票的朋友来说,在港股失去机会后,转向投资A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理由是:1、A股从7月份到现在始终在3000点附近横盘,底部区间已经得到很大夯实,下跌的空间已经不大。2、楼市回落后,部分资金必然会流向目前涨幅不大的股市。3、深港通即将开通,对于A股是很大的利好。4、10月25日,A股已经重新站上3000点,在技术上是一个很强的上涨信号。很多人对今年年底的A股十分看好,特别是其中得益于国家稳增长政策支持的大基建、财政部和发改委扶持的ppp、去产能的钢铁和煤炭、国家大力倡导的国企改革、跨越周期的消费板块等都有很大的投资机会。其实,大银行几乎不可能倒闭大家可以安心。至于其他方面的投资,如果能承担一定风险的话,也是可以去试试的。文章综合自经济第一课堂、21财闻汇、中金在线、小白读财经、富贵树微金融、凤凰财经、网络等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大众证券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说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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